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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价值导向的科学家责任问题研究

2012-03-30周志娟

关键词:科学家责任科学

周志娟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 350108)

一、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与价值构成

作为表达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定关系,价值观念是讨论科学家行为模式的基础,也是思考科学家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之一。现在,社会大众包括一些科学家,呼吁科学家应该承担更多的伦理和道德责任,因为诸如环境破坏、生态恶化、核危机、克隆人、安乐死等科技异化现象,“罪魁祸首”似乎都是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但实际上,科学家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个体,其对社会的责任主要依据他们是否更好地实现了科技的价值,期望科学家成为克服科技负效应的“全能战士”,解决科技引起的所有问题,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有关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科技价值中立”论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纯粹客观的,本身不包含价值的成分,它只解决“实然问题”,科学家没有能力也不需要关注主观的价值判断等“应然问题”。韦伯也主张科学家“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因为经验科学只能告诉人们事实怎样、可能怎样,但绝不会教导人们做出“应当”怎样的价值选择。“科技价值负荷”论,认为科学本质上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从科研课题的选择及过程开展到科技奖励,都受到社会价值体系的影响,从来就没有脱离价值约束的“纯粹自主”的科学。当前“科技价值负荷”论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科技价值的存在,不是要求人们现在做了什么,而是应该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科学家在进行价值决策时,不仅需要关注科学研究本身,更要关注科学成果的应用是否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造成危害。科学技术的价值系统包括事实价值和工具价值两大要素,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1)事实价值,即“求真”和“臻美”。科学是一种由各类事实材料和概念判断构成的知识体系,其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观念上的财富”。事实价值是科学技术的基础性价值,是科技系统存在和演化的基石,失去了事实价值的科学就是伪科学。比如,现在不断涌现的学术越轨行为,就是偏离或舍弃了科学技术的事实价值。科学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求真、客观与人文关怀的科学精神、怀疑与创新的科学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方法,是人们尊重科学、热爱科学的精神基础。

(2)工具价值,即“为善”。工具价值是科学技术的功能性价值,丧失了工具价值的科学只能是科学家的“自娱自乐”,难以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革命性力量。工具价值的核心在于通过科学发展来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早在近代科学革命以前,培根就呼吁“知识就是力量”,认为科学知识应当在工业实践中产生效果以改善生活条件。在科技已成为社会建制并迅猛发展的今天,科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大系统的各种支持,科学家需要与社会融为一体,更多地考虑如何与“科学界”之外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子系统有效互动。

(3)事实价值和工具价值是辩证统一的。追求真知、为人类造福,都是科学创造活动追求的目标,二者相互联系,构成了科学价值系统的“两翼”。事实价值是工具价值的前提,左右着工具价值的程度,离开了真知而单纯追求实用,难免偏离正确的轨道;工具价值是事实价值的目的,决定了事实价值的意义,离开为人类谋利而一味去完备知识事实体系,势必丧失科学的意义。

二、科学家责任问题的兴起与演进

科学家责任问题是科学与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在科学的社会影响加大,科学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互动增强情况下,由活跃在科研第一线的科学家提出来的。人们对科学家责任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早期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到后期的如何承担责任;从最早将责任限于学术界范围,到后来将责任扩大社会范围。

在近代自然科学早期,科学活动局限在一些科学的业余爱好者中,资助科学研究的也是少数富有或有闲阶层。科学研究相对封闭,人们很少考虑科学的社会功能,也很少将社会问题与科学联系在一起,即使有人考虑这个问题,也认为科学的功能便是造福人类而无其他。对科学家责任的讨论仅仅限于知识创造,未涉及科学的社会后果。20世纪初,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上的广泛应用,社会环境不仅影响科学的发展模式,而且科学成果的应用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20世纪30年代,贝尔纳、李约瑟、C·P·斯诺等率先提出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认为科学家不应该躲在象牙塔中而应该为大众服务、为大众理解。科学家有责任用科学为人类造福,以科学教育大众。1945年,原子弹在日本的引爆震惊了全世界,许多科学家开始对研究者无限制地追求真理的权利提出了批评和怀疑。

“二战”后,科学与政治、军事、产业之间有了更紧密的联系,科学家深刻认识到他们的研究工作并不终止于实验室,从而开始关注科学与外部社会的关系。爱因斯坦、波尔、西拉德、鲍林等为代表的科学家们大力呼吁、积极活动以使科学研究的结果应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战争。他们认为,“致力于民众教育,让他们广泛地了解科学空前发展所的危险和潜在可能性,是所有国家的科学家的责任”。1955年,由许多世界著名科学家发起和参与的三个科学家宣言相继发表:4月12日,18位联邦德国的原子物理学家联名发表了《哥廷根宣言》,反对德国使用原子武器装备;7月9日,罗素和爱因斯坦等10位科学家联名发布了《罗素—爱因斯坦宣言》;7月15日,玻恩、海森堡和居里夫人等52位诺贝尔奖得主在德国的博登湖畔联名发表了《迈瑙宣言》,警告使用氢弹的核战争将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灾难。这三个宣言直接促成了1957年7月帕格沃什(Pugwash)运动的开始。人们意识到,随着科学社会功能的日益增大,“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也就越来越大了。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女海洋学家N·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描绘了人类广泛使用杀虫剂一系列负效应问题,揭示了由于缺乏预测和评估环节,科技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这使得对科学家责任的探讨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高新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蓬勃发展,但科技活动的后果也越来越难以预测,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元和复杂。与以往仅仅关注科学应用后的后果不同,科学家们从技术发生之初或之前就开始反思研究的社会价值,这反映了科学家们比以往在更大程度上意识到了自己的社会使命,也比以往更多地参与了社会的发展。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中就规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做出判断时应该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9年6月的世界科学大会上也明确提出,科学要为和平与发展服务,科学家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伦理和社会责任。科学家责任问题的演化,不仅表明科学技术与现代生活的联系愈来愈密切,也充分反映了科学共同体对科技的负面影响以及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全新认识。

三、面向科技价值的科学家责任内涵

“责任”是指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责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个体/群体达到其所处的某种社会角色期望所要求做并力争做好的事,即强制性责任,如家庭责任、岗位责任;二是任何个体/群体在达到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期望之外,还应做好力所能及的有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事,即倡导性责任,如生态责任。Jonas认为,科学家责任问题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规范层次(科学界运行的行为准则)、个体层次(科学家所表现出的负责任的行为)和环境层次(社会制度和机制对科学家行为的约束),应该通过教育和训练使科学家学会遵守“科学的伦理准则和责任”。科学家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强制性责任表现为社会对科学家的角色期望,而随着科学对社会的影响不断扩大,并引致了包括核战争、生态恶化、医学伦理等新问题,应该更多地重视科学家的倡导性责任。

当然,科学家的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尽管科学家具有比一般人更多的专业知识,他们有责任预测、警示和防范对科学的不正当使用。从科技的价值规范来看,科学家负有学术创新和推进社会发展的双重责任:一是从真理价值来看,科学家要有崇高的科学责任(强制性责任),要致力于创造可信的、并不受外界干扰的科学知识。二是从工具价值来看,科学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倡导性责任),要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出发,监督、质询和评估社会机构对科技的运用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在实践中,需要实现科学家的双重责任(科学责任和社会责任)与科技的双核价值(事实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匹配。爱因斯坦提倡科学家应比普通人对社会进步有“更多的责任”,他认为科学家“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本身,应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

根据与科技价值的不同对应关系,可以归纳出四类科学家责任:

(1)科技创新责任:扩展科技知识系统。这一责任作为科学家的主要责任,是由科学的事实价值决定的,体现了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它要求科学家不断探索、发现和创建前人未有的认识成果,突破和革新传统知识与技术,创造和发明新的理论和方法。科学家首先应该坚持”科学家的道德义务是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经济和政治压力下,都为丰富真正的知识做出贡献,并以此来减少对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界的愚昧、偏见和迷信”。科学家在科研上不思进取,或者学术不端行为,都是对科技创新责任的违背。

(2)科技普及责任: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科学家不仅要促进科学与教育文化的整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使其了解科技的创造性和破坏性,积极培养青年一代的后备科技人才,通过传授科学知识和方法、树立科学精神与观念,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提升创新能力。受传统的科技评价导向影响,科技普及责任在实践中常常被科学家们所忽视。

(3)科技经济责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促进经济发展。科学家需要加强推广和应用科技创新成果,通过科技创新驱动社会发展,向社会展示科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和潜在功效。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驱动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科学家应该直接参与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科技创业、参与产学研合作、指导企业技术革新等,都是科学家履行科技经济责任的内容。

(4)科技评价责任:监督科学成果的社会应用,思考、预测和评估科技知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科学家比普通人了解更多的专业知识,能更清楚地认识科技进步可能带来的危害,所以应主动关注和提前预判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带来的危害(包括科技成果的滥用所导致的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必要时还要积极参与或影响政府的决策。

四、结语

努力实现科技的完整价值,是科学家思考和履行其责任的核心取向。一是与科技的事实价值相对应。科学家应尽一切可能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率,并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二是与科技的工具价值相对应。科学家应尽一切可能促进科学的合理应用,推动社会与自然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并就科技进步可能导致的负面性后果进行预判,提供解决办法。未来社会的发展,仍然需要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科学家责任对于科学系统和社会系统的进化都至关重要。

[1] 曹南燕.科学家与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哲学研究,2000(1):45-51.

[2] 胡启恒.科学的责任伦理与道德[N].科技日报,2002-06-03.

[3] 杨小华.科学家社会责任之缺失探因[J].兰州学刊,2006,155(8):173-176.

[4]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蓝公武,译.北京:三联书店,1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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