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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帮助犯的共犯性

2012-04-12刘澍光贺瑞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袁某叶某片面

刘澍光,贺瑞华

(1.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730070;2.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论片面帮助犯的共犯性

刘澍光1,贺瑞华2

(1.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730070;2.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片面帮助犯是比较典型的片面共犯,对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介绍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则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帮助犯的各种理论学说,对片面帮助犯能否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肯定片面帮助犯可以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共同犯罪;片面帮助犯;共犯性

一、案情简介

一女叶某因曾数次受邻居袁某性骚扰而心生怨恨,但因怕丢脸而未声张,反而预谋设计使袁某强奸另一邻居吴某(经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2003年11月某日晚,叶某趁袁某外出之际,谎称袁某让吴某去其宿舍玩,为吴某化好妆后将其拉至袁某宿舍,并熄灯锁门离开。袁某回来后发现吴某,将其拉至厕所内奸淫。叶某遂报案,袁某以犯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对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袁某强奸罪的共犯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人们提出了片面帮助犯说、间接正犯说和无罪说等三种观点。

持片面帮助犯观点的人认为,叶某在这起强奸案中有着与袁某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且叶某在袁某并不知情的情形下暗中对袁某的犯罪实行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但因二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因此袁某不构成共犯,仅需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叶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的片面共犯理论,应按照片面共犯进行处理。此观点的问题在于我国刑法并未承认片面帮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行为。持间接正犯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利用袁某的犯罪行为作为工具而实现强奸吴某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应直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然而,认为叶某的行为在本案中是间接正犯的观点显然是不足取的。“间接实行犯的基本特征是利用不为罪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的第三人实行犯罪。”[1]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在认定间接实行犯性质的问题上占统治地位的是“支配说”,该说认为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2]。很显然,本案看似一切都在叶某掌握之中,但最终决定是否犯罪完全由袁某的意志决定,叶某无法将其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其次,从间接实行犯的存在形式上看,通说认为间接实行犯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他人无罪过、合法或过失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的人作为工具等实施犯罪。[3]然而,本案中叶某的行为不属于间接正犯的任何一种表现形式。持无罪观点的人则认为,“在本案中,叶某系片面共犯,其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刑罚惩处,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对叶某作无罪处理。”

对于本案,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的观点。认定叶某的行为构成片面帮助犯的理论难点在于对“帮助犯是在其他共犯的犯意已经产生之后而为其他共犯实现犯意提供精神上或物质上帮助”[4]的理解上。在行为人通过身体的动静将犯意明确地表示出来之前,判断行为人“已经产生犯意”是一个纯粹的主观唯心的命题。犯意表示是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或其他身体动静的形式向外界流露出来。在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出于实现犯罪目的以及逃避刑事责任的目的极少提前将犯罪意图明确地告知他人。因此,判断行为人“已经产生犯意”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在本案中,袁某曾多次对叶某进行过性骚扰的事实他人并不知情,但叶某对此应该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从叶某的角度看来,袁某对其多次进行性骚扰的事实足以让叶某认为袁某是一个有着强烈性犯罪倾向,且已开始实施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准犯罪分子”。虽然叶某此时并不了解袁某内心特定的犯罪意图,但叶某已然认识到袁某具有一般犯罪意图,而且该犯罪意图是与性犯罪有关的。因此,应当认定叶某通过袁某的行为已经认识到其犯意,并在此基础上帮助袁某实现了该犯罪意图,而不是叶某引发了袁某强奸罪的犯意,叶某的行为是一种帮助袁某实现其犯意的行为。

二、片面帮助犯的理论分野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片面帮助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道其给予了协力,因而被协力者与协力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5]在片面帮助犯暗中对他人的犯罪行为给予协力的情形下,通说认为对于不知情的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仅需就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狭义的片面共犯或者说片面帮助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上,国内外刑法学界颇有争议。

持否定说的多是赞同共同意思主体说的学者,他们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并在这样一种相互联络的犯意支配下互为协力共同完成犯罪。在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形成犯罪合意的情况下,一方行为人单方加功于实行犯的行为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正因如此,持片面帮助犯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在暗中帮助者单方实行帮助而被帮助者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更突出地表现出个人犯罪的特征,而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6]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应以片面的共犯论处为宜。”[7]

笔者认为,“肯定说”是可取的一种观点,“否定说”是对共犯理论的一种误读,在司法实践中,有放纵犯罪之嫌。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社会实践看来,具有片面帮助犯罪的意思参与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本案中叶某不仅主观上有帮助袁某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袁某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如果否认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则失去了追究叶某强奸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二,从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上看,否定片面帮助犯共犯性的学者多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认为“对那些客观上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意思联络的案件,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8]这种观点是一种对各共犯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的一种狭隘理解。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故意的重要乃至核心内容之一,这点是共犯理论的产生和存在基础。但是在对“意思联络”的理解上应当注意共同犯罪中主观联络的形式多样性,不仅行为人相互之间通过各种形式的沟通所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应被认定为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而且一方行为人单方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正加功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也应当被认定为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只不过这种意思联络是单方面的而已,这正是片面帮助犯存在的理论空间。是故,只要二人以上均具有相同性质的犯罪故意,一方行为人认识到了各共同犯罪人的这一相同的犯罪故意,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这一理论支撑下,片面帮助犯和片面共同正犯都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其三,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共犯性有助于解决对行为人的定罪。赵秉志教授认为:“所谓的‘片面共犯’行为,实质上是利用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作为工具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9]对此,笔者并不赞同。首先,刑法理论界几乎公认片面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之间是有显著区别的。第二,在行为人单方面加功犯罪的情形下,实行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着自己单独的犯罪故意的。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出发,叶某实施的将吴某关入房间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袁某对吴某实施强奸行为,事实上袁某确实实施了叶某所期盼的行为。叶某主观上有着帮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有助于袁某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不能将叶某的手段行为认定为其所犯之罪,而应当根据叶某目的行为性质认定其所犯之罪。

其四,“肯定说”有助于解决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如果否认片面帮助犯的共犯性,叶某的行为则属于上文中提到的“无罪说”,将会导致不能按照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强奸罪的法定刑对叶某的行为进行处理,有放纵犯罪之嫌。

[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42.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31.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50-456.

[4]田鹏辉.片面共犯论[D].长春:吉林大学,2004.

[5][8][9]赵秉志.“片面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解析应否承认片面共犯之争[N].检察日报,2004-07-08.

[6][7]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06.

D920.4

A

1673―2391(2012)04―0124―02

2011—12—12

刘澍光,男,甘肃武威人,西北师范大学;贺瑞华,男,湖北天门人,兰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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