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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的认定及其指导意义

2012-03-31

关键词: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犯罪行为

周 煜

(建德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浙江建德311600)

情节犯的认定及其指导意义

周 煜

(建德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浙江建德311600)

情节犯的立法模式,可以对严重破坏社会的犯罪行为加以制裁,也可以缩小与限制刑法调控社会矛盾的范围,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情节犯的立法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刑事政策是相关联的。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指导性、灵活性和调节作用。正确认定情节犯并对其指导意义进行阐释,可以分清是非,明辨犯罪类型,领悟刑法准则的精髓。

情节犯;认定;指导意义

情节犯一般伴随刑法评价某一犯罪行为是“后果严重”、“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等情况出现,它与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一样,是犯罪类型中的一种。可见,情节犯是犯罪内容之一,离开了犯罪,也就谈不上情节犯了。情节犯的表现形式多样,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的情节犯,是指所有犯罪行为;狭义的情节犯,是指前述“后果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在刑法条文表述上,刑法对犯罪情节的规定具有模糊性,这不仅存在于刑法中,而且还存在于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之中。情节犯具有模糊性与广泛性特征。那么,如何来认定和评价某一个犯罪活动就是情节犯呢?

一、情节犯的认定

情节犯的最大特征是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主要强调的是犯罪中的“量”的要求,它的法律特征与内涵在我国的刑法分则里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1]

从犯罪实质的角度来认定。我国刑法把犯罪分为许多种类,这体现了立法人对犯罪活动认定的价值观。情节犯通常是指对刑法中规定要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严重程度”的损害的犯罪嫌疑人。结合我国刑法“立法定量,司法定性”的原则,从犯罪实质的角度来认定,情节犯就是指刑法中的所有犯罪行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

从形式的角度来认定。这关系到情节犯所关联的法律属性问题。一般认为,刑法分则里规定的某些行为,通常对社会危害性很大,但有时这种危害如果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时,则难以认定,难以通过指明其具体内容或要素来规定其要达到的程度,这样,刑法分则中就用“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词语来规定其犯罪事实或以此认定的既遂形态犯罪事实。其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概括性的词语阐述了这一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惩罚的程度,表明了刑法惩罚行为的缩限性。[2](P134)

对情节犯的认定是多角度、多方位的,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情节犯,指刑法分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或以此认定的既遂形态犯罪事实,其中,“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就成了认定情节犯的重要要件。广义的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中认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类型,也包含一般意义上的情节犯。

二、情节犯立法设置的内涵

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可以对严重破坏社会的犯罪行为加以制裁,另一方面也可以缩小与限制刑法调控社会矛盾的范围,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惩办与宽大就成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而情节犯的立法正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刑事政策是相关联的。

情节犯的立法与我国刑事政策基本吻合,符合定罪上的区别对待原则,和我国的刑事政策也是一脉相承的。一般来讲,我国所认定的情节犯及其所派生出来的各种犯罪类型,都是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确立的。把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用刑法来定重刑,对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用刑法来定轻刑。情节犯的重要内涵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但这些词语的内涵有模糊性的特征,这一特征不是立法本身选择导致的,而是基于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来加以考虑的。[3]

情节犯的立法模式符合我国刑事政策中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宽严相济原则表明,宽大不能宽到没有边际,没有约束,也不能对一切行为不顾实际情况一味地加以惩罚。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在严惩之中体现宽大,又要在宽大之中加以严惩。“宽”不是绝对的大到无边,“严”也不是绝对的惩罚。适当轻罚犯罪分子,要考虑到其中可能也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从严处罚犯罪分子,也要考虑到其中可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两者要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打击犯罪活动。

情节犯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开放性,刑事政策会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情节犯的内涵本身也具有开放性,“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词语的内涵也是随着时代与社会变化而不断更新的。

三、情节犯司法适用的指导意义

当前,西方刑罚趋于缓和,对轻微犯罪实行轻刑化,对重罪犯人实行较长的监禁刑,做到了轻罪轻罚、重罪重惩。刑事政策不仅要指导刑事立法,而且还要指导刑事司法。

(一)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指导性

当前,刑事政策具有两极化的趋势,这一趋势也就决定了刑事司法中有重罚重者、轻戒轻者的情形,而情节犯应体现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轻刑化的方向,即“轻戒轻者”。[4](P1)在司法认定中,对情节犯的认定,要以权利为本位,以对刑罚权的使用加以限制为原则。公诉机关在对情节犯进行公诉时,判断、考察情节犯,应当体现刑事政策“轻戒轻者”的理念。刑事审判阶段也要体现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适用上的指导性作用。

(二)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适用上具有灵活性

这一灵活性特征体现在对“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上。我们都知道,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但法律又具有权威性。因此,司法机关要根据国家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与内涵对法律进行适当的解释与完善,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情节犯的模糊性特征需要司法人员对“情节严重”的内涵做出解释,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而应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进行解释。

(三)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适用上具有调节作用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相对来说是处于变化与发展状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刑事政策,也会影响司法人员对情节犯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情节恶劣”的内涵是不同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这表明,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取决于社会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刑事犯罪类型增多,而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中特有的犯罪类型,它强调犯罪成立的“量”的要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始终以刑事政策的精神为指导。情节犯是依附犯罪情节而存在的,犯罪情节的存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是质与量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量刑中要以刑事政策为指导,把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贯穿到对情节犯的认定之中,限制和缩小刑法调控社会矛盾的范围。

[1]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J].法学研究,1998(6).

[2]金泽刚.犯罪既遂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叶高峰,史卫忠.情节犯的反思及立法完善[J].法学评论,1997(2).

[4](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D914

A

1673-1395(2012)05-0041-02

2012-03-03

周煜(1981-),男,浙江建德人,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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