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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分析及对策

2012-02-15雷绍玲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52

探求 2012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

□雷绍玲(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510 52 0)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关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官民关系、劳资关系等社会阶层关系矛盾显化,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事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特别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使得经济社会稳定问题突出。”[1]从公开披露的有限的零散的数据来看,借以表达对社会不满的群体性事件,“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地扩大,参与集体行为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2]2004年则上升至7.4万起,2005年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认为“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仍在高位运行,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也是比我们预想的要严重。”群体性事件可谓是现代化进程的产物,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也曾经历过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高发的年代。

古人云:“危者,安其位也。亡者,保其存也。乱者,有其治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阻碍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群体性事件高发的今天,分析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及其特征,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建设,做到防患于未然,采取正确的对策与策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提高各级部门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二、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分析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规模、参加的人员结构和行为的方式分析,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起因复杂,种类多样。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面广,复杂多样,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表现为起因复杂,种类多样。例如,因城市建设规模迅速扩大造成的农民失地、住房拆迁及土地补偿金的问题;因企业改制造成的职工下岗、生活困难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因城乡、地区、工农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的社会贫富不均、失业、教育、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产生的职工工资拖欠、劳动权益受损问题;因政府官员腐败、行政机关处置突发、矛盾事件不当产生的问题;因多年来忽视环保的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保冲突等等。这些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矛盾,覆盖了社会很多方面和各个阶层,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的生长空间很大,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多,涉及面广,因此,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群体性事件处于多发态势,难免出现“按下葫芦起来瓢”的状况。

(二)民生需求甚于政治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起因复杂,种类多样,但是,这些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突出的特点,就是主要集中在与基础民生或民众切身物质利益相关的方面。这是由于“民生问题在改革开放以后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当中,由于过于追求G D P,过于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了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3]在这样的情形下,源自民生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必然会大量出现,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是非政治化的,从政治学意义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周永康同志也指出,“处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4]“还不存在能够挑战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或者从党手中分流群众资源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社会矛盾现今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5]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群体性事件不管它以怎样的对抗性形式表现出来,都不能改变其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的本质。

(三)“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大量参与导致群体性事件扩大化。目前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有些是因为事件本身如环保冲突、劳资纠纷等涉及多人利益,事件的参与者众多,由此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尚在意料之中,但令人费解的是,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直接利益相关者很少,但最后却酿成了上万人的群体性事件。这往往是由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导致的,“非直接利益者”是事件的旁观者,和事件本身没有关系,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动机和清楚目的却甘愿冒着风险来参与事件,他们主要是借此机会发泄心中对社会、政府的不满,把平时积累的不满情绪带到一个具体的冲突事件中酿成了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将个体的事件演变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泄愤事件通常会在极短的时间内集聚成千上万的群众,随着愤怒情绪的酝酿膨胀,可以迅速爆发为严重的暴力冲突,轻则砸车砸房,重则烧毁建筑甚至危及生命,暴力性极强。

(四)暴力型的冲突和非暴力型的冲突并存。在我国的大中型城市,政府的开明度和民主、法治程度和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较高,更倾向于在法律的框架下,以温和的、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比如厦门“PX”项目风波,广州、重庆等城市出租车罢运,广州的垃圾焚烧事件等以“散步、喝茶、聊天”等温和的非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与动辄打砸抢烧,警民激烈的暴力冲突相比,表明人们组织化程度增强,越来越懂得在合法的前提下,用理性的方式来争取利益,意识到用协商、谈判、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比暴力成本低、效果好。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较偏远的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更易于升级为暴力型冲突,如“湖北石首事件”、“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最后酿成了上万人的暴力冲突,烧毁楼房、汽车,发生了严重的警民冲突。群体性事件参加者人数众多,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暴力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动辄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甚至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基层政府机关的局部骚乱。

(五)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传播。随着我国手机用户和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途径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群体性事件的诱发、促进、形成、激化抑或化解的过程中,开始扮演令人侧目的角色和作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社会事件中的作用在全球都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如Fa c e b o o k、Tw e e t等社交网站在2011年8月的伦敦骚乱事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造成很多信息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成为滋生流言的土壤,人们很少去推敲事情的真相,这些庞大的“不明真相”的旁观者,对事件采取的仅仅是非黑即白这样简单的态度,并且会用较为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既有倾向,其转发的信息也是经过其把关筛选的结果,因而所发出的信息会让某个观点愈发强势。政治学家凯斯·桑斯坦从十几个国家的实证研究中,总结出“群体极化”的概念,即“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协商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以匿名身份相会的情况下会更加严重。”[6]这就给一些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提供了绝好的舞台,使他们能够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

三、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道。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突出的特点,就是主要集中在与基础民生或民众切身物质利益相关的方面,通过社会调查,我们可以把当前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依次总结为“收入问题”、“就业问题”、“就医问题”、“教育问题”、“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民生问题是当前民众最关心的,也是社会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7]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急速转型,社会分化明显,出现了“利益受损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下降,总体上沦为低收入弱势群体,他们对物价上涨十分敏感,对贫富差距特别反感,底层社会的民怨已成聚集社会张力的核心动力,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研究表明,底层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绝望往往是引发社会动荡的主因。

因此,我们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应当给予底层社会成员以希望。一方面,要给予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实实在在的社会救助,保障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要防止低收入弱势群体范围的扩大,不能再增加底层社会成员的数量了。2008年以来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逐渐进入衰退期,物价上涨和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大学生“蚁族”、“蜗居”的出现显示了低收入弱势群体范围的扩大,当许多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沦落为底层社会成员时,不能不让我们警惕,“国家用教科书制造出这么多有文凭的人,然而它只能利用其中的一小部分,于是只好让另一些人无事可做。因此,它只能把饭碗留给先来的,剩下的没有得到职位的人便全都成了国家的敌人。”[8]虽然勒庞的表述有夸张之嫌,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他的警告,2010年法国、2011年英国、美国等国年轻人因失业、社会不公等不满而引发的社会骚乱就是鉴戒。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凝聚力来自民生的不断改善、就业机会的增加、社会保障的强化等,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公平,这才是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及其扩大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之道。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以切实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标,我们应当克服过去重发展轻福利、重经济轻社会的倾向,从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人们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把发展成果更多地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绝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9]

(二)构建多元利益表达、沟通和民主协商机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社会转型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起因复杂,种类多样,但无论如何种类繁多,其实回顾近年来的诸多群体性事件,究其实质,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纾解和满足。就目前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农民工讨薪、移民安置补偿、国企转制、劳资关系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纠纷,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大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话语资源极其有限或者为零,处于相对与绝对被剥夺的弱势地位。当其利益受损,利益诉求被漠视甚至被压制又缺乏救济渠道时,由于利益主体、利益范围的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加之群众民主、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堵”和“压”只能使正常的利益诉求演变成过激对抗,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10]“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群体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老百姓维权的唯一有效手段。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好的制度并不是没有矛盾与冲突,而是面对矛盾与冲突能有效地进行缓和解决。对于群众的利益诉求,尤其是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不应将其视为大逆不道,应当承认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利益诉求的合法性,对于群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宜疏不宜堵,民意如水,“防”和“堵”并不能真正解决群体性事件,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出路还要在于“化”和“解”。2011年12月发生的广东陆丰“乌坎事件”的峰回路转就是因为广东省工作组充分肯定“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广东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坚定承诺,化解了群众激烈的对抗情绪,赢得公众的认可,为问题的彻底解决,为当地的和谐稳定,创造了基本条件。

所以,在政府的主导下,在“理性、法治”的框架下解决利益冲突,为我们构建广泛的、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这是解决群体性事件最现实的途径,也是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方面站在“协调者”的角度上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并在此基础上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努力协调和规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既有利于整体发展,又有利于各个利益群体的决策。各个利益主体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对话、协商、妥协的方式寻求共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协调解决矛盾,努力把各种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从而使利益关系趋向合理化,最终形成一套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利益分配体系。

(三)为群众利益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地方基层政府的民主政治建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长期酝酿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将工作重点从对群体性事件的被动应对、现场紧急处置转移到主动预防和综合治理上来,这就要求地方基层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向现代、经济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在民主法治的框架内依法行政,进行社会管理。由于我国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基本上以政府为本位,很多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都是以方便政府管理的原则设计出来的,而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为市场竞争、社会发展提供规划和维护秩序的服务者。对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认真审视自己的角色定位,把群体性事件作为自身治理变革的一个契机和转机,切实转变公共管理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换,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积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规范权力运行,主动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诉求。

此外,不少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考虑不周或估计不足而引发的,其中不乏因决策失误、政策不当而激起民怨的。地方政府应摒弃重经济发展,轻政治建设的错误观念,要充分认识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民主机制和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和强化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继续探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途径,逐步建立基层自治机制和实现基层单位民主自治。

政府决策要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必须有严格、系统的制度作保证,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听证、法律审查等法定程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监督机制。当前尤其要突出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性,努力实现从权力决策向民主决策、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从部门决策向公众决策的转变,对于那些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因实施产生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改革举措,都应建立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四)提高对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构建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体系。时至今日,中国网民数量达二亿多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逐渐成为中国“草根”阶层表达观点、参政议政的重要话语渠道,网友言论之活跃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都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通过互联网或与手机网络发布信息的速度非常快,网民最希望第一时间了解发生了什么事,进展如何。因此各级政府要把握舆论的主动权,不断完善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第一时间介入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绝不给一些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提供机会。

针对网络舆论,各级政府要善于借助媒介力量获取和提供有效的信息,抢占先机,第一时间作出客观评论,在公开、透明、平等的氛围中与网民互动,避免失语,将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各级政府在网络监管中,尽快制定严管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行为性质、责任认定、危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净化网络环境。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是社会舆论与网络技术结合的产物,它在形成中反作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影响着网民的价值观,更迅速、更直接地对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起到影响和干预作用,日益深刻地影响、甚至在塑造着我们社会的文化样态。

一个社会的文化建设,最重要的是构建该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体系。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一个社会只有拥有四个基本功能,才能维持其秩序和稳定。总体社会系统中的四个子系统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功能,关键在于社会拥有那些将其成员整合在一起的共同的价值体系。所谓共同价值体系,意指由一系列价值模式组成的、并已成为众人认同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作为行为导向、依据和标准,可以约束行动者行为的边界,通过规范众人认同的准则,或通过价值内化实现的行动者人格结构的塑造,产生一定的效力,并进一步形成为社会性的共识。[11]因此,为长远计,各级政府应当从整个社会的文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将对网络舆论管理和引导逐步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使其为维护我国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体系,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服务。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建设[J].新华文摘,2010,(22).

[2]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97.

[3]吴忠民.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特征分析[J].中共党史研究,2010,(6).

[4][9]周永康.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J].求是,2010,(4).

[5]沈亮.首家官方机构求解信访死结[N].南方周末,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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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24.

[10]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 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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