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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现状研究

2012-11-02姜正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罪错越轨处分

刘 娥,姜正红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韩国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现状研究

刘 娥1,姜正红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在韩国产业化的背景下,韩国青少年罪错行为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体现出低龄化、高再犯率的特点。但韩国的少年法对罪错少年的处遇是以保护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通过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对罪错青少年进行分类调查与审判,进而适用多元化的保护措施,从而保障青少年的健全成长。

韩国;少年罪错;少年司法

一、韩国青少年犯罪现状

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韩国产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青少年犯罪也急剧增多。尤其是90年代后半期到2000年初期是青少年犯罪的增长阶段。近年来,随着韩国总人口的减少,犯罪青少年的绝对人口数也随之减少。

表1-1 青少年犯罪的增减率①[韩]全在熙.2009儿童·青少年百科全书[M].韩国:韩国保健福利家族部,2009。

从上表来看,1996年至2001年是青少年犯罪的高速增长阶段,但2002年至2005年犯罪人数急剧减少。近年来,韩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少年犯低年龄化

低年龄化是韩国少年犯的一大特点,尤其是14到15岁之间的“犯罪少年”犯罪率在增高。按犯罪者年龄来看:未满14岁的触法少年犯仅占总体少年犯中的1%、而14至15岁未满的占了约20%、16至17岁未满和18至19岁未满的少年犯各占约30%左右。参照下列曲线图就能更明显地看出14至15岁的青少年在2000年初期一直保持着小幅上升,到2004年显现大幅上升的趋势。

图1-1 韩国少年犯的年龄分布表②[韩]全在熙.2009儿童·青少年百科全书[M].韩国:韩国保健福利家族部,2009。

(二)再犯率增加

近年来,少年再犯率不断上升,这成为最为严重的问题。从90年代至2000年持续增长,2003年以后,进入了稍微缓和的阶段,但少年犯的再犯率仍然占有较高的比率,即30%左右。其中,前科有一次者占了大约15%、二次者占了8%、三次者占了10%,而且按总体比例来看初犯者的人数在减少,再犯者在增加,这意味着青少年司法制度没有很好地预防少年犯的再犯。表1-2是少年犯再犯现状:

表1-2 少年再犯现状③ [韩]全在熙.2009儿童·青少年百科全书[M].韩国:韩国保健福利家族部,2009。 (单位:%)

二、韩国少年司法制度

韩国《少年法》制定于1958年7月24日,共有四个章节71条及附则。在1963年7月、1977年12月、1988年12月、1995年1月、2008年1月和6月分别作了相应的修订。最新的《少年法》的宗旨,是对身心还未成熟的少年(未满20岁)作出反社会的行为时给予保护,从而与成人刑法的惩罚原则相区别。

(一)《少年法》的管辖范围

根据韩国《少年法》①[韩]全在熙.儿童·青少年百科全书[M].韩国:韩国保健福利家族部,2009.第四组的界定,少年法的管辖范围包含三类少年: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具体如下:

表1-3少年法的管辖范围

“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统称为罪错少年。按照韩国《少年警察职务规则》第二组第五条规定“罪错少年是犯罪少年、触法少年、虞犯少年的总称”。将虞犯少年纳入少年法的管辖范围,冲淡了少年司法的刑罚性质和应报思想,使福利性的教育刑法进入少年司法的领域。

(二)少年司法的实施机关及程序

处理罪错少年的司法机关主要有警察局和检察院等调查机关;法院等审判机关;保护观察所、少年院、少年教导所等执行机关,此外还有少年分类审查院和拘留所。下图是韩国少年法规定的司法程序。

图1-2 少年司法程序

1.警察局

警察局是犯罪少年最先接触的机关,自1986年7月开始,警察局设立了“青少年调查专案组”。如发现10岁以上、14岁以下,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少年时,警察应将犯罪内容、个人关系、环境调查清楚后,移交到家庭法院少年部,如发现14岁以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时,移交到检察院。此外,为了更正确地调查青少年的罪错行为,规定了在调查青少年犯罪行为时,必须有犯罪心理学专家的参与,这不仅有利于系统地分析出触发罪错行为的原因,还可以深层地分析出罪错青少年的心理状态。

2.检察院

如上图所示,具有责任能力的少年犯(14岁以上)被移交到检察院。根据2008年检察院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处理的清单来看,犯罪总人数为133,320,其中公审案件占了3.3%、移交少年院的案件占了22.2%、起诉犹豫案件占了45.8%,而当年的所有犯罪起诉犹豫率仅为13.5%,这表明了韩国检察院对于犯罪青少年以尽量不起诉为原则。

3.青少年分类审查院

青少年分类审查院是韩国法务部的所属机关,是根据《少年法》第18组第1项第3号的规定:家庭法院与地方法院的青少年部,应收容和保护被委托的青少年,并对其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地诊断。该机关的具体职责有:查明罪错青少年的个体原因、罪错青少年的早期发现与治疗、查明青少年犯罪的实证性因素、预防青少年犯罪及再犯、诊断出被委托青少年是否得到了该有的保护,并将以上调查分类结果移交至法院青少年部,作为调查和审理时的参考材料。

收容被委托青少年,应立即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并通知监护人其收容事实。被委托青少年应考虑性别、年龄、罪错行为、有无疾病来进行分类收容。应注重人权保护、保健卫生,并营造出安全的教育性环境。

分类审查是指科学地诊断出越轨行为青少年是否受到了一定的保护,为以后的矫正教育活动提出具体的方法等的一系列活动。按照审查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容分类审查,这是由法院青少年部委托的青少年为对象进行审查;二类是外来分类审查,是由家庭、学校、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青少年为对象进行审查。

按照实施方法也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分类方法,这个方法面向罪错诱因较为简单的青少年,调查内容主要有身体的诊察、标准化检查、自我总结、行动观察等;第二类为特殊分类方法,当罪错要因较为严重和复杂时,就需要个别检查、精神上的诊断、查询资料和当地调查等。

最后,就要由分类审查官与心理、教育学的专家们共同判定出再次罪错的危险性程度,并制定出处分指南、被判定种类等审查结果移交至法院少年部,以此作为审判时的心理资料,再将这份报告提供给处分执行机关“青少年保护观察所”和被委托少年的监护人,作为他们的指导资料。下表是近年青少年分类审查院对收容分类审查的实施现状。

表1-4 青少年分类审查院收容分类人数②[韩]金珍熙.向越轨青少年提供咨询援助的相关政策[J].韩国:青少年对话,1995.

为了预防青少年或再犯罪错行为,将原来只对情节较严重的拘留少年实施的分类审查制度,扩宽到了非拘留的被委托者,2003年7月与最高法院的协议,最终确立了“保护少年咨询调查制”与“分类审查官的心理参与制度”。

保护少年咨询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是非拘留委托者,在法院少年部或是家庭法院的审判员认为该青年需要专家的诊断时,就要求对象青少年接受三至五天的咨询与调查。在得出综合性地诊断后,将其结果移交到两处:一是审判员,使其用于审理时的心理资料;二是监护人,使其用于教育孩子的指导方针。

分类审查官的心理参与制度是在青少年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部审判员对分类审查结果报告书存有疑问,或无法准确地了解情况时,就需要一位对该青少年的品性与生长环境十分了解的分类审查官来参与法院的审理过程。

4.少年法院

少年法院是将警察署、检察院、法院移送过来的少年案件进行调查与审理,并最终决定其处分的机关。少年法院参考调查员对该案件的意见、青少年分类审查院提出的审查报告书,情节需要时,再加上相关专家的意见来最终决定如何处分。审理的结果分为保护处分和移送刑事处分。保护性处分的内容如下:

如下表所示,1、2号与1、3号保护观察性处分占了最高比率,约60%左右;其次是1号处分,约占了20%;然后是移交少年院的6号和7号处分,约占了7%,最后是委托给儿童机构或医院7%等,约占了2%。

表1-5 保护处分内容①[韩]金珍熙.向越轨青少年提供咨询援助的相关政策[J].韩国:青少年对话,1995.

下面是近几年少年保护处分适用情况的统计表:

表1-6 青少年保护事件的处分现状②金恩静.越轨与犯罪青少年的问题行动与预防对策[R].韩国青少年开发院,2003.(单位:%)

法院审查后的结果,认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到刑事法院(少年法第49组第3项)。这类少年刑事案件的移交比率由1996年的12%下降至2005年的6%。这不意味着韩国青少年刑事犯的减少,而是由于出于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一再谨慎地处理少年犯的结果。

通过韩国的司法机关对于罪错青少年的审查步骤和审判结果可以看出,韩国少年法以“保护青少年”为基本原则,一方面设立专管机构谨慎且专业地调查少年犯的案件,并在“少年分类审查院”由审查员与专家共同全面地诊断出罪错青少年的个体原因和影响该青少年作出罪错行为的环境因素,审查院还提供了丰富的保护性教育,努力地为迷失的罪错青少年解决各种问题,最后再将调查结果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到法院作为审判依据,另一份交给监护人,作为以后指导的理论依据。通过审判结果的统计也不难看出,韩国少年法院较为宽容,这是由于考虑到青少年时期是个特殊的发育阶段,应主要以引导、教育等保护性措施来替代较为严厉的处罚。

不可否认,这种较宽容的司法处理,是导致韩国青少年再犯率上升的原因之一,但考虑到青少年的未来发展和青少年的特殊性,实施引导教育为主的保护性处分,这毋庸置疑是更加可取的。

[1][韩]全在熙.儿童·青少年百科全书[M].韩国保健福利家族部,2009.

[2][韩]崔昌旭.第四次青少年政策基本计划[R].韩国青少年政策研究院,2010.

[3][韩]李水晶,全珠熙.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现状和司法处理上的问题点及改善对策[J].韩国庆州大学教育总结,2007(16).

[4][韩]郑植元.青少年越轨及犯罪的倾向和对策[D].庆北大学,2005.

[5][韩]车城秀.家庭环境与青少年越轨的关系[D].全罗南道大学,2002.

[6][韩]南晨烈.青少年潜在越轨与实际越轨的决定因素[D].中央大学,2001.

[7][韩]金珍熙.向越轨青少年提供咨询援助的相关政策[J].青少年对话,1995.

[8][韩]金恩静.越轨与犯罪青少年的问题行动与预防对策[R].韩国青少年开发院,2003.

[9][韩]廉圭成.越轨青少年矫正教育方案[R].清州大学,2000.

[10]李其平.青少年犯罪治理模式新探[J].警官文苑,2009(4).

[11][韩]申铉.面向21世纪的韩国青少年政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9(1).

DF792.9

A

1673―2391(2012)04―0065―03

2012—03—08

刘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姜正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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