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语言
——伦理学的规定语言
2012-04-12张倩
张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420)
道德语言
——伦理学的规定语言
张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420)
当代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提出了“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性语言”的理论,他是元伦理学中继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之后的第三阶段语言分析学派的杰出代表。他的理论被称为“普遍的规定主义”。这一称谓体现了黑尔的伦理学理论的核心思想:规定性(prescriptivity)和可普遍化性(universalizability)。他认为这两点是道德语言所具有的两个逻辑特性,也构成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应遵守的逻辑要求。在其扛鼎之作《道德语言》一书中,他独到而深入地分析了道德语言的特点,对价值哲学特别是价值语言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道德语言;规定语言;三段论;元伦理学
R·M·黑尔是当代西方伦理学、价值哲学领域最活跃的人物之一,也是元伦理学中继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之后的第三阶段语言分析学派的杰出代表。他的理论被称为“普遍的规定主义”(universal prescriptivism)。这一称谓体现了黑尔的伦理学理论的核心思想:规定性(prescriptivity)和可普遍化性(universalizability)。他认为这两点是道德语言所具有的两个逻辑特性,也构成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应遵守的逻辑要求。在其扛鼎之作《道德语言》一书中,他独到而深入地分析了道德语言的特点,对价值哲学特别是价值语言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一、元伦理学发展阶段
元伦理学(meta-ethics)在工具书中有两种不同的解释:1.指现代西方伦理学说的一个分支或学派,和规范伦理学相对。它主要是分析和探讨各种伦理学的理论、概念、论证方法等等的理论,并不涉及诸如“说谎是错误的”这类实际道德判断,而是把分析和阐明这类判断中的善恶、正当、错误等概念的意义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2.指运用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道德概念、判断的性质和意义,研究伦理词、句子的功能和用法的理论。
从元伦理学内在发展的角度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以摩尔为先驱,包括普里查斯、罗斯、尤因等为代表的直觉主义伦理学派是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一阶段。摩尔在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一书首次将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标志着西方元伦理学的诞生,在20世纪初曾经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以罗素(晚期)、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为代表的情感主义是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学派将科学哲学的意义标准以及逻辑和语言分析方法引入伦理学,使元伦理学由较为简单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科学逻辑语言的研究层次。该学派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流行,将元伦理学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然而这一学派的道德理论偏执于情感主义和非认知主义立场,把伦理学推到了非科学的危险境地,从而引起了伦理学家反情感主义思潮,其中以黑尔、图尔闵、乌姆逊等人为代表的规定主义最为突出,该学派自20世纪50年代登上伦理学舞台以来,就特别突出逻辑、理性在语言分析中的作用,构成了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元伦理学发展的最新趋势。
胡丹在《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开端》一文中指出:每一种后起的元伦理学流派的出现都是以化解之前理论的困难这种形式产生的。[1](p32)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出现旨在解决之前直觉主义伦理学发现不了的道德语言的规范力量;黑尔的规定主义伦理学则主要是针对情感主义伦理学中的非认知主义应运而生的。
二、黑尔的道德语言研究
在《道德语言》的序言里,黑尔明确指出:伦理学乃是对道德语言的一种逻辑研究。[2](p5)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人的行为,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所使用的语言。这是因为人的任何道德行为,其具有的任何道德心理,其背后都蕴涵着一种道德判断,而当人们在陈述这种道德判断(无论是直接说出来的语言,还是没有直接说出来的潜在心理)时,这种判断都是由价值语词连接起来的,这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语言。第二,逻辑是研究道德语言的有效工具。把科学逻辑方法纳入道德语言的分析,其实旨在恢复伦理学作为规范科学的尊严,这其实是对情感主义的理论宣战。
情感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斯蒂文森把道德语言看作人的情感的表达和宣泄。他认为,道德判断旨在表达人的情感和态度,如喜欢、厌恶、赞同、反对、同情等等;而科学判断旨在描述一种事实,而这恰恰是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最大的不同之处。因此,从本质上说,道德语言是一种表达主体主观欲望、情感、态度和偏爱的方式。如,当我们说“这是善的”,我们潜在的含义是“我赞成它,你也赞成它吧”,是对自己或别人的一种规劝和说服,这样的语言是无法用科学逻辑来分析的。
而黑尔赞同情感主义对道德语言的规劝性和说服性特征的认定,但他认为道德语言不仅仅只是表达一种情感,它既有描述性意义,又有评价性意义。它既能陈述事实,也能规定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人做出各种行为选择和决定。比如当人们说“这苹果不错”时,既有对这个苹果个大、色鲜、香甜、多汁的事实性描述,又有对这个苹果价值上的评价和肯定。评价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以描述为基础的,道德语言正是评价与描述的统一,在这二者中,评价性占主导地位的,描述性从属于评价性。
(一)规定语言的分类。
语言可分为陈述性语言和规定性语言。在《道德语言》一书中,黑尔将规定性语言分成两种:祈使句和价值判断;而祈使句又可细分为单称祈使句与全称祈使句,价值判断又可细分为道德的与非道德的判断。[2](p7)黑尔对将价值判断归为规定性语言的理由是,价值判断的基本功能不是陈述事实(虽然它具有描述性功能,但并非基本功能),也不是表达情感,而是规定和约束,以影响人们的选择,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具有规定性。
如当我们说“帮助他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时,我们并不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对一种行为作价值判断──“高尚”在这里是一个价值判断语词:这种判断隐含,帮助他人是“好的”,或者“你应该帮助别人”。上述言语的中心连接词不是表示陈述的“是”,而是表示价值判断的“应当”──这是一种被规定的语言。
黑尔之前的伦理学,无论形而上学还是反形而上学,都不约而同地将道德语言归类为一种陈述句。黑尔在《道德语言》中列举了两种理论进行批判。
一种是把规定语言等同于说话者的心理活动的描述。持有这种观点的伦理学家们认为,“关上门”和“我要你去关门”是一样的,传达的都是说话者的意图;同理,“你将要去关门”与“我相信你将要去关门”也是一样的。
黑尔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他认为,“我相信你将要去关门”并不是一种关于说话人“我”心理活动的描述,而是对于“你”关门提出的试探性陈述。同样,“我要你去关门”也不是一种关于“我”的心理活动的描述,而是委婉地表达了命令式的祈使句“关上门”。
另一种试图将祈使句还原为陈述句的理论提出者是H·G·波耐特(Dr·H·G·Bohnert),他将祈使句“做XX”还原为“或者做XX,或者YY将要发生(YY意味着某种不好的结果)。”黑尔对这一理论也提出了疑问,因为在某些情形下,听者很可能无法理解YY究竟意味着什么。举例来说,当说话人说到“请转告我母亲我给她买了一件衣服”。按照波耐特的理论,这句话应该还原为“或者转告我母亲我给她买了一件衣服,或者……”在某种特定场景下,YY可能找到对应项,如:或者她还要走很远的路去买。但大多数情况下,说话人只是表达一个信息,没有对应的YY发生。
(二)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
那么,什么是规定语言呢?不同于旨在描述一种事实或事态的陈述语言,规定语言的功能是规定某种事实或事态。简单地说,如果陈述语言用来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那么规定语言就是用来告诉某人去使某事成为事实。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明确指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2](p9)在道德语言和价值判断之外,另有一类在句法结构上相似,却更为简单的规定语言,这就是祈使句。
从黑尔对规定性语言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道德语言与祈使句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价值判断与祈使句同属规定性语言,而道德判断又是价值判断的一种,因此,道德判断不可避免地与祈使句有关系。
黑尔认为,通过对简单的规定语言,即祈使句的句法研究,进一步扩展到对较复杂的无关道德的价值判断语句的研究,就能够深入地掌握道德句的逻辑本质。因此他说:“对祈使句的研究是伦理学研究迄今为止最好的开篇……忽略本书第一部分所阐述的原则乃是伦理学中许多最隐秘有害的混乱之源。”[2](p5)
在《道德语言》中,黑尔通过对比祈使句和陈述句这两种类型的语句以弄清它们共有的意义因素,从而将两者的本质差异分离出来。
举例来说,在陈述句“你将要去关门”和祈使句“请关上门”中,包含了一个共同成分,表达同一个意思,即“你将把门关上”。黑尔把这个共同成分取名为“指陈”(phrastic)。如果我们将上述两个句子稍加提炼,就可以分离出这一共同成分。陈述句“你将要去关门”可以分离成“你将把门关上,是的”,而祈使句“请关上门”则分离成为“你将把门关上,请(please)!”这两个句子的指陈部分完全一样,唯一差异仅在于在指陈部分之后的表示语气的成分,黑尔称之为“首肯”(neustic)的这部分。如此一来,陈述句和祈使句之间的区别就仅在于其首肯的不同,而与各自的指陈无关。
黑尔进而认为,即便是在首肯的判断上,陈述句和祈使句也仍然是被同一个层次的命题逻辑所引导的。陈述性首肯与祈使性之间仍然存在着共同地东西,即“点头”这一共同概念。[2](p6)区别仅在于陈述句的首肯在于“是”或“不是”,而祈使句的首肯在于“做”或“不做”。他这样描述陈述与祈使或命令的差异:对前者(陈述)的真诚认同必然包括相信某事的意思,而对后者(命令)的真诚认同必然包括做某事的意思(在时机合适并为我们力所能及的情况下)。[2](p20)
黑尔进一步指出,对于普通的逻辑连词“如果”、“和”、“或者”等等,在其日常用法中都与否定符号一样作为语句之指陈部分来加以处理,它们是陈述句与祈使句之间的共同基础,[2](p22)可以在两种句子中通用,即使在两种句子中有所不同,其差异也“纯粹是一种语法上的偶然差异而已。”[2](p23)既然作为规定语言的祈使句服从逻辑,那么与祈使句联系紧密并同属规定语言的价值语言也同样受逻辑支配。这就使得道德推理有了逻辑基础。“由于命令像陈述一样本质上是用来回答理性主体所提出的那些问题的,因而命令与陈述一样都受着逻辑规则支配。这意味着道德判断也受逻辑规则的支配。”[2](p22)
(三)黑尔的三段论。
对祈使句(进而扩展到价值判断)结构认识的意义之一使人们认识到可以从“祈使前提”(imperative premises)推出具体的“去做某事”的“祈使结论”(imperative conclusion)来。这种逻辑推论的过程和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实践三段论是一脉相承的。黑尔集中考察了一类实践三段论,其中大前提是全称祈使句,而小前提则是事实陈述。
在《道德语言》中黑尔举例说明他的理论,如:
把所有箱子运到车站去。
这是其中一个箱子。
因此:把这个箱子运到车站去。
在上面的三段论中,结论中包含着祈使语气,如果按照上文中提到黑尔的转换方式来分析,结论句中的首肯应该是“请!”或者“去做!”这样表示命令或决意的语气词,而不是表示判断的“是”或者“否”。黑尔敏锐地看到,这是因为在该三段论的大前提中隐含着祈使语气,如果这个条件不成立,结论中无论如何是不会包含命令的。黑尔根据这一洞察提出了引导有效的实践三段论的逻辑规则:[2](p30)
1.只要我们不能从陈述句中有效地引出一组前提,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陈述式结论。
2.如果一组前提中不包含至少一个祈使命令,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推出任何祈使式结论。
这也就是说,由纯粹描述的直述句所构成的前提中,无法推导出祈使句,除非前提中至少含有一个祈使句;而祈使句与道德判断同属规定性语言,因此同样的,要得到一个应然语句的结论,前提中至少要有一个应然语句,全然的直述句的前提是无法有效地推导出一个应然句的。
黑尔还从这两个规则中得出一个推论,即:若结论中有一祈使句,则不仅必定有某祈使句出现在诸前提之中,且该祈使句本身也必定隐含在这些前提之中。[2](p33)
三、黑尔的价值语言理论的意义和疑问
黑尔的价值语言理论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界定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并将科学的逻辑分析方法纳入道德语言的研究中去,深化了元伦理学对价值语言的研究;阐明道德语言的描述性和评价性意义;澄清了陈述语言与规定语言的区别。然而,黑尔还是留下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1.价值判断与祈使句同属规定语言,二者之间有何共同特征?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2.价值判断分为道德的价值判断和非道德的价值判断,二者之间有何区别及联系?黑尔对此并未进行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
[1]胡丹.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开端[N].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7.
[2]理查德,麦尔文,黑尔.道德语言[M].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B82-066
A
1003-8477(2012)06-0121-03
张倩(1976—),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教育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高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