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与“三民主义”
2012-01-19史永丽
史永丽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七七事变标志着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爆发,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为了抗击日本侵略者,国共两党开始第二次合作。1937年7月15日,中国共产党在向国民党提交的《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中正式宣布:“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中国今日之必需,本党愿为其彻底的实现而奋斗。”[1]P779月22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以《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为题发表了该宣言,这成为国共第二次合作的重要标志,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此时成为双方合作的理论基础,这是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孙中山在世时,三民主义思想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体系,而是随着他对中国国情和革命形势发展变化的认识做着适时调整。在1939-1940年间,随着抗战形势转入相持阶段,国共两党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解说出现了很大的争议,双方的相关研究和论战达到一个高峰,三民主义理论成为双方争夺合法性资源的一个重要思想阵地。这不仅体现在政治层面,而且体现在这一时期中共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建设中。
本文以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为例,试就三民主义理论在根据地法制建设及其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初步研究,以求了解中共在法制建设方面所作的探索,所积累的经验,所反映出的问题,并通过对中共建政过程中的法制传统进行分析和探讨,期望为我国当代社会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思考和借鉴。
一、陕甘宁边区成立的法律渊源
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西安事变发生以后,1937年2月,中共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五项要求和四项保证,表示在国民党停止内战、集中国力、一致对外的前提下,中共愿作四项保证,其中包括:愿意将“苏维埃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2]P158为了表示团结抗战的诚意,9月6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①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10月,国民政府行政院以通过任命陕甘宁边区行政长官的方式,②间接承认边区政府是受行政院直接管辖的省级行政机构,边区政府取得合法地位,成为抗战时期的特别行政区。
在第二次国共合作之前,中共政权是独立的,其建立的法律体系也是独立的。由于国共合作的方式是将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组织改组为国民政府领导下的省级行政机构,因此,中共需要调整原有的法律体系,以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统相衔接。在此背景下,中共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立法方面既维护统一战线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以三民主义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
1938年7月6日,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在汉口召开,会议确定了“抗战到底,争取国家民族之最后胜利”的国策。9月26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中共根据这一条例,以“政府训令”的形式决定将原来的“陕甘宁边区议会”改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
“兹者我全国在国民政府与蒋委员长领导之下,建立代表全国民意之国民参政会,在两次大会上已充分发扬民主之革命精神与确定抗战建国之方针,……陕甘宁边区,特本此项伟大昭示并遵照国民政府本年九月二十六日命令及同时颁布之省参议会临时组织条例,决<定>改陕甘宁边区议会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明年一月十五日召集之第一届议会,即定名为参议会,……为建立三民主义共和国而奋斗前进。”[3]P98-99
随后中共将此训令电告南京国民政府并通电全国。[3]P100-101在训令及通电中,中共明确指出,将名称修改为“边区参议会”是为了遵守国民政府的命令及法规,同时还指出将来建政的方向是“建立三民主义共和国”。
1939年l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法规,确立了抗日民主政治的基础。大会选举并产生了边区第一届民选政府。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召开,确立了边区政治体制,奠定了边区法制建设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它也为其他根据地参议会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实行树立了榜样。
综上所述,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法律渊源有二:一是国民政府公布的《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这使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与国民政府在立法体系上保持一致,与国民政府其他省级机构在名称上保持一致,立法目的正如林伯渠在训令和通电中所表示的,“参议会”名称统一的意义“不仅表现于名义及形式方面,在内容与精神上,当本精诚团结,坚持抗战之主旨,争取最后胜利,完成抗战建国大业”;[3]P98-99二是《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其第一条开宗明义:“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颁布之省参议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及陕甘宁边区之实际情形,为实现抗战建国纲领,完成地方自治,以巩固抗战中之政治的、社会的基础为目的而制定之。”[3]P156再一次强调边区法统与国民政府法统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基本原则”上,而在具体内容上则要照顾到“陕甘宁边区之实际情形”,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国共合作在法统上顺利衔接的一个产物。
从性质上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既是地方民意机关又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根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3]P156第2、10条的规定,边区参议会有地方选举权、立法权、监督权、提案权等,边区法律由它通过、边区政府由它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林伯渠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的致辞中明确指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我们边区人民的权力机关。”[4]P256由此可见,参议会的成立与召开是边区政府合法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二)《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第一届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是边区政府组织的最直接的法律渊源:
第一条陕甘宁边区政府由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十三人,组织边区政府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加以委任。
第三条陕甘宁边区政府受国民政府之管辖及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之监督。
第四条陕甘宁边区政府综理全边区政务。[3]P212
陕甘宁边区政府从1937年10月获得南京国民政府的间接承认到1939年1月第一届边区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再到同年4月由边区政府予以公布,才最终取得了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可见根据地法制建设之艰难。与参议会的立法指导原则相同,在此条例中,依然贯彻的是坚持统一战线和坚持自身政权独立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承认“边区政府受国民政府之管辖”,“边区政府委员会”需“呈请国民政府加以委任”;另一方面又坚持边区政府“综理全边区政务”同时又受“边区参议会之监督”。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没有明确而公开地承认边区政府合法性,因此,面对种种质疑,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就边区合法性进行了专题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起者与坚决执行者,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彻底实行者,蒋委员长的忠诚的拥护者,国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保卫河防、保卫西北、坚持持久抗战的堡垒。”“实现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政府,当然是最合法的政府,这是毫无疑问的。”[3]P121
陕甘宁边区政权形式合法性的完成,包括参议会的设立及其法律渊源和边区政府的设立及其法律渊源的最终完成,是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背景下,在与国民政府进行艰难谈判和斗争的情况下取得的制度性成果。而在政权的理论合法性方面,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是以三民主义理论为其法理基础的。陕甘宁边区政权的建立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制定的前提和基础。
二、“三民主义”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核心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是在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审议并通过,4月4日由边区政府正式公布。从名称上来看,它是一个地方性的法律文本,“陕甘宁边区”确定了其实施的空间范围;“抗战时期”确定了其时间效力,说明立法者将其定位为一部具有战时色彩的临时性立法;从程序上而言,它是一个符合法定立法程序的法律文本;从法律的层级效力来看,该纲领在边区法律体系中又起着类似宪法的功能和作用,是“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在这部重要的法律文本中,三民主义构成了其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三民主义”的表述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对“三民主义”的表述体现为三种形式:
第一,该纲领开宗明义,对其立法原则作出了整体性的表述:“陕甘宁边区在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领导下,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本着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原则,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环境与条件,特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作为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3]P209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在措辞上强调边区受“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的领导,以“三民主义和抗战建国纲领”为立法原则,并且强调该纲领是“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
第二,在结构性安排方面,三民主义是该纲领立法文本的框架。纲领共三部分,分别以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大内容作为各部分标题。
第三,在主要内容方面,“民族主义”主要体现为团结各族人民和各党派,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民权主义”主要是建立民主选举制,保障人民在抗战时期的各项自由与人权;“民生主义”主要从农业、工商业等方面保障边区经济和社会稳定。
可见,三民主义是该纲领的核心,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中共为了联合国民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所作的努力。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以政治性的合作理念作为宪法性纲领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将“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写进法律,非常不利于法的稳定性。随着蒋介石政策的转变,该纲领的相关内容就因不合时宜需要进行修改。宪法性文件的修改又会影响到整个边区其他法律文本的变动,从而不利于边区整体法律体系的建设与稳定。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中共的核心任务和目标是抗击日寇,保家卫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可支配的资源有限,对于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政治性和工具性色彩应该予以理性看待,不必过于苛责。
(二)两届参议会中“三民主义”表述的显著变化
1939年1月和1941年11月,在边区分别召开了两届参议会。在这两次参议会上,都是由时任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来做政府工作报告,两次报告的内容都紧密围绕着《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阐释边区政府是如何努力践行“三民主义”的,但两次报告中对三民主义的表述却有着显著的变化。
1.第一届参议会上的“三民主义”表述
在第一届参议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3]P115-151中,有关“三民主义”的表述与纲领的内容非常一致,例如,报告指出,陕甘宁边区政府二年来所做的工作与成绩说明:“边区真正实行了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完成了使陕甘宁边区真正成为抗日的民主的模范区的伟大任务”;边区政权的奋斗目标是:“为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实现三民主义新中国而奋斗!”
“我想只要我们坚持统一战线,坚持抗战,坚持拥护国民政府与蒋委员长,使全边区人民与政府团结一致,使全体干部和每个工作人员团结一致,发挥牺牲奋斗、埋头苦干、百折不挠、一往迈进的斗争精神,同时任何时候不要麻木自己,不要失掉自己的方向,胜利一定是我们的!”这一段话层层递进,逻辑非常严密:强调三个“坚持”,体现了合作的目的,这样的表述也可以说是对纲领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强调“团结”,体现了合作的决心;最后强调自身的独立性,“不要麻木自己,不要失掉自己的方向”,应该说这是吸取了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惨痛教训后,得到的宝贵经验。正是因为对时局的这种深刻的、清醒的认识,在面对之后的三民主义理论论战,中共才能不仅在论战中有力驳斥国民党的三民主义理论,争取各方舆论支持,而且从中汲取营养,进一步发展了自身的理论,为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成熟和完善打下基础。
2.第二届参议会上的“三民主义”表述
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林伯渠致词[4]P256-257说:
“第一届参议会闭会以来,我们边区政府依照着三民主义,和第一届参议会的施政纲领,依靠着边区全体人民,……保卫了边区,保卫了西北。……在这里我们实行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证实了三民主义适合于中国抗战的利益,能够解除中国的民疾灾难。今天第二届参议会的开幕,是要怎样在陕甘宁边区更具体的的实现、贯彻新民主主义,亦即三民主义,以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
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的政府工作报告[4]P257-276中,林伯渠就“我们如何执行上届参议会所通过的边区施政纲领”做了专题说明,指出:“除了人民的意志,我们没有别的意志。边区政府三年来执行的,是上届边区参议会所通过的边区施政纲领……依据这纲领所指示的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方向,我们确定工作的内容,订立工作的计划,并以它作为检查工作的尺度。边区经历的过程,充分证明了新民主主义,亦即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是完全适合于中国今天的国情和抗战的需要的。上届边区参议会之施政纲领循此以制定,三年来的政府工作循此以前进。……独立、自由、幸福的三民主义的新中国,亦即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安放下第一块基石。”
第一届参议会上所反复言说的是“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第二届参议会则反复强调“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独立、自由、幸福的三民主义”、“新民主主义”,与第一届参议会的表述存在着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是这一时期国共两党关于三民主义理论论战的集中表现。因为随着抗战形势的变化,蒋介石政策转向反共,中共为了维护统一战线,在思想领域与其进行了有关三民主义的理论论战。而两届参议会所间隔的时期正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有效时期。前后有关三民主义表述的变化体现了国共双方关系的变化和共产党研究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的创新。正是在对三民主义理论论战的过程中,中共从理论上积累和扩大了自己的合法性资源,为将来的胜利和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根基。
三、1939—1940年国共双方有关三民主义的理论论战
第二次国共合作初期,尽管国共两党在对三民主义的认识上还存在着分歧,但求同存异的思想是主流,因此在这一时期中共的立法文本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国民政府”、“蒋委员长”、“三民主义”和“抗战建国纲领”等语词并列使用,这是当时两党合作顺利的体现。随着抗战相持阶段的到来,日本对国民党政权采取以政治诱降为主军事打击为辅的方针,蒋介石也从对外抗日为主转向对内反共为主。因此,当中共真诚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1939年1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边区政府工作报告的同时,恰恰也是1939年1月,国民党召开五届五中全会,会议却是确立了“防共、限共、溶共、反共”的方针,设立了“防共委员会”。蒋介石在会上指出:“现在对它要严正—管束—教训—保育—现在要溶共—不是容共。它如能取消共产主义我们就容纳它。”会议通过的《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案》中表示:“今后本党应着重革命理论之宣传与领导,而使违反主义之思想无从流布于社会,而于战区及敌人后方,尤应特别注意。”③会后又秘密颁布《限制异党活动办法》、《沦陷区防范共产党活动办法草案》等一系列反共文件。可以说,事实上,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成为国共两党爆发三民主义论战的直接导火线。
(一)国民党政权以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的正统继承者自居
1.三民主义在国民党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中指导思想地位的确立
1924年,在孙中山的领导下,国民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大宣言,明确表示其立党思想即为三民主义:“国民党之主义维何?即孙先生所提倡之三民主义是已。本此主义以立政纲,吾人以为救国之道,舍此末由。”[5]P118因此,当孙中山去世后,为了表明自身政权的正统性,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权自然在名义上以孙中山的继承者自居,并在政统和法统的建立上以三民主义为最高指导思想。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总理教义编制过去一切党之法令规章以成一贯系统,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案》:“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举凡国家建设之规模,人权、民权之根本原则与分际,政府权力与其组织之纲要,及行使政权之方法,皆须以总理遗教为依归。”[6]P653-656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执会第一七二次常务会议决议通过了《训政纲领》,1929年3月19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追认,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6]P657根据该纲领,在训政时期,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国民党一党专制由此获得政治合法性。
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训政纲领的核心内容由此得到了国家形态意义的、形式上的程序合法性。这个约法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17年。在此期间,蒋介石实行以党统政的模式,希望达到一党专政,十年剿共正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
2.1939—1940年国民党对三民主义理论的解释要点
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期间,蒋介石是迫于形势所逼,才会联共抗日,他对中共政权的敌意从来没有消除过。因此,到了抗日相持阶段,蒋介石又一次试图消灭中共政权。除了政治上、组织上和军事上对共产党的种种打压措施外,蒋介石国民党政权还试图从思想上和理论上对其予以取缔和消灭。他们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大力宣扬一种集权模式的三民主义理论,而蒋介石对三民主义理论的解释无疑是最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他主要是用传统的儒家道统来阐释三民主义理论的。本文以1939年5月他在中央训练团的讲话《三民主义之体系及其实行程序》[7]P135-155一文为代表试加分析。④
(1)从对三民主义的总体评价上来说,体现了蒋介石“一个主义”的思想
蒋介石认为三民主义理论是唯一真理,其核心是宣扬“一个主义”,这是其专制思想的集中体现。文中指出:三民主义“推之世界而皆准”,“我们总理的主义,是渊源于中国固有的政治与伦理哲学的正统思想,参酌中国现代的国情,摘取欧美社会科学和政治制度的精华,再加以总理他自己独自见到的真理所融铸的思想体系”,是“博大精深,完美无缺”的“革命建国的最高指导原则”。即,三民主义理论是囊括古今中外文化精华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因此,它也是救国和建国的唯一的理论依据。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有这样一个主义就足够了。既然我们有了这个唯一真理,其他理论就不可取,剩下的工作就是遵循这个真理了。
(2)从对三民主义的具体解释上来看,体现了蒋介石“贤人政治”的思想
蒋介石将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分别概括为“情”、“法”、“理”,体现了一种传统的贤人政治的思想观念,这种精英政治的思想实质是蒋介石为自己政权的专制独裁所找的借口和装饰而已。具体引用和解释如下:
“依照三民主义,在民族方面说:人类感情中最值得重视的一种感情,是民族的感情;因为民族是天然力所造成的,所以团结民族,就要靠人类天然具有的情感。就民权来说:人类组织的最良法纪,是全民政治—即民权主义的政治,要规定各个国民的义务和权利,就全靠法制和纪律来作平准的标尺。就民生来说:人类生活中最合理的方式,是一切人民经济平等,无相互压迫榨取之事,而且要使社会上大多数利益相调和,能够真正做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地步;这不能专靠感情,亦不能完全依靠法律,而必诉之于判别是非利害之理性。所以我说:民族主义本乎情,民权主义本乎法,民生主义本乎理。我们以提高民族感情,求得民族的独立,以确立法治为实行民权的基础,再以公平划一的条理。调剂公私经济的盈虚,以解决民生问题。如此情、理、法三者皆能厘然得当。”
在这里,民族主义所依靠的“情”的核心是“天然力所造成的”,即应当是宗法血缘的关系。民权主义所依靠的“法”就训政阶段而言,由于“民众尚待唤起”,没有足够的能力行使民权,为了国民的利益和幸福,为了国家的安危,“所以一切要由党来负责,所谓‘以党治国’、‘以党建国’,其意义即以党来管理一切,由党来负起责任。党并不是为党员利益而存在,乃是为国民利益而存在,为实行革命而存在;没有党,则革命力量无由集中,革命事业无所寄托,所以我们要完成革命,不可不巩固党的基础,充实党的力量。”“依据我们革命的方略,就要有一个‘党’”。自然这个党指的是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模式。民生主义要做到“一切人民经济平等,无相互压迫榨取之事,而且要使社会上大多数利益相调和,能够真正做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地步”,靠的是“判别是非利害之理性”。这样,在蒋介石对三民主义做情理法解释的时候,三民主义被置换为天理国法人情,实现了三民主义的儒化,而孙中山也被打造成中国儒家道统的正宗继承人。
因此,从其理论上看,以蒋介石为代表的三民主义理论依靠的主要仍是传统的文化资源,民族主义要靠天生的宗法血缘关系来凝聚精神;民权主要要靠以国民党为代表的精英政治来领导政权;国民党人因为是为国民利益而献身革命事业的,自然觉悟很高,依靠自身素质中的“判别是非利害之理性”就足以管好自己及相关利益。从逻辑上看,似乎这一理论很理想和完美。但实质上,由于其堵塞言路、一党专政、贪腐严重等问题,人民的利益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反而是各种权利受到诸多侵害,因此,在整个抗战时期国民党政治就一直饱受诟病。
(二)1939—1940年共产党对三民主义理论的认识与创新
为了坚持统一战线,为了应对国民党的理论挑战,为了解决共产党自身内部对三民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之间关系认识上的种种争议,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三民主义理论进行了科学而深入的研究,如张闻天的《拥护真三民主义反对假三民主义》(1939年8月)、王稼祥的《关于三民主义与共产主义》(1939年10月)、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等文章和著述。其中,以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8]P655-702为代表,对国民党三民主义给出了有力的回击,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系统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本文以此为例试加分析。
第一,总体而言,中共所承认的依照三民主义理论建立的政权模式应该是抗日各阶层参政议政,共享政权的政权模式,即“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
第二,从对三民主义的具体解释来看,强调“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政策和“民族”、“民权”和“民生”主义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核心是反帝反封建和保障抗日各阶层尤其是工农阶级的各项人权。
“我们共产党人承认……的三民主义,乃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⑤中所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这种新时期的革命的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或真三民主义,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三民主义。”
民族主义在这里主要是指反帝反封建,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独立的民主共和国,“它是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主张中华民族的尊严和独立的。”“改变这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使之变成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对国民党政权来说,则是必须“联俄”和“联共”,因为“民族问题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基本点,已不再是一般民主运动的一部分,它已经变成一般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构成部分了。”“决不是也不能建立中国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社会,而是要建立以中国无产阶级为首领的中国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以完结其第一阶段。”
民权主义则要求各党派、各阶层人民共享政权,尤其是“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因此,为实现民权主义,实行“革命的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或真三民主义”,则“必须是农工政策的三民主义”。
在民生主义方面,因为要扶助农工,所以对农民要实现“耕者有其田”,“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对工人无产阶级来说,“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
与蒋介石的三民主义理论内容相对照,民族主义不是内向型宗法性的而是外向型世界性的,要联合一切被压迫民族求解放,这是符合当时世界形势的;民权主义不是少数人把持政权居高临下领导抗日而是强调给予赞同抗日的各阶层以民主参政议政权利以联合抗日的政权模式,这是符合当时国人要求联合最大力量抗日的呼声的;民生主义不是靠少数资产拥有者的高尚情操来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而是靠工农大众的武装力量去抵抗侵略,收回国土,自力更生,发展工农业经济,这是符合无产阶级的内在需求的。通过比较分析,论战的结果自然是可想而知了。
(三)《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废止是论战结果在法律文本上的集中表现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接受并通过了中共中央西北局5月1日提出的《五一施政纲领》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也就走完了它的历史使命。从法律程序上看,自1939年1月第一届边区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到被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所取代,该纲领的有效期近三年。在此期间,正是因为双方有关三民主义的论战,直接导致了旧纲领被新纲领所取代。虽然三民主义理论仍是新纲领的指导思想,但是对其强调的色彩已大大减弱,措辞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更强调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从结构上看,取消了原有的三个部分的划分,而是不再划分结构,直接为21个条文的罗列。所以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废止是三民主义论战结果在法律文本上的集中表现。
四、《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与三民主义关系之评析
从前述内容可见,《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因三民主义而生,因三民主义而废。以两者的互动关系为视角,笔者试做几点归纳:
(一)该纲领为抗战而立,为国共合作而立,带有浓厚的政治性和工具性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是国共合作后,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第一部以承认国民政府为中央政府,自身政权为其下属的省级政权的地方性法规。从外部的时代背景来看,这个纲领的出台是以第二次国共合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背景的,而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就是三民主义。从文本内容来看,为了论证其法理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总纲、法的结构和法的内容各个层次,“三民主义”被反复的叙说与表达;在第一届参议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和更为细化的解释;对其予以辅助的语词表达主要有接受“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的领导”,遵守“抗战建国纲领”等。文本中“三民主义”的表述和这些辅助性的词语带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色彩。这样做在短期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国民党对中共的疑虑,有助于维护国共合作和统一战线,能为陕甘宁边区创造一个较有利的建设环境。但这样的目的更多的是政治性的目的,这样的利益更多是政治性的利益。这在当时战时特殊环境下也是可以理解的。理性来看,这样的立法模式是一种主要追求即期利益的立法模式。一旦政治形势发生变化,便意味着该文本无以为继。而且,这样的政治性表达对中共边区政权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作用。因为,在此之前,中共一直信奉的是共产主义理论,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更是以此建立了独立的政权和独立的法统。而此时将服从“国民政府和蒋委员长的领导”,将以“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为其遵循的理论和原则等内容规定在法律文本这样一个特殊的载体中,然后在边区公布后,不仅在边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力宣传,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中共政权领导的独立性,容易引起边区内部思想的混乱。因此,在其后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这些内容都被删除。
法律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在抗战时期,中共面临日寇侵略,面对与国民党合作中的种种摩擦,首先要解决的是政权的生存问题,这是一个斗争哲学盛行的时期,更多考虑的是敌我关系,在这个法律文本中也可以感受到浓浓的火药味,如“抗日”、“保卫”、“锄奸”、“消灭”等词语。除了战争,法律也成为了对敌斗争的工具之一。从法学专业的角度来看,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一套规则系统,应当更多关注的是本政治体内部社会的规范、管理及内部价值体系的设定、引导和保护。但这正是这部纲领所缺乏的。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建政模式
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决定做出的那一刻起,中共就面临调整阶级关系的问题,因此,在政权的名称上,将原来“工农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这意味着在中共政权内享有政治权利的阶级的增加。如何解决中共与这些阶级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
从发展的经历来说,尤其是经过了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惨痛教训,中共坚持对政权的领导权,因此,从边区内部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来看,不论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制定还是三民主义理论的研究与创新,还是之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制定,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在第一届边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参议会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都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政权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2.坚持政权的民主建设
在面对外部日寇的侵略和内部国民党对权力的争夺,中共需要切实加强民主建设,以团结尽可能多的力量和资源来对抗外敌并发展自身。这样的需求和三民主义特别是其中的民权主义理论具有共通之处,因此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七条中规定:“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之自治能力。”在选举制的实践中,体现其民主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的人数的普遍性,如第一届参议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总括来说,全边区的选民平均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参加了选举的。”[3]P134到第二届参议会,“今年全边区已经进行了自下而上的改选,只乡市参议员就选出了四万多,选民参加选举的百分比,平均是百分之八十。”[4]P264二是是参政人员的阶级成分的民主性。第一届参议会中报告中提到:“不但地主、绅士、资本家已事实上恢复了公民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各种抗日的党派,已有了公开活动的可能,以及进行竞选的自由。……有些地主、富农、商人,也还当选为参议员。”⑥到第二届参议会,“经过这届参议会,我们要实行“三三制”。“在乡市以及边区选举中,我们基本上实现了这个原则,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是大体做到了,某些地方甚至还少些。这就是说,政权是大家的,各抗日党派、民族、阶层都有份的,大家有权利来监督与批评政府的工作。”[4]P256
在中共陕甘宁边区的政权建设中,参议会是权力机关,边区政府由参议会选举产生,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第一届参议会允许一切抗日阶级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到第二届参议会实行“三三制”,中共在政府政权中的份额一般至少应占有三分之一强。从实际经验看,在边区政权中,中共一直处于执政党的地位,其他力量主要是参政议政。由参议会所“议决边区之单行法规”一般是由中共所草拟或制定的。对这种党政关系最佳概括正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提到的“民主集中制”。不论是“三三制”的表达,还是“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在此时都是在三民主义理论的框架下所作的制度、实践和理论创新。但是,中共所作的理论创新已现雏形,例如,在第二届参议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新民主主义”已经基本在做同一概念的互换和等同使用了,而且很多地方“新民主主义”的表达次序在前,而“三民主义”则在后了。
以三民主义理论为指导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制定和实施,客观上促进了边区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民主性。中共在独自建设政权的初期,更强调对工农阶级的保护和对敌对阶级的消灭。从决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时,政治上决定给予一切抗日阶级以平等的权利,而到《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制定时,这些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得以确定,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和发展。
在纲领实施的近三年时间里,中共的领导地位更加巩固,同时民主力量也不断地发展壮大。在抗战时期,共产党同时受到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政权的双重威胁与打击,不论是思想理论的还是军备、经济和社会的动员力量都是有限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正是由于领导权和民主意识能很好的结合,力量才能在如此艰苦的环境中不断壮大,并为国人所逐渐认同和支持,才能最终夺取政权。共产党在与民主力量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培养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民主力量的支持和拥护,成为中共最终胜利的重要原因。
但在建国后,尤其是文革中,由于以党统政、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单一性,过分强调阶级属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中国经受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施改革开放的政策,这一问题才能到逐步的认识和纠正。但目前我国的民主建设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实践中,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中仍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回顾历史上这段散发着勃勃生机的民主建政史,三民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思想仍可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精神财富。
结语
三民主义理论在抗战期间,为中共的民主建政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中共对三民主义理论的研究,不仅有力地驳斥了敌人,而且推动了自身的理论创新与发展,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理论。从法制方面来说,中共对三民主义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还是实践中,都促进了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民主性,《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制定、实施和废止,正是这一民主进程不断发展的表现。因此,这一阶段的根据地立法较好地体现了民意,发挥了民主力量。立法推动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完善。在当今和平时期,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的力量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仍需我们去仔细研究,抗战艰难岁月时的这段民主建政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应当仍可以给我们以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注释:
①193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甘泉地区召开会议,决定在陕北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随着形势的发展,12月17日,又召开了瓦窑堡会议,确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路线和斗争策略。为适应这一需要,会议决定将原来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改名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②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37年10月12日召开第333次会议,以通过任命的形式给予承认。该项任命原文如下:
军事委员会函:请委派丁惟汾为陕甘宁边区行政长官,林祖涵(即林伯渠)为副行政长官,丁惟汾未到任前,由林祖涵代理案。秘书、政务处签注:查此案尚无章制以资依据,亦乏成例可援,应否简派拟为特派,或长官为特派,副长官为简派。请核定。决议:通过。简派。侯章制规定再发表。章制函请军委会主稿。转引自李智勇:陕甘宁边区政权形态与社会发展(1937—1945)[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2001年第14页。
③参见: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潘宏波:《抗日战争时期关于国共两党关于三民主义的论战》,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3年博士论文,第13、14页。
④国民党内对三民主义理论进行专门研究和宣传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叶青,他连续发表《三民主义与社会主义》、《中国政治问题》等文章,公开鼓吹“一个主义—三民主义,一个政党—国民党,一个领袖—蒋委员长”的思想,得到蒋介石的赞许。叶青(1896-1990年),原名任卓宣,四川南充人。1920年赴法勤工俭学,1921年加入法国共产党,后转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旅欧支部委员。1925年到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6年4月回国,先后担任中共广东区委委员、黄埔军校政治教官、湖南区委委员等职。他是较早地提出“三大政策”概念者之一。1928年叛变。1930年他在上海主编《二十世纪》和《研究与批判》两个月刊,专门散布反共哲学,“叶青”这个笔名就是1931年春开始用的。1939年他正式加入国民党,并于同年创办了“专门研究三民主义的理论刊物”—《时代思潮》。1943年4月他任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常务干事。在国民党“六大”上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1949年4月,担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代部长。1949年后追随蒋介石到台湾,仍研究三民主义,1990年他在台湾去世。参见宋进:《挈其瑰宝——抗战时期中共与三民主义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7页。
⑤《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之“三民主义”:国民党之主义维何?即孙先生所提倡之三民主义是已。(一)民族主义。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之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二)民权主义。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三)民生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国民党现正从事于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质言之,即为农夫、工人而奋斗,亦即农夫、工人为自身而奋斗也。……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其真释具如此。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4页以下。
⑥以下是第一届参议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所举选举事例:固临、延长、安定、曲子四县选举结果(百分比)。参见:《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第133页。
工人贫农中农富农商人知识分子地主县级65 25 1 1 2 2区级4 4 67 22 2 1 2 2乡级5.6 71.4 17 2 2 1 1
[1]周恩来选集(上)[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6-1938)第11册[Z].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3]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Z].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4]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四辑)[Z].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5]孙中山全集(第九卷)[Z].北京:中华书局,1986.
[6]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7]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卷)[Z].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
[8]毛泽东选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