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优化的农业科技支出管理创新研究
2012-04-12茹长云
茹 长 云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作为“三农”子项之一的农业科技2012年被以中央一号文件形式予以全面部署,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充分表明政府进一步认识到发展农业科技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农业科技支出主要应有政府来承担,尤其是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支出。构成公共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收入是政府满足农业科技支出的物质保证。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24.8%[1],加大农业科技支出已成为可能,同时必须清楚我国国情,对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的支出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防止浪费,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农业资源的稀缺性:凸显农业科技创新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作为农业大国的基础产业,担负着长期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任。土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源,其数量、质量和位置都直接制约农业生产。但自然界中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的。近些年,尽管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保护制度,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耕地资源出现“三少”,即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并且减少趋势日趋加速,最终对农业生产用地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因此,未来农业的发展,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必须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径,借助科技的力量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来突破农业资源的约束。
二、农业科技的社会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2]社会性,通常是指那些对人类整体运行发展有利的基本特征,如利他性、服从性等。农业科技的社会性是指农业科技和农业本身一样具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社会功能。[3]国家粮食安全是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政府实现其社会职能的重要体现。多年来,粮食安全和增产增收一直是“三农” 问题的焦点,从中央到地方始终将“米袋子”、“菜篮子”和“钱袋子”工程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尤其是“米袋子”实行省长负责制。由于各部门重视农业、支持农业,2011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八连增,产量创新高达到11 424 亿斤。[4]但2012年面临新挑战:从国内看,主要农产品供求矛盾突出。一方面,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保持刚性增长。人口数量增长、农民进城务工增多、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带动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目前,全国粮、油、肉的年消费量分别达5.5亿吨、2 400万吨、8 000万吨左右,并以粮食每年250万吨、植物油100万吨、肉200万吨的速度继续增长。[5]另一方面,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农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受气候条件、土地资源紧张的影响,波动大,稳产增产难度也大大增加。从国际看,国际市场无法保障我国粮食供给和粮食安全。一是世界主要粮食库存消费比屡创新低,粮食供给紧张状况难以缓解。二是世界主要产粮国强化了对粮食出口的政治干预。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影响,特别是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粮食主产国颁布了粮食出口禁令,给我国粮食供给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无粮不稳”,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农业,政府必须把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问题排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优先地位。
三、农业科技的公共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
财政是政府施政的基本物质手段。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决定财政承担主要责任,主要原因是:第一,农业科技具有非竞争性。农业生产的重要特征是利用生物有机体的自身繁殖功能进行的生产。那么,当此类技术被提供,并不会因为增加农业技术的使用而增加其他使用者的使用成本,从而很难为其提供者或拥有者带来收益。这就使得农业技术产生的利益与其高成本不对称。一项农业技术的研发,需要科研单位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研发活动存在着有可能失败的风险。因此,对于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个人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提供此类技术。第二,农业技术具有非排他性。农业生产主要是在露天大田进行,一切生产过程和技术要领都是公开的,很难对农业技术进行保密,阻止农民相互学习利用新技术。即使有明确私人产权的专有性农业技术,也很难排他。如农业技术专利权,由于专利技术的大部分知识内容必须公开,这就为其他企业免费获取信息进行模仿提供机会。此外,农产品作为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但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容易产生“谷贱伤农”,使得部分农民认为采用新技术产品供应量增加自己收益反而可能降低,进而抑制他们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因此,财政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保障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四、农业科技支出管理创新
(一)重构分工明确的行政管理体系
我国农业科技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不尽完善,科研管理多元化,致使横向管理缺乏协调,纵向管理信息不畅,科技投入浪费严重。因此,应对现有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一套分工明确的行政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事权,按照事权与财力统一的原则,划分财力,从而确保财政用于农业科技支出集中管理、使用。首先,打破现行单一按行政区划实施分级管理的模式,改按农业区域性特点和行政区划相结合划分农业生产区域。其次,农业部设立农业研究服务局,并在各个农业生产区域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科研服务机构,科研服务机构再根据本区特点下设不同数量和规模的试验站、示范点或研究所。侧重于基础研究,探索新知识或解决长期性、全国性重大战略问题。再次,设立农业部推广局,负责指导各省制定和执行推广计划,协调各省间的合作交流,不直接从事具体的农技推广工作。
(二)加大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的支出
我国农业科技长期面临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1991—2006年农业科技支出占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比例一直低于1%(笔者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并与国际惯例的收支分类标准具有可比性,2007年我国实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由于财政支农支出的统计口径尚未完全确定,2007—2009年只公布农林水事务支出总额,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细化了农林水事务支出项目。在此,将2010年农业支出中的技术推广和技能培训占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比例视为原农业科技支出占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比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有关数据计算,该占比为7.19%。比例虽有大大提高,但由于我国农业科技投入长期不足,缺口较大,在以后多年内财政应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支出。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保证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因此,一方面,加大农业科技支出总量。税收收入作为财政经常性收入,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 720.31亿元,比上年增加16 509.52亿元,同比增长22.6%。[6]以此为标准,各级财政在确保持续加大用于“三农”支出前提下,重点加大农业科技支出,保障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另一方面,在总量逐年增加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资金,保障农业科技支出结构合理。农业科技支出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推广服务和教育培训三个方面。因此,结合当前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兼顾研发、推广、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予以统筹安排。
(三)建设公共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产、学、研、推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果,初步形成农业科技大联合、大协作的局面。但还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我国的农业科研主要依靠院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立项得到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经过评审就算完成了,后续的推广应用没有受到重视。“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7]推广度仅有25%,[8]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研究开发的最终目的是生产出更多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农产品。因此,为了提高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度,财政应加大农业技术推广支出,建设公共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强化那些公益性的技术推广。目前急需利用现有推广资源,即各类农业院校,让他们成为农业科技推广的核心力量。各类农业院校教师身兼教学、研究和推广三任,既能把最新研究成果及时传播给农业生产者,又能在推广中进一步完善其研究成果,了解农民的需要并从中筛选新的研究课题,从而使教育、科研、推广相互促进、互相协调,大大提高整个系统的运作效率。可喜的是2009年5月27日农业部和教育部签署《关于合作共建中国农业大学等八所高校及开展相关工作的协议》,农业高校在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优势与作用已引起有关部门的进一步重视。另据《中国青年报》2012年2月29日报道,科技部将联合教育部鼓励高校农科教授走出校园,“将论文写在大地上”,以保证农业技术的进一步推广。
(四)加强农业科技资金的监管,提高支出效益
随着财政对农业科技支出稳定增长机制的形成,做好监管工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资金的规范管理、高效使用。首先,科学立项。项目选择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社会效益优先与兼顾经济效益、专家评审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杜绝重复立项。从源头上为提高农业科技资金的效益打好基础。其次,全程监管。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研发的周期比较长,一般在10年左右。这就使得一些项目的资金被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导致农业科技资金的支出效益低下。因此,对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使用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确保农业科技支出的高效利用。当立项资金投入后,从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直至推广应用每个环节均规定各自监督的重点,确保实现其预订的目标。进入推广应用阶段,一定时期后对项目实施后评估,为后续管理提供经验或教训。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农业科技支出的稳定增长
发达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目标及其措施,一般都是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的,并且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不断修订。如美国、欧盟、日本等都依据政治、经济、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动而不断调整农业法,先后制定颁布了各个时期的农业法。在我国,1993年7月颁布并实行《农业法》,至今近20年,只有2002年予以修订一次。总体来看农业立法还很薄弱,更多的涉农规定是以文件、条例等形式发布,随意性强,缺乏稳定性、可操作性。对于农业科技,《农业法》第七章有8条相应内容,但针对农业科技投入的项目、金额、使用原则、资金来源等均没有规定。因此,我国应根据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修订现行《农业法》,建立完备的农业法规体系。将具有战略意义的涉农规定内化为法律法规,针对农业科技支出,将各级政府支出职责、财政用于农业科技支出的项目、金额、使用原则、资金来源等纳入法律规范,用立法形式在制度源头上保持其稳定性。
(六)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农业科技创新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建立农业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是理想状态。因此,在农业科技投入上,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业科技的创新。比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有能力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视为公益性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