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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权的内容

2012-04-12李志明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生计津贴

李志明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北京 100089)

论社会保险权的内容

李志明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北京 100089)

社会保险权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给付对于人类需要进行的满足。根据其所体现的具体利益形态,可以分解为生计维持之社会保险权、健康保障之社会保险权与参与促进之社会保险权等三个部分,分别体现的是社会保险权的经济维度、健康维度以及发展维度,共同满足着权利人的社会风险保障需要。

社会保险权;内容;生计维持;健康保障;参与促进

权利的内容,是指权利所包含的某种社会生活利益。中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或目的,例如,物权以直接排他的支配一定之物为其内容或目的。”①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具体到社会福利领域,这些社会生活利益就具体化为通过福利给付对人类需要进行满足的问题。

福利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需要而存在的。当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的需要集合成为一种集体的、可表述的社会需要的时候,福利制度就成为了满足这种需要的重要工具性手段。②彭华民:《社会福利与需要满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权也是这样一种满足人类需要的法律机制,社会成员的需要是确定它内容的主要依据。人类是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体,为了生存、福祉和自由的实现而存有生理、心理、经济、文化和社会要求③See:Macarov,D.,1995.Social Welfare:Structure and Practice.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言,“需要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们的需要存在且在社会中能得到满足。这些需要,部分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部分是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所导致,还有部分与人们所持期望与所作选择有关。人们为了自身生理、心理与社会的综合发展,需要一定的基本资源并因而形成了共同的需要。这些共同的需要为全人类所共有,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是最为基础的。④See:Whitaker,W.H.& Federico,R.C.,1997.Social Welfare in Today’s World.New York:McGraw -Hill,p.57.人人享有基本共同需求得到满足的普遍权利。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作为把社会保险权的界定、实现和救济作为“红线”贯穿始终的法律,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险基本权或“物质帮助权”的具体化。从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形式出发,社会保险权是指个人在登记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因遭遇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社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或者非参保公民因其参保缴费的亲属死亡而失去经济依靠时,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从国家强制实施并有雇主参与供款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主张并获得保险给付以补偿他们因社会风险而造成的收入中断、减少甚至丧失或支出增加,进而维持有尊严的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⑤李志明:《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机制》,《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3期。

在现代社会里,收入安全、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参与等三类需要构成了典型的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基本共同需要。从上述社会保险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三类基本需要中的前两类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来满足,而对于社会参与需要的实现也是有所帮助的。因此,本文以上述人的基本需要为基础,参照社会保险权所体现的利益形态,可以将其分为生计维持之社会保险权、健康保障之社会保险权与参与促进之社会保险权。

二、生计维持之社会保险权:化解经济不安全

生计,在这里意指资财、生活用度或生活的状况。社会保险中的生计维持是指通过收入替代给付以维持权利人一定的生活水准,目的是为了填补权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对可能致贫的风险作出事先防范以预防贫困。生计维持之社会保险权侧重的是社会保险给付之于权利人收入安全乃至家庭生计的保障作用,体现的是社会保险权的经济维度。

生计维持之社会保险权主要是通过收入替代项目中所采用的现金给付方式来实现,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1)养老金。养老金是最为典型的收入替代型给付,用以确保权利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给付水平一般与权利人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及其积累的保险权益有关(由被保险人的缴费金额及缴费年限决定)。(2)残疾津贴。残疾津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向由于职业伤害①职业伤害一般包括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两大类。而导致残疾的被保险人发放的残疾生活津贴(包括一次性给付与持续性给付两种类型),另一类是在年金保险中向非因职业伤害致残的被保险人发放的残疾生活津贴;前者按照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收入水平以较高的替代率发放,后者水平按照年金保险方式计算,一般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有所不同。(3)遗属津贴。像残疾津贴一样,遗属津贴也可以分为被保险人因职业伤害死亡后其遗属所享有的用以替代被保险人死亡之前薪资收入的津贴(有一次性与持续性给付两种类型),以及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之前或领取养老金过程中死亡的情形下其遗属享有的津贴(寡妇或鳏夫以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未再婚为领取要件)。(4)疾病津贴。区别于医疗费用支出,医疗津贴是对被保险人的现金补助,主要用于补偿其就医期间收入减少的部分。为单次疾病而发放的津贴大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很多国家和地区也要求雇主按相关法规单独或共同承担津贴支付责任。(5)失业津贴。失业给付主要由失业津贴、职业培训以及就业指导服务等内容组成。失业津贴则按照被保险人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水平发放,②不管在哪个国家和地区,确定合适的失业津贴之于个人收入的替代率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需要在保障被保险人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与防止失业者因失业津贴待遇过高而失去就业动力之间做好权衡。而且还规定有等待期以及给付期限。被保险人领取失业津贴一般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例如处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失业前须有就业及缴费记录等),并且领取时限与保险费缴纳年限有关。(6)职业伤害津贴。此部分津贴是在职业伤害就医期间向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期限的收入补偿。(7)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而中断工作以致不能获得原有收入时,由保险人给予的现金补助,其待遇水平一般比较优惠。(8)照护津贴。照护津贴一般只存在于被保险人选择由自己组织护理(例如将护理服务交由家人或其他亲属,或选定其他人进行)的情形下。③对于照护津贴的性质,德国理论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该种津贴并不属于社会保险上真正意义上的现金给付方式,而仅是一种“实物给付替代”而已。参见吴凯动:《“高龄化社会”与“长期护理保险”——介绍德国长期照护法》,《长期照护杂志》1997年第1期。

三、健康保障之社会保险权:以身体机能恢复为中心

对于健康一词,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本文中,我们无意详述种种关于“健康”的定义并重新作出界定。我们不妨直接借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在2009年5月31日发布的《基本文件》(第四十七版)中对健康一词的官方界定,健康可以被定义为:“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舒适状态”(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mental,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④See: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9.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Basic Documents(WA 540.MW6).Geneva:WHO.事实上,该定义自从在1948年4月7日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中被作出后就一直沿用至今,足见国际社会对其的认同。根据上述关于健康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健康不仅可以被视作一种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方面具有的“福利状态”,还是获得人性尊严的重要条件。简单来讲,身体上的健康,乃是各项生理机能保持完满状态;精神上的健康,则属于心理素质的常衡状态⑤郭渐强、欧阳建飞:《保障公民健康的政府作用探讨》,《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社会适应方面的健康则指身心能够主动适应社会环境和不同的生活条件的状态。

然而,健康很容易受到个人自身行为与生活方式、自然与社会环境、生物遗传以及卫生医疗服务等因素的影响,并且疾病及伤害发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于内在方面将会对个人身心及社会适应能力造成严重损害,于外在方面还可能使个人及其家庭因诊疗而失去原有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收入。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不仅需要通过经济上的预先防范机制对个人因疾病和伤害所带来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以实现生计维持,还有待通过医疗服务、药物给付以及必要器材的提供使个人受到损害的身体机能尽量得以恢复。此外,生育事件的发生虽然较为确定且并非疾病,但是妊娠、分娩以及产后保健过程中妇女部分身体机能下降也会产生医疗服务需要,还会相应地导致收入损失,因而,生育风险在实践中经常被归入健康保障的范围。社会保险正是这样一种既具有生计维持功能,又能实现健康保障的风险防范机制。具体到健康保障之社会保险权,我们不妨将其界定为权利人获得适当医疗服务以保持身心及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健康状态的权利,它侧重的是社会保险给付之于权利人健康利益的保障功能,体现的是社会保险权的健康维度。健康保障之社会保险权主要通过物质给付与服务给付相结合的实物给付方式来实现,存在于健康保险(含生育保险)、职业伤害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中。

四、参与促进之社会保险权:体现发展维度

权利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拥有的利益,除了经济安全以及健康完好之外,还有社会参与促进需要方面的满足。社会参与(social participation),简言之,就是指人们的社会卷入(social involvement)以及与他人的互动,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权利人的社会参与具有促进作用,通过外界(专门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来授益于失业者、残疾者以及老年人等自主性社会经济参与有困难的社会群体,使之能够实现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乃至自我实现方面的社会参与,而不是被排除在社会系统之外,体现的是社会保险权的发展维度。如果说社会保险权的生计维持以及健康保障之维主要保障的是权利人生存方面权益的话,那么社会保险权的参与促进之维则旨在促进权利人发展方面权益的实现。生计维持之社会保险权确保权利人不至于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陷入经济匮乏,健康保障之社会保险权保证权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的身心正常功能及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恢复,参与促进之社会保险权则在于促进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出现社会脱离①在本文中,社会脱离(social disaffiliation)是一个和社会参与相对的概念,旨在描述失业者、残疾者以及老年人分别因失业、疾病或伤害以及年老等保险事故导致经济社会活动参与能力以及机会缺失而处于的与社会相对脱离的状态。的人群能够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甚至从事生产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将参与促进之社会保险权界定为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实现生存价值的能力和机会的权利,它意味着机会赋予以及在私人以外空间中的参与。

与健康保障之社会保险权一样,参与促进之社会保险权也主要是通过物质给付与服务给付相结合的实物给付方式来实现,主要细化为以下几种:(1)主要为部分轻、中度致残者出资,提供各类必要辅助器具以帮助其补偿功能并提供必要的护理及康复服务②主要是面向社会保险给付因带有赔偿性质而较为优厚的职业伤害致残者,非因职业伤害原因而致残者仅能从健康保险中获得诸如眼镜、假牙等基本器具。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健康保险给付中也包含有护理、康复的内容,但更多的是治疗性的而非功能补偿性的,并且健康保险给付所能提供的仅是“一定期间”的医疗服务,反之,此处照护所需的则是长期性的人力与场所的提供。,使其部分或全部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自主行动能力,进而结合失业保险项目中的职业训练以及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其参与部分经济活动以实现自立;(2)面向因自然衰老或罹患老年病症而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者提供生活照顾、护理康复以及心理疏导等照护服务,帮助其适度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特别是社区生活并获得尊严感,让其能够感受到自己生命的价值和意义,防止其与社会生活发生隔离③李宗华、李伟峰、高功敬:《城市老年人社区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3)面向失业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增强其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帮助其获取就业信息以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失业者尽快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使他们获得或重新获得依靠劳动收入来维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计的能力及机会。因此,参与促进之社会保险权体现了社会保险政策具有的一定的生产要素功能以及发展维度。

对于社会保险权的内容的界分,其实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的险种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养老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工伤保险权、生育保险权乃至护理保险权等。这种界定方式对于社会保险权的内容对应的社会风险类型和利益形态标示得更清楚,但是,无法体现出社会保险权的内容的层次性。本文无意较量这两种界定方式之间的优劣,主要期望为研究者提供另外一种视角来审视社会保险权的内容。

F840.61

A

1003-4145[2012]06-0039-03

2012-03-08

李志明,男,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政策、社会法与社会管理。

(责任编辑:陆影 luyinga1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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