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的构建
2012-01-28许红霞
许红霞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的构建
许红霞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素质教育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作为国家未来发展建设的主力军,高校大学生应当具备基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从而成长为和谐幸福、锐意创新的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制度均欠缺合理的认知和运用能力,亟须通过有效途径培养其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能力素质。
非法律专业;非诉讼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指引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已经取得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普通高等学校毛入学率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从业人口中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人数已位居世界前列。实施素质教育十几年来,大学文化素质教育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专业与功利的影响下,大学事实上存在着逐步变成职业养成所的倾向[1],这样的教育很难培养出和谐发展的人、生活幸福的人、锐意创新的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在既有素质教育的宏大框架下,我们还需要细致设计教育的内容和途径。毫无疑问,作为国家未来发展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应当拥有完善的专业知识结构,但同样重要的,大学生也应当具备和谐幸福生活的能力和智慧。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建设与社会的自治性发展同步进行,每个公民都要学会融入到周围的自治组织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这需要求同存异、兼容并包的胸襟和善于化解矛盾的素质能力。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涵摄了这样的时代要求,理应成为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必修内容。鉴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属于法律专业大学生基本知识结构的组成部分,课外实践活动中也常有接触的机会,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缺乏科学全面的认知,更遑论以此来把握自他关系,因此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的培养构建就十分迫切了。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认知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也称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国家一直在着力推动发展。通过诉讼外渠道和平地解决纠纷在我国具有极其悠久的传统,然而三十年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我们曾一度片面倡导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视诉讼为解决纠纷的最优甚至唯一途径,诉讼外的解纷机制几乎成了法律素质低下的代名词,结果是涉法纠纷急剧增多,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事实上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诉讼社会[2]。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面临着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也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很多困扰,除去因诉讼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外,一旦案件经媒体报道并被广泛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无形间就会升级,造成难以弥合的伤痕。诉讼的基本逻辑即是对抗,当事人在对抗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根据,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说服法官支持己方的请求。与之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在协商合作、契约信用的逻辑之上,当事人之间充分对话交流,互相了解对方的立场观点,相互尊重和承认对方的利益,相互妥协,化解纠纷,其本质是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自主解决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重视交流与合作,重视相互尊重与宽容的价值,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精神的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3],这不仅是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限于纠纷的解决,它更着眼于人际关系的修复和未来纠纷的预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当事者之间关于纠纷解决程序的选用、处理过程中具体事务的安排、双方实体利益冲突的妥协等方面的共识为前提,纠纷解决过程实则是当事者双方相互了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交往过程。这于当事者个体而言会收获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对社会则储备了更多的和谐因素。
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由一系列功能互补的解纷方式组成的聚合体。其外延具有开放性,诉讼审判之外、具备和平解纷功能的做法都可归属这一体系,常见的有和解、调解和仲裁。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特定的纠纷类型之间存在大致的对应关系。和解通常适用于冲突强度不大,双方能够比较理性地对面协商的情形。进入调解程序的纠纷一般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失败,申请第三方帮助解决。民商事仲裁的主管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在启动要件上需要当事人的书面协议,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说兼备调解与诉讼的优势。
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渊源于悠久的传统,承载着时代的理念精神,加上费用低廉、方式灵活,因此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对和解、调解并不陌生。例如在陈慰星、钟伟丽问卷调查中就发现,高校大学生普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表现出较高的认知度和较明显的选择偏好[4]。一项在高校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中展开的有关消费纠纷解决的网上调查也反映出类似的结果,问及遭遇消费侵权问题时的解决途径时,85%的受访者认同和解或调解,普遍不了解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基本遵循“先易后难”的顺序,诉讼被视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基本限于粗浅、感性的了解,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理念缺乏认识,对每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知半解,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能力更加欠缺。以下几则案例可资证明:
案例1:小D和小A、小B、小C同住一舍。小A、小B丢了钱,怀疑小D偷窃。第二次丢钱后,小A、小B到派出所报了案,学校介入解决,小D称自己冤枉,试图自杀。在校方干预下,小A、小B向小D道歉。小D为免日后再被牵扯,搬出宿舍住进出租屋。
案例2:小D和小A、小B、小C同住一舍。小A、小B丢了钱,怀疑并连续数日“夜审”小D至凌晨两三点,小D向班主任反映情况,又被忙碌的班主任草草打发。为证明清白,小D跳楼,终身残疾。
案例3:小D与同宿舍的小A、小B关系不睦,素有口角。小D愤懑,遂约校外青年教训小A、小B,小A、小B报案。派出所调查期间,辅导员令小D写检查、接受处理。小D想不通,跳楼身亡。
案例4:小D独自上街购物,横穿自行车道时,一辆载人电动车疾驶而来,车主紧急刹车致伤鼻梁骨。小D帮忙送车主去了医院,并主动留下300元钱和手机号码。之后车主多次到校找小D索要医药费,还发短信威胁称“叫公安局抓她”,令小D十分焦虑。
以上案例显现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的严重欠缺:第一,纠纷各方均欠缺基本的主体间性意识,缺乏沟通的能力素质。在人我观念、利益发生冲突时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目的,把对方视为工具、为手段,为达己目的而不择手段。结果是纠纷难以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继续升级,甚至酿成悲剧。第二,纠纷当事者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了解,主要看重其成本低又方便灵活,但不明其性质、效力,不知如何启动,自己遇到纠纷时不知从何下手。
三、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构建之路径
(一)构建的必要性
1.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的理念和追求。社会的和谐体现的是包容和开放,是不同特质的事物间的和谐共存。凡有饮食,必有争讼,矛盾纠纷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必然现象,关键是如何看待纠纷,如何解决矛盾,如何在将来减少或避免此类矛盾再现。发生纠纷后,当事者、参与解决者、社会公众如果能够平等尊重各主体相异的利益、立场,尊重各自的选择,便是和谐的社会,和谐的社会才能拥有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和活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从理念到方法所传达的即是对话、交流、协作的和谐精神。
2.个人生活幸福的保障。个人生活是否幸福关系民生大事。生活秩序融洽、稳定,有了纠纷能够尽快得到解决,这是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毕竟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人我之间对同一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这使得本来稳定的人我关系出现了不确定因素。人际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容易致人焦虑,这种状态持续时间越长,当事者的焦虑也越久、越重。具备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者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会使很多潜在纠纷化于无形,另一方面即使发生纠纷,也会以积极的姿态、诚意沟通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最大程度地修复人际关系。
(二)构建之设想
1.理念方面。树立多元和谐、包容开放的理念。世界本由相互依存的相异个体组成,每个个体皆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人际互动中,要“永远把他人看做目的而不是工具”(康德语),这样就会对他人多一分顾念和尊重,少一些摩擦和冲突。中华民族和谐文化悠长厚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都离不开基本的理解和包容,理解他人的利益、立场,包容自他的差异、分歧。这是大学生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也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目标要求。同时也遥相契合了爱因斯坦的观点,“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且产生热烈的感情,那是最基本的”,“学校应该永远以此为目标:学生离开学校时是一个和谐的人,而不是一个专家”[1]。
培育法治之下的现代契约精神。法治即规则之治,同一法域之内的所有主体均须依规则实施行动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契约精神的内核是自由平等、有约必守,大到国家之间的协约,小到个人之间的约定,契约就是立约人之间的法律。契约的成立是立约人充分沟通交流的共识结果。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没有外在的强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者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可以平等地考量自己的利益,通过平等、自由协商达成合意,形成契约的最终结果。契约相对人必须恪守自己的承诺,尽力配合对方利益的实现,社会的其他主体同样要尊重当事人在契约中的利益追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当事者之间的契约为前提,以他们的履约为保障,解决纠纷的过程即是契约之自由、平等内涵彰显的过程。
2.制度方面。开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课程,可作为公共必修课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开设,占2学分。通过课堂学习掌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制度,使学生懂得人类的多样化,地球上所有人之间具有相似性又相互依存。只有在这个时候,他们才能真正设身处地理解他人的反应。
设计师生共同参加的日常项目。在学校生活中,教师(主要是辅导员)和学生参加一些共同项目,传授某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并为学生今后的生活提供参考标准、提供机会,同时还能加强师生关系。
多安排一些学生之间团结合作活动。通过参加团体性活动,使学生懂得和周围人友好相处,不断提高沟通交流能力、团结合作能力和解决矛盾的能力。
发挥班级、寝室的功能。从一个寝室、一个班级等小范围的共同生活开始。一个寝室中发生的矛盾先由寝室长主持协调解决,室友在此过程中熏习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理念精神,训练掌握沟通、理解的能力。跨寝室、同班级的纠纷由班干部会同所涉寝室长联合协调解决。可将此作为宿舍文明评比项目,鼓励、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意识到,如果我们在自己所属的寝室、班级、学校都无法共同生活,又怎能学会在未来的工作单位、城市乃至“地球村”共同生活呢?
四、结语
高校是素质教育的最后场所,我们要解决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的问题。面对即将走出象牙塔、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培养他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显得十分迫切,这是他们个人幸福生活的保障,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需。通过各种途径使他们获得非诉讼解决的理念精神、能力素质乃是高等教育的职责所系。
[1]纪宝成.通过素质教育培养和谐发展的人[J].中国高教研究,2011(1):4-6.
[2]张文显.联动司法:诉讼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J].法律适用,2011(1):2-6.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4.
[4]陈慰星,钟伟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式、角色及其规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6):32-36.
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2)04-0099-03
2012-04-06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员素质问题研析”(2011-QN-008);河南大学第11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民事诉讼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
许红霞(1973-),女,河南长葛人,副教授,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