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重塑社会道德的思考
2012-04-12吕楠
吕楠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处,江苏徐州221008)
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重塑社会道德的思考
吕楠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处,江苏徐州221008)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步伐,社会道德底线屡遭冲击,甚至出现道德被抽空的局面。主体性道德人格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道德观,面对社会道德的混乱与破坏,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具有比较上的主体优势与资源优势,能够对社会道德的重塑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与影响。
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社会道德;重塑
2010年10月20日晚23时,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后,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随后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该案的发生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联想到之前的马加爵案,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基本要求,即独立的人格、理性的行为、自主的精神、自觉自为的勇气以及敢于创新与担当,在教育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我们一方面共享着经济改革与市场开放所带来的巨大成果,另一方面却经历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面临丧失与混乱的局面。在青少年成长上,我们看到了青少年的无情与残酷:2003年高考落榜生因不满父母要求其复读的要求而将父母杀死并藏尸于床下;2006年,因与外祖母争夺遥控器,外孙子凶狠地将外祖母杀死;2008年又连续发生了几起大学生自杀或相约自杀事件。在日常生活中,近段时间来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以及“彩色馒头”等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行为人却只顾一己之利,完全不尊重生命,不遵守道德底线,漠视法律。更为可悲的是,现在的人们却会见怪不怪,甚至将之视为常态。这种氛围的形成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道德抉择时,不会再有心理阻碍,不再会扪心自问。在政府公信力与执法上,我国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实际中的效果却差强人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常常不顾程序性与合法性,忽视了公正性与合理性。如地方各级政府强拆导致的自焚案件、郭美美案件等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与民众在执法的道德因素上产生了强烈的对立与对抗。在社会道德的改良与发展上,我国的道德理论长期以儒家理论作为支撑点,但儒家思想中以三纲五常为主要道德要求的内容在本质上体现着封闭性、不平等性与依附性,这些因素的长期沉淀阻碍了道德与经济共同发展的脚步,割裂了道德应当具有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那些优秀因子。因此,当今的文明社会要求我们对现行的道德教育水平、模式、理念与内容等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创新,重构与市场经济模式及发展规模相符合的社会道德,对此,笔者认为其构建之路应以大学生的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为首要任务。
这种思路的形成来源于笔者对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与社会道德之间关系的定位,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主体性道德人格与现代文明社会对社会道德要求之间的特定性,也可以观察出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现状在表面上的相似性,而以下的三个特征则可以进一步表明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重塑社会道德的重要性:其一,场域的导向性。学校与社会作为道德承载的两个场域,具有双向的道德传递与导向性,任何一个场域的道德观念、内容都会对另外一个场域起着示范作用。而相比之下,大学生在示范作用上的主体性更为突出,导向性也更强,所以当大学生这个群体在道德上出现问题时,其他人则会以更低的道德要求来标签自己。其二,空间的渗透性。虽然学校与社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场域,但并不是封闭的,而且大学生最终要走向社会,只有那些讲规则、讲道德的大学生才能承担起构筑社会新道德观及贡献于社会的作用。其三,影响的发酵性。这是指发生在一个场域的事件,其引起的关注可能会在另一个场域掀起更为汹涌的流浪,如药家鑫案,就不再是法律界与学校场域的专场,媒体、其他专业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都对此案以各种形式表达了关注,一方面这是权利的觉醒,另一方面可能影响人们对道德标准的判断,如利用窥一斑而知全豹的心理来评判大学生的道德水准。
二、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重塑社会道德的主体优势与资源优势
对于社会道德的认识,哈马斯从交往理念的角度得出自己的观点,认为道德普遍性是经验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达成的道德共识,而达成这种共识的途径就是以理解为目的的交谈和对话。对此,在社会道德的重塑上,笔者亦趋于这种观点,我们需要“以理解为目的的交谈与对话”,反映在特定的、能够承担起重塑重任的大学生群体上,即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的教育,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模式中,它比其他途径更具有主体优势与资源优势。
诚如以上所论述的,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目前确实还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在教育体系中仍未形成要求大学生养成独立的人格、理性的思维与行为、自主的精神、自觉自为的勇气、敢于创新与担当的氛围。这种氛围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过程是重塑社会道德的关键一环。那么,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重塑社会道德的具体优势主要体现哪些方面?主体优势,简而言之,是表现在主体上的突出的整体能力。如此,大学生的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主体优势可以从这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大学生在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中的多重身份。这多重身份不是依附型的,也不存在隶属的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多重身份,它的好处在于,对于某种观念或行为的接受与否,没有强迫性,每个个体都可以依自己人格的独立、意志的自愿来决定自己的选择。大学生面对老师时,是一种师生关系,学生除了从老师处获得相关知识及方法外,能获得的还有老师的为人、老师的价值观与行为观。在面对同学时,是一种同窗关系,同学之间的长期共处也会形成相互的影响,道德水平也会默默发生变化。在面对家人及亲朋好友时,是一种亲密关系,在这种亲密关系当中,因为独立人格因素的影响,通常是文化素养较高以及道德素养较高的一边会影响到层次较低的一边。第二,大学生在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中的可变能力突出。自主精神是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中的重要内容,这也使得大学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可变性。通过积累能力来说,有文化素养及道德素养上的不断积累,文化素养的积累保障了大学生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加深了对专业操守与职业道德的认识,道德素养的积累让大学生在修身养性、提高道德层次、尊重个体权利与民主意识上不断加强。通过交往能力来说,学会如何交往以及了解交往文化礼节也是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大学生在学校要接触老师、同学,出了学校要接触各个领域的社会人员,因而,大学生可以通过交往能力更好地把自己的能力传输或影响到他人。第三,大学生在主体性上道德人格教育中的行为理性。近段时间以来,我们可能看到了一些大学生行为不理性的事件,但整体而言,鉴于大学生的文化素养与道德素养,以及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大学生理性思维与行为的教学,大学生相对于其同龄阶段的其他人员来说,在行为理性上仍是具有一定优势的,不论是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或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上,我们都可以看到大量的大学生志愿者们的身影。我们还看到2009年长江大学“10·24”舍己救人的集体英雄事迹。即使在“南京彭宇案”出现后,我们仍看到了许多大学生不惧被冤枉的风险而救助他人的事迹,这些都表明大学生作为素质较高的一个群体,能够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并把这种规范有效转化为实际行动,并率先垂范。第四,大学生在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中的目标明确。一般地,每个大学生都会有自己的抱负,想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在道德体系中也不例外,会把一定的道德要求作为自身的追求,而这些要求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具体的,如同主体性道德人格中所确定的一样,要有独立的人格、理性的行为、自主的精神、自觉自为的勇气以及敢于创新与担当。
除了主体优势之外,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社会道德的重塑还具有资源优势。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资源优势可以从“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来理解。在硬件上,学校作为人们心目中知识与道德教育的圣地,不但有好的教育场所,好的教育设施,而且在实施上是长期的、连续性的,能够形成体系。在软件上,强大的人力资源与理论资源保障了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顺利开展,而这些则为大学生所接受的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传承至社会以及为社会道德体系的去伪存真、去糟粕取精华提供了源泉与动力。
更为具体地说,这种资源优势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丰富的理论成果。这种成果首先表现在对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内容的确定,因为在有限的时间里,大学生需要一个符合人性、合乎公平正义的而又具体的道德内容要求,在当今社会道德面临着整体水平下降,到处充斥着拜金主义与权贵思想的情况下,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内容的确定能促进社会新道德观的形成,在基于独立的人格、理性的行为、自主的精神、自觉自为的勇气、敢于创新与担当的要求上,使得社会道德在重塑中承接与发展主体性道德人格中的独立自主、理性向上、民主豁达、自觉自为、勇于担当、敢于创新的道德因素。其次还表现在对国内外各种优秀文化传统与现代理念研究的文献资料上,各高校通过自身研究或其他途径所拥有的丰富的文献资料为我国社会道德的重塑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二,强大的人力资源。一方面,从事大学生道德教育的老师其本身对道德要求及道德修养与发展较为熟知,在这方面的领悟能力较之他人也比较强。一般来说,对自己的要求至少在道德层面通常会更严格,而且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把自己所掌握的道德知识与理念教授给学生,让他们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路上贮藏好具有丰富营养的道德素质。另一方面,据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在校大学生已超过2800万,在现今的升学政策下,这一数据还会上升。面对如此庞大的数字,对大学生进行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是最直接地生成重塑社会道德生力军与构建者的措施,而这在实施成本上也是最有效的。在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影响下,进入社会的大学生亦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让社会中更多的人受到影响,在这种能够引起共鸣的情况下,社会道德的重塑方有希望。其三,学校有相应的研究机构与援助中心。在道德建设与发展上,各个学校都会有许多的部门或机构作为支撑,如思想道德研究中心、心理咨询中心、法律部门等等。研究机构主要是对道德的理论层面予以研究,同时,又结合社会的实际案例,对社会道德现象进行分析与研究,形成对学生的道德启迪。援助中心是指设立通过心理治疗或法律救助等措施来维护道德意志的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学院,通过这些机构来实现对社会道德的补救工作。
三、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重塑社会道德的实质作用与影响
社会道德沦丧到今天这种地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道德本身而言,多元文化、价值观的冲击与交织,造成道德内容的混乱,道德价值的偏失以及道德情感的丧失。在经济发展中,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追逐对道德的侵蚀。而在政府与法治的建设中,表现为政府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不道德、不合理的行为,在司法上也常见法官违背法律、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等行为,使政府与法律都失信于民众。因此,对社会道德的重塑应当具有这么一种秉性:独立自主、理性向上、民主豁达、自觉自为、勇于担当、敢于创新。这与笔者所提到的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具有相似性,基于这种共同的特性,笔者认为,通过大学生的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社会道德的重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是具有实质性的作用或影响的。
首先,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形成社会道德人格主体性的促进作用。主体性道德人格强调的是独立的人格,每一个个体间都是相互独立、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的。社会的成员也应当如此,通过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影响,个体间完全独立,有充分的人格,相互尊重。社会的每一成员具备独立思考与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理性思维以及判断是非的能力,不依附也不依赖于他人。这种社会道德人格主体性效果的实现,是对重塑社会道德总体框架的把握,即在社会道德人格的主体性之下实现对其他内容的创建。在此问题上,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是,社会道德人格主体性的形成是如何通过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影响的。实质上,最直接的方式有两种:转化与内化。而这两种方式却又是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最容易提供的,大学生自身接受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以及通过各种方式使社会人员接受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就是内化的过程;而一批又一批的大学生由学校进入社会,完成角色的转变就是转化的过程。两种方式都为社会道德人格主体性的形成提供了血液与活力。
然后,通过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实现对社会道德与经济关系的定位。简单地讲,社会道德属于上层建筑,而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两者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道德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与社会历史性,它在一定方式与作用上维持着经济关系的良序运行,不至于使社会生产掉入万劫不复的只有金钱的深渊。但在金钱至上的当下,盛行着一股经济决定论的思潮,只要有经济利益可追逐,不惜出卖一切,没有道德,没有人性,而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却是要求人性的、理性的、自主精神的、自觉自为的、具有责任心的,而不为金钱所屈服。各行各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把对金钱的追逐建立在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侵犯之上。通过这种教育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关系是很重要,但除此之外,我们还有社会关系,这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它才决定着一个个体的价值及其个人的满足。通过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使社会道德的重塑更加注重社会关系的内容,以此保证社会道德不被经济关系所绑架。
最后,通过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实现对社会道德与民主法治的定位。从基本要求上来说,独立的人格要求司法独立,不受他人干涉,通过独立的自主审判权,重获司法的权威与公民的信服。理性与自觉自为等品格要求政府执法要合理、要公平正义,要对公民有所承担,而敢于创新与担当则是对民主进程中的真实性与广泛性的迫切要求,也是对社会道德重塑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因此,对社会道德重塑的过程,在民主法治意义上,实质上就是要求真正实现民主的真实性与广泛性,让民众都参与到国家管理与发展的活动上来,而且必须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还司法自主权。这些从根本上能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的确立,才能促使社会道德的真正回归以及在重塑过程进入到公平正义的轨道。
[1]肖川.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G41
A
1003-8477(2012)06-0180-04
一、大学生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与社会道德的现状及关联
吕楠(1980—),女,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处副处长,讲师。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批准号:10YJA880117
责任编辑 张豫
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强调的社会是国家社会或政治社会,忽视公民社会的诉求,道德与人格常常被分割开来。在当今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矛盾与挑战,其间屡屡出现的道德滑坡、人格丧失事件频频撞击我们的眼球与神经,也强烈地刺激着我们对当今社会人们的道德与人格进行反思。我们应当给道德一个确定性,一个具有人格的道德观,即道德人格。通常它被理解为人格在道德上的规定,是个体主体所具有的特定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的有机组合。但这样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既然这种道德具有人格性,而我们又熟知人格是一个集合与发展的概念,那么,在中国转型的当下,我们又需要一种怎样的道德人格?这就是笔者所要论述的一个主要问题,即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相对于道德的社会性,笔者以大学生这一群体为研究对象,来具体分析这种道德人格的主体性是如何影响与塑造着社会道德。
何谓主体性道德人格?它是一种独立、理性、自为、自由的道德人格,用描述性话语来说,就是特立独行、清醒从容、有所执着、敢于担待、立于天地之间的道德人格。[1](p30-31)在这种道德人格里,主体性意味着现代文明社会与传统社会在道德上的分割,要从传统社会中剔除那些依附型、奴役型、价值偏失以及毫无责任感的观念与行为,并学会在现代文明中,善于从多种且充满对抗的价值观念中,凭借个体主体性的独立人格、准确的判断能力以及自觉自为的人格勇气,对道德与价值的崇尚及其标准之下的行为做出理智的判断与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大学生这个群体已经具备了依其自身意志作出理性行为的要求,他们的生理发育基本完成,也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与一定的文化素养,应当是社会中一个能起引导作用的群体,但当今社会中的他们又是一个极为尴尬的群体,即使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在大学生中已普遍开展,我们还是能轻易地观察出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下的这些困境:第一,尚未形成一种独立的人格。他们常常依赖父母、依赖老师,不习惯也不愿意独立思考问题,缺乏自我判断与决断的能力。第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自主的精神,缺乏自学自为的意识。现代文明社会不但要求人格独立,而且自主的精神也是其必要要求,不唯官至上,不唯金钱至上,不为权贵所奴役,不为利益所奴役,自觉自为地按心中的那份道德格律处事。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许多大学生根本没有自我作主的意识,不仅在专业学习上缺乏学习与自学的能力,甚至屈服于权贵与金钱。第三,缺乏责任心与责任感,不敢为自己的行为担当。大学生如今常常被责令为一个自私的群体,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懂得关心与尊重他人,把重心放在攀比而非学业上,不关心社会的发展动态与变化,对自己的未来不负责任,也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第四,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现在的大学生都缺乏创新的意识与能力。创新是整个社会所共同承担的使命,而大学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场所,大学生们应当有创新的想法并尽一己之力,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现象都是事与愿违的,师生中都存在的学术造假就是其表现之一。这几种现象的出现虽然不能完全归于学校对学生所实行的教育,但能肯定的是,大学生的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并未真正落实。药家鑫案证实了我们在这方面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