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如何审证和处理不符点的问题
2012-04-02红河学院
■ 李 燕 红河学院
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实行的是“单据相符原则”,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以及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一致,银行就必须履行承诺的付款义务。那么如何严格按信用证程序操作,缮制合格单据,保证安全收汇呢?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进出口实务及在高校任教的经验,认为审证与不符点是整个信用证操作环节中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信用证项下应该如何审证的问题
(一)银行如何审证
1.政治性风险的审查。根据对外贸易必须贯彻国家对外政策的原则,主要看信用证内有没有不符合中国对外政策或有歧视性的内容,凡载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一般应予以退回或要求改正。或由于政策原因不能与之来往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原则上不能接受。
2.资信情况的审核。即对开证行、偿付行的政治背景、银行历史、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等方面的审核,对它们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经营作风欠佳,资信情况不好的,原则上不接受。若因开拓市场、其他政治原因而需接受的,可要求在即期信用证上加列电报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或让其他资信可靠的银行加以保兑。
3.审核索汇路线、使用货币、付款责任等条款。还要仔细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以确认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
4.对信用证的效力、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只要内容完整而又无“详情后告”等类似词语,并有“适合UCP500或UCP600的条款或文字”,则该信用证是有效的。若信用证中规定有“单据中包括开证人授权代表副签核验证书”等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一经发现必须尽快与开证人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5.审核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列明是“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 L/C)或未列明“可撤销”(Revocable L/C)字样的,均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但却附加了一些诸如“信用证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等违背信用证凭单付款原则的条款,使得“不可撤销”名不副实。但UCP600中则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条款,即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无可撤销性。
(二)出口商如何审证
1.信用证专项内容的审核。收到信用证后,应该根据合同中对货物描述部分如名称、品质、规格、金额、数量、包装等内容进行审核。
2.对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装运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即为装运日期。有效期指的是信用证的到期日,即受益人交单收款的最后期限。而交单期则是指货物装运日后若干天内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规定。如果来证较晚而无法按时备货,需要延期装运时,应该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延展最迟装运期。笔者在实际业务中曾遇一例,云南省某进出口公司于2004年11月与美国Y&R METAL CO.LTD.公司签订120锡锭出口合同(USD5000M/T CIF SAN FRANCISCO),由于种种原因信用证延期开来,很显然该公司要准时交货有些困难,本应要求对方延展信用证有效期,但业务员却抱侥幸心理,错误认为抓紧时间应该来得及,结果推迟近一周装运,经与船务公司协商并写出保证函,于是倒签提单,缮制好单据后按期交单并收回货款。这是一起明显违反国际贸易操作惯例的案例,若遇市场突变或货物遭遇风险,就会被拒付甚至引起司法诉讼。在信用证中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之间要有合理的间隔时间,一般来说交单期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有效期一般应晚于最后装船期15-30天。若无具体规定,按照惯例受益人必须在以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1天内交单,以便装运后有充足的时间制单结汇。另外要注意处理好“双到期”信用证,即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规定在同一天的信用证。作为出口商,通常要求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为中国口岸装运,这样可在交付货物后及时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等手续。
3.对单据的审查。根据UCP600的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而银行、保兑行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也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要认真缮制单据。信用证是单证相符下的付款,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内容、份数及填制方法仔细审核,认真审阅要求的单据是否合理,单据之间是否有相互矛盾之处,若发现对单据有特殊规定而我方又不能接受或无法满足的,就应慎重对待或要求对方修改。
二、不符点的种类及审单时常见的不符点
(一)不符点的产生
不符点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有和信用证条款不符的部分。由于缺乏对信用证及UCP500、600的充分了解,有些外贸企业错误认为信用证是一种100%安全的国际结算方式,对国外银行及客户过分信任,相信客户的口头或书面承诺,对信用证本身的前后矛盾、词义不清、拼写错误等不规范的错误未及时纠正。加上有的企业缺乏内部管理及协调,业务员水平低下,制单粗糙,交单前未能仔细审单,特别是遇国际市场不景气时开证人就会对单据百般挑剔,提出不符点异议,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交单时出现不符点,比如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单据中的描述与信用证的描述不一致或未按国际惯例填写,没有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银行,各单据所反映的交易内容和表达形式,包括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信用证号码等不相一致等等。
(二)不符点的种类及审单时常见的不符点
1.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是指制单前已经形成的不符点,或者是由于出口企业违约造成的,如货物出运错过规定的装船期等情况,若要改证不仅会增加出口企业的费用,还会大大延误出运时间。因此出口商只能选择不符点交单。例如条款中对货物描述的错误,受益人无法接受的信用证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交单期、到期日之间的矛盾等。而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形成的不符点也属于实质性不符点,信用证中有条款规定“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人派员检验合格,出具证书”,由于品质主动权掌握在对方手中,若遇市场行情有所变化,则开证人完全可以人为制造检验证书中的不符点而拒绝付款。
2.非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指在制单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的不符点,对出口商履约无任何实质性影响。如有的单据的确存在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点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不会影响开证行或其它当事人的利益。又如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单据本身的项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没有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银行,或单据的文字内容未按信用证的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例如英文大小写的问题、或明显的笔误和印刷错误等,银行不能依据这种纯粹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是否表面相符等等,以上表现均为非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来说银行不能以非实质性不符点为由拒付。
3.审单时常见的不符点。银行审单时常见的不符点主要有:信用证方面,如信用证已超过期限,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提交,单据份数有误等;汇票方面,如期限与信用证不符,出票人未签字,付款人不正确等;提单方面,如信用证价格条款为CIF或CFR但提单上未注明“运费已付”,收货人名称/被通知人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但实际发生了转运等;商业发票方面主要有发票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相符,发票中列入了信用证中不允许的费用,发票上的贸易术语与信用证上的不一致等;保险单据方面,如保险单据日期迟于装运单据日期,保险险别跟信用证中的规定不相符,还有检验证书、装箱单等单据中也会出现不符点。另外还会存在单据之间唛头和号码不一致,需要签字的单据没有签字,单据之间内容相互矛盾等不符点。
三、如何处理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一)议付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的处理
1.将单据退回受益人修改。若不符点是由于受益人制单疏忽所致,议付行会退回受益人修改,再提交银行议付,但若属于提交单据不全,则要求受益人补齐,但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期或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则在装运日后的21天内交单都是有效的。
2.担保议付。若所提交单据出现不符点,议付行有时会要求受益人提供一份保证书,但保证书上要注明诸如“一旦遭开证行拒付,一切损失及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等说明。
3.电提即议付行致电要求授权议付。面对提交单据中的不符点,议付行可通过电传方式告知开证行,取得开证行授权后再议付或者承兑,但必须是受益人同意或要求这样做,并承担有关费用。在信用证涉及金额较大或不符点较明显时可使用这种方法,电提一般适用于重大的实质性单证不符情况下。
4.表提,即致函开证行属非实质性的问题。估计国外进口商会接受单据的情况下,可使用表提方式,议付行将不符点列在议付通知上,征求开证行同意付款,议付行在收妥款项之后才对受益人付款。
5.托收。若不符点较为严重,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较大,议付行可以建议出口商改用“信用证项下的托收方式”办理,开证行不再对单据承担责任,是否付款完全由开证人自行决定。
6.照常议付。尽管所提交单据存在不符点,但若议付行根据经验认为这些不符点是微不足道、可以忽略的,开证行不会拒付,议付行可以照常向出口商议付。
7.不予受理,将单据退回受益人。对于不能更正的不符点,如品质、包装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货物迟装等原因造成的不符点,开证行完全有理由拒付。一般说来议付行面对类似的不符点均会拒绝受理,并将单据退回受益人。在UCP600中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同时还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候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
(二)出口商怎样防范不符点的出现
1.熟练掌握信用证知识及相关国际贸易惯例。从事进出口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际贸易知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600)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相关知识,熟练掌握信用证操作过程,尽量规范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
2.充分了解开证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制定完善的结算条款。尽管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但信用不好的银行往往会与不法进口商恶意串通、相互勾结,损害出口商的正当权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要通过中国驻外机构、商会、卖方银行国外分行等途径了解对方客户的信用状况,防范于未然。同时在进出口合同中订立完善的价格、支付条款,例如对信用证金额、种类,信用证开到卖方的最迟时间,对提交单据的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免买方在开证时随意变更。
3.严格审证,认真制单。信用证的特点是单证相符银行即行使付款承诺,因此收到信用证后,要按照外销合同,并参照UCP500或600的规定和解释,依据审证的基本原则,对条款逐条认真审核,不能完全满足或根本无法做到的条款、单据要据理力争,要求对方修改。在审证中常有多处需修改的情形,要一次性以修改通知书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制作单据时要准确、及时、整洁、简明,交单前认真审核,力求单货一致、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4.提前交单,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前交单,若单证相符,则受益人可早日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若单证不符,在议付行发现不符点时可及时更正单据,若单据寄开证行时发现不符点,只要双方协商,在信用证的合理交单期内,还可将更正后的单据补交给开证行,确保最终安全收汇。
5.选择可靠银行。信誉好的银行可以协助出口商调查对方银行的资信情况,认真负责地为出口商预审信用证,并对信用证项下的整个交易过程提供全程的咨询指导。当出口商交单后会合理谨慎地为受益人审核单据,议付行发现实质性不符点会与受益人、开证行联系,协助改证。发现非实质性的不符点时通常会建议受益人修改或重新缮制单据。信誉好的银行在出口商提交单据后会及时审单。当受益人遭对方拒付时,负责任的银行还会为维护出口商的正当权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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