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人类道德的发生、发展及其价值
2012-04-02周晓东许健
周晓东,许健
(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江苏 常州 213022)
康德曾经说过,“世上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对它们加以深入地思考,就越是对它们充满无限的敬畏,那就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在古代西方文化中,“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义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指规则和规范、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在中国思想史上,道德主要是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有时也指个人的思想品质、修养境界、善恶评价。从伦理学角度来看,“道”是行为的原则,“德”是行为的效果。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进步,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具体考量,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价值体系中最典型的人文形式。道德与法律共同维护着人类社会的有序前进。
一、道德的产生是人类与动物的分野
大约450万年前,人和猿开始分化,产生腊玛古猿,到200万年前演化成南方古猿,进一步再发展为现代人类。从早期猿人,具备人类基本特点,直立行走,并能制造简单的砾石工具;到晚期猿人,身体像人,脑量较大,可以制造较进步的旧石器,并开始使用火;再到早期智人(古人),逐渐脱离猿的特征,接近现代人;到晚期智人(新人),形态上非常像现代人,已出现了雕刻、绘画和装饰物。
(一)道德是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
人是社会动物,人与动物的差别在于情感、理智与道德。人为什么称之为人,而动物为什么称之为动物?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寓言作家凡夫先生写过《一群人和一群猴》这样一则寓言,大意是说,一场洪水把一群人和一群猴逼到了一个山顶上,经过了三天三夜,猴和人一样,都没吃上一口东西,都非常困乏饥饿。第四天,人从水里捞起一个苹果,猴也从水里捞起一个苹果。接下来人和猴就各自演出了耐人寻味的一幕:在人群中,男人把苹果让给女人,女人把苹果让给老人,老人最后把苹果让给了小孩;而在猴群里,老猴把它从小猴手中夺了去,母猴又从老猴手里把它夺了去,最后,苹果落到了猴王的嘴里。猴说:“人啦,真憨!自己饿得要死,却把吃的东西让给别人!”人说:“正因为你们不能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你们虽然长成人的模样,却不能成为人!”人与动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道德。人有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动物没有。道德是人性的标志。从道德成长的三大历史条件来看:首先,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历史前提;其次,社会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再次,人类意识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动物没有道德意识和道德约束,只有本能和欲望,并在其驱使下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其生存适用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人能识道、体道,并以德从之,虽然同动物一样也具有本能和欲望,但对本能和欲望的满足往往受情礼、法律、道德的约束,在行为前考虑后果,尤其是考虑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因此行为更具理性。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这里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就是能同情、知荣辱、懂辞让、明是非,这也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所在。
(二)道德是人类进步的文明标志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人类的生产方式中,虽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这种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的形成需要人们在共同的生活行为中有一定的准则和规范,即所谓的“道德”。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野蛮时代的时候,自然不存在所谓判断人的道德品质的标准;而当人类跨入文明社会的时候,对人的道德评价就有高、低、好、坏的评判标准了,于是,作为社会范畴的道德就真正产生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完善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就不能很好地调整人们的关系,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正常发展进步。由于人类道德的出现和萌芽,才使人类有了进化的飞跃。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的学说正是道德进化了人类的有力证明。现代人类社会离不开道德文明,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的人际关系是营造物质财富的重要源泉。同时,人类道德的深化和发展,也推动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飞跃。
(三)道德以增进人类利益为终极目的
道德是衡量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道德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人类在某个阶段发展的和谐性、规范性和利益性,是为了人类自身利益,而没有了这份利益,就失去了道德存在的价值。孟子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道德有三种不同的对象和三种不同的方式。亲、民、物是三种不同的道德对象,而亲之、仁之、爱之是三种不同的道德方式。这都是以人类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当人类与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一致时,便应该遵循道德的特殊的、具体的和直接的标准,即应该既增进人类利益又增进动植物的利益,甚至应该为了增进动植物的利益而增进动植物的利益。当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时,便应该诉诸道德终极标准“增进人类的利益”,从而应该牺牲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而保全人类的利益[1]10。比如,当一只老虎与一个人相遇,如果不杀死老虎人就会被咬死,那么,不论这只老虎如何宝贵,哪怕它是世界上仅有的一只,而人类大有过剩之虞,也应该杀死老虎而救人性命。因为只有增进人类的利益才是道德的终极标准。再比如,在人类不食用或除去一些动植物便无法生存的时候,一味地保全它们的生命,却最终会牺牲掉人类自身的幸福乃至生命,此时此刻,食用它们固然违背了“增进动植物的利益”的道德的特殊标准,却符合着“增进人类利益”的道德的终极标准,这就成为道德的和应该的了。因此,道德的特殊的、直接的起源和目的,可以是为了增进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但道德的终极的起源和目的,则只能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利益[1]10。
二、道德的成长在于利人与利己的统一
东汉的刘熙曾说,“德者,得也,得事宜也。”东汉的许慎也曾说过,“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道德,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总和,存在着利人与利己客观统一。
(一)道德的发生条件孕育着既利人又利己的两面
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在《远古以来人类的生命线》一书中说:“人类组成了血族社会才是脱离动物界的标志。在血族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由合作代替了争斗,在获得食物和性伴侣中出现了不同于动物的规律,这种规律实际上便是道德的最初形态。”[2]姜法曾先生在《中国伦理学史略》中提出:“道德的基本问题,就是人与人之间,即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阶级,民族、社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3]准确地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其直接反映就是利己与利他的并存。一方面,社会的他律性需求,是道德产生的外在吸引力,也是道德成长的宏观整体要求,是外显的、表层的因素,能够使道德呈现出工具性的特点,即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与工具;另一方面,个体的自律性需求,是道德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也是道德发展的微观人性基础,是内隐的、深层的因素,能够使道德呈现出目的性特点,即道德以协调人的内在需求和完善提升人的品质为目的。
(二)道德的社会实践表达着既利人又利己的形式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发挥作用时,其功能就在于调节人际之间的交往关系,为人们争取个人利益规定其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行为边界。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或道德合理性要求,如果忽视了个人利益,或者抹杀了个人利益,那就意味着那个社会所提倡的道德本身具有一定的虚假性:因为即使是抹杀者本人也有个人利益需要维持[4]。因此,全部高尚主义的道德原则即使不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也必然要把个人利益作为基本的利益追求部分地纳入道德原则体系之中。道德提倡的利人与利己的动机并不矛盾,因为道德的发生、发展正是以人具有利己动机这一事实为基础的。正是因为人具有利己动机,而且这一动机的过度张扬会影响社会其他个人的利己动机的实现,才形成了限制和约束利己动机过度张扬的道德规范。所以,道德不仅不否认个人的利己动机,相反正是为了保证使正当的利己动机能得到有效实现。在这里,道德作为是然和应然的有机统一,其意义就在于向人们证明利人和利己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从而为利人主义行为提供一种精神支持和价值解释[5]。事实上,在我们遵守交通规则时,我们也在享受着秩序与安全;在我们帮助他人时,也为别人做一个助人的榜样,也在享受着别人的客观赞许。
(三)道德的持续发展需要既利人又利己的动力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原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关系体系,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政治、法律、道德等因素的制约,利人利己的道德观必然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支撑。从利己需要出发,鼓励利人,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延续的要求,也是道德获得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道德应当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功利前提下,从受利主体范围讲,利己与利人相统一之善要高于纯粹利人之善;从度来看,纯粹利人不是寻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相统一的恰当之度,而是不顾自己损失地一味利人,这种将利益向他人的无限堆积,完全有可能超越他人的应当享用程度,结果可能导致他人对利益的一种奢侈,而自己则可能对应有利益的享用严重不足,一个“过”一个“不及”,这完全背离了“恰当”这一原则,利益效用当然难以发挥到最佳;从量而言,纯粹利己或利人往往不及利己与利人统一效果的总量,只有当利己与利人相统一时,个人才能得以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也才能有更大程度、更持久地利人的可能性,这更符合功利主义的主张。因此,无论从受利的主体,还是从受利的度、量来看,纯粹利人都不及利己与利人的统一能够达到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效果。利人与利己是道德前进的动力,共同推动着道德的发展和道德的实践。
三、道德存在的价值在于享受高尚
我国明末清初的教育家颜元说过:“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有礼则身修,心有礼则心泰。”道德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对国家、对家庭、对个人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这种价值的集中表现形式就是高尚,而高尚则在于个人的真实付出与奉献,从而使得社会秩序井然、人际和谐、心理安泰、文明幸福。把个人的价值寓于社会的秩序和进步,寓于他人的幸福和快乐,可以让人享受超然于时代的高尚。
(一)道德让我们享受社会发展的秩序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道德就作为一种崇高的品质存在于人类中。我们看见别人遭遇不幸,即便无力相助,至少也会在心里为他感到难过,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看到不平之事,一个道德高尚之人便会义无反顾,所谓大义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与道德相似,秩序同样也被认为是一种重要品质,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的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秩序,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首先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调整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和谐发展。道德是内,秩序是外,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通常是会遵守秩序的,反之,一个时刻遵守秩序的人也会被认为是道德高尚的人。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道德的内化,不仅仅是外界给个体以善恶标准、行为规范、伦理标准等影响,更重要的还是基于主体内心的道德需要,把外在的道德法则逐步转化为内在的道德信念,并经过持续化的自律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内在的心理机制,促进个体道德的成长和整个社会道德价值秩序的维系。
(二)道德让我们享受心灵升华的愉悦
儒家曾经构画出“三纲八目”的修养系统,从“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三纲”(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的“修身八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详细地规划了个人道德品质修养的八个阶段。我们现行的道德教育,目的就在于使受教育者在接受和认同外部所要求的道德知识与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将其转化为内在的信念,并自愿将这些要求作为自己的价值准则和行为依据,从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普遍的、完善的道德人格;我们的道德教育的主要内涵,就在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铸造人们的道德人格,实现理想的道德境界。道德从人类远古的混沌中产生,是真善美人性的自然规律。顺行这种规律,我们的心理、生理都是善的、积极的,乃至我们的生命都会升华到一种崇高的境界。反之,我们的生命将变得黯淡和消极——这是人类历史反复证明的事实,这个事实也可以为我们自身的经验所证明。
(三)道德让我们享受人际和谐的快乐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特别重视和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心,提倡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心、爱护和帮助,努力构建和谐亲善的温和气氛。孔子以“仁”作为自己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他将“仁”同“爱人”相联系,把“爱人”作为“仁”的根本要求,倡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济众者,可谓仁矣”,主张人与人相和,应从自己的欲望、情感、意志和利益的切身感受上,设身处地地为别人考虑,增强理解,彼此相互体贴、照顾,给对方以便利,特别是对有困难者给以帮助和救济。墨子从人与人朴素尊重的功利原则,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伦理原则。他认为,人与人的矛盾纠纷,都是由于“亏人而自利”的利己思想引起的,即“不相爱”,因此人应当“爱人若爱其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这种人际相爱不仅表现在心理上的同情与关心,更表现在实际生活中的互利互惠,使人得到实际利益。“兼相爱”而“交相利”,墨家冲破了儒家“爱有等差”的等级观念,而倡行兼爱到利的普遍性,力争使之“广施周遍”、“广达四海”。在现代社会,最恰当的人际关系就是: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讲求谦敬礼让,坚持克骄防矜;倡导言行一致,始终恪守诚信。
(四)道德让我们享受人类文明的品位
“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是公民道德纲要提出的主要内容。这是新的时代对道德外延的新概括。“四德”要求,就是为了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认真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道德成果,进而努力创造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任何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不仅有发达的物质文明,而且有良好的精神文明,这也是我们目前大力加强道德现代化的原因所在。通过现代道德体系的导引,可以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价值准则的道德规范体系,形成事业上崇尚竞争,生活上相互理解、支持和宽容的良好氛围,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强不息敬业精神与厚德载物奋斗精神的统一,实现个人生活多样性与社会团体生活同一性的结合,实现外在实用功利性与内在道义圆满性的结合,从而让道德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生活,让道德文化的伦理精神更好地服务于现代价值目标,服务于现代化发展需要,让全社会更好地享受道德带来的和谐幸福,体验人类文明的品位。
[参考文献]
[1]王海明.关于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四种理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13.
[2](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远古以来人类的生命线[M].吴象婴,屠笛,马晓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3]姜法曾.中国伦理学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1991.
[4]龚群.论道德与利益[J].教学与研究,2008(3):27-32.
[5]高林远.对高校德育理论几个基本问题的思索[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