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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模拟法庭教学之探讨

2012-01-28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学法庭教学活动

张 斌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高校模拟法庭教学之探讨

张 斌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模拟法庭教学是目前国内高校法学院(系)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该模式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忽视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与锻炼的缺陷,符合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但是,这种教学模式受诸多现实条件的限制,对法律实训、培训的价值是有限的。可以从设置模拟法庭课程并列入教学大纲、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组建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模拟法庭;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教学,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与法律专业教育的目标不符,致使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毕业后很长时间内难以胜任工作。如何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实践教学,是当前法学教学工作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对于我国“既无法律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在法学教育中又缺乏对法律技能培训理念与方法的国度”来说[1]。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积极作用

模拟法庭就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将课堂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学活动。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倾向于大陆法系,很难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进行判例教学,又因为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能较好地锻炼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已为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常用。

(一)学以致用,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倾向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论工作者,而非法律实务人员;法学教育侧重点在于传授知识,而非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教育方法采用“填鸭式”方法,满堂灌输理论知识,忽视学生实际工作技能的训练。这种教育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所适从。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通过正规的培养途径,造就“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和适量的学术类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还要培养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2]。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暗合了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学生营造模拟审判的情景,能使学生品味各自担当角色的含义,了解完整的诉讼过程,学会理解、运用法律,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结合实践,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在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法律知识的传授以课堂教学为主,教师主导着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致使有些学生失去学习兴趣。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通过真实的案例,让学生自己主动地学习、积极地探求。在此过程中,学生担当诉讼角色,设身处地地分析,全身心地考虑所扮角色的利益,进而全力以赴地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该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办理案件,像法官那样组织案件的审理,像当事人那样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在这种教学模式之下,学生的思维得到锻炼,综合分析能力、思辨能力等得到提升,充分认识到法律“活蹦乱跳”的一面,而不再是僵硬的教条与抽象的规则。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

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可以全面检验自己的教学质量。从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教师可以发现自己教学中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另外,为顺利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并且与司法界保持密切联系。于是,在整个模拟法庭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一边学习、细化、钻研自己的学问,一边又要将静态的法条运用到模拟法庭中去,使之活灵活现。在理论与实践的摩擦中,教师思想的火花不断迸发,不断开拓出新的研究领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也得以提高。“正是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这些积极作用,它才一直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与推崇。有人认为,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其独有的实战模拟功能与参与者的综合素质要求当仁不让地足以确保其在实训基地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3]

然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只是一种在教师与学生之间传输信息的媒体,“以模拟的方式把间接性的法律经验作为教育资料的核心内容。因而,在模拟课程中缺少代理真实当事人的兴奋、动力和不可预期性”。另外,“模拟法庭的形式只关心以前的判例和技能,注重法院得出什么结论,怎样得出这些结论,但是很少反映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力量等促成这些结论产生的因素。它只是从一个角度对待法律,因而具有把法律研究与社会的其他部分割裂开来的弊端”[4]。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法律实训和培训的价值也不是无限的,受现实诸多条件的钳制,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积极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二、阻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用发挥的因素

依据各方面条件充分发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作用,条件不具备时,很难起到应有之效。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阻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模拟法庭教学计划,随意性较大

笔者于所在单位的模拟法庭工作多年,针对模拟法庭教学模式问题曾经做过调研,从收集的相关资料看出,无论是法学教育质量较高的211、985院校,还是一般的一本、二本院校大都没有将模拟法庭课程列入教学计划,更没有针对性地进行课程建设或者规划建设。调研资料显示,模拟法庭只是附属于其他课程而存在,通常情况为执教部门法的教师在授课中间,安排1~2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在这种状况之下,首先是模拟法庭的随机性和任意性较大,任课教师只是依照讲授课程的需要,随机安排。其次是效果不佳。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活动耗时费力,缺少鼓励机制,这样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对学生来说,积极踊跃;对老师来说,可有可无。没有计划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无法达到实践教学的真正目的,致使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随意、混乱,无法达到法律实训课程的效果。

(二)偏重模拟法庭的审判阶段,忽视庭外活动

目前,模拟法庭仅仅模拟诉讼的审判阶段,从案件的整体看,模拟法庭存在单一性和缺少整体性的特点。模拟法庭对庭前和庭后的所有情况都在幕后进行,呈现的案情是不完整的,也正是“断章取义”式的模拟法庭给学生一种“重程序轻实体”的印象,这种模拟法庭与现代诉讼理念——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的讲授是相背离的。另外,对学生而言,这样的模拟法庭只是一种“表演”,学生不仅不重视审判阶段的模拟,而且也学不到庭审之外的实践知识。这种“活动式”的模拟法庭在审判的各个环节可以说是成功的,但是,“如何从过于追究形式的‘活动式’的模拟转向具有实质效果的‘教学式’模拟,使其真正服务于法科学生培养目标的实现”,这才是模拟法庭的关键所在。

(三)缺少模拟法庭教学必要的软硬件

对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而言,第一要件是指导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要起到指导作用,不仅要对涉及到的法律理论,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而且还要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司法操作进行宏观的把握,避免失真。所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对指导教师要求比较高,他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又必须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顺利、成功开展。但是,在现实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教学依附于相关课程,指导教师也多为该课程的授课教师,而且有些教师是刚刚毕业的研究生,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其次,场所也是一个必备的条件,可是在实践中,很多学校还没有专门用于法学教学活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有的是临时借用教室,有的是借用学生活动中心等。再次,模拟法庭所需要的专业服装、徽章等更是缺乏,这些物品大都是被严格控制的,购买比较困难。在缺少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实为不妥,不仅有失法庭的庄严与肃穆,而且达不到实践教学的效果。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应当在真实的场景下,运用真实的物具营造庭审氛围和环境,这样才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感和增强其法律职业感。但由于条件的制约,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实际效果不甚理想。

三、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思考

(一)设置模拟法庭课程,列入教学大纲

模拟法庭没有被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组织教学,大多数法学院(系)将模拟法庭附属于相关课程,如诉讼法学、律师公证制度等,视课程进度和需要开设,由授课老师自由安排模拟法庭教学,在这种体制下,有些教师根本不安排模拟法庭,授完理论课就了事,使诉讼法实践课成为虚设,学生根本没有机会实践。没有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是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列入教学大纲,进行模拟法庭课程规划建设,摆脱其附属地位,建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大纲,明确其性质、内容、特点、教学对象等相关内容,指定教学进度计划,确定必要的教学教材,建立该课程的独立考核标准、体系。“这样才能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实际落实,避免实践中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可上可不上的尴尬境地,使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制度化。”[5]

(二)提供物质保障,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

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或者称之为模拟法庭实训室,是该教学活动得以开展的必要前提。模拟法庭实训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促使模拟法庭活动规范化,使模拟法庭教学具有严肃性,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感和增强其法律职业感。笔者所在的高校于2006年设立了规范化、现代化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面积为256平方米,投入资金数万元。依照法律的规定购置了国徽、桌椅、袍、法槌、标牌、电脑、投影机、多媒体、录放机等设备,设置专业教师、建立模拟法庭材料数据库、备案制度等软件设施,每当模拟法庭教学结束后,将案件材料分类归档存放,以利于模拟法庭教学的长期、持续开展。这些都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三)组建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

组织队伍的建设是一项活动开展的根本,就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而言,若没有专业的、有经验的指导教师队伍,此门课程将不能持续开设。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具有良好的司法实践能力,所以指导教师要有综合的素质。只有具备这些,才能将之进行下去,也才能缩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使之更加紧密地结合。另外,应当聘请司法工作人员和有经验的律师作为校外指导老师,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课之前的适当时间,由他们指导案例选择、角色定位、难度设置、庭审细节等问题。

[1]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61.

[2]霍宪丹.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人才培养: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EB/OL].[2012-01-15].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145829.

[3]王琳.浅谈模拟法庭教学法[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4):22-24.

[4]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230.

[5]陈思琴,李扬.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实践与运用[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55-57.

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2)04-0138-03

2012-02-24

张 斌(1979-),男,安徽蒙城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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