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例原发性肾病综合征的中医内科治疗分析
2012-01-2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医院中医内科,河南驻马店 463800
肾病综合征(nephrotic syndrome,NS)是由多种肾小球疾病引起的,以大量蛋白尿、血浆蛋白减少、水肿、血脂升高为特征的一组临床综合征,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其中后者临床病理分型包括微小病变型肾病、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系膜毛细血管性肾小球肾炎及膜性肾病等。西药治疗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效果不佳,容易复发,常导致多种并发症如感染、血栓及栓塞、急性肾衰竭、蛋白质及脂肪代谢紊乱等发生,属于难治性疾病。中医内科通过辨证施治,可取得良好的效果,值得进一步研究推广。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本组 45例患者均属于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其中男性28例,女性17例;年龄14~68岁,14~18岁 2例、19~30岁 11例、31~45岁7例、46~60岁18例、60岁以上7例。病程最短者3个月,最长者5年。
1.2 诊断标准[1]依据《内科学》诊断,①大量蛋白尿(>3.5g/d);②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③水肿;④高脂血症为基本特征的临床综合征。其中前两项为诊断的必备条件。
2 病因病机
肾病综合征属于中医“水肿(阴水)”“尿浊”及“腰痛”的范畴。《景岳全书》肿胀篇云:“凡水肿等证。乃肺脾肾三脏相干之病。盖水为至阴。故其本在肾;水化于气。故其标在肺;水唯畏土,故其制在脾”。总结肾病综合征发病的病机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2]:风邪袭肺致使肺失宣降、通调失职而出现风水证;脾气虚弱,脾虚湿盛,使脾运化水液的功能下降,水液会泛溢于肌肤而形成肉眼可见的水肿;肾虚水泛,肾为水脏,肾气虚,其主水功能低下而形成水肿;瘀血致水肿,凡病程迁延较长者,久病侵及脉络,可致瘀血水肿。以上可概括该病的病机特点。本病多是本虚标实,本虚是指多为肺、脾、肾三脏虚弱,标实多为存在湿瘀。临床观察显示病机很少单独出现,而多是互相夹杂如脾、肾俱虚;但临床上出现有主次之分如偏肾虚为主或者偏脾虚为主;湿瘀同现者,二者常互为因果,相互关联;更有甚者存在虚实夹杂、标本同现者。因此,临床诊断治疗方面要学会辨证施治,分清主次及认真把握等。
3 中医内科治疗
对于常见证型治疗如下[3]:肺脾气虚湿盛型:患者可出现气短、乏力、体倦、水肿、腹胀、舌淡苔白及脉弱等征象;故治疗时需要补气健脾利湿,中药方为生黄芪20g,焦白术15g,炙党参15g,茯苓15g,山药30g,薏苡仁30g,大腹皮15g,防已10g。脾肾阳虚水泛型:患者可见面黄、水肿、形寒肢乏,腰膝酸软、尿少,舌体胖润、苔白、舌质淡,脉沉细弱等;治疗时需要温补脾肾、化气行水,所用中药方为焦白术15g,熟附片10g,茯苓15g,山药40g,泽泻10g,仙灵脾15g,益母草15g,菟丝子20g,补骨脂10g。对于水肿加重者,可加用桑白皮、生姜皮、陈皮、猪苓、茯苓皮等利水消肿药物。必要时可配合常规的激素治疗。
西医激素治疗可至骨质疏松甚至股骨头坏死,可用中药加补肾、活血药物如补骨脂、益智仁、巴戟天、菟丝子、丹参、赤芍、莪术、三棱等以预防。对于高凝倾向者,可给予低分子肝素和活血化瘀中药如赤芍、川芎、丹参、桃仁、牡丹皮等[2]。对于低蛋白血症者可采用党参、白术、黄芪、茯苓、白扁豆、芡实等益气健脾药以提高白蛋白吸收。
4 治疗结果
4.1 疗效标准[4]治愈: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尿蛋白(-),尿蛋白总量<0.13g/d,胆固醇<5.6mmol/L,血清白蛋白>35g/L,肾功能正常。好转:症状体征消失,肾功能正常,尿蛋白(-)或(+),尿蛋白总量在0.13~0.5g/d。无效:症状体征消失,但尿蛋白及24h尿蛋白未明显改善。
4.2 结果本组45例患者,经过积极的中医内科治疗后治愈32例,好转8例,无效5例,总有效率达88.89%。
5 讨论
肾病综合征是常见的泌尿系统疾病之一,西医治疗效果不佳,采取中医治疗可取得较满意的疗效。由于该病病程较长,常迁延不愈,病机复杂,中医内科治疗时应该注意辨证施治以扶正祛邪、平衡阴阳;中医药在其治疗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治疗时选方用药必须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准确辨证,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满意疗效。本组45例患者有效率高达88.89%,充分说明中医内科治疗的有效性,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患者,疗效不佳。因此,临床治疗过程中,应该积极总结治疗经验,探讨最佳治疗方案,争取最大限度地治愈患者。
[1]王吉耀.内科学[M].第 2版(上、下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603.
[2]薛黎明,宋纯东.肾病综合征中医病机和治疗刍议[J].江苏中医药,2010,42(3):69.
[3]张梅.肾病综合征的中医治疗与护理[J].湖北中医杂志,2009,31(6):47.
[4]聂瑞竹.26例肾病综合征的中药治疗体会[J].哈尔滨医药,2007,2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