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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维权性集体行动研究述评

2012-03-19

关键词:集体行动抗争维权

张 骎

(1.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2.北京师范大学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利益分配格局变化,以维护群体或个体权益为目的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显著增加。“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从1993年到2009年,全国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每年的8 709宗增加到9万宗,涉及人数也从70万增加到300多万人”[1]36。维权性集体行动已成为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学术研究的统一与含义的明确,本文把众多的集体维权话语用“维权性集体行动”概念来统摄,以专指人们为维护群体或个体权益而共同进行的带有不同程度自发性与动员性的集体抗争行为。以下,依托于抗争政治与社会运动的有关理论,从研究主题、研究路径、解释模式等方面就近年来国内维权性集体行动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做概括的介绍与评价。

一、研究主题

作为国内维权性集体行动研究来讲,其研究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行动的发生。这是国内学者谈论最多的问题。于建嵘认为,经济利益并不是那些农民利益代言人所看重的,为“讨个说法”以维护“面子”而组织集体行动的现象更为突出[2]。后来,他认为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当代农民维权抗争的经验事实,于是他又提出“压迫性反应”的解释框架,即当集团还没有形成较明确组织形态时,集体行动的真正动力不是来自集团内部的奖罚分明,而更主要的来自集团外部的压力[3]。与于建嵘强调“讨说法”和“维护面子”相似,应星认为人们为了出“气”而再生产集体行动[4],郭景萍则把“情感”看作是影响集体行动发生的重要变量[5]。徐晓军等以鄂东某村艾滋病人的集体行动为例,提出政府信任的部分削弱、利益认同和身份认同的叠加以及精英的动员,三者合力促使了农民集体行动的成功[6]。游正林认为,集体上访、静坐的根源在于共同的遭遇、共同的命运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集体不公正感,而丰富的地缘与业缘社会网络、闲暇的时间、政府与职工之间和平共处的政治机会等具体因素促使了集体行动的发生[7]。

第二,动员结构。于建嵘在衡阳的调查中发现,农民维权活动最初的组织化表现为这些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明确的宗旨,成员之间有一定的分工、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随着较为稳定的信息交流网络的建立以及政府的不断打压,减负组织逐渐扩大为全县性的抗争网络,并最终以筹建农会作为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目标[8]。基于衡阳的个案,于建嵘的分析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以衡阳的结论来推论全国的话,他的概括就过于理想化了。应星认为于建嵘“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中国社会现在几乎完全不具备社会运动职业化、组织化的制度环境[9]。童志峰突出了NGO在怒江反坝运动中的作用,推动中国自然保育运动的动力在于环保NGO之间以及环保NGO与媒体和公众之间的独特关系结构及其动员[10]。石发勇在对一个街区环保运动的个案研究中分析了维权积极分子所利用的横向邻里关系网络和通过“公关”形成的与官员、媒介建立的垂直性网络是如何动员居民参与维权性集体行动并帮助行动者赢得胜利的[11]。曾鹏也发现,小区业主的社会网络对集体行动的生发、形态以及绩效都产生了显著性影响,通过对不同网络特性的两个小区集体行动的比较,他的结论是融合性社区网络有利于社会怨恨通过集体行动及时有效适度地加以释放[12]。这些研究表明,在中国,相对于对集体行动组织培育与发展的争论,社会关系网络确是一种进行有效动员的力量。

第三,抗争策略。石发勇在肯定关系网络在市民维权中作用的同时,也分析了维权行动者怎样利用法律和关系网络这两大策略武器,即在地方当权者不违法的情况下,抗争者通过公关来解决,当他们面临违法的时候,就靠法律来解决[11]。李怀在一起出租车司机维权性集体行动中,分析了行动者在弱组织情况下利用“硬强制动员”(强迫威胁和暴力惩罚)与“软强制动员”(地缘关系网络和业缘关系网络)促使集体行动发生的内部动员策略。这两种强制动员方式使得组织化、制度化程度低的集体行动避免了“搭便车”现象[13]。张磊在对北京市几个小区业主维权事件的考察中认为“理性维权”是制胜的“法宝”,维权的策略包括通过上访手段给下级政府造成压力、利用政府部门内部的相互监督寻求问题解决、造成事件和新闻效应、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等等[14]。

第四,政治机会结构。政治机会是有利于或不利于社会运动的外部政治环境条件的统称。刘能认为,“政治机会结构是解释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之发生的最有力的一个自变量,因为它代表了促进或阻碍社会运动或集体行动的动员努力的几乎所有外部政治环境因素”[15]。陈映芳在对都市运动中产阶层的研究中提到,国家与城市间利益的分化和立场的差异对于都市运动的行动者而言有时意味着某种政治机会,而城市党政系统的权力结构及其控制力往往构成了中产阶层都市运动最重要的制约因素[16]。刘燕舞在分析豫东曹村农民集体行动的个案中发现,只有机会结构作用于利益事件,利益事件作用于农民的集体行动意愿时,机会结构变量才有可能对农民的集体行动产生传递性的间接作用[17]。以上可以看出,国内对政治机会结构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它对维权行动的影响,而维权行动对创造政治机会结构的议题则鲜有人提及。

除了以上几方面外,国内学界对其他一些因素,如抗争手法、时间、空间、话语、符号性行为等因素在集体行动中影响的研究还较少,有的也只是规范的探讨,还需要更多经验性的证明。

二、研究路径

维权性集体行动属于抗争政治研究的范畴,按照蒂利等人的想法,抗争政治理论是要试图发现和分析不同类的抗争现象中所共同起作用的机制,以及描述和解释由于机制的不同发生顺序所形成的特别行动或事件的过程[18]。抗争政治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脱胎于社会运动的理论成果,蒂利等人的抱负是想打破政治过程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建立一种新的、更具包容性与解释力的分析范式。如果从抗争政治和社会运动的有关理论观之,国内关于维权性集体行动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路径,即结构主义、理性主义、文化主义和过程主义。

结构主义路径是要找出维权现象背后的一些结构性因素,如经济结构、政治机会、抗争组织等。这些结构性因素对维权行动的发生、动员、策略等具有重要的影响,与抗争行动有着直接的线性关系。于建嵘认为,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政府行为失范而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失衡是农村社会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而组织性对抗中的农民利益“代言人”是群体性事件中最为中坚的力量[2]。张静把基层权威与社会利益关联上的分离视为基层低度稳定的结构原因,但更多的社会建制仍将权力分配给基层政权,这就延续了基层权威与社会利益的分离结构,并导致它与社会力量处于严重的不平衡中[19]。以上分析突出了农村社会维权性集体行动发生的制度性因素与维权行动者的作用。就城市社会而言,朱健刚指出,上海邻里中的市民团体和居民运动推动了邻里公共空间的生产,依赖和自治的双重特征使得它们的底层抗争在被国家权力所吸纳的同时又促进了地方权力话语和实践的改变,这些组织和行动所形成的网络和规范为民主化转型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20]。朱健刚研究的意义在于分析了城市社区维权性集体行动的结构性特点,同时又把市民团体和邻里运动与市民社会、民主化相联系来考察,这就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方向。

持理性主义路径的研究者认为,维权行动者是理性的,在既有的资源与条件下,维权行动主要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计算,而事件的分析主要关注行动者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刘燕舞在分析豫东曹村农民对村级组织因土地纠纷而发动的农民集体行动时认为,利益诉求是产生农民集体行动的核心原因,利益诉求有效地激发了农民集体行动的强烈意愿,是产生农民怨恨情感的前提条件[21]。李利群等以温州D村定销户事件为例分析认为,定销户和农户之间的寻租护租博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理性选择,但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完全非理性的,基层管理者以政治交易条件平衡寻租护租集团的利益,实现了政治支持最大化,定销户、农户、基层管理者共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强度和方向[22]。李琼在发生于S县的一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中假设参与者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拥有完全的信息,而“各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博弈的过程”[23]。理性主义的分析假设清晰,方法论明确,但同时也带有较强的形式化色彩,忽视了维权行动过程中的文化要素。

20世纪90年代,一些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学者对结构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路径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社会运动渗透着认同、意义建构、情感、抗争手法等文化和心理表征,这些要素对运动的过程有着深刻的影响,从而引致了社会运动研究的文化主义路径。国内对维权性集体行动文化面向的研究刚刚起步,有代表性的成果如应星从中国社会中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气场”的概念入手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所谓‘气场’指的是由未组织化的群众为了发泄不满,相互激荡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情感氛围”[4]。郭景萍提出了集体行动情感变化有可能呈现的逻辑规律,即集体情感程度与触犯人们利益需要的程度或触犯人们核心价值观的程度正相关,而与社会控制程度负相关[5]。佟新内在地引出了国企工人集体行动的策略性话题,即兼并式改革所具有的私有化性质激发了工人们的“主人”观念,加剧了他们对“共同体”和“家园”的留恋与集体认同,工人们可能借助过去时代的文化传统来为其群体利益的实现寻找合法性和可能性[24]。从国内的研究来看,研究者都致力于发掘中国历史文化中所特有的一些传统、人际关系及社会心理要素,这也印证了维权性集体行动研究的本土主义取向,并揭示了中西方维权行动具有差异的重要原因。

一些持文化主义路径的学者批评政治过程理论在结构上的偏见,而未能显现出与其名称相符的、互动的与过程的取向,因而才产生了蒂利、塔罗等注重事件机制和过程分析的抗争政治研究。由于受结构-过程理论影响较大,国内许多学者通过对事件的叙述分析而较早采用了过程主义的路径。例如,孙立平提出了“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这种策略把社会事实看作是动态的、流动的,它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并将过程看作是一种独立的解释变项或源泉[25]。应星等通过讲述西南一个水电站的移民集体上访的故事,展示了弱者是如何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生活困境建构为政府本身不得不面对的紧要问题,透过这种“问题化”的策略,农民与国家各自的行动策略和边界得以发现,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得以深化[26]。应星还通过对移民集体上访史的田野调查和文献收集,用“讲故事”的方式揭示出当国家与农民在土地下放、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后的新时期发生正面遭遇时,权力如何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实践中运作的过程[27]。过程主义路径注重维权行动的情境和过程,内容具体、生动形象,但缺点是不太符合常人的科学研究思路,文学化倾向较明显。

三、解释模式

国内学界把集体维权现象的抽象研究结果反映在对于伦理、法律、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强调上,从而对相关议题形成了一些具体的解释模式。

(一)伦理解释模式

沿着文化主义的研究路径,国内许多学者受斯科特生存伦理模式的启发并由此来解释国内的维权性集体行动。在应星看来,传统农民政治行动的基础的确是伦理而非利益或理性,但这种伦理并不一定都是生存伦理,而是中国文化中的“气”。“气”主要指中国人在蒙受冤屈、遭遇不公、陷入纠纷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是中国人不惜一切代价来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一种人格价值展现方式[28]。杨正喜用“生存理性”作为劳资博弈下群体维权抗争的解释,认为资方触犯农民工所认可的公正合法观念和生存底线的生存伦理是农民工维权抗争的底线,而上访、静坐等风险较小的非制度化集体维权抗争方式是农民工的最优选择[29]。于建嵘认为,工人的维权抗争是基于一种“政治伦理”[1]133,这种“政治伦理”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自于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如工人阶级是革命的主力军、执政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是国家的主人,等等。

(二)法律解释模式

较早的时候,李连江等在对中国农民抗争行动进行广泛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抗争”。“依法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权利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其特点是:农民在抵制“土政策”和干部的独断专制及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政策或法律[30]。作为对“依法抗争”的回应,于建嵘提出了“以法抗争”,并认为两者有着实质性不同。“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但“以法”是直接地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地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31]。不管是“依法抗争”还是“以法抗争”,这都反映出农民的行动是理性的,这种策略性的理性行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的压制而有利于维权行动的成功。

(三)社会心理解释模式

这种解释主要是考虑到了群体或个体的怨恨、剥夺感、态度、认同等社会心理因素对维权性集体行动的影响,并且多数的研究者也都采用了把微观的社会心理因素与宏观的社会政治结构条件相结合进行分析的策略。冯同庆发现,在中国企业改革中,工人相对于其他阶层获得的利益相对下降,但他们的社会行动在总体上却保持着自尊。工人的自尊使利益的实现有了调节的空间,其社会行动可以与社会之间相互协调[32]。刘能则系统地分析了导致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爆发的怨恨变量,当前“种类多样的怨恨正处于高度积累并且极容易爆发成为集体行动的临界水平”,怨恨指向的目标对象的类型的不同将导致权力机构采取不同的回应方式来作出反应,而不同的怨恨解释框架具有不同的动员潜能[15]。

(四)其他解释模式

在对以上模式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对话以及结合具体个案的基础上,国内学界也产生了一些其他解释框架。例如:吴毅提出了乡村中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即农民利益表达之难可能源于乡村中各种权力与利益的阻隔,基层乡村依然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编织关系网络,这极大地左右和影响了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方式[33];在塘镇个案的基础上,董海军概括了后税费时代的“依势博弈”,主要内容是行动者在场域中展开博弈,其策略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诉求者采取的策略主要体现在造势、借势、用势三个方面,面对诉求者的依势博弈,诉求对象的行动逻辑则是以势摆平,而作为调解者的政府则是中庸调势[34];李琼提出了“边界冲突”,其分析方法是以变动发展着的边界为理论视角,探究社会冲突发生的领域,搜索现有社会冲突理论所未凸现的冲突因素,为考察利益、权力和权利等社会冲突构成要素与社会冲突之关系提供合理性依据[35]。

四、结语

从国内维权性集体行动的特点来看,其偶发性较强,它主要关注地方权益,以基层政权为主要的诉求对象,而不带有挑战国家权威的政治色彩。它的组织结构是较为零散的、非正式的,带有某种程度的自发性。从类型来看,它主要包括精英主导的集体行动、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弱势群体的抗争等。这样的特点和类型使得国内学界更多地注重个案式的质性研究,而不是对理论假设进行验证的量化分析。个案研究显示出问题的复杂性与个别现象的诠释意义,注重过程-事件的描述而不拘泥于结构条件的单纯罗列,使得研究导向更具情境化与微观化。但这样的突出强调也有很大的缺陷,即缺乏研究成果的普遍意义。由于大多基于个案,个案的结论就很难推广,研究的情境、对象、预设等彼此互有差异,就很难在同一起点上形成理论上的争鸣和共识。这样的状况要求把加强维权性集体行动的量化研究作为当前研究的重点,通过深入的社会调查与大规模的样本分析,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范式,以形成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互补的局面。

就研究主题来说,尽管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还有广阔的研究空间。一方面,一些其他的行动要素,如空间、话语、抗议手法等赋与维权行动的意义需要进行关注。另一方面,围绕着一些主要的问题,如维权行动的结果及对行动者的影响、维权行动对政治与社会变迁的作用、媒体与维权行动之间的关系等也需要进行探讨。随着现实问题的愈发凸显以及资料的不断丰富,维权性集体行动的研究已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而为学界所接受和重视,这对于丰富“抗争政治研究的实验室”[36],推动政府改革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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