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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述评

2012-04-12周新玲吕雅琴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报告责任信息

周新玲,吕雅琴

(1.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2.湖北大学,湖北武汉43006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述评

周新玲1,吕雅琴2

(1.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2.湖北大学,湖北武汉43006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源于美国,发展于法国和英国。企业应该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涵盖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方面,其披露状况与企业规模、公司绩效、披露成本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存在着披露形式单一、披露内容不统一、形式重于实质和缺乏第三方审计等问题,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经验,从完善法规、强制披露和强化社会评价等方面加以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述评

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同时也是承载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多年来,国内外许多社会组织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直至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仍然是众说纷纭。本文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作一梳理,希望能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Oliver shelton在1924年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包含的范畴有多种观点。

社会责任国际(SAI)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欧盟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资源的基础上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系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世界银行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会和环境有关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国内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刘仲文(2011)[1](p43-44)认为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企业对投资者、债权人的责任,对职工、政府、客户、周围社会的责任,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等。李正、向锐(2007)[2](p3-11)强调的是一种经济责任之外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企业活动的合法性以及企业的伦理活动。刘俊海(2007)[3](p19-22)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该定义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要求超越单纯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卢代富(2001)[4](p137-144)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在这个定义中,企业社会责任是“创设于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独立于企业经济责任并与经济责任相对应的另一类企业责任”,因而应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从1924年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到现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1979年Archie B.Carroll提出的金字塔模型,1997年英国学者John Elkington提出的三重底线理论都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ISO26000标准将社会责任推广到任何形式组织的社会责任,指出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指出,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等。从广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即为企业创造财富,使得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透过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社会责任所包含的一些共性的内容,即都是从企业利益相关者出发去考虑,且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区别于经济责任以外的一种对于社会的福利和企业伦理活动。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产生于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David F Linowes在《会计杂志》第11期上发表了《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中的运用”,从而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在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方面也是时间最早,影响最广,并且美国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的三大会计协会鼎力支持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法国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最快、披露水平最高的国家。法国企业拥有世界上最完整和最具特色的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政府主导型社会责任披露模式;二是拥有完整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三是披露内容侧重于职工利益方面的信息;四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处在领先地位,为其他国家发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了有益经验。披露形式主要采用社会资产负债表和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英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和实践均居世界前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特点为:一是政府的鼓励与约束,实行自愿披露为主与强制披露为辅相结合。二是披露形式多样。如通过编制增值表和社会责任报告等多种形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英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出现较早,透明度较好。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自愿披露的社会和环境信息在英国大型公司年报中的篇幅为近半页,而到了90年代中期,已有将近4页的篇幅用来披露相关信息。

从以上三个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特点我们不难看出,其共同点是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都受到政府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不够重视,利益相关者、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关注度也不高,导致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意识不强,重视度欠缺。但是随着一系列环境法规的颁布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问题也逐渐提上日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已覆盖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央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虽然偏低,但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沿海地区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较多,并且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显现出良好的势头,内容较全面且条理较清晰,内容涉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同时,大部分企业均披露了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企业趋向于突出显示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许家林和刘海英,2010[5](p77-84);许家林和孙清亮,2010[6](p19-23)。但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披露内容不统一不全面,以定性信息披露为主,会计核算中没有设置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二是披露模式不规范、不固定,主要以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形式披露,缺乏可比性;三是鲜有关于企业的负面信息的披露。蔡刚(2010)[7](p120-124)提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表现出“报喜不报忧”特征;四是缺少第三方审验,现行社会责任报告可信度偏低,且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动机(孙红梅、蒋娜、岑磊,2011[8](p12-13);陈弘和白晓雨,2010[9](p83-84);许家林和刘海英,2010[5](p77-84);许家林和孙清亮,2010[6](p19-23);高红贵,2010[10](p29-33)。另外,陈辉(2010)[11](p71-76)从农业企业这个行业出发,运用内容分析法通过比较隆平高科和孟山都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得出结论,隆平高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为分散,而孟山都的信息披露较为集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农业企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等尚未达成统一认识。并提出加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和组织工作的建议。李正、向锐(2007)[2](p3-11)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624家公司年报进行指数评分,发现我国企业对员工问题、产品质量提高、公益捐赠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多,而较少披露废旧原料回收、环境问题、社区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关于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具体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目前西方国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Carroll(1979)[12](p497-505)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愿责任。二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点是环境问题。Gray R,Kouhy R,and Lavers S.(1995)[13](p47-77)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能源问题、社区问题、慈善和政治捐赠问题等十五大类问题。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财务后果的问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法规及遵守情况等信息。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一篇题为《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为数众多的(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它们是:(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三是重视企业雇员的利益。法国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会计最重视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社会资产负债表应披露以下七方面内容:雇员人数、工资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其他工作条件、雇员培训、行业关系、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条件。

我国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种分析视角:一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傅小青、朱文莉(2010)[14](p40-42)将社会责任绩效指标从环境类、员工类、社会类、消费者类、其他类、关键绩效表以及意见反馈表7个方面做了分类,以研究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李正、向锐(2007)[2](p3-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应包括如下六个大类十七个小类:环境问题类(污染控制、环境恢复、节约能源、废旧原料回收、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其他环境披露)、员工问题类(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员工、员工的业绩考核、失业员工的安置、员工其他福利)、社区问题类(考虑企业所在社区的利益)、一般社会问题类(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犯罪或公共安全或教育等、公益或其他捐赠)、消费者类(产品质量提高)、其他类(如考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二是从社会责任报告的角度出发。李素枝、谭翀、刘胜花(2009)[15](p215-216)认为社会责任会计要素可借鉴传统会计要素形式进行分类,但又有所区别,提出了社会责任资产、社会责任负债、社会责任收入与社会责任成本四大要素。陈东升、阳秋林(2008)[16](p54-55)初步讨论了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成本、社会收益、社会净资产等社会责任会计概念。

从中外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应该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包含的内容基本涵盖了社会、环境和经济三个方面。而这三方面的内容正是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于1997年提出的三重底线理论,即社会底线、环境底线、经济底线。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环境条件的恶化以及由此带来的自然灾害,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人类活动对于自然环境的破坏,从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那么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具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呢?德国企业主要采取社会责任报表、传统报告、目标社会责任报告三种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Dierkes,M.1979)[17](P87-107)。澳大利亚与英国的企业采取的形式有单独的报告、年度报告中单独的一个部分或是年度报告中其他主要专题中讨论,并且在具体披露时以描述性信息为主(Pang,1982[18](P32-34);Guthrie J,Mathews M.1985[19](P77))。

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愿披露相关信息提出了规范和指导。2007年1月18日,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社会责任报告》,翻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新篇章。2008年1月,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许家林,刘海英(2010)[5](P77-84)在对央企100份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中发现现行央企社会责任报告有一半采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模式进行披露,但是仍有大部分采用其他模式披露,披露的内容随意且缺少规范度与准确性。卢馨,李建明(2010)[20](P62-69)通过对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的披露状况的统计,发现更多的企业选择同时在几个项目中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依然是主要的披露方式。阳秋林提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应以传统的三大会计报表为核心,即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社会利润表和社会现金流量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总是和利润减少相联系,长远看,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是均衡的。

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外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从最开始的在年度报告中穿插进行简单的描述,到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这其中除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外,一定程度上跟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以及企业对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有关。

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外学者主要集中在企业规模、企业经营业绩、外部利益集团的压力、企业文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一是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尤其是在对负面信息进行披露时更为明显,由此众多公司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看成是进行公共关系的重要战略工具(Waller et al.,2009[21](p109-122);Carol A.Adams,2008[22](p365-370))。二是公司规模和行业属性是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影响因素,大公司会披露更多、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信息,但是在披露内容和强度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而且不同行业间的披露也存在差异(Jenkins&Yakovleva,2006[23](p271-284))。而公司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U形关系(Krishna Udayasankar,2008[24](p167-175))。三是在影响企业信息披露的众多因素中,随着信息环境的丰富,法律制度因素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水平的影响存在减弱趋势(Hope.2003[25](p218-248))。除此之外,经众多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还有:盈利能力(Roberts,R.W.,1992[26](p595-612)),公司资产年龄(Cochran&Wood,1984[27](p42-56))以及财务杠杆(Jensen&Meckling,1976[28](p305-360)),且这些因素与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都呈现出正相关关系。

国内学者则多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企业绩效、资本成本、公司规模、地域差异、企业内部因素等方面来探究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一是公司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呈现正相关关系(孙清亮和张天楠,2010[29](p19-23);卢馨和李建明,2010[20](p62-69);童声,2009[30](p84);张萍和马忠,2008[31](p39-42);沈洪涛,2007[32](p86-92);马连福和赵颖,2007[33](p4-9))。二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否能够降低资本成本,孟晓俊、肖作平、曲佳莉(2010)[34](p25-29)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发现二者形成的是“U”型关系。童声(2009)[30](p84)在对小型企业进行研究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成本超过了提供这些信息的最终产出,最终得出披露成本与信息披露的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三是财务杠杆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孙清亮,张天楠(2010)[29](p19-23)通过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其绩效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会随着财务杠杆的增大而提高,而沈洪涛(2007)[35](p9-16)从公司特征的角度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了公司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不影响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四是企业的财务业绩,盈利能力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孙清亮和张天楠,2010[29](p19-23);童声,2009[30](p84);杨春方,2009[36](p66-76);沈洪涛,2007[35](p9-16)),然而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相关性不显著(尹飘扬,2010[37](p84-86))。五是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我们还发现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其中国有企业往往更积极地披露环境信息(卢馨和李建明,2010[20](P62-69);尹飘扬,2010[37](p84-86)。另外,企业的行业属性以及来自外部的制度压力如规章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都有显著的相关性。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高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孙清亮和张天楠,2010[29](p19-23);肖华和张国清,2008[38](p15-22);王建明,2008[39](p54-62);张萍和马忠,2008[31](p39-42);马连福和赵颖,2007[33](p4-9))。

从以上众多学者的研究结论我们可以发现,企业规模、公司绩效、财务业绩、财务杠杆等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披露成本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在某种程度上呈现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另外,公司绩效、行业属性、外在的规章制度、公司的所有权性质、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六、结论与建议

纵观近年来我国学者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就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的模式单一。多数仅以文字描述的方式进行报告,表格和图案所占比例很少。这样的披露形式使得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难以规范,各家所言难以统一。而且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多数是附着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出具社会责任报告的单位很少。第二,披露内容不统一。《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要求,企业报告主要分为报告前言、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以及报告后记六个部分。但在实务中,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可谓是五花八门,仅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名称就有8种之多。第三,形式重于实质。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基本上是大谈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企业应该如何做,而关于企业到底做了什么涉及甚少。由于我国目前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基本上出于自愿,如此一来,企业出于自身形象以及品牌的考虑,通常是报喜不报忧。第四,缺乏第三方审计。欧洲会计专家协会可持续性审核主席Lars-Olle Larsson认为,“没有经过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我国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本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再加上出具的社会责任报告没有第三方的审计,这样就更加增大了企业自夸的可能性。

针对以上不足,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国家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使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清晰,层次分明,并增强相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第二,增加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特别是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形象或者企业可能故意避而不谈的问题进行强制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报喜不报忧的可能性。第三,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内容,应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价报告,以提高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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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0-05

A

1003-8477(2012)06-0083-05

周新玲(1965—),女,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教授。吕雅琴(1986—),女,湖北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

湖北省会计学会课题“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项目编号:HBKJ201122

责任编辑 郁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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