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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规范与自然主义认识论

2012-03-19喻郭飞

关键词:描述性工具理性主义者

喻郭飞

(云南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蒯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之后的认识论研究发生了重要的自然主义转向,而针对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批判也从未间断过,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传统认识论认为自然主义认识论仅仅是描述性的,自然主义者无法提出一个与描述性陈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对于认知规范的说明。而规范性是认识论的核心要素,所以自然主义认识论的道路走不通。

一般而言,针对自然主义认识论有三类反驳性论证,第一类是指出科学自身必须受到规范性的约束,而任何试图从科学中推出认知规范的努力最终得到的只能是科学研究中已经包含的规范,所以面临着某种形式的循环;相应的第二类反驳是指出建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意图不仅是循环的而且是内在不一致的;第三类则是大家所熟知的自然主义的谬误。布朗(Harold I Brown)认为,自然主义者对于上述反驳有两种主要的回应途径:其一是关于反对者所持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经验手段无法提供规范性而要诉诸先天因素”的看法,自然主义者可以表明以先天方式提供规范性也面临着类似的严重困难;其二是自然主义认识论实际上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提供认知规范。

自然主义的反对者提出的关于自然主义认识论的规范性问题的论证大致如下:①认识论本质上是规范性的;②相比之下,自然科学是描述性的;③自然化的重点在于认识论需要吸纳自然科学并采取其方法论;④引论:自然化(认识论)取消了认识论的重要成分;⑤结论:认识论不能被自然化[1]36。

这一论证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提①是否有效,即认识论是否真的本质上是规范性的。笔者认为,自然主义者关于规范性有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规范性为什么是认识论(包括自然主义认识论)必不可少的要素;第二,自然主义认识论需要的是何种规范性;第三,自然主义认识论是否可以提供规范性。

一、认识论为何需要规范性

在传统认识论中,人们使用认知规范对于我们形成的信念进行辩护,以确定某个具体信念是否能够被看作是知识。“从认识论的观点看,若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则它具有认知价值,因而建构某一辩护理论的学科就是规范性的”[2]17。认知者赞同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就是认为其满足调控正确推理过程的认知规范。传统认识论一方面旨在说明认知规范的规范效力的来源以及人们为何重视这些规范,另一方面要对怀疑论进行回应,说明这些认知规范的确能够有效地帮助人们获得真知。同时,他们认为这些认知规范本质上是先验的,并且具有绝对的普遍性、自明性与不可错性,它们独立于所要辩护的信念。

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认知规范对于认识论必不可少,它一方面为我们的认知活动提供指导,同时也为我们所持有的信念能否成为知识提供辩护。反自然主义者对于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批判之一就是集中在自然主义认识论无法通过其描述性的方法提供这类规范性。然而,即便自然主义者承认认知规范对于认知辩护以及指导认知活动的重要性,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自然主义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理解的认知规范是一样的么?

二、自然主义认识论需要何种规范性

人们对于知识的特性的理解从古代到现代发生了很大变化,亚里士多德以来理解的知识是确定的、本质性的、因果的、非量化的,而现代人理解的知识是可修正的、非本质的、可量化的、具有预测力和可操作性。

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代表人物科恩布里奇(Hilary Kornblith)认为认识论需要处理的三个核心问题包括:①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我们应该如何获取具有认知价值的信念?②我们事实上是如何获取信念的?③我们实际获取信念的过程和我们应该获取信念的过程是一致的么?传统认识论与自然主义认识论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是不同的。传统认识论认为第一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都涉及到规范性,但是却与第二个问题相对独立。而自然主义者对于规范性的理解与传统认识论的理解不同,他们关注的是“认知规范”与得到它们的“描述性陈述”之间存在什么联系。自然主义的认知规范实际上是针对日常生活与科学实践而以规范形式(imperative)提出的对于经验现象的描述。

有一类反对者认为自然主义认识论对于规范性问题的立场是将规范性消解于描述性之中,而这样做会导致哲学上的自然主义谬误。我们一般谈论的自然主义谬误涉及三个方面:①定义上的谬误;②推理过程中的谬误;③对于伦理学内容的误解。但是自然主义者至少有两种可能的回应途径:其一,是否真的存在摩尔意义上的自然主义谬误①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其二,即便一般意义上对于自然主义谬误的表述是正确的,我们也应该正视这样一个根本分歧:即自然主义者认为自然主义谬误是不可避免的,而传统认识论则要避免这种谬误。因而,自然主义认识论可以改变对于规范性的理解,他们仍旧可以在特殊意义上保留规范性,即满足自然主义对于规范性的要求。笔者认为,关于自然主义认识论缺乏规范性的一些批评很显然是来自于对自然主义的歪曲刻画。比如,科尔兹(Andras Kertesz)认为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主要信条包括:“a.认识论不应该是一门哲学学科,而是应该运用科学方法;b.因而,认识论应该以一种后天的方式进行;c.认识论并非一项规范性的活动,它的主要任务不在于评价科学研究的结论而在于努力对其进行描述和说明”[3]。很显然,即便自然主义者赞成前两点,他们也不会先入为主地接受“自然主义认识论缺乏规范性”这一提法。

传统认识论理解的规范具有以下特征:先验性、普遍性、不可错性。比如近代认识论转向的发起者笛卡尔所理解的认知规范性是先验的、自明的基础,在他看来,反思是认知规范的一个绝对无误的来源,也是检查一个信念形成过程是否可靠的最有效的手段。他依靠主观的内省与反思对信念进行内在主义的辩护。

但是,自然主义者否认传统的先天认知标准可以提供关于外部世界的必要的、无误的知识基础,他们拒斥内在主义关于认知辩护的理解,即诉诸基本信念和逻辑推理过程本身。自然主义者有理由认为传统认识论关于基本信念的认知地位的看法或成问题,而实际上认知规范往往是源自对人类认知能力的经验认识。在科学实践与日常思考中人类活动的认知规范都植根于关于事实的描述性知识。所以,自然主义者并不寻求一个认知者在所有可能世界都必须遵循的普遍的、先验的规范。相反,他们将主体的认知能力与特殊环境相关联,因而使得他们可以提出极为具体的建议来指导特殊环境下的信念形成过程。自然主义认识论既质疑寻求科学之外的认知辩护或者规范的可能性,也质疑这种必要性。

三、自然主义认识论规范性的来源

关于认知规范性的来源,传统认识论与自然主义认识论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比如,齐硕姆(Roderick Chisholm)就认为基本信念的确定性是经由内省得到的,它被视作信念辩护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认知能力,这意味着认知主体能够通过内省找到可以为其持有的某个信念提供辩护的理由,辩护是主观评价的结果。所以,即便一个信念是由一个可靠的过程引起并且实际上是真的,它也只有在认知主体意识到这一过程及其可靠性的情况下才得到辩护的[2]19。

传统的内在主义者认为,如果我们不想排除掉认识论中的规范性要素,我们说“S相信命题P是认知上有根据的,当且仅当S处在认知理想条件下会自然相信P,与此相关的三个条件是:①认知者S拥有获得与命题P相关真理的动机;②S具有高度的反思能力;③S获取了与命题P相关的充分信息。对于内在主义者而言,认知辩护不在于信念具有的外部特征,而在于信念持有者的主观评价是否是有根据的。所以内省是一个认知规范的可靠无误的来源,因而也是确定一个推理过程是否可靠的最有效手段。

自然主义者直接否认传统认识论的两个观点:①存在认知规范的先天来源;②对于认知辩护的特性的理解(基础主义、诸信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然主义者认为所谓认知规范的先天来源的不可错性与自明性都不能被客观地证实;认知规范常常与人类认知能力的经验知识相关,辩护过程涉及到诸多外部因素。

实验哲学的支持者认为一种源于直觉的浪漫主义可以被视为一个“黑箱”,它们将直觉作为输入而将规范性陈述作为输出。但是人们可以质疑的是,有什么独立的理由能够使大家承认源于直觉的浪漫主义所输出的陈述具有认知规范作用。而斯蒂奇(Stephen Stich)更为直接地提出,为何我们有理由更加青睐自身的直觉而不是他人的直觉。所以实验哲学的支持者希望论证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的确存在一些发育正常的人,他们所具有的认知直觉与我们的认知直觉存在系统性差异。他列举了四个关于认知直觉的假设:①认知直觉会随着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变化;②认知直觉会随着社会经济阶层的不同而变化;③认知直觉会随着一个人受到的哲学训练而变化;④认知直觉部分依赖于认知对象出现的顺序。他们的经验研究结果表明认知者的认知直觉的确会受到文化背景、经济阶层、哲学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研究结果至少挑战了传统认识论关于规范性的先天来源确定无误这种看法。

与此同时,外在论者认为认识主体是否知道为其信念提供辩护的过程的可靠性并不重要,特别是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认识主体的许多所谓的对于自我心理状态的“特殊的可通达性”的理解是错误的。所以,认知规范应该源自对人们实际的认知过程的研究,而非源自无视自我行为的信息而产生的神秘标准[2]22。

自然主义者一般认为,“先天”一方面是指认知方式上独立于经验,另外也是对于命题特征的刻画。如果所有的先天真理都是分析性的,那么先天规范必定是以某种方式建基于分析性真理。所有的先天命题都是概念性的,而概念真理包含在分析命题之中,分析性依赖于我们创造的语言所具有的特征。尽管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分析命题的普遍性是指它们在任何经验条件下为真,但是布朗认为,一个在我们当下的概念框架下为真的命题可能在别的概念框架下不为真,并且分析命题也并非不包含经验内容。“在经验论的语言观与先天的看法中存在一个十分重要的语用学维度,我们创造的语言与我们同世界、他人的交往密切相关”[4]58。所以,我们的语言学选择并非完全任意的,它的有效运作受到语用学的限定。不存在任何特殊的理由可以使人认为,在与世界的交往之外人们可以把握住真理或者可以确定某种一成不变的结论,而它不会伴随着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的深入而重新接受检验。

蒯因遵循着对于分析/综合二分的批评和彻底的经验主义立场,主张将认识论纳入到心理学的一章,这完全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对于认知规范的理解。认知规范的来源从自明的、先天的、无误的基础转变为关于正确的认知过程的经验信息。在这个意义上,认知规范来源于我们对于可靠的信念形成过程的经验研究。蒯因理解的规范性是一种“工程学的分支”,即认知规范是基于对如何通过最有效的方式获得特定认知目标的科学研究而得出的工具性建议。也就是说,虽然自然主义者将传统对于认知规范的“理由”式的理解转变为引起可靠认知过程的“原因”式的理解,但是他们都关注同样的问题:是什么条件使得真信念能够变成知识?因而在此意义上,自然主义认识论并未取消规范性。“蒯因有过建构理论的理想和实践,还尝试建立科学预测的若干规范,曾经制定过评价/检验科学理论的标准,依然在探讨真理问题”[5],蒯因的自然主义认识论从事的是一项经验性的事业,它仍旧把规范性视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尽管如此,还是有人直接质疑从事实性描述中得到认知规范的可能性。比如诺尔斯(Jonathan Knowles)认为,自然主义者不能清楚地说明由经验信息推导而来的认知规范能够与完全的事实性描述之间存在什么实质的不同。他认为自然主义者无法提出基于真正的认识规范对于规范性的实质性说明,并且他也不认为存在关于自然主义规范性的其他说明途径。诺尔斯从三个层面界定了我们对于规范的日常理解:其一,规范性具有普遍性,一个正确的规范起作用并不受制于特殊的时间、地点和对象;其二,规范起作用并不依赖于我们对于其类型和功能的区分;第三,规范的内容是描述性的,对行动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在笔者看来,诺尔斯所谓“真正的”规范性要求的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性内容,这与传统认识论理解的规范性还是如出一辙。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真正的”、“实质性”的规范性对于自然主义而言显得不切实际,而在自然主义者看来,认知规范与实际知识之间并没有所谓的真实的“推导关系”。

另外需要提及的一点是,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一些反对者借助科学哲学中关于“发现域”与“辩护域”的区分来说明描述性的认识论无法提出规范性的原则。但是正如詹韦德(Michael Janvid)指出的那样,“强调这一重要区分本身并未赋予辩护的领域任何重要的规范性”[1]38。“这种区分只是指出了(在何种条件下信念是得到辩护的)辩护理论和(人们在何种条件下接受信念是得到辩护的)辩护的心理学或社会学的理论区分”[6]6。

四、自然主义认识论的规范性与工具主义

自然主义认识论处理规范性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从事实性的描述中得到认知规范。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一点,自然主义者需要两条重要的假设,首先一条就是我们所处的认知环境是一个“去葛梯尔化的世界”(De-Gettierization world),即人们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够获得真知,而不是碰巧获得。因为怀疑论者可能质疑自然主义者假设了他们准备辩护的,即通过一些经验信念表明该如何获得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本身会导致恶性循环。所以,自然主义认识论有必要承认人类经验认识过程中的相当一部分是有根据的和正确的。其次,即便人们借助当下的认知模式所得到的许多信念是可能出错的(fallible),这些模式本身也能够通过进一步修正和改进而提高其获取真理的可靠性。正如劳丹所理解的,经验主义与改良主义是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显著特征,它完全放弃了为自然科学提供方法论奠基的第一哲学。

科恩布里奇认为蒯因所持的自然主义认识论并非完全的替代论题,只是同传统认识论者相比,他对于规范性的来源持有不同的见解。科恩布里奇也赞成认知规范应该植根于我们对特定认知目标的欲求之中,其形式是假言命令式的,即它们告诉我们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该如何正确地获取相关的信念。早期戈德曼认为认识论中存在先天要素,正是它们提供了规范性的来源。“概念分析无关乎外部世界的经验信息,通过概念分析可以使我们了解一个信念要得到认知辩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所以规范性作用似乎仅仅源自语义学方面的考虑”[7]360-361。然而斯蒂奇已经证明纯粹的概念分析本身无法产生规范性效果,“不同的文化之间采取的认知实践可能差异巨大,因而在其语言中使用的认知评价用语也是截然不同的”[8]。这样的话,单纯的语言分析就无法评判人们究竟该采纳何种认知模式以及使用哪些语言概念框架更为合适。这也正是为什么自然主义者都逐渐重视考察认知目标和认知手段的关系,特别是认知模式如何可靠地产生出真信念。科恩布里奇认为存在许多不同的方式将欲求纳入到认知规范的来源之中,同样在斯蒂奇看来,认知评价是植根于对人们将其视作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的各种欲求活动之中。所以,工具主义的立场将认知评价视为认知者对于其目标的趋向性,但科恩布里奇并不认同斯蒂奇对于认知目标太过宽泛的界定,他强调获取真理在认识活动的众多目标中的至关重要性。

在科恩布里奇看来,“自然科学一直被视为认知活动的典范,当我们将其视为源自对真理的追求的时候就能理解科学究竟意味着什么”[7]366。而对于来自科学的规范可能不够普遍的问题,科恩布里奇似乎比较乐观,他认为“人类本身极具多样性,甚至有些人显得特立独行,很难设想存在与某种特殊目标相关的规范是真的被普遍接受的”[7]367。但是人们仍旧可以信心满满地认为,任何试图以此方式推出普遍适用的规范,即将假言命令与特定的被普遍认可的目标相结合的做法需要承担一个十分沉重的举证责任。所以,他不同于斯蒂奇的地方有两点:①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认知评价仅仅是多种评价中的一种,而斯蒂奇的刻画过于笼统;②我们对于信念进行评价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说明我们进行的是认知(规范性)评价。

(一)马菲的认知规范工具主义

自然主义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立场处理规范性问题,比如马菲(James Maffie)提出了“自然主义认识论的实在论”(Naturalist epistemological realism),其核心信条包括:“语义实在论,即真理概念应该用非认知性的术语刻画;认识论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获取真理、减少谬误;认知判断是趋真的,它是否得到辩护依赖于产生它的机制能否可靠地获得真理”[9]。马菲的理论凸显了真理与我们的认知活动的重要联系。很多情况下,推动认知活动的目标可能是多重的,既可能包含比较实用的目标,也可能涉及到求知本身。“真理在工具性意义上是有价值的,它能创造出满足我们需求的东西。对真理的辩护和接受也应该用同样的方式来看待。即使辩护不是一个绝对的规范,但它同样是有价值的,因为它符合了我们的需求。既然真理和辩护都是有价值的,那么从工具性层面来讲它们就是规范性的”[6]14。认知规范的来源恰恰是关于人类认知模式可靠性的研究,而其适用范围也是我们实际的认知活动。

(二)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

劳丹(Larry Laudan)理解的认知自然主义是一种元认识论的观点,认识论与其他关于自然界是如何构成的理论是连贯的。笛卡尔、莱布尼茨和康德都致力于寻求我们该如何得到我们的信念,以及我们该如何评判我们关于世界所持有的信念。而科学描述的相当一部分是关于世界的知识,除非我们否认科学具有规范性,否则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科学描述无法提供规范性。当然这并不否认我们可以认为科学自身的规范不同于认识论的规范。

劳丹认为科学本身就其目标与方法而言是一件相对保守的工作,只有面临十分有力的证据时才会发生目标的转变。波普尔与赖欣巴哈都认为规则先于理论得到辩护,因为是规则为我们的理论选择提供指导。而劳丹在《科学与价值》中提出,规则与理论在提供辩护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在所有科学研究活动中,规范性要素和描述性要素是缠绕在一起的。“规范性与描述性的陈述是基于同样的认知基础,而不必认为哪个更具基础性地位”[10]56。他还进一步区分了自然主义的元方法论和价值论(axiology)。自然主义的元方法论认为,“认识论的规范性原则最好被看作某种‘假言命令’,即连接着特定的手段与目标。这些命令的可靠性取决于一些关于手段与目的之间联系的陈述。因此涉及到获取特定的认知目标相关手段的相对频率(relative frequency)的经验信息对于确定认知规范的正确与否显得极为重要”[10]46。所以,认知规范依赖于如何进行科学研究的理论,以及那些规则在认识论领域的有效运作。认知规范应该是可以出错的假设和猜想,它与科学知识的其他部分相类似,都具有可修正性。而在自然主义的价值论中,劳丹提出,“尽管历史主义者关于‘科学的特定目标和方法都会随着时间发生改变’的看法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自然主义者认为科学与哲学是同源的,则他们会认为科学目标的改变的机制也能指导认识论家关于认知德性的选择”[10]47,并且由于存在一些关于科学目标的限制,如合理性、可实现性等,科学真实的发展历程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连贯性和累积性,否则我们就无法认为科学真的为我们提供了某些知识。关于认知目标的评估,劳丹认为有两种主要的方式,第一是目标的可实现性,他认为发现某些科学目标的不可实现性是推动科学目标转变的重要动因;第二是这个目标和我们的实践与判断中蕴含的价值的一致性。

针对认知规范的工具主义理解,西格尔(Harvey Siegel)提出了相应的批评。西格尔认为,首先工具理性不能说明认识论的规范性,因为它没法检验目标是否值得追求;其次,工具理性必须建立在一个绝对的理性概念之上。换言之,工具理性只是理性的一种。进一步,劳丹关于目标可实现性的论证又是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上的,因而是不充分的。在西格尔看来,“工具理性是寻求经验证据的,从而来决定哪种方法是获得目标的最有效的方式,如果有证据证明一种方法是达到目标的最有效的方式,那么就有合理的工具性理由使用这种方法。但对证据和决定哪种方式最有效两者之间关系的评价过程则是一个非工具性的过程”[6]21。所以,西格尔认为自然主义者将规范性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之上是不充分的,它依赖于一个关于规范性的绝对概念。“自然主义者没有为理性地接受工具理性判断本身提供一条可行的途径”[11]。

可以看出,西格尔针对工具理性无法提供规范性的质疑集中在工具理性本身无法确定哪些目标是值得追求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一点与工具理性的关系不大,比如有人指出,“希特勒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目标就是要铲除在欧洲的所有犹太人,为达到这个目标有必要获得最有效的方法,但这个目标显然被认为是不可追求的”[6]22。然而,这个“不可追求”的理由明显不是来自于认知规范,而是来自于伦理的或者其他方面的规范。并且,甚至否认工具理性本身能够提供认知规范性的人都承认“工具理性可以做的是评价方法的有效性,决定它在产生希望的结果时是有效的”,而工具理性本身并没有奢望对目标的合理性提出规范,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认知规范的工具主义理解关注的是特定认知手段对于达成目标的有效性,并且认知规范还更加具体地将这种有效性限定在认知目标(求真)的获取上,所以西格尔的批评显得过于宽泛。

五、结 语

一般而言,自然主义认识论的反对者都认为蒯因是“替代论题”的支持者,但是实际上他却认为“由于理论性的认识论作为理论科学的一章被自然化,所以规范性的认识论变成了技术性的一章而被自然化,即预测感觉刺激的技术”[12]。规范性的认识论对他而言就是寻求真理的技术,用更为确切的认识论用语表述即做出正确预测的技术。“毫无疑问,它们是极具价值的,就如同道德中的规范性一样,它们涉及到达到某个最终目标、真理或者预测的有效性,这里的规范性与工程学的其它方面一样,在终端参数被输出的时候就成为描述性的”[13]。自然主义认识论要求的认知规范性仅仅是假言命令,它取决于我们欲求的相对目标,而戈德曼接受的是“一种非范导性的评价体系,即提出一些原则用来评价某个认知行为并赋予其规范性地位”[14]。所以在认知者判断自己是否有理由相信某个命题与认知者的具体认知目标引起的动机以及外部状态之间都存在紧密联系。传统认识论所设置的规范性要求先验性、自明性、普遍性和不可错性,而这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有限的人类难以企及的。然而缺乏终极辩护并不妨碍人们追求真理,事实上我们比我们的祖先了解更多关于世界与自身的真理。所以即便在科学方法之外存在其他的辩护方式,这也不能说明它们为我们接受信念提供了更好的辩护。在一种工具主义的视野下,自然主义认识论采取描述性的方法所得到的认知规范“能够确定人们该如何思考具体问题并提出改进思考方式的手段”[15],认知规范本身成为评价我们认知手段之于认知目标有效性的标准。因此,正如科恩布里奇所说,自然主义认识论“提供了对于认知规范性来源的一种实用主义的说明,而这一说明具有普遍性并将求真置于其核心位置”[16],规范性并未被抛弃,而是以新的方式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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