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何以必要、何以可能
2012-01-28褚丽
褚丽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徽 芜湖 241000)
法律从业者专业素养的提高所带来的理应是办案水平的提升、司法环境的净化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但摆在眼前的事实却并未如同我们想象的图景。现实中,我们触目所及的是,因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落马的司法者可谓层出迭现、屡屡见诸报端。在我国出现一种或许出乎绝大多数法学教育者和研究者意想的悖论,那就是学法越多的人越容易犯罪。探究法律人职业道德缺失现象,无论是体制机制有缺陷也好,司法不独立也好,但根本上是因为部分法律工作者本身缺乏对于自己职业的使命感、道德感、自豪感。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得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极度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地位和荣誉尤为重要和迫切。
1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何以必要
1.1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源于法治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重要治国方略之一。关于法治的条件,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里,他特别强调:其一,法治之法律须是良好之法律;其二,真正的法治还不能缺乏执行法律之人。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基本形成,我国法律日益完善,可以说法治建设的第一个条件我们基本满足。现在是执行法律的时候了。作为正义的实践者,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素质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实现程度。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执行法律之人本身的法治信仰、道德情操、理想追求等伦理品格。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则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1.2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源于德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2](P6)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和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法律职业是特殊的职业,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所涉及的事项,有的人命关天,有的资金数额巨大,几乎件件牵扯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牵扯着方方面面的利益。如果搞不好,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不可弥补的损失,而且会给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带来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律服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1.3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源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
市场经济从根本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经济越发展,经济领域的法律纠纷就会越多,而纠纷的解决又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健康有序。经济发展要求立法正义与司法正义,而公平正义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良好的法律职业习惯和高水准的法律职业道德。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现象还在不少地方存在,人们往往注意到司法不公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相对忽略了对经济秩序的危害。其实,司法不公对经济秩序的危害更甚。一方面,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继而危害到发展经济的努力;另一方面,司法不公将损害到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环境声誉和政治声誉,继而影响到他国对中国的投资决策和经济合作政策选择。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质是遏制司法不公,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1.4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源于和谐社会的需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这说明思想道德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和谐需要道德规范加以保障。西方的《圣经》中有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中国古代哲人孟子所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表述的就是这个道理。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与评价;不仅仅关系到法律公正,而且影响着法律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客观上要求对于法律职业者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1.5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源于法律职业化的要求。
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必须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才能获得,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3]言外之意,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基本条件就是要经过专门系统的教育,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道德不仅对于从事法律职业不可或缺,而且是法律职业自治的实施途径。法律职业是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它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实现自我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通过限制进入、审查、处分甚至清除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人,维护和实现职业自治。不仅如此,法律职业道德状况还直接影响法律职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关系到法律职业的未来。
2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何以可能
伴随着人们对于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重要性认识的深化,中国政法大学于2003年正式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置法律伦理课程为本科生的必修课。随后中国其他一些大学法学院也开始设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样课程。但是至今还有很多院校还没有开设法律职业道德道德课程。其实,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2.1 从教育途径上看,学校教育是提升法律职业者道德素质的的最佳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与提升,一方面有赖于法律职业者的自我修养,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外在的教育。经济社会的转型,国外不良风气的侵入,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道德氛围混乱。在缺乏良好道德环境的情况下,加上法律职业者的个人知识、能力、精力的限制,要求其对于自身的道德进行自我修为,似乎不切实际。因此,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就显得重要而且必要。
也许有人会质疑说好人不是教出来的?从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的角度看,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规制法律职业者的准则属于知识范畴,因而是可教的。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就是知识或智慧,知识可教,故美德可教。[4](P24)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这是明证。另一方面,从职业道德品性塑造的角度看,关于其是否可教的问题,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在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上,英国哲学家赖尔认为,美德学习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习,其核心是态度学习。普通的知识通过口授式教学可以学到,普通的技能通过训练式教学可以学到,但这两种教的形式都不足以使人学到普通的美德。美德只能通过“道德榜样”间接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学习,不是通过教师直接教育的结果。[4](P31)诚然,在法学教育中道德教学确实存在很多困境,但这不是放弃道德教育的理由。在法学教育中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其理性的基础:一是因为知识可教;二是因为在知识和技能的教学中,可以间接地渗透道德影响,塑造法学院学生的道德认知,使这一认知通过法学教育内化为个体修养和认知。道德可以间接地教。
另外,除了学校教育,我们也很难发现哪个机构、哪个人能够胜任道德教育。教育,从广义上看,分为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目前国情下,社会教育可能有不少负面因素,如果将培育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的重任推给社会,这是典型的消极的不作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让家长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几乎是天方夜谭。众所周知,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独特性,法律职业道德和公民一般道德认知有时是完全相反的。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不仅是完全妥当的,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但是,这个律师所作所为在大多数善良中国人看来,这个律师是闷着良心赚黑钱,是很不道德的。但从法律人角度,这个律师是严格恪守了职业道德规范,他的行为毫无道德问题。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独特性,而且法律职业道德因法律职业内部分工的不同,法律职业道德又具有专业性特点。试问中国家长没有接受良好法律职业训练何以言传身教?所以,重塑道德感的希望只能在法学院。法学教育不应只是传授知识、技术,它还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
2.2 从教育对象看,大学生正处于“道德”发展的关键期。
根据柯尔伯格的认知发展理论,“较高的道德推理依赖较高的逻辑推理。一个人的逻辑阶段决定了他所能达到的道德阶段的限度。”[5]正在接受法学教育的大学生不仅具有进行法律职业道德认知基础,而且正处于职业道德教育的黄金阶段。大学生一般都是处于18~23岁之间,从生理上看,他们的智力发展已经达到最高峰,观察力、记忆力明显增强,思维能力进一步发展,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到达到高级阶段,大学生自我意识逐步成熟。他们对于道德规范能够从各个方面予以认同、理解,此时大学生普遍具有崇高的道德追求和向往理想的道德境界。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内容看,法律源于道德。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的形成以及法的内容本身。道德是法律的内在伦理基础。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对与法律天然联系的道德有着更深的理解,在法学课程知识不断学习过程中,可能更容易激发其对法律的崇尚和对正义的追求,能使学生深切地体验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人格的尊严,这种心灵上的快乐、情感上的满足、良心上的安慰,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但是这个时候的他们心理还没有完全成熟,自我法律理想、司法现实之间常常不一致,加上社会剧烈变化以及社会上不良风气尤其贪污腐败现象影响使得大学生对于自己成为什么样的法律人和树立什么样的法律职业目标往往无所适从,亟待学校、家长、朋友进行法律职业方面的教育、指点。这个时候对法科大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是适时的,效果应该也是较好的。
2.3 从教材上看,相关法律法规及历史法律著作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了内容资料。
在中国,自古以来,“青天”、“刚正不阿”、“两袖清风”,就成为人们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形象表述,历史上也留下了一些至今被人传诵的法律职业道德典范。如,春秋时期,晋文公的司法长官李离因判错案而错杀人,在晋文公的一再宽宥下,仍“自裁而死”。后来,北宋包拯最为出名,他以断狱英明刚直而著称于世,当时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在西方,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论述,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培根等大思想家,到最近的卡多佐、丹宁等大法官,对法律职业道德也都有过很多精辟的论述。在四百年前,普通诉讼法庭首席法官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有一段经典对话至今成为法律佳话。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但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遭到了拒绝。柯克说:不错,陛下具有优秀的美德和杰出的天赋。但陛下没有研习过英国法。法律是一门通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术。唯此才能掌握司法权。这次冲突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不只是英国,在当今的西方各国,从事法律职业都要以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为前提,要求法律职业者要有必要充分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其中一条就是法律职业伦理。
20世纪以来随着法律职业日益发展,西方国家逐步在法律职业道德内部出现各种规范化的法律行为准则或道德指引。比如美国的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司法行为准则》等。我国在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方面也制定了不少法律制度规范。其中有三部法律性职业道德规范,《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内容更加详细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这都为我们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最权威、最准确的内容来源。
近几年国内也有不少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成果发表。其中有一些成果是属于法律职业道德方面教材性质的出版物,如李本森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王进喜等主编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李建华、曹刚等主编的《法律伦理学》,曹香达等主编《司法职业道德教程》。同时案例性教材在陆续面世,其中不乏优秀之作。现在的一些法律院系(如武汉大学)在授课中都加强了对案例教材和实践性教材的使用。这都为在全国普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又提供了可鉴教学资料
2.4 从教学方法看,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大大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是实现对学生道德人格教育的前提。[6]只有学生了解法律职业道德准则、把握法律职业活动的是非评价标准,才可能将其转化为内心信念,并落实在行动上。因此,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知识的教育是必要的。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既是一种意识也是一种能力,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实践。我们不能够站在问题以外来考虑道德,除非能够亲身参与其中。实践教学方法近几年受到青睐。比如美国等国家实践教学经验,坚持注重实践教学,如利用法律援助实践和诊断互动式教学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此外,十多年以前,哈佛大学法学院就邀请学生做公益工作,具体的做法是,要求每一名学生在毕业之前要花一定的时间做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当然这是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之下进行或者是在现任的律师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每个学生都要形成这样的观念,就是他们对社会有责任,他们对公众有责任。虽然只是要求学生做40个小时的公益活动,但是事实上,平均每个哈佛法科学生在毕业前都做了六百多小时的公益活动,而且他们都很喜欢做这样的公益活动,他们在公益活动中不仅提高了法律职业的技能,而且培育了法律学生的责任意识、服务态度,也感受到了法律职业的魅力。这为我们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了另一个视角。
2.5 从考核手段看,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种有力激励手段。
2002年国家正式启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最重要的门槛。就在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的范围中,除了十六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尽管,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核方式,我们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实际意义。但是考试作为一种重要的评价手段,它犹如一根杠杆引导着教育的趋向,调节着教师的教学行为。我们可以借助考试的正面导向功能,以“考”导“教”。把教学理念有机融进考试之中,把教师的教学引向着眼于学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新天地,让考试成为课程学习的一剂新的药引。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考试会获得教师和家长的承认,心理上获得满足和社会的认可,这会大大提高法科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积极性。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职业教育的训练应伴随着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进行。一个人如果没有经过专业法学教育,很难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因此,要解决我国目前法律职业道德的混乱现象,关键是要加强法科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只有师出同门,才能真正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道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隆琼.加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J].探索,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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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N].人民法院报,2001-12-21(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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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邵先梅.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9.
[6]罗旭.中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及其改革纬度[J].社科纵横,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