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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法中的人本主义精神

2012-04-12陈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罚刑法

陈翔

(贵州省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1)

试析刑法中的人本主义精神

陈翔

(贵州省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1)

人本主义强调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强调人的尊严、价值以及人格的独立,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将人本主义应用到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刑法中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价值目标相符合,满足人的基本价值需求,刑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关于弱势群体的规定、关于死刑的规定等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为更好地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刑法应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权益放在首位,严格限制死刑的滥用。

刑法;人本主义精神;缺失;完善

一、人本主义的内涵

人本主义强调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强调人的尊严、价值以及人格的独立。人本主义主要是指一种人道精神,也就是珍惜生命,满足基本的需求,尊重人的基础价值以及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并将其作为检验人的思想与行动的重要标准。人本主义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也就是要将人的基本需求与幸福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与本位,逐渐形成共同的利益需求。公民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根据公民的利益来进行管理,调整个人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共同的国家利益。因此,制度建设不仅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尊重和维护公民个人的利益。

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强调的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与尊重,对人的利益的维护。刑罚作为处罚最严厉的一种国家制裁手段,不仅要惩罚犯罪,更为重要的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的目的不是对人的惩罚,而是对人进行教育,使其养成良好的品格。当前,人本主义精神已经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指导,当然中国也不能够落后,尤其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世界经济的发展,融入世界文明也是加强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刑法,要改变传统意义上国家本位的思想,建立起人本主义的思想,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放在首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不能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二、人本主义精神的基础

(一)现实基础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十六大更是将以人为本的精神作为一项原则来予以贯彻。以人为本是时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发展的首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发展带来的好处。价值观的变化对法律观产生很大的影响,人本主义精神体现在刑法上就是刑法中的人本主义精神,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刑法作为惩罚最严厉的法律,对人本主义的要求也很高,因此,刑法的目的与任务都需要坚持人本主义精神。

(二)立法基础

刑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涉及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成为重要的问题。专制国家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缺乏基本的人本主义。法治国家注重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利益,刑事立法中体现着人本主义精神。

三、我国刑法中人本主义精神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核心与基础,因此,我国的刑法中处处体现着人本主义的精神。

(一)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人本主义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项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犯罪或是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应该由法律来进行事先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法中排斥习惯法。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习惯法不是刑法的法源,法院在进行审判时,不得以习惯法作为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定罪量刑,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利益。

第二,禁止类推适用。国家权力机关在进行立法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某些方面存在漏洞与不足。在出现新的社会危害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我国刑法在适用时禁止类推,这可以防止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以免侵害公民的权利自由。

第三,禁止溯及既往。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是如果新法认为犯罪行为较轻的,适用新法。当然,这条原则存在例外情况。刑法上的溯及既往很大程度上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禁止绝对不确定刑。绝对不确定刑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确定的刑罚,这种情况违法了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受到禁止。

(二)关于弱势群体的规定体现了人本主义

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其行为有很大的盲目性,因此,关于未成年人相应的犯罪规定就不能与成年人相同。对此,法律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将其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完全责任能力三个阶段。但是,也充分地考虑到了具体情况,如《刑法》第17条规定,对于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是符合人本主义的。另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第二,关于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既包括哺乳期也包括妊娠期,这样规定有利于人权保障。

第三,关于残疾人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是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是免于处罚。对于残疾人来说,对外界的认知不足,接受的教育或者智力的开发受到限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因此,对其采取了较轻的惩罚。

(三)关于死刑的规定体现了人本主义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还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严格限制死刑的滥用。

当然,我国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规定已不适用,因此,也存在缺乏人本精神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死刑的规定。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罚方法,而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一旦失去,就不可能得到恢复,因此,对于死刑这一处罚方式,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基于人权以及人道主义的考虑,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发展情况,我国还继续沿用死刑制度。现阶段,我们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对此,我国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关于死刑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只有进一步地完善死刑的相关立法,才符合人本主义的精神。

2.关于自我报告的相关规定。《刑法》第100条规定,那些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入伍、就业时,要如实地向有关单位说明自己受过刑罚处罚,不得隐瞒。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将这一情况坦白的话,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相关单位的招工质量,但是对那些曾经受过刑事惩罚的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很多的犯罪并非主观故意,不一定是有心之过,如果因为这个要求而将其拒之门外的话,那么对他们今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刑罚的目的之一是使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而这却与该目的相反,因此,该条规定不符合人本主义的精神。

四、刑法中人本主义精神的强化

我国刑法已经对人本主义精神有了较好的体现,但是时代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该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地进行完善,因此,刑法中的人本主义精神需要不断地强化。

(一)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放在首位

刑法的任务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与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进而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着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并将其放在刑法的重要地位。从现行刑法来看,仍然是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忽视了刑法的终极目标,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刑法中人本主义精神的强化,首先要做到将保证公民的权利与利益放在首位。

(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制度的适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但是,仍然存在着缺陷。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一旦错误适用,将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生命作为人的最宝贵的财富,只有一次,一旦失去,就不可能恢复。死刑的存废一直受到各界的争议,由于我国的客观情况以及各方面的原因,我们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这就需要对死刑进行严格的限制。现阶段,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已经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就是很好的证明。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须还要在立法与程序上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以防止死刑的滥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当前,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待条件成熟时,我国应逐步废除死刑。

五、结语

人权保障一直是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刑法的价值目标之一。社会主义国家是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要体现这一基本要求,将人权保障作为基本的追求。刑法的任务之一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与保证其正确地行使。刑法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的价值目标,体现着人权的要求,刑法中渗透着人本主义精神对于人民权利的保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中的人本主义精神,就是将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人为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将人的尊严与理性置于重要的地位。刑法中体现人本主义,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随着法治国家的发展,人本主义也必然会成为刑法观的基本追求。要在刑法中更好地体现人本主义,需要不断地探索,也需要构建现代刑法理念的决心与勇气,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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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陶 范】

D924

A

1673―2391(2012)06―0048―03

2012—03—13

陈翔,女,贵州赤水人,贵州省六盘水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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