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进展
2012-01-23王卫明
王卫明
(山西省陵川县畜牧兽医局,山西省陵川县 048300)
陵川县山大坡广,居住分散,又毗临河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难度很大,产地检疫率不到30%,给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县畜牧兽医局新的领导班子于2008年底组成后,把加强产地检疫,确保向社会提供健康的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目前,陵川县的动物产地检疫率已达85%,无一起动物疫情发生。
1 产地检疫模式
根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检疫员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陵川县的原则是:规模养殖场到场检疫,零散养殖场户到点 (指定报检点或者当地畜牧兽医站)检疫。
2 产地检疫方法
2.1 规模养殖场通过档案约束实施
陵川县在大中型养殖场 (猪100头、羊100头、牛20头、鸡1 000只以上)普遍建立了养殖档案。在农业部原来制作的养殖档案样式的基础上,强化了生产记录、完善了免疫记录、增添了出售报检记录。各基层畜牧兽医站与规模养殖场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建立了平行记录的养殖档案,随时掌握养殖场的生产动态和出栏预期,督促其报检。规模养殖场欲出售的动物未检疫的通知检疫员到场实施检疫,同时规定,凡遵章守制、配合协调的规模养殖场,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财政补贴上给予支持;对逃避检疫、配合不力的规模养殖场,一律不予考虑。这样,就大大增强了规模养殖场的报检意识。
2.2 散养户的产地检疫通过收购者、经纪人实施
散养户的产地检疫一向是难点,因为其出栏数量少、距离报检点又有一定距离、加上运输工具的限制,一般是不会到点报检的,陵川县就紧紧抓住收购这个关键环节来实施产地检疫。陵川县规定:凡从事动物购销的经营者 (包括畜禽经纪人)和运输者,应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当地畜牧兽医站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登记备案。收购或运输动物进入当地兽医站辖区前,应事先向兽医站检疫员申明。零散养殖场户的动物未检疫的可以在收购车满后到兽医站报检点报检。否则,视为逃检,予以处罚。这个方法解决了散养户的产地检疫问题,收效明显。
3 产地检疫措施
3.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畜牧兽医站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成立检疫小组,协同作战,禁止以包代管。妥善解决防疫与检疫工作、兽医与检疫员的关系,协调一致,建立防疫检疫新秩序,改变以往重防轻检的不良局面。
3.2 设立报检点
在全县12个乡镇兽医站所在地和个别交通要道、养殖集中地区,设立14个动物检疫报检点,设立了统一制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牌,形成一个产地检疫气氛。报检点和检疫员的电话、手机向社会公开,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即报即检。
3.3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每年都对规模养殖场开展 《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工作。印发产地检疫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个养殖场 (户)、牲畜经纪人、经营者、运输者手中。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了检疫意识。
3.4 严格检疫票证管理
出台 《陵川县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办法》,明确产地检疫统一收费标准,各乡镇检疫人员必须使用动植物检疫专用收费收据。检疫票证实行领销审核制度。对重点动物的检疫实行全县统一收费标准,检疫员必须执行,不得压价收取,更不得压价跨站跨区域吸引货主报检,否则,按照 《陵川县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规定,除补齐差价外,还给予相应的处分。
3.5 规范检疫程序
产地检疫实行 “凭畜禽标识出具检疫证明”制度,在屠宰场建立 “牲畜凭畜禽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入场屠宰检疫”制度,做到以检促防,以监促检。对检出的病害动物按检疫规程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6 加强检查站监督力度
陵川省界的六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坚持昼夜值班,严格把关,对无证者实行先处罚后补检,促进了货主在产地进行报检。
3.7 强化案件查处
规模养殖场必须是提前 1~3天报检,经营者收购散养户的动物必须是进入辖区就事先申明,这样才能分清报检和逃检。对拒绝检疫、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 《动物防疫法》坚决予以查处。
3.8 考核检疫任务
在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立产地检疫台帐,做好产地检疫记录。产地检疫任务参照乡镇养殖规模下达,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兑现。从而充分调动起检疫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