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网络监督——兼论对“网络监督”的监督
2012-03-19徐祖迎
徐祖迎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使用成本不断降低,一种全新的民主政治——网络监督正在向我们走来,网络监督的正面功能已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与人民网网民在线交流时说:“平时我上网,一是想看一看国内外新闻,二是想从网上了解网民朋友们关心些什么问题、有些什么看法,三是希望从网上了解网民朋友们对党和国家工作有些什么意见和建议。”①参见人民网·强国论坛[EB/OL].http://bbs1.people.com.cn/post Detail.do?view=1&id=86765767&bid=1.2008-06-20.这里网民对党和政府的批评和建议,实质上就是一种网络监督。
一、网络监督的定位
现代社会,网络已经走进人们的生活,成为人们进行意见表达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平台,网络监督无所不在,俨然是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网络舆论充当了社会预警的监测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社会舆论的添加剂,它可以让真相重见天日,也可以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网络监督是不是万能的?它和传统媒体的监督是什么样的关系?这都依赖于对网络监督的科学定位。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价值的基本理念,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群众负责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明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权力和责任必须一目了然。官员的‘明确责任’原则必须发挥作用”[1],因为如果“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任的时候,就等于零”[2],而政府职能部门功能的分化以及专业主义的兴起,又加大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说当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能够正确地履行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人民民主监督的实质所在。
人民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内容,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谈话中,就提出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是破解“王朝兴亡周期律”的根本利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进行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目前,我国的人民民主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庞大、复杂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社会结构是一种总体性社会,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人民民主监督主要体现为政治监督和行政监督。虽然宪法为社会监督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但由于在总体性体制中,个人和社会对国家的这种高度依附关系,社会监督呈现一种虚化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由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的过渡,这是社会监督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宏观背景因素,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
网络监督的出现是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态,仍然是一种附加式的监督方式,但网络监督的效果正日益凸显。据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在2011年1月19日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手机网民增至3.703亿人。数量庞大的网民队伍不仅丰富了网络监督的主体,同时也培养了大量市民记者,这种原子式的监督正在不断丰富我国社会监督的内涵。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和便捷性特点,网络监督使得在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中,人民民主监督的实现第一次成为可能,广大网民通过发帖、跟帖以及灌水、置顶等方式加快了全民反腐的步伐。
网络监督的兴起反映了人们占有信息方式的深刻变化。在网络时代之前,社会的支配方式主要体现为一种“全景监狱”式的控制,由于资讯不发达,公民个体对政府的监督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落到实处,少数精英由于拥有和控制大量的资讯及其传播方式,往往充当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中介。这种监督方式使得人民长期直接监督的成本极为高昂,由于受到科技条件的限制,这种监督方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也留下了一定的监督盲点。网络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种缺陷,在网络社会,管理者和公民之间的信息占有和分配实现了相对的平衡,网络监督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督盲点,提升监督效果。但是,无论网络监督的效果如何明显,它也只是一种“异体问责”,仅仅是对“同体问责”的丰富和发展。无疑,网络监督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监督方式,它隶属并受制于社会监督的方式,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网络监督的基本定位。
《人民论坛》杂志社曾经于2010年4月做过关于当代中国官员的“网络恐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70%的受调查者认为,当代中国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60%的受调查者表示担心工作疏漏等不良现象被曝光,影响前途。”[3]这说明网络正以一种无形的力量给政府官员带来了某种压力,也对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从2008年起,网络监督得到了人们的持续关注,被监督和问责者受到查处的速度越来越快,力度也越来越大。从“天价烟”、“死角角”、“日记门”和“风水门”等网络名词可以看出,网络的监督效果十分明显。
二、对“网络监督”的监督
毋庸置疑,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面对网络监督过程中经常存在的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等非理性行为,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监督”的监督和引导,传统媒体由于具有新闻采访权以及较为明显的“把关人”功能,要主动承担起监督“网络监督”的重责。
网络监督的蓬勃发展大有取代传统媒体监督的趋势,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虽然近年来我国传统媒体出现了“监督缺失症”,这给网络媒体监督的异军突起提供了契机,但传统媒体的监督仍然是我国舆论监督的主体,它在对“网络监督”的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阶段,传统媒体仍然是网络议程设置的主体。“议程设置”是大众传媒所具有的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大众传媒通过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制造各种“议题”,影响着受众的认识及价值判断。由于网络没有独立采访权,许多新闻报道大都来源于传统媒体,有学者对2009年全国网络热点问题的首发媒体进行了统计,发现虽然网络媒体已经成长为中国社会议程设置的重要主体,其议程设置的比例占到了总体的1/3,但大众媒体依然是网民议程设置的绝对主体,它占到了全部议程设置的2/3,全年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首发主体即传统大众与网民的比例是2∶1[4]。
传统媒体是网络媒体的引导者。网络监督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等非理性行为,传统媒体可以引导网络媒体走向理性。传统媒体具有重要的“把关人”功能,其“把关”行为是根据一定的立场和原则对信息进行选择加工的过程。“把关人”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Kurt Lewin)率先提出来的,卢因指出:“信息总是沿着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流动,在那里,或是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是根据‘把关人’的个人意见,对信息或者商品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或继续在渠道里流动做出决定。”[5]“把关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媒介组织,“把关”的过程就是信息的选择和过滤的过程,一般来说,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传统媒体所有的信息都要经过严格的把关,在新闻信息的提供、采集、写作、编辑和报道的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把关人”,其中,编辑对新闻信息的取舍是最重要的。而网络媒体的“把关”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肢解和分散,这里充满着喧嚣和非理性,网络的“把关”功能虽然存在,但受到了削弱。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新闻变化是一个丰富的新闻信息源,是一个没有守门员的自由信息时代。”[6]因此,传统媒体更应该恪守专业主义精神,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对报道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选择和过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媒体的偏见。也正是传统媒体的专业主义精神,使得“独立新闻媒体将共和国的阴暗角落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在各种观点中寻求真知,并保障人们能够获得真实的信息”[7]。传统媒体推进了网络媒体监督的深度。在网络社会,网民的匿名性以及非理性等特点,使其“把关人”功能大为削弱,在对涉案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会掺杂着各种谣言和暴力,因此大大降低了网络的可信度。传统媒体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议题的演化、强化和分化,同时,传统媒体的不断采访又为网络媒体提供了新的信息资源,造成螺旋式网络舆论的产生。
在网络社会,任何鼓吹传统媒体监督功能的神话都是不公正的,同样,将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无限放大也是不理智的,只有发挥传统媒体对“网络监督”的监督,才能破除目前网络监督中的困境,推动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监督的界限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监督方式,其效果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赞誉。然而,网络监督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网络暴力、网络谣言、非理性和侵权行为等,这并不是我们需要的网络监督。我们所需要的网络监督是一种既能达到监督目的,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监督方式,因此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应该成为网络监督的界限。
曾经喧嚣一时的王菲诉大旗网等三家网站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把网络监督的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监督的界限的深刻思考。事情始于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王菲的妻子,作者注)自杀,引发了这场轰轰烈烈的网络闹剧。2008年1月11日,“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始发帖讨论姜岩的死因。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了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姜岩及其丈夫王菲的真实姓名和大量照片。此后,网友开始发帖跟帖,认为王菲的“婚外恋”是导致姜岩死亡的根本原因。个别网民甚至到王菲家中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还”等标语,甚至王菲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学历编号、联系电话、照片、博客等资料都被网友公布在网上。有网友开始拨打这些电话,并对王菲及其父母进行谩骂和恐吓。王菲及其父母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极大干扰。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大旗网等三家网站诉诸法院,结果法院判定,“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等侵权行为成立。该案件是网络监督方面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虽然许多网民由于其分散性特征而没有被追究责任,但是这次审判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仍然十分清晰,即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就给网络监督划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
网络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民主的实质就是多数人的统治,但是民主也会带来诸如“多数人的暴力”等现实问题,在民主原则之下,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就尤为重要。因此,如何防止和避免一部分人以民主之名来行使“多数人的暴力”侵害少数人的权利,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和政治宽容度高低的重要标志。坚持多数民主原则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已经成为政治学的基本常识。特别是在网络社会,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非理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出现多数人的暴力。在网络空间里,每一个网民都是这一虚拟空间的“统治者”,并任意地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在群体极化的作用下,网民更容易经历从“集体磨合”到“集体兴奋”乃至“社会感染”的循环反应过程。这主要表现为大量网民在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对失德和违法官员进行道德审判,网络舆论往往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特别容易出现“多数人的暴政”,这主要是由于网民现实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在互联网中投射的结果。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对政府官员有着较高的道德要求,政府官员因此承担着更高的道德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追求私利、损害民众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普通民众的不满和怨恨。当民众在网络上发现社会不公,特别是涉权、涉富和涉腐这样的敏感话题时,这种社会不公平的共同经验就会触动他们“正义的神经”,促使他们在网络上由最初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这种对政府官员过高的道德期望和政府官员的实际道德表现之间的巨大落差,增加了民众的失落感。因此,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经常充斥着网民对政府官员不加分辨的集体讨伐,在监督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谩骂和侮辱等非理性声音,有时候这种非理性的网上行为会延伸到网下,对监督对象进行恐吓和骚扰,严重地危害了当事人的权利。诚然,政府官员作为监督的对象,其权利和隐私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也是有限度的,其宪政权利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不是建造了浩瀚无比的宏伟建筑,也不是科技成果的发明,而是实现了对权力的驯服以及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并不能以目的的正当性作为承认手段非法性的借口。网络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国家政治生活的良序进行,而权利的尊重保护则是对网络监督的边界约束。
[1] C·E·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63.
[2] 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0-191.
[3] 刘旭涛,周晓燕.多少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J].人民论坛,2010(13).
[4] 喻国明.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特征及统计分析[J].人民论坛,2010(4).
[5] 丹尼斯·麦奎尔,斯文·温德尔.大众传播模式论[M].朱建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148.
[6] 殷俊,孟育耀.人肉搜索与“把关人”理论的调适[J].国际新闻界,2010(2).
[7] Barbie Zelizer,Stuart Allan.Journalism after september 11[M].London/New York:Routledge,20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