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与疏导
——以法治为视角
2012-04-12刘宗粤
刘宗粤,何 苗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5)
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与疏导
——以法治为视角
刘宗粤,何 苗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5)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已经逐渐成为影响社会舆论和社会行为的重要因素。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我国应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以及网络力量现实化、参与主体多元化等角度,明确其成因及其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区别。在防控及疏导方面,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构建法律预防控制机制,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方位地对网络群体事件进行有效的防控和心理疏导。
网络群体性事件;法治理念;预防疏导机制
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以及网络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我国由网络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亦频繁发生。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形式,网络群体性事件已经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了较大的影响。由此,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与疏导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试从法治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参与者运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等手段引导公众舆论、扩大事态影响,从而引发在现实中的非正常聚集的群体性行为。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大量社会经济矛盾交错在一起,危害公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事件的一种新的形式,随着近年来群体事件的增加,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从2007年陕西“周老虎”事件、2008年奥运火炬海外传递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药家鑫”事件等,这些事件的背后都有网络的影子。从目前我国网络群体事件的发展趋势来看,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力量现实化
从近几年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来看,不仅参与人数众多,而且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早期的网络群体事件,如一些业主维权事件,仅仅几十人或几百人参加,而在2005年的涉日游行事件中,仅上海、深圳等地就有两万余人参与游行。在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事件、“药家鑫”事件中,不仅参与讨论的网民人数众多,而且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了很大干扰,甚至司法审判工作也受到了影响。
(二)参与主体多元化
在社会体制的不断变革中,在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下,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主体正逐渐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过渡。在年龄分布上,早期的参与者往往以年轻人为主,而随着互联网、通信行业的不断发展,网络群体事件的主体结构变得更加复杂。从年龄分布上看,计算机、手机等大量电子终端产品的普及,加之博客、微博的流行,使得老年人与未成年人也可能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在职业构成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也由早期的大学生、企业白领为主导,逐渐向司机、退伍军人等行业扩展。
(三)组织结构严密化
在网络群体事件的初始阶段,参与者大多是以利害关系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他们之间没有牢固的组织关系,结构比较松散,因此参与者的集体抗议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化解。从网络群体事件的发展趋势来看,参与者的文化素养逐步提高,其中不乏一些知识水平层次较高的法律、计算机的专业人群。网络群体事件的参与者分工愈加明确,组织结构更加复杂严密,其计划也比以往周密且目的性更强。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既有社会环境、政府政策等宏观因素,也有参与者自身的法律素养、心理、生理等微观因素。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部分群体的权益受损,而在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完善的状况下,一些矛盾和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故他们试图通过网络这种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来实现对自己的救济。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当面对较高的诉讼成本和较低的司法、行政效率时,弱势群体往往会选择网络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信息的异化和不对称,加之政府对现实中的某些问题处理不及时、不适当,会造成群众对事件本身的误解和对政府的不信任,这也是事件参与者选择网络方式来进行自我救济的原因之一。例如,2007年的厦门PX事件,正是由于当地政府处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冲突的不适当,当地市民利用网络自发地集聚维护自身利益,而政府应急措施不及时加之应对方式不恰当,最终引起了大规模的抗议游行。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治防范与疏导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严峻形势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的必要手段。因此,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机制,运用调解、协商、教育等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不仅可以及时有效地防范和疏导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威胁,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所在。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不仅是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需要,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妥善处理而引起的。由此可见,我们在做好法治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解决群众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在基层要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促进城市社区的依法管理,打造和谐、平安、稳定、团结的和谐社区。只有把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过程和法制宣传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消除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目的。
(二)构建法律预防和疏导机制
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宏观角度出发,对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在使社会全体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进行有差别的分配。这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更能使得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凸显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乏力,同时也显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感正在逐渐下降。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的核心价值。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公平正义价值观实现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但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正的有力武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执政水平。现实的社会问题是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故能否妥善处置好政群关系、网群关系,不仅是对政府执政水平的考验,也向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执政水平的欠缺和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可能会使得旧的矛盾非但没解决,反而引发了很多新的问题;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导致政府在防控和疏导社会危机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降低了政府执政的水平和效力,从而致使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我们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制体系是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保障,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政府执政水平的重要体现。简言之,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政府的执政水平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由此可见,要有效抑制和缓解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网络群体事件,必须从健全法制体系、提高政府处理危机的能力两方面入手。这不仅是防控和疏导网络群体事件频发的关键,同样也是预防和化解当今纷繁复杂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
3.搭建网络对话平台,做好舆情疏导工作。信息的异化和不对称往往会造成民众对事实真相的曲解和误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既是管控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重要方法,又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政府应及时搭建政群交流桥梁,建设多重网络对话平台,把握舆论的动向,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及时沟通,通过官方网站、微博、论坛等形式发布社会热点信息,并通过平台互动来了解民众的利益诉求。对于可能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敏感话题,政府应迅速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舆情发展方向,做好舆情的引导与疏导工作。与此同时,完备的预警系统和应急解决预案也是预防和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保障。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23.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的今天,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日益纷繁的社会矛盾,复杂的社会结构也需要通过多元化的机制来定纷止争。
社会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讼形式,作为在处理现实纠纷尤其是在预防和疏导网络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常情况下,网络群体性事件都可以通过心理疏导、调解等非对抗性的方式予以化解。对抗性手段的使用,不但解决不了纠纷,而且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引起更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因此,非诉讼解决机制应摆在社会管理机制中更加重要的位置。应以非讼纠纷解决为主,诉讼解决机制为辅,形成一套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手段为核心,诉讼调解为辅助的社会危机预防与管理模式。通过设立专业的调解中心,并配备特定资质的专职调解员,分设调解庭、法律服务所、安置帮教办、信访室等机构的方式,充分发挥非诉讼解决机制定纷止争的功能。除此之外,各种民间机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是社会成员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渠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及时、适当地让民众的不满情绪和不同意见得以宣泄,避免矛盾和冲突在社会领域的过度压抑、聚集甚至爆发,减缓并避免社会成员与政府的直接对抗。②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1-37.此外,在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中,还要注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配合与衔接。这些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并不是强制性递进的关系,社会成员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政府应对社会民众进行适当的引导,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巩固和发展以社会自治和共同体为基础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的建设。对于网络敏感问题,及早预防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尽量通过平和的方式,运用宣传、说服、规劝、疏导的手段,力争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注意的是,在防控和疏导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我们所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以非诉讼调解为基础、诉讼机制为保障的。当非诉讼无法预防和化解矛盾时,适时适当地引入诉讼机制同样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1]王立民.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J].企业经济,2010(7).
[2]李金龙,黄峤.挑战与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下的政府信息管理[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1).
[3]蔡全升.群体事件的形成原因与防控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0(10).
[4]缪文升.论群体事件替代性解纷机制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0(7).
[5]梁平.协动主义: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定位——基于人民调解的制度规范与地方实践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0(9).
[6]杨久华.关于当前我国网络群体事件的研究[J].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3).
[7]王锦辉.构建和谐社会背景的网络建设[J].重庆社会科学,2010(3).
[8]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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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2391(2012)05―0006―03
2012—03—02
刘宗粤,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国家社科基金(10XKS007)“构建和谐社会的心理疏导系统”的子项目。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