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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公司高利贷现象之我见*
——以浙江省仙居县为例

2012-01-28朱庆华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高利贷借款人

□朱庆华

(中共仙居县委政法委员会,浙江 仙居 317300)

投资担保公司高利贷现象之我见*
——以浙江省仙居县为例

□朱庆华

(中共仙居县委政法委员会,浙江 仙居 317300)

据调查,除少数投资担保公司合法经营外,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均有高利贷行为。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要明确行业定位,加强动态监督;要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要注重部门配合,落实综合治理;要善于专案经营,严打违法犯罪;要规范新型公司,落实长效机制。

投资担保公司;高利贷;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资担保公司”)等一些新型的有限公司纷纷登陆市场。它们本应依法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但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公司大多超范围经营,利用投资担保公司这一平台,以个人名义做起了高利贷生意。同时,一大批寄售商店(典当行、旧货交易商店)也纷纷仿效。一时间,高利贷暗流涌动,泛滥成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以浙江省仙居县为例,该县总人口49万余人,具有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8家,但在县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担保公司就有49家。另外,还有一批未注册登记的地下投资咨询公司和寄售商店。

一、投资担保公司概述

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其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投资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贷。投资担保公司则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注册资金达2000万以上,跨省市经营的达1亿元以上。

投资担保公司不具有法定的放贷业务。但实践中,这些公司往往改变经营范围,实施高风险、高暴利的高利贷行为,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引发。

二、投资担保公司现状及特点

据调查,除少数投资担保公司合法经营外,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均有高利贷行为,这些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组成人员复杂。法人代表往往是在社会上有一定经济实力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其中以企业老板居多。为了增强公司在社会上的“硬度”和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威慑力”,也吸收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参与,充作小股东或办事人员。

(二)追求高额利润。一般借出资金是月息6分利,特别信得过客户是3分利。临时、短期的借款甚至有达到9分或15分利的,即行话所谓一万元30元/日或50元/日。

(三)社会关系广泛。投资担保公司的社会关系涉及社会各行各业,除吸收自身亲友资金外,他们还吸收少数政府部门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资金,以1分利、2分利回报,从而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使之“有福共享,有难共当”,直接或间接地为公司利益服务。

(四)相关信息灵通。为了减少借款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收集掌握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借款人的房产、银行贷存款、厂房、地产、车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本人信用度等等,便于催讨借款时可“因人施策”。

(五)打法律擦边球。有些上规模的投资担保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有些虽然没有法律顾问,但是就相关问题咨询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比较熟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敢打法律的擦边球。如他们知道公司不具有放贷业务,于是他们在借款时常采用“变相”的方法,即不以公司名义,常用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出借,借出的钱,先扣除高利息的钱,出借条时,则全额出具,且将利息大多控在2分以下法院判决许可的范围内。

(六)追债手段多样化。一旦发生经济纠葛,除了通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依法诉讼等途径讨债外,还有许多明暗结合的非法行为。一般是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精神施压法,如不间断地电话滋扰;派人三天两头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家中催讨,赖着不走;借款人去哪儿,他们就跟到哪儿;开着安装高音喇叭的车,对着债务人的家大喊“欠债还钱”;有的在夜里将借款人或担保人家玻璃窗砸碎,门窗泼洒粪便、门上喷上“欠债还钱”的红漆、黑漆;有的到担保人办公、经营场所纠缠、吵闹;还有的直接对借款人、担保人扣车、扣物、锁门、关店;严重的对当事人实施非法拘禁、人身侮辱、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引发大量社会问题。一是矛盾纠纷增多。当高利发放的借款发生回收困难时,这些公司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此展开。由于借款人无法归还而躲避,致投资担保公司对担保人进行逼债使其家庭发生危机,有的夫妻互相指责致感情破裂,有的父子争吵致反目成仇,有的婆媳互相埋怨致矛盾加深,有的公务员因不堪逼债,心神不宁,精神上造成很大压力,不仅影响工作,而且影响身体健康。二是治安问题突出。因非法手段讨债的治安问题多发,如扣车、扣物、锁门、关店,扰乱借款人担保人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屡见不鲜;严重的出现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涉稳隐患存在。有些企业为借款人作担保,借款人因躲债一走了之,造成担保的企业屡屡遭逼,苦不堪言,企业由此破产倒闭,工人工资难发,引起群体性事件。当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发生回收借款危机时,则非法逼债四起,从而形成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势必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投资担保公司产生违法犯罪成因

(一)需求市场存在。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放贷具有手续简便的特点,对一些企业解决临时短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起到了帮助作用。这种情况如向银行借贷,或向他人暂借,资金的额度很小,解决不了问题;如同时向几个人借,人情重、麻烦多且速度慢。故不少企业在短期内能承受的利息压力下,走上了这条“便捷”之路。还有些是频临破产倒闭或经营不善的企业,本身欠债满屁股,追债人不断,为了拆东墙补西墙“临时解渴”,向投资担保公司借高利贷,其结果是恶性循环。一些赌博分子往往梦想短期内翻本发财,也铤而走险借高利贷度日,其结果常常是有去无回。

(二)高额利润刺激。高利刺激、捷径“致富”是投资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的思想根源。投资担保公司由于资金周转期短、利润高,且不需要花心思学习、去掌握附加技能,故对他们来说是心目中最“理想”的快捷“致富”方法。由于国家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各大商业银行收紧贷款,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困难,促使资金短缺的人选择向其借款。高额利润刺激了一批人积极仿效。当然,一些投资担保公司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也遇到了放贷难收回的困境,目前也渐渐变得谨慎、理性起来。

(三)监督管理滞后。在仙居县,经工商部门登记过的投资担保公司只有5家。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一家与银行进行过实质性的融资合作业务。投资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是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蜕变成了“怪胎型金融机构”。银监会一般只对已批的金融机构监管,对投资担保公司违法发放借款往往是任其自生自灭,没有实行有效监管。工商部门在机构注册登记时,只审查当时的合法性,至于公司后来违规经营,监管的力度也不大,一旦发现公司的“高利贷”行为,硬手段也没有。至于相关职能部门,因具体职责不明确,“看似大家都该管,实际大家不愿管”。

(四)法律法规滞后。我国对近几年来出现的投资担保公司高利贷活动更没有及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使职能部门打击处理无法可依。如法院在审理借贷经济纠纷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只是对利息采纳值有过规定,即民间借贷利息一般不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高于此利息已经支付了的,法院也束手无策。又如银监会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监管这些投资担保公司的高利贷行为,监管无法可依。

(五)打击处理乏力。因投资担保公司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借款人自身由于负债感,对一般性的身心伤害,大多没有报案,只有少数人员报了案,在公安机关前来处置得到临时解脱后又不敢多说,而行为人往往将此事往债务纠纷上推,公安机关只好引导他们上法院诉讼了事。

四、预防与处置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①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使广大公民、企业充分认识高利贷的危害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认识融资借贷行为,自觉抵制高利贷。②政法机关要运用典型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案说法,提高广大公民、企业抵制高利贷的自觉性。③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增强法制意识,不受高利诱惑为投资担保公司发放高利提供融资方便,堵住投资担保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源头。④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投资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经营行为,促使他们遵规守法。⑤经贸部门要对中小企业和列管的投资担保公司加强法律政策教育、风险教育,帮助投资担保公司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真正做到依法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防止一些律师为投资担保公司出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主意。

(二)明确行业定位,加强监督管理。投资担保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必须要有清晰的市场定位和行业发展方向,建议加强对投资担保业的整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一是将商业性投资担保机构纳入统一的监管范畴。根据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份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统一有效的投资担保业监管体系,如银监部门应创新监管理念,积极关注投资担保公司经营动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投资、咨询、担保公司的金融监管。二是根据国家对投资担保业相关法律法规,制订适用于投资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建立投资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工商部门要加强管理,在对投资担保公司的资质论证上从严把关,同时加强对投资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规范投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防止投资担保公司变成高利贷的滋生地。

(三)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鉴于目前不少投资担保机构存在明显违规行为,并潜伏着较大的涉稳隐患,建议地方政府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投资担保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一旦发现投资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应勒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不同性质的投资担保公司区别对待:一是对合法规范经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较大贡献的投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对“有名无实”、信用不佳的投资担保机构,要引导和督促其回归主业、规范业务行为;三是对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发放贷款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投资担保公司,要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四是通过工商年检、税务稽查等经常性工作,淘汰一批投资担保公司,也迫使想“高利”发财的投资担保公司自行停办。

(四)注重部门配合,落实综合治理。一是建立发改、工商、公安、银监、银行、财税、经贸等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相关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专项检查,落实监管、整治、打击处理措施;二是工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及时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的投资担保公司;三是财税部门要对投资担保公司开展稽查工作;四是经贸部门对中小企业和列管的投资担保公司要加强法律政策教育、风险教育,建立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内控制度;五是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处打击投资担保公司违法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要注重从投资担保公司人员犯罪的一般刑案审查中,发现余罪、依法追诉,法院对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投资担保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查办,对有证据证明故意提供赌资等形成的非法债权不予保护。

(五)善于专案经营,严打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用足用活现有法律法规,在涉及高利贷引发的案件侦查中,着重要查清资金来源、借贷主体、借贷人用途、借贷方式,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涉嫌信用卡套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恶意透支、非法经营、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使用违法手段追讨债务的,查清是否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公然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然后依法查处。对反映较大的投资担保公司要专案经营,掌握证据,适时打击;要善于从小案中顺藤摸瓜,深挖余罪,扩大成果;对那些涉及黑恶活动的公司,要找准,打狠,彻底摧毁,除恶务尽。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一方面立案立线侦查,另一方面,适时提供给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取缔。

(六)规范新型公司,落实长效机制。一是提高投资担保机构准入门槛,规范运作,严禁超业务范围经营;二是对注册资本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金使用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防止投资担保企业抽离注册资本金从事高息借贷活动;三是对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的投资担保公司,国家扶持肯定的新型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予以鼓励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强化监管,防止变种为高利贷公司。

D616

A

1674-3040(2012)02-0072-03

2011-04-20

朱庆华,中共浙江省仙居县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该论文获2010年度浙江省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责任编辑:尤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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