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19-12-13黄玲玲
黄玲玲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一、高利贷行为的入罪之争
有些学者之所以认同高利贷行为应当获罪,原因是他们认为高利贷不仅仅会破坏贷款消费者财产利益,更为甚至还会对一些实体经济与中小企业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破坏企业的社会信用度,打乱社会金融的稳定局面,同时,使用强制性手段去催讨勒索高利贷,并发出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例如: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等违,给社会带来动荡,危害社会,应当判予刑事打击。另外,也有些学者不赞同这个说法,否定高利贷行为因为入罪,他们认为高利贷并不完全具备危害社会的特殊性特点,同时因为没有合理合法的法律条文明确支持,所以不应私自单独将高利贷行为评价为犯罪。肯定者与否定者这两类学者因为对事物的看法理解大不相同,所以间接的引发出来了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争议。
二、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
(一)形式层面: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高利贷属于民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双方分别协商应付利率标准,并核实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少国家和地区法律条文清晰表明将借贷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对待。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出具关于针对高利贷行获罪的行为规制,只有第175条高利转贷罪规定了“高利”,该罪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
(二)实质层面:高利贷行为的价值判断
高利贷行为是否应该获罪,除了审判表面层次是否具备违法手段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正确判断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从而获得入罪的正当依据。高利贷作为民事合同或市场交易行为,具备自愿和公平的特点,侧面反映了契约自由与契约精神。同时,高利贷本身行为的确也有着缓解资金短缺、增强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势;但若是过分追求市场效率,选择忽视社会公平,也是不可取的。因此通过分析自由、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等多种措施,可以对高利贷行为做出实质性的判断,确定其是否应该入罪。
(三)高利贷行为入罪的价值选择
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其实刑法与民法存在着一些相同的特质,最显著的共同特质是都愿意采取惩罚高利贷的这种行为,来加深保护借高利贷群众的自愿性。如果借方没有心存不好的想法,也没有违背自愿精神,同时是以帮助他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为初衷,那么就不具备获罪的可能性,所以刑法也不会插手此事。但是,若一旦发现当事人并不是本着自愿的初衷,而是被某一方势力威胁强制性选择借高利贷,那么就不能完全排除是否不具备入罪的可能性。换种说法,即使最开始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但在借贷过程中却出现贷款利率超过正常水平,逐步形成暴利,违背了公平,甚至达到了完全不公平的地步,所以就造成了借贷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不稳定的现象,根据此类情况,应该考虑将其入罪。
三、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
(一)高利贷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在学术界其实对高利贷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入罪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入罪,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入罪。之所以认为应该入罪,因为他们认为高利贷这种行为在本身就不属于正当借贷途径,具有风险性,对社会的稳定性存在着威胁,违背了国家目前的法律条文。而之所以否定入罪,是因为虽然目前我国对借贷行为有着明文规定,明确表明哪些行为具有犯罪性,但是却没有清清楚楚专门针对高利贷行为出具法律条例,因此没有足够的佐证能确定高利贷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
(二)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从各类数据案例分析来看,社会群众会认为,高利贷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与其他借贷行为相比较大的原因是,因为高利贷超出规定上限的金额利息,是不在国家法律保护的范围里面,而借贷方正因为如此,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便会采取激烈的行为让对方如期还款,而这些激烈的行为大多数都属于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就会触碰到法律的边缘,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实践中,高利贷所衍生出的其他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其本质已不再是单纯的借贷行为,而且更为社会公众所关注,但恰巧因为这些激烈行为,是高利贷这种借贷方式固有的一种特点,一种方式,因此仅单独用这个理由来评判它的刑事责任,还不够具有科学性,还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