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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①:康德的理解

2012-03-19王福玲

关键词:康德感性意志

王福玲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敬重”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章中分析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第三条原理②在康德文本中并没有关于第一条原理的明确表述,但学界一般都认为它就是“善良意志”的法则,即你的行动的准则要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条原理是:“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是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因而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的现实性,而仅仅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1]407时引入的一个概念。康德似乎预料到敬重这一概念的复杂性,在此特意添加了一个关于敬重的注释。本文试图通过对敬重概念以及敬重作为动机的运行机制的分析,将敬重展现为一种积极的、提升人性的道德情感③Dennis Klimchuk认为,敬重在康德道德哲学中表现出三种不同的道德层次:一是隐含在“人性公式”中的敬重,二是《实践理性批判》中在讨论道德法则时表现出来的对法则和人格性的敬重,三是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自我珍重和敬重他人的义务。参见Dennis Klimchuk:Three accounts of respect for persons in Kant’s ethics.Kantian Review,2004年第8卷第1期,第38-61页。本文将只讨论第二个层次上的敬重。。

一、敬重概念的内涵

康德将情感分为两类,一类被他称之为病理学上的情感,这种情感的起源是人的感性偏好,所以被视为被动的情感;另一类则因其起源于纯粹实践理性,被视为主动的情感,这就是敬重。尽管敬重与其他情感一样被视为现象界的情感,但它却是唯一一种有别于其他所有情感的情感。这种区别和联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敬重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自己造成的情感”[1]408,而其他被归于爱好或恐惧的情感则是“通过影响而接受的情感”[1]408。人,由于感性存在者的本性,不可避免地会追求爱好的对象或避免恐惧的对象。这种爱好或恐惧的情感是在受外界客体的刺激后产生的一种被动的情感,而敬重则是一种主动的情感。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因其理性,可以摆脱一切感性爱好的影响,直接认定“可以作为我的法则的东西”[1]408,这个东西就是义务,就是实践法则。康德说:“我直接认做对我是法则的东西,我亦以敬重认识之,敬重仅仅意味着我的意志无须对我的感官的其他影响的中介就服从一个法则的意识。”[1]408义务或实践法则通过对爱好、恐惧的摆脱,产生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优越于感性冲动的表象。当主体将它毫不犹豫地直接认作法则的时候,这种认定就是敬重。敬重,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本身属于现象界,但其根源却在纯粹实践理性中,因此是理性自己造成的、主动的情感。

其次,敬重虽然与爱好或恐惧截然有别,但又有某种类似之处。“敬重的对象仅仅是法则,而且是我们加诸我们本身、就自身而言必然的法则。作为法则,我们服从它,而不征求自爱的意见;作为我们自己加诸我们的,它却是我们的意志的一个结果,并且在第一方面与恐惧有类似性,在第二方面与偏好有类似性”[1]408。敬重的对象只能是法则,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物从来都不能唤起敬重。只有那根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才能激起我的敬重。道德律(法则)既是德性行为客观上的规定根据,同时也是其“主观上的规定根据,即动机,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有影响,并产生一种对法则影响意志有促进作用的情感”[1]103这种情感就是敬重。它不是先于道德法则存在的,而是法则通过对爱好的摒弃,直接规定意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的一种情感,因此是理性自发产生的情感,这种自发性就与爱好有某种类似之处。

最后,通过与爱好和恐惧的比较,康德将敬重定义为:“意志直接为法则所规定以及对此的意识就叫做敬重,以至于敬重被视为法则对主体的结果,而不被视为法则的原因。”[1]408在此,康德提到敬重的两层含义,一是“意志直接为法则所规定”,二是“对此的意识”,一个是规定,一个是意识。从逻辑上讲,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是不应该并列在一起的,因为这将不可避免地让人产生疑问,即敬重究竟是一种“规定”活动,还是一种意识?事实上,在实践领域中,意识与对象是统一的,法则对意识的直接规定也就是对这种规定活动的意识。既然敬重是对法则规定意志的意识,那么敬重就是法则对意志直接加以规定所产生出来的结果,而不是法则的原因。或者说,法则对意志的直接规定,这是在本体界发生的,其原因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而在现象界,这种规定还需要借助一个感性动机——敬重。

二、敬重与行为动机

康德说:“行动的一切德性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律直接规定意志……既然动机被理解为存在者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而这存在者的理性并非由于他的天性就已经必然是符合客观法则的,那么由此首先将推出: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2]98在康德看来,人作为一个双重存在者,同时兼有感性存在者和理性存在者的属性。作为感性存在者,他行动的意志必然会受到爱好和感性冲动的刺激;但作为理性存在者,他的意志可以摆脱这种影响,并直接被道德法则所规定。因此,人的意志也就兼有不纯粹和纯粹这两种属性。上帝的意志是纯粹的、神圣的,在它那里也就不存在行为有无德性价值的问题,因其意志欲实现的和道德律所要求的是完全吻合的,无所谓“规定”。对于动物来说,其意志又完全受感性欲望的刺激,只有动物的任意,根本谈不上“规定”,道德价值的问题更无从谈起。只有在人这样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意志作为一种将自己实现出来的能力,既可能受感性刺激的影响,也可能受道德律的规定。当意志受感性刺激影响时,所表现出来的是不纯粹的意志,类似于动物身上的任意;当被道德律所规定时,表现出来的是纯粹的意志,这是人的神性的体现,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所在。

意志是按照法则的表象去行动的能力。人的不纯粹的意志要想将这种能力实现出来,产生道德的行为,就还需要一个感性的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成为准则。如果感性冲动和偏好充当了这种动机,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其行为可能符合道德律,但却不能确保它具有道德性。要想保证这种动机必然地符合道德法则,我们显然不能从道德之外的地方来寻找这种动机的来源,否则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伪善。于是,道德律便自身充当了这种动机。所以康德说,人的意志的动机只能是道德律。然而,在康德看来,道德律自身何以能够充当一种动机的那个根据,如同自由意志如何可能的问题一样是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我们需要且能够指出的只是它作为这样一种动机在内心中所起的作用,而这种作用也正是通过连接本体界与现象界的敬重这种道德情感得以展示的。于是,康德将“敬重”作为道德律充当动机所采取的形式,因为它既是一种属于现象界的感性情感,同时又有着本体界的道德属性。对于一个德性行为,我们无法认识其意志的客观上的规定根据(动因)——法则,这属于物自身,不是我们认识的对象,但我们可以认识到其意志的主观上的规定根据(动机)——敬重①在康德文本中动机与动因的区分不是很明确,一般来说,动因是意志的客观规定根据,属于本体界,动机是意志的主观上的规定根据,属于现象界。但康德在行文中也并没有严格区分二者,经常混用。。敬重既然是对法则规定意志的意识,那它就是理性存在者可以通过理性认知先天认识到的。康德说:“敬重是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对于功德我们都无法拒绝给予的一种赞许;我们顶多可以在表面上不流露出这一点,但我们却不能防止在心里面感觉到它。”[2]106

敬重作为动机的运作机制是通过对爱好的拒斥体现出来的。具体来说,就是中止自矜、消除自大。人,作为感性世界的一员,同样拥有动物本能,按照其自然本性,他的意志会受到爱好和感性冲动的影响。德性法则对意志的直接规定就要求意志摆脱所有其他由感官而来的情感对意志的影响,甚至在爱好或冲动有可能违背这法则时中止这些爱好。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有损于我的自爱的价值”[1]408,带来一种对建立在情感上的一切爱好和感性冲动的否定的情感。因此,从现象界来看,道德律作为动机,它的作用首先是否定性的,甚至不可避免的会是一种痛苦的情感,因为它损害着我们的一切爱好。这种否定性的情感在康德看来有两个层次,一是中止自矜,二是消除自大。所谓自矜,在康德看来就是爱己,“自爱的,即对自己本身超出一切之上地关爱的自私”[2]100。道德律对此只是中止,将其限制在合乎德性法则的范围内,使之成为“有理性的自爱”。消除自大则是在更深层次上的一种否定。自大是“对自己本身感到称意的自私”[2]100,即基于感性之上对自我尊重的过分要求,对自己作为感性存在者,行动出于本能这种现状的称心如意,甚至还力图将这种偏好当作一条立法性的实践原则。这就对道德律的立法地位提出了挑战,或者至少是一种侵蚀。道德法则对此是决不姑息的,所以必将消除自大。

意志在摆脱了一切爱好的影响后,剩下来能够规定它的便只有法则了。道德律是德性行为意志的客观上的规定根据,同时也是其主观上的规定根据,敬重作为意志的主观动机无非就是道德律在现象界的表象。在康德看来,没有敬重,人性就会变为纯粹的动物性,人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根本。“人心中的法则迫使他不可避免地敬重他自己的本质。”[3]415敬重激励他努力去实现自己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的本质,这种激励就是一个提升的过程。在敬重这种道德情感的激发之下,人不断地向“神圣意志”这个道德上的理想迈进,逐渐实现自己的本质。可以说,敬重是完善人性的动机。

三、敬重是提升人性的道德情感

敬重是一种复杂的道德情感,它对感性冲动的拒斥和贬损很难说能带来任何愉快的情感。但当人通过理性认知,意识到自身作为道德本体存在者的崇高时,又会产生一种超然的愉悦。正是这种愉悦的情感激励着人超越有限,走向无限,实现人性的提升和完善。

(一)敬重与谦卑

道德律在中止自矜、消除自大的过程中随之带来一种谦卑,即当我们把德性法则与自己本性的感性偏好相比较时,就会意识到我们自身的渺小和有限性,因而感到谦卑。“人的道德价值与法则相比较的低能意识和情感就是谦卑(道德上的谦卑)。”[3]445它是一种否定所有其他由感官而来的情感的情感。“道德律客观地、直接地在理性判断中规定意志;但只有通过法则才能规定其原因性的自由却正在于,它把一切爱好、因而把个人的自尊都限制在对自身纯粹法则的遵守这一条件上。这一限制于是就对情感发生作用,并产生出能够出于道德律先天地认识到的不愉快的感觉。”[2]107这种否定性的作用产生自纯粹实践理性的影响。主体的那种以爱好作为根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来的价值由于与道德律不相一致而遭到贬损,“这种法则对情感的作用就只是使之谦卑”[2]108。这种谦卑感首先作为现象界那种否定性的情感被认识,但同时,谦卑也是我们对作为意志规定根据的德性法则的意识。它是“相对于法则的纯粹性才发生”[2]108,只有在人这种双重存在者身上才有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不纯粹性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正是这种对立让我们意识到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消除自大,产生敬重。对于神圣的意志来说,他不存在有限性,也就不存在有限与无限之间的落差,因此也就不会产生敬重。立足于有限的感性存在者,当我们将自身的有限性与法则的纯粹性相比较时就会意识到自身的渺小和脆弱,进而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情感。因此,康德说,我们在“与道德法则(其神圣性和严格性)的真诚而又精确的比较中,必然不可避免地得出真正的谦卑”[3]446。

道德律的作用可以说是双重的,它借助对这些感性动机的贬低彰显了自身的崇高和纯粹。当主体意识到法则的这种崇高性时就在“智性方面”,即出于理知认识,提升了对法则的尊重。由此,那种否定性情感“在纯粹实践理性的限制性根据方面就是肯定的”[2]102。也就是说,这种否定性作用的根据来源于本体界的纯粹实践理性——德性行为客观上的规定根据,就此而言,它是一种肯定性的情感。谦卑也因此而提升为敬重,可以说,谦卑是敬重的一种先行意识、先行状态。德性法则“就其是肯定的并且是规定根据而言,就为自己唤起敬重”[2■102。这种肯定性的情感还可以这样来理解,法则通过使自大谦卑化而削弱了各种爱好在它直接规定意志时的阻碍性影响,对一项活动阻力的减少也就是对这种活动本身的促进了。所以对道德律的敬重就成了一种肯定性的情感。诚如康德所说:“对于这种法则根本没有任何情感发生,而是在理性的判断看来由于克服了前进中的阻力,对障碍的消除就等于是对这原因性的一种肯定的促进了。”[2]103

由于谦卑是对其他情感的一种否定性作用的表现,因此,对情感的否定本身也是一种情感,这是“一个被爱好所刺激着的有理性的主体”[2]103的情感。然而,作为道德意识的作用,谦卑的根据则是肯定性的,它有着某种智性的原因——道德法则,由此也就赋予了这种情感以道德的含义,谦卑也就上升为积极的、肯定性的情感,即对法则的敬重,二者合起来就有了道德情感的称谓。事实上,否定性的谦卑和肯定性的敬重只不过是同一种情感的辩证表现而已。

(二)敬重与愉快

“关于意志自由地、却又与某种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而服从法则的意识,就是对法则的敬重。”[2]110对于一个被爱好所刺激着的有理性的主体来说,道德律必然表现为义务。它由于要排除一切出自爱好的规定根据而不可避免的带有强迫,来自这种强迫意识的情感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情感。它总会贬损我们自然本性中的自爱,从而产生一种痛苦的情感,所以当我们陷入这种情感时总是不情愿的。康德说:“这种情感作为对法则的服从,即作为命令(它对于受到感性刺激的主体宣告了强制),并不包含任何愉快,而是在这方面毋宁说于自身中包含了对行动的不愉快。”[2]110为了弥补内心中由谦卑带来的落差,我们甚至会试图在体现法则的榜样身上寻找瑕疵,或者力图通过证明道德法则的不可行性和虚幻性,来缓和自贬给我们带来的冲击。例如,当一个人发现自己不愿意遵守的道德律是一条根本就行不通的法则,或当他发现那个被人们所敬重的榜样竟也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缺点时,他就会产生一种自满、自我安慰,甚至让潜伏于心中的自大抬头。在康德看来,即使你的这种力图摆脱敬重所带来的冲击的努力,贬低道德律的意图,也从反面证明了道德律本身的崇高,证明了道德律对感性刺激的巨大的强制力。

“尽管如此,在这里面却毕竟又很难说有不愉快:以致当我们一旦摆脱了自大并允许那种敬重产生实践上的影响,我们又可以对这条法则的美妙庄严百看不厌,并且当灵魂看到这条神圣的法则超越于自己和自己那脆弱的天性之上的崇高性时,便会相信自己本身在这种程度上被提高了。”[2]106一旦我们摆脱自大,就会看到法则的崇高性是如何超越并压制我们脆弱的自然本性的,敬重就由此产生了实践性的影响,变成了一种积极的、肯定性的情感。这时,我们已经不再仅仅停留于那种谦卑的消极情感中,而是同时萌生出一种高山仰止的情感,一种对法则的崇高性的敬畏,这种情感激励我们不断地向法则靠拢。当我们意识到法则的这种强制根源于具有内在价值的纯粹实践理性,同时这种理性又内在于我们自身时,那种不愉快的情感就得到了升华。这是一种对作为本体存在的自我的肯定,伴随这种肯定的就是一种愉快的情感。

(三)敬重与尊严

尊严是构成某物能够作为目的自身的条件,因而是一种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康德说:“在目的王国中,一切东西要么有一种价格,要么有一种尊严。有一种价格的东西,某种别的东西可以作为等价物取而代之;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格、从而不容有等价物的东西,则具有一种尊严。……构成某物惟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的东西,则不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亦即一种价格,而且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亦即尊严。”[3]434“目的自身”就是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目的。理性存在者的本性——设定目的的能力,将自己凸显为目的自身,因而具有一种绝对的内在价值,尊严正是这种绝对价值的体现,是一种使人超越于其他物种的高贵性和特权①Robin S Dillon认为,尊严是一种最基本的、内在的、无与伦比的道德价值。在过去,人们想当然地认为人的道德状况也是有等级之别的,那些拥有较高道德地位的人享有更高的道德上的敬重。在现代哲学思想中,尊严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因此,人人平等地享有道德上的敬重。参见Robin S Dillon:Respect:a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Gruppendynamik und Organisationsberatung,2007年第38卷第2期,第201-212页。。

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主体,拥有了在目的王国中普遍立法的参与权,由此,他所服从的就不是一种外在的法,而是他作为道德实践理性主体为自己所立的法,是自律。“自律就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1]436人之所以崇高,之所以有尊严,并不单是因为他服从道德法则,更是因为这种法是他为自己所立的法,且正因此才去遵守,也就是理性存在者自立法自守法。因此,康德说:“人性的尊严正在于这种普遍立法的能力,尽管是以它同时服从这种立法为条件。”[1]440作为一个拥有不纯粹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当我们与道德法则的神圣性和崇高性进行比较时,我们将会意识到自身的有限性、不纯粹性,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真正的谦卑。但当我们同时把自己视为理知世界的一员、目的王国的立法者时,又意识到自己所服从的法正是自己作为道德实践理性主体所立的法,是一种内在的立法,这时便会作出对自身内在价值的最高评价,从而意识到自身拥有的尊严,这种尊严就唤起了人对自己的敬重。敬重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就是对人的尊严的认可,对人作为本体存在的肯定。

理性存在者作为道德实践理性的主体,拥有尊严,“借此,他迫使所有其他有理性的世间存在者敬重他”[1]435。人的尊严就在于其人格中的人性,在于他可以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在于意志自律,在于道德性。借此,他就有资格,有权利要求别人敬重自己。因此,人也就有义务使自己不失去这种被敬重的资格,即通过履行义务,不断摆脱身上的动物性,提升人性,进而拥有尊严,这是人对自己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说人有敬重自己的义务,而是说人有义务让自己不失其敬重的资格。正如康德所说:“如果说人有自重的义务,那么这种说法就是不正确的,而毋宁是必须说:人心中的法则迫使他不可避免地敬重他自己的本质,而这种情感(它是一种独特的情感)就是某些义务,亦即某些能够与自己本身的义务共存的行动的一个根据;而不是说:人有敬重自己的义务;因为人必须对内心的法则本身持有敬重,哪怕只是为了可以设想一种一般的义务。”[3]399义务表现为一种强制,而敬重是人不可避免的、先天具有的情感,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然会对作为本体的自我产生敬重,所以,人不可能有敬重自己的义务。

既然人性的尊严就在于人不能被任何人单纯作为手段来使用,而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作为目的来看待,由此,人就高于其他一切事物,具有绝对价值。所以,“就像他不能以任何价格出卖自己(这会与自我珍重的义务相抵触)一样,他也不能与他人作为人同样必要的自我珍重相悖而行动,也就是说,他有责任在实践上承认任何其他人的人性的尊严,因此,他肩负着一种与必然要向每个他人表示的敬重相关的义务”[3]462。对他人表示敬重,也就是对其尊严的认可。

康德说:“人有义务:努力脱离其本性的粗野,脱离动物性,越来越上升到人性。”[3]387人具有感性存在者和理性存在者的双重本性,而真正将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显著特征则是人的理性本性。因此,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我们就有义务摆脱身上的物性,凸显神性。黑格尔也说:“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低微的东西。它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人的高贵处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4]人性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真正的人性就在于不断超越自身有限性和物性,向着无限性和神性迈进,这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作为一个道德的本体存在者,我们能够通过理性的认知意识到内在于自身的“神性”;意识到神圣的道德律就是内在于我们自身的纯粹实践理性,就是自由意志;意识到自己所服从的正是自身那个属于理知世界的人格。这时,我们就会不可避免地对自己的本体存在产生敬重,并进而激发我们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去行动,人性也因此得到提升。在这一意义上,敬重就表现为一种提升人性的道德情感。

[1]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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