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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督察推动警务督察工作创新发展

2012-01-28王楚江缪利民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民警

□王楚江,缪利民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浙江 台州 318020)

贯彻和谐社会理念,践行科学发展观,开展和谐督察,是提高警务督察效能、构建和谐警营、推动警务督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笔者就此谈点浅见。

一、和谐督察的产生背景和可行性分析

构建和谐督察是警务督察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新时期对警务督察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它的产生有其理论、法律和现实背景。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警务督察工作也应紧扣时代脉搏,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注重防范并强化人权保障,倡导服务并彰显人文关怀。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第十三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督察体制是公安机关监督机制的完善,其权限的特点是事前防范性,即督察职权属于防范性处置职权,主要体现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前防范制止。因此,督察部门更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谐督察”的理念,在警务督察工作中传导关爱、构建和谐。

从目前的警务督察工作来看,一些地方存在着督察与民警、民警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不和谐的现象,督察民警“怕得罪人、不敢督察、不愿督察”,被督察民警“怕被处理、烦督察、避督察”,“一督就死”、“不督就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问题得不到整改、工作得不到促进、队伍建设得不到加强,影响了警务督察效能。

督察是一个内部监督部门,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外部监督机关所侧重的事后监督,查纠处理,它可以对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的问题通过谈心、教育、调研等人性化方式进行解决。警务督察工作不仅要事后监督,更要防微杜渐,注重抓小、抓早、抓苗头;不仅要查纠违纪违规,更要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不仅要开展集中突击督察,更要注重经常性、普遍性监督,开展事前、事中督察,进而从把握民警心理、查找问题根源、纠正民警思想偏差等角度出发,使民警得到警示,受到教育,减少民警的抵触情绪,提高民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从根本上说,督察不是“找”问题,而是从关爱民警出发,帮助民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是“挑刺”,而是善意提醒;不是“与人过不去”,而是协助和支持。

二、和谐督察在警务督察工作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树立督察的权威。督察工作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矛盾运动转化的过程。督察若总是揭人之“短”、言人之“丑”,难免不受欢迎。和谐督察要从被督察单位和民警的角度出发,为被揭“短”言“丑”的部门和民警分析问题、解决困难、推动工作,既当“啄木鸟”,又成“护林人”,使这些部门和民警理解督察、接受督察、相信督察,从而树立督察的权威。

(二)有利于预防问题的发生。督察工作强调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要从被督察民警心理教育的角度出发,与民警交流心声,开展典型性、警示性教育等人性化督察形式。这不仅可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消灭一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还可以发现和避免一些潜在问题,充分发挥“高压线”作用,真正实现关口前移,切实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预防、早纠正,有效避免“验尸式”督察。

(三)有利于加大深层次督察的力度。和谐督察有利于发现公安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队伍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和谐督察的过程,是一个充分运用各种督察手段,最大限度地拓展督察空间,把督察工作由表层督察着力向公安机关执法的各个环节、向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向解决警务保障和警务运行机制的各类矛盾等方面延伸的过程。有的警种工作单一枯燥、异常辛苦,有的地区警力匮乏、装备落后,有的单位领导薄弱、队伍不稳,和谐督察可以切实进行贴近、了解,有效保证警务活动开展到哪里,问题的根源存在于哪里,警务督察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

(四)有利于问题得到更好的整改。督察工作的难度,主要体现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矛盾的解决中,而整改问题是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的最终目的,这对督察民警提出了讲究督察艺术的客观要求。在不降低督察力度的前提下,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取得被督察者的理解和配合,使警务督察工作平稳有序,富有实效。同样的对象,如果处理方式、用语措词、语气态度不一样,效果往往也就不一样。人性化督察在听取民警心声、挖掘问题根源的基础上,促其自身转化,从而更有利于民警认识自身的错误,督促问题的整改,达到关心人、尊重人、提高人、激励人的目的,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从文化学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文关怀在督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和谐督察的目标和任务

构建和谐督察必须在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警务督察部门的领导下,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双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督察职能作用,从而有力地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具体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查纠维权到位,让民警满意。在警务督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督察对象是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努力创新工作方法,区分违纪违规事件性质、后果、认错态度,区分时间、地点,灵活采取督察方式。在公开场合,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更多的是采取“提提醒”、“搭搭肩”等方法,收到既纠偏、又尊重其人格、注重执法威信的双重效果,达到聚警心、顺民意、促工作的目的。在督察处置前,及时做好被处置民警的思想工作,使其知晓自己为何被处理,使其对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在维权工作方面要做到不手软,依法快速有效打击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不受侵害,调动广大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总结,找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引发群众投诉的一些做法和提前规避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结合规范化执法活动及时对广大民警开展教育,使维权意识深入到每一个民警心中,让民警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挺直腰杆执法。二是投诉核查反馈,让群众满意。要积极畅通投诉渠道,始终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 “晴雨表”和“反光镜”,作为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坚持热情接待每一名来访群众,认真对待每一封群众来信、每一个举报电话,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办结。同时,还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对于投诉属实的,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于不理解的投诉,尽力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投诉人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发挥案件核查在化解警民矛盾、 促成群众停访息诉、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设性功能。

四、构建和谐督察推动警务督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真诚服务是关键。贯彻服务理念,用真诚的举动赢得广大民警的支持配合,建立起融洽的关系。一是贴近民警,保障民警执法执勤。在警务督察工作中,督察民警要既当监督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又当战斗员,与基层民警零距离接近,倾听民警的心声,增进督察与民警之间的感情。二是深入基层,真诚排忧解难。督察民警要充分发挥与局领导接触多,与机关科室交流多的优势,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发个通报了事,而是要设身处地地为基层和民警着想,积极当好基层所队领导和局党委的参谋,研究改进措施。

(二)问题整改是根本。问题得到整改,工作得到落实是督察的最终目的。所以,在警务督察工作中要早打招呼,提前告示督察事项。即提前将督察内容、重点、要求告知基层所队,提示各单位查漏补缺,减少工作中的疏漏。这种督察方式方法,能够体现督察的根本目的不是重处理,而是重督促,它既可以避免督察工作的随意性,又能够促进公安工作整体推进,基层能够理解,民警能够接受。

(三)提醒预防是前提。强化警示教育,工作、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是警务督察工作理想的追求。要坚持监督、保护并重的原则,把预防民警违法违纪作为督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利用各种信息平台,紧紧围绕局党委的中心工作、“五条禁令”、执法安全及队伍管理等,不定期地发布督察友情提示,让民警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督察就是关爱”的理念。

(四)把握尺度是技巧。警务督察工作要刚柔相济,有节有度。“刚”是指警务督察工作具有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必须理直气壮,敢于碰硬,敢于动真,语气坚定地指出违规民警的违规事实,提出整改要求的理由及依据。“柔”就是教育在前,理字当先,耐心听取被督察民警的陈诉和申辩,以避免其锋芒,冷却其情绪,达到思想转化的效果。

(五)灵活督察是基础。面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环境,针对不同的阶段,要采取不同的督察方式。要把监督、管理、教育、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扎扎实实做好为局党委分忧的同时,既得民心又得警心,真正做到执法执纪有力度,维权服务献爱心,教育民警要得当,努力营造警务督察工作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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