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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涉案证人拒绝作证的思考

2012-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证人力量

陈 涛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金坛213200)

贪污贿赂犯罪涉案证人拒绝作证的思考

陈 涛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金坛213200)

两个“力量”之间如发生冲突,结果就有可能是相互抵消而形成浪费。所以,新的侦查策略并不是否定“力量”。相反,正是如何使“力量”用得其所。对贪污贿赂犯罪涉案证人拒绝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侦查人员与证人之间产生的共鸣力是解决涉案证人拒绝作证问题的重要路径。

证人;拒绝作证;贪污贿赂犯罪;力量

一、着力点不当导致涉案证人拒绝作证

笔者最近参与办理一起贪污贿赂案件,在证人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因侦查人员的侦查策略、仪态举止、语言表达等方面着力点不当导致证人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致使案件侦办进程缓慢。笔者尝试着反问自己,能不能用某一个模型或者标签去恰如其分地,准确地说明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这种现象。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对侦查人员力量的否定,而是对其力量做正确有效和更加经济的使用——为侦查人员和证人双方所同意和了解、期盼和可能获得的目标而使用之,而共鸣力恰恰是解决证人拒绝作证问题的重要路径。

二、“力量”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探讨

试问: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审讯过程中,还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力量么?笔者的答案是没有。假如我们认为侦查审讯时所投入的力量可以用不需要力量的东西来代替的话,那么世界上便没有这种不用力量的代替品。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诺曼·安吉尔说①Norman Angell,The Great Illusion.London&New York:G.P.Putnam's,1913,p.416.一个人如果强迫别人接受他的意志,就会招致对方的反抗。这样的强迫与反抗的对立,就会使双方的力量相互抵消而至于毫无结果或浪费。在这样对立的情况下,纵使一方胜利了,仍然要创造出两种奴役:1.失败者为胜利者所奴役;2.胜利者为维持他的主宰权,又要随时准备对付被奴役的对方,如此也就难免导致自我奴役。这样便形成了一种在经济上浪费亦如在道德上破产一样的互为因果的关系。这也就说明了所有基于强制性的一切行为——如一些侦查人员强迫涉案证人接受他们的意志,使用激烈的语言与证人之间对抗等等行为导致的失败。如果侦查人员和证人双方息争合作,共同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向贪污腐败分子作斗争,则双方意愿达成共识。侦查人员和证人就会发现这种和衷的合作才是最经济有效的办法。不但如此,双方更可以由此发现在侦查审讯过程中的真正基础之所在。因为如果没有在尊重事实,遵照法律,维护正义的观念下所建立的信念,便不能产生诚实的团结合作。这一推理便明显地指出了真正有效的侦查策略之所在,这策略便是侦查人员和涉案证人同意联合一致去抵抗党纪、法律所不能容纳的贪污腐败分子。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侦查力量可不可以代替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加经济有效地使用力量的问题。新的侦查策略并不是否定“力量”,相反,正是如何使“力量”用得其所。所以,问题的重心就是怎样寻找使用力量的新的策略来代替当前在侦查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浪费和乱用力量的问题。

笔者目前参与办理的案件,在本年度办理的所有贪污贿赂案件当中,投入的侦查力量可以说是最大的一次,可是为什么涉案证人迟迟不肯配合调查,案情始终没有重大突破?为什么力量发挥的结果会是这样一个死结?因为目前侦查审讯模式存在的障碍并不是力量发挥的问题而恰恰是力量没有发挥的问题。一些侦查人员在“侦查假说”②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根据在案件初查阶段所初步掌握的案件的基本情况、对犯罪性质、犯罪过程、犯罪人等所做的一些推测性的解释。它是一种从已知探求未知的科学工具和认识方法。的指引下,习惯性地把“侦查假说”视为“侦查结论”,一开始便用带有冒犯性的语言和不友好的态度面对涉案证人,直接导致证人在内心里产生了一种不平等的感觉,让证人觉得侦查人员用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视其为罪犯。所以,证人便从内心深处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抵触,这种抵触力与侦查人员投入的力量产生冲突而相互抵消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投入的力量如何发挥呢?在目前的侦查审讯模式下,是以力防力,其结果是相互抵消或形成反作用力。

三、“能量”与“共鸣力”对侦破贪污贿赂罪的意义

如果侦查人员可以遵循法定的办案程序,积极地执行人性化办案要求,那么侦查所投入的力量就可以转化成能量,促使证人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讲清问题。反之,如果侦查人员不尊重涉案证人,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措施和手段,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不但产生不了任何效果,反而还会引起证人的抵抗。侦查人员所投入的这种力量充其量只能叫蛮力,如果刑讯逼供,那就叫暴力,不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给侦办案件带来更大的障碍。

引起涉案证人心理上产生抵触力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比如环境。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说过,“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0页。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一个人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感情有影响作用,比如在炎热的条件下,人们大多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而不能把持自己的意志。证人到达办案地点,就直接进入了一个可能生平从未遇到过的陌生而又特殊的环境,封闭的房屋,狭小的空间,到处都是被海绵牢牢包着的墙壁、桌椅。涉案证人必须将自己的手机关机、解下皮带、个人物品必须上交由侦查人员代为保管、甚至连上厕所都有侦查人员陪同,在这种环境下,会让证人觉得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心理上自然而然地产生抗拒。

任何涉案证人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时,本身就承受一定的压力。作为一名侦查人员,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怎么给证人减压。要想使所有的侦查力量充分发挥,最大程度地给证人减压,就应该把侦查人员的力量组织起来,加以规律化,从而导向一个有建设性的共同目标。“共鸣力”便是组织力量的一个例子。力量经过优化组合,就能形成强大的正能量。所以笔者认为:把每个侦查人员的力量组织起来,依法办案,努力引起证人的共鸣,产生彼此之间的共鸣力,这便是解决当今侦查审讯过程中涉案证人拒绝作证问题的有效路径。

侦查人员和证人之间产生共鸣力的最基本前提是双方要有言语上的沟通,彼此要用语言的形式进行交谈,发生言语上的碰撞。如果侦查人员或者证人沉默,那么整个侦查活动将难以开展。所以,必须要通过语言沟通的方式去努力引起证人的回应,形成一个语言交流的氛围,从而达到共鸣的效果。语言沟通最直接的目的是将相关的法律、政策、需要证人配合调查的事项传达给证人,并让证人能朝着该目标展开行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曾说过,想要改变对方的行动或想法,说话时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逻辑;2.情感;3.信赖。逻辑说理是指以语言诉诸理智获得认同的方法,然而单凭逻辑说理并不一定就可以说服他人。人是情感的动物,说理时如果不能考量对方的心理,那么即使说的再有道理,还是会遭到他人的抗拒或反感。而且,如果说话者无法获得听者的信赖,那么就算你说的话再有道理,再有感情,还是很难真正去说服对方。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说服,应该要同时具备逻辑、情感和信赖。

人必须有了相互信任的前提,才会开始产生思想上的共鸣。说话者想要获得他人的信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相信他人所说的话;2.言行一致;3.前后一贯。说话者就是必须言行一致,所说的话必须与行动相符,言行举止不可反复无常,才可获得他人的信任。侦查人员说话时的音调、声音表情、情绪态度、以及肢体语言传达出的信息,都是影响证人信任的重要因素。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通常都是擅长运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想法。一个完整的语言体系往往可以带来意向不到的效果,甚至可以直接突破案件。而完整的语言体系不应是政策、法律、以往办案经验的简单罗列,而应该是办案件经验、法律适用等之间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的一个整体。每一个办案经验都是这张语言之网上的纽结。它们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通过侦查人员的逻辑组织,以一个清晰完整的面貌,井然有序的呈现在涉案证人面前。这种办案例经验,是作为一个成熟的侦讯体系所应该有的存在形态。在初步了解证人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的基础之上利用情感优势,通过自己的语言与证人沟通,争取其感情上的支持,通过关心证人、讲明利害关系来赢得证人的信任,从而促使证人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

四、总结

如何促使涉案证人思想及时有效的实现转变过程,关键的方法就在于能否让涉案证人对侦查人员说的话产生出共鸣力。因此,如果想让涉案证人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主动交代有关问题,侦查人员就必须把力量加以优化组合,从而形成强大的正面力量,并且与涉案证人之间达成共鸣。在这个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尽管每个人的思考方式或价值观不同,但是,大家却都普遍认同,在差异当中能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就能以共鸣的力量让人们的思想产生交流。对于涉案证人,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与全体公民一道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D915.3

A

1673―2391(2012)05―0154―02

2012—02—29

陈涛,男,江苏金坛人,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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