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宋代“健讼”的思想因素

2012-01-28王静雯

枣庄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贵贱士大夫法律

王静雯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一、宋代之前趋于无讼的原因

在封建专制国家的统治下,统治者对于秩序和稳定的诉求也抑制了诉讼的扩展,这是中国古代无讼价值取向的政治根源。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皇权至高无上,皇位的稳固与统治秩序的安定历代皇帝最关心的问题,古代民事争议的对象诸如民间的田土、钱债、户婚、继承上的纠纷则被称作“细故”、“细事”成为统治者漠视的问题。再者,去官府打官司必然会耽误农业生产影响人们的生活,更有甚者会造成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的悲惨结局,这不仅会影响国家赋税的收入,更会因流民的数量增加而使国家产生动荡危机的可能性变大。古代的诉讼一经开始便被视为有可能扰乱民心、危害统治秩序而为统治者所记恨和打压。因此统治者出于对其统治秩序的长久性考虑也会尽量的减少人们之间的诉讼行为,对此,封建统治者制定了大量限制民众进行诉讼的措施也即统治者的息讼手段。

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在法律制度上对民众的自诉权做了严格的限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主奴之间的法律地位极其不平等,限制奴告主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文。在中古良贱制度消亡之前,各朝代的法律明文规定名列贱籍的奴婢等人比同畜产,不仅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更是所有权的客体,他们不能平等的参加民事诉讼。受儒家思想、伦理观念的影响,统治者出于维护家国一体的统治秩序,维持家庭稳定的考虑,严格限制卑幼告发尊长,早在秦律中已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唐朝奴婢非但不能告发主人的犯罪行为,就连主人亲属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告发,《唐律疏议》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1]在限制卑幼控告尊长方面,《唐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2]“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3]“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4]从以上法律条文可看出奴婢、卑幼相较于尊长在诉权上的不平等性,此后的各个朝代也都有相关的类似规定。这是形成“无讼”的重要原因。

二、宋时期统治者与士大夫思想的转变

宋朝的皇帝中懂得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其他任何的朝代都要多。例如北宋时期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神宗,以及南宋时期的高宗、孝宗、理宗,这八位皇帝,在宋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历史进程中,都曾经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有这么多的皇帝不断地在上面督促,所以中国的法治,在过去的许多朝代中,要推宋朝首屈一指。[5](P90)宋代的皇帝不光重视法律懂得法律,他们还亲身审案断狱甚至直接的参与法律的修订,其中尤以神宗最为典型,“帝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又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6]神宗的情况表明,宋代的皇帝的确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这在历代的封建帝王中也是不多见的,无怪乎陈亮曾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7]

在祖宗之法不可废的约束下,后世皇帝便非常注重灵活有效的编敕、编例活动来补充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条文,“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8]为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以敕代律、以例破法的现象也多有发生。宋朝律典《宋刑统》基本上承袭唐律的规定,限制卑幼控告尊长、奴婢控告主人,《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却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并呈现出逐渐放松的趋势。太宗朝的安崇绪案就突破了同居不许首告的限制,《宋史·太祖本纪》记载:“诸行赂获荐者许告讦;奴婢邻亲能告者赏。”[9]这表明在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之外,也允许奴婢告发主人的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统治者实际上是在提倡奴婢告发主人的犯法行为。

马克思曾在其经典的著作中指出过:“君主们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0](P121)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达,在土地所有权广泛确立的前提下,所有权的观念对传统的伦理意识进行了激烈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宋代的统治者不得不修改法律中不适应社会经济与生活的礼治原则,制定新的法令来调整社会生活中多元化的经济利益。如宋朝明确规定家长任意处分家产而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家庭中的卑幼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官府投诉,“如卑幼诉分产不平,当以法断”,“卑幼产业为尊长盗卖,许其不以年限陈乞。”[11]《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记载。这种在财产问题上如分产不公允许卑幼控告直系尊属和旁系尊属的现象,在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上是仅有的。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士大夫阶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事务中皆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中国学者刘诒徵对宋代政治进行评论时曾说道:“盖宋之政治,士大夫政治也。政治之纯出于士大夫之手者,惟宋为然。”[12](P502)与皇帝共治天下使士大夫的身份地位大大提高,他们的命运开始与皇族的命运息息相关,因此,宋代的士大夫比任何时候都更加体现出“治国平天下”、“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较之以往他们也更加关注国事民情。“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集》),宋代士大夫张载用来概括自己平生志向的四句话,可以说是宋代大多数士大夫的共同志向。宋代士大夫的这种务实精神,就其本质而言,反映了宋代士大夫在掌握政权之后,开始从追求个人的闻达向关心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方向转换。“取士不问家世”的科举制度让绝大多数是庶族地主及孤寒之家出身的知识分子跃身成为士大夫阶层并获得了参政的机会,由于他们出身卑贱对民众生活有很深的理解,因此,在宋代的执法主体——士大夫们的眼里,那些与百姓生产生活资料相关的田宅、财产、牛马等之类的民事诉讼便不再被当作无关紧要的“民间细故”,而让他们精心审理倍加关注。士大夫在参与政治、制定法律时也特别强调治理国家要以关心民事为首要条件,南宋时的法官吴雨岩就是他们的典型代表,他说:“此其有关朝廷上下之纪纲,未可以细故视之。”[13]这应该是宋代士大夫的普遍认识。

中国历史上的赵宋王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以诉讼为耻,反以诉讼为荣,甚至嗜讼成风。士大夫也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萌发了一种权利诉讼的意识,开始注意对下层农户、各类商人及孤幼、妇女的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私有财产观念的加重成为宋人的一种时尚,经济的发展也使宋代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较唐代大为增加,[14]这种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个人权利的事实不仅为宋代以前所未有,也为宋代以后所少见,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特别是审理一些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士大夫们所做出的法律判决经常会冲破儒家的人伦道德教条,苍白的说教往往被法律的理性判决所替代。在宋代不受诉讼限制的卑幼状告尊长之诉,官府不仅认真受理还在判词中明确表示要“平心处断”,此类诉讼案件也从侧面反映出为维护个人的私权利抛弃亲属之间的情面而诉诸于官府、诉诸于法律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别人的非议,相反它被人们当作一件极其正常的事情。

三、宋代“等贵贱”社会意识的出现

与财政上的捉襟见肘、国力上的积贫积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两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繁荣发展的一个巅峰时期。宋代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后期阶段,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逐渐完善,封建经济的日益发展都在进一步加剧着本就尖锐的社会矛盾,阶级斗争异常剧烈,每个阶级都有一套自己的思想意识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其相互斗争的结果最终导致宋代思想领域的活跃并影响了社会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那些代表不同阶层的思想家们就改革与反改革、理学与反理学等问题进行争论辩驳的过程中,他们的思想也在相互促动交融,再者,自西汉至宋初一千余年间,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儒术尊而未独,百家罢而未黜”的局面长期存在,佛教的传播、道教的创立、魏晋玄学的兴起、唐禅宗的流行等,都为思想文化领域引入了新的理论因素,并为宋代思想领域的百花争鸣提供了必要条件。

“等贵贱”思想出现在以尊卑等级观念占统治地位的古代中国,无疑是中国思想意识领域的一个飞跃。宋代等贵贱的思想由传统的“民本”、“兼爱”、“大同”、“无君”等思想发展而来,它并非简单的整合了这些思想,而是从宋代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在融合这些思想的精髓并增添了各阶级、各阶层不同的时代要求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一种崭新的社会意识形态。等贵贱思想所倡导的理论核心是人们无论贵贱在自然本质和道德本质上都是平等的。按照统治阶级的传统理论,人天生就有尊卑贵贱之分,即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天生就存在着君、臣、贵、庶的区别。君臣纲常,贵贱等级,一向被视为“天命”所定而不容质疑。然而到了宋代,这种观念被打破了,北宋中期著名的思想家张载应该是最早涉及等贵贱思想的人,他宣称:一国之君臣并非是一国之民的父母,每个人都是天地的儿女,君臣民本来就是同胞兄弟,在天地父母的面前的地位是同等的,所谓君者不过是兄弟之中的年长者,所谓臣者仅是帮助人们管理天地家业的管家,所谓圣贤者也只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更多的合乎了天地之德而比一般人优秀一些罢了,既然如此,人与人之间天生就是完全相同的,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张载的这种思想一经提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回应并得到广泛的支持与传播。就连宋儒陆九渊也在道德的本质上承认人与人之间无贵贱之分,他从唯心主义的“心学”出发,提出:人无论贵贱,皆有仁义礼智之心,人生来就具有仁义理智等的道德素质,并无君子小人之别。[15](P441)

等贵贱的思想在法律方面的表现在于人们在法律、制度面前应该是平等的,这是宋代等贵贱思想的又一个重要的内涵。北宋思想家李觏论证道:“先王之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赏庆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媿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16]王安石还曾把李觏的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写进了《周官新义》,认为法律上虽然写有《八议》之类的条款,“然以皋陶为士,瞽叟杀人,而舜不敢赦”。[17]这种思想甚至还受到一些皇帝的承认,如宋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元禧违法受到有关机构的制裁,“元禧不平,诉于帝曰:‘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帝曰:‘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耶!’论罚如式。”在宋之前,这样的皇帝是不多见的。[18](P441)以上材料不仅证明宋代出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应平等的原则,更从侧面反应出宋代君主与士大夫格外注重依法治国的特点。

古代中国是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阶级社会,诉讼制度受其影响而呈现出尊卑贵贱的身份不同则直接导致人们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的特点,具体说来就是下不得诉上、卑不得告尊。诉讼过程中的等级特权原则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具体表现是“八议”的法律特权;“请”、“减”、“赎”、“官当”等司法适用规则;限制奴告主;限制卑告尊;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这些上下差别、尊卑有序的诉讼原则往往使处于低等级的人轻易不敢告诉高等级的人,这是造成有怨而难于伸张的无讼局面的直接原因。

然而宋代“等贵贱”思想的出现对等级制度森严的阶级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也为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它对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反作用力也是巨大的,因为宋代的农民阶级已经不再像前代那样仅仅满足于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而是进一步要求在法律和制度上与统治阶级平等,平民百姓控告犯法官吏非但不被当作“以下犯上”而予以打压,反而还受到社会舆论和法律条文的支持。《袁氏世范》记载:“若官中因事广科,从而隐瞒,其民户不肯供纳,则不为顽……官吏受财,断曲为直,事有冤抑,次第陈诉,则不为顽……若官员与吏为徒,百般诡计掩人耳目,受接贿赂,偷盗官钱,人户有能力为论诉,则不为顽。”[19]宋代的法律中有很多允许百姓控告不法官吏的条文,《庆元法条事类》卷四十八记载:“诸县受人户已纳税租钞,不依限对薄未销者,抑令重叠输纳者,以违制论,并许人户经监司越诉”。这种诉讼现象在宋代以前应该是不多见的,而宋代资料中却记载着关于平民百姓诉讼官吏的诉讼案例,由此可见,“等贵贱”思想为宋代民众的“健讼”现象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与思想基础。

注释

[1]唐律疏议.卷二十四.部曲奴婢告主.

[2]唐律疏议.卷二十三.告祖父母父母.

[3]唐律疏议.卷二十四.告期亲尊长.

[4]唐律疏议.卷二十四.告缌麻卑幼.

[5]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M].台北: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

[6]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

[7]陈亮.陈亮集(增订本上)卷十一.人法.

[8]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

[9]宋史.卷一.本纪第一.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

[12]柳治徵.中国文化史(下卷)[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1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词.

[14]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法学研究,1998,(4).

[15]邓广铭,漆侠.宋史研究论文集[C].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7.

[16]李觏集.卷十.刑禁四.

[17]周官新义.卷十四.

[18]邓广铭,漆侠.宋史研究论文集[C].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7.

[19]袁氏世范.卷之中.民俗淳顽当求其实.

猜你喜欢

贵贱士大夫法律
宋韵
——士大夫的精神世界
趣味英语听力:Difference Between a Hurricane and a Typhoon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孟子的“贵贱”论
从宋初笔记看江南士大夫的“故国情怀”——以《南唐近事》《江南别录》等为例
咏犬
中山君有感于礼
礼仪之我见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