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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研究

2012-01-28李永春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负责制校长领导

李永春

(周口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河南周口466001)

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研究

李永春

(周口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河南周口466001)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体现了高校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辩证统一,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领导制度。由于此项制度运行机制还未完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反思、探索解决。在深入反思和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实行“七规范,七明确”,促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基础性制度,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校的持续稳定提供了根本保证。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决定公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这一领导制度;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为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供了基本原则、运行办法和考评体系。至此,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体系的构建基本完成。二十多年的实践基本确立了“符合国情、适应事业、有利稳定、可具操作”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体系,推动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保证了我国高等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由于运行机制还未完善,不同程度地存在理解上的偏颇、认知上的偏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内涵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怀疑实行这一领导体制的必要性;实践中不能辩证地看待这一制度,人为地分割“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这一有机整体;党委和校长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等议决事项和程序还不够规范;等等。上述问题致使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落实不到位,科学决策机制建设不够健全,过分强调校长依法行使权力,重大事项不经党委集体讨论、个人决策,甚至出现了高校领导腐败等。这些已成为高校长期存在且很难解决的棘手问题,导致少数高校领导班子不够和谐,有些高校两个一把手矛盾公开化,工作无法开展。这些现象虽属个别,但影响极坏,影响了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整体功能的发挥,对高校、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习近平同志在十七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中央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1]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好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做到“七规范、七明确”。

一、规范体制,明确正确理念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选择,是党在高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需要,是推进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中国国情相契合,符合高等教育发展客观规律且行之有效的高校领导根本制度。

《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明确规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元领导体制,不是“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二元领导体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既含学校党务工作、改革发展等大政方针,又包含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有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等;校长落实党委决策,开展日常行政工作。

因此,我们要树立这样的工作理念: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管理具体事务的体制;它是党委统一决策,校长实施的体制;它是党委和行政既分权分工又共同负责的体制;它是建立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基础上的体制。

二、规范制度,明确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不断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高校要根据新形势、新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等,特别是要建设和规范现代大学制度,制定好大学章程,在科学分工和明确职责的前提下,处理好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关系。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民主参与”机制、“专家咨询”机制、“民主决议”机制等决策机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教授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

三、规范职责,明确工作原则

要发挥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必须明确工作范围,确立基本原则。明确工作范围主要是界定须由党委研究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如学校基本制度、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关联的工作,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奖惩,大额资金使用,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等重要事项,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

一是集体领导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领导相对而言,强调集体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高校领导体制的突出优点。高校党委只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总体要求,才能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发展的核心作用。

二是民主集中原则。要求学校领导班子依靠集体的力量,在民主的前提下集思广益,汇集群众意见,群策群力,科学决策,避免失误。

三是分权分工合作负责原则。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包含了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同时又是一种分工合作的责任体系。决策权主要在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学校改革发展的宏观层面,而不介入决策执行等具体行政事务的微观管理层面。执行权主要是负责实施者在微观管理层面,不进入宏观决策层面。分权分工是前提,合作负责是基础。一方面,校长要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将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等工作,通过行政措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党委也要全力支持校长正常行使在教学、科研、后勤等行政事务中的职权。

四是校长对党委负责原则。校长对党委负责,就是接受党委的领导,落实党委决策,这既是保证党的领导的关键,也是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

四、规范关系,明确高校党政管理程序

充分发挥高校领导体制的职能和作用,必须处理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规范和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的关系。党委书记与校长不仅仅是两个具体人的关系,而更重要的是两个职务的关系,是学校班子内部诸多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最难处理好,也最容易引发矛盾。书记是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校长是行政系统的“首长”,但同时又都是党委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依据管理学的理论,一个组织必须有且只能有一个领导核心,才能实现组织高效、稳定的运行。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在规定来看,党委书记是党委集体的核心,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书记要带领党委集体领导学校的工作,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负责。在这个意义上讲,党委书记又不是党委中普通的一员,其和党委其他委员不是“平责”的,因此书记又必须有责任意识,负起领导责任。

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把握党委和行政的定位,从班长与成员的关系明确书记和校长的职责,从分工与合作的关系落实个人与集体的责任。基于此,我们认为必须牢牢遵循以下高校党政管理总的程序关系:学校党委处于学校管理系统的最高层——目标决策层,党委书记、校长都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向学校党委负责。党委书记、校长在各自的工作中,要按照《党委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方法,认真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互信、互补、互通、互让,形成协调配合的和谐关系。

五、规范权限,明确高校民主管理章程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切实维护班子团结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高校得以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必须以民主集中制建设为核心、为根本措施、为重要保证。必须把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前提和基础,同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构建长效机制来确保落到实处。

首先,以认真履行“四个凡是”来规范党委和校长的权限范围。凡是未经周密调查研究、临时动议的事项不上党委会;凡是党委会上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事项不予通过;凡是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个人不得自作主张;凡是损害学校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以配套的工作制度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教授代表大会、学术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章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工代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广泛听取和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法制特点。

六、规范督察,明确对高校领导的奖惩措施

首先,高校主管部门出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详细规定,明确界定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职责,规范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规则。

其次,要对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以定期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由上级领导决策层行使纠正权力,实行适时纠偏。

再次,要完善考评考核机制,将高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等评价体系中,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最后,要进一步明确高校各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构建民主科学的权力架构,发挥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和完善各代表大会对校党委、校行政班子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监督检查的形式。

七、规范培训,明确高校领导素养要求

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应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这是党中央对新时期高校领导素质的明确要求,也是对高校领导素质的最好概括,理应成为高校领导自我素质提高的追求和努力方向。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加强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建设,要在抓好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的同时,紧密联系学校发展和个人实际,做到用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约束人,用共同的发展目标来凝聚人,用严格的工作原则来要求人,用学校的全局利益来团结人。

对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注重执政理念、执政方法的培训,开设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专题培训班或专题讲座,使高校领导熟悉和牢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从而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顺利实施和应有的效果。

[1]习近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开创高校党建工作新局面:在第十七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8-12-20(001).

[2]何修竹.关于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一些思考[J].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9(1):47-48.

[3]叶剑,冯文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思考[J].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4):46-47.

[4]卓越.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J].高校理论战线,2007(2):40-42.

[5]杜玉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践与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06(7):3-5.

[6]欧阳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践与思考[J].红旗文稿,2011(5):10-14.

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2)04-0119-03

2012-04-25

李永春(1965-),男,河南沈丘人,周口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部长,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高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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