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古文拾零
2012-10-30张伯元
张伯元
(华东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上海 200042)
“法”古文拾零
张伯元
(华东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上海 200042)
战国六国文字,即“古文”。楚简中的“佱”、“灋”、“廌”三个字,就是古文“法”字。运用郭店简、上博简、包山简以及金文中的材料,对照传世文献,分别对三个古文“法”字进行考释,从而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课题:探求“法”字的来龙去脉,关乎“法”的渊源及其演变历程,关乎我国早期“法”概念形成脉络的把握。
法 古文 佱 灋 廌
界说“法”字通常采用许慎的说法,尽管法学界多有异议,但许氏之说依然坚挺,其影响力、生命力超乎寻常。按《说文·廌部》的说法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佱,古文。”《玉篇·人部》亦云:“佱,古文法。”
大凡称战国六国文字为“古文”。王国维的著名论文《战国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即是。①鉴于《说文》的录存,“佱”即“法”之古文无疑。此外,《续一切经音义》卷七“妙灋”一词有注云:“灋,古文法字也。”据此,“灋”也是“法”的古文。“法”之古文有二:一佱,一灋。显然,写作从水从去的“法”字退居其后,可谓今文。
除佱、灋为“法”之古文外,还有一个“廌”字,有时也被视为“法”之古文。
一、释“佱”
(一) 关于“佱(法)”
今传世本《礼记·缁衣》中的“心以体全,亦以体伤”的“全”字原本应该是个“佱”字,学界认为作“全”是误写,这似乎已经成为共识。之所以认定“全”为古文“佱”字之误,这是学者比对了上博简、郭店简《缁衣》后得出的。至今未有异议。此句上博简(一)《缁衣》简5作“故心以体廌,君以亡”,郭店简《缁衣》简9作“故心以体灋,君以民亡。”因为“廌”、“灋”都能释为“法”,即与字形为“佱(法)”的字同义,由此推出:今传世本中“心以体全”的“全”为“佱(法)”字之误。列表如下:
出处引例例字附注今传世本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全为古文“佱”字之误郭店简故心以体灋,君以民亡灋释“法”。或疑当读为“废”(裘)上博简故心以体廌,君以亡廌廌,灋也。(广雅)另一说:“廌”字古有“荐”音,荐、存古通。(杨泽生)
出处引例例字附注今传世本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法郭店简折以型,隹作五虐之刑曰灋灋“灋”即‘窆“字(李零)上博简折以刑,惟作五之刑曰是《说文》“法”之古文“佱”的异写[1]P73
但是,李零说:“‘灋’字应分析为从宀、从乏,实即‘窆’字,并非‘全’字。”季旭昇表示异议,他认为此字(窆):“下从‘乏’而讹,上从‘宀’,楚简多作为无义饰旁者,是此字即‘乏’,假为‘法’,不必一定要释为‘窆’字。”④
(二)关于“佱(定)”
《尚书·大诰》“尔时罔敢易法”句中的“法”,有说当为“定”。“法者,古作‘佱’,与‘定’相似,故今文为‘定’。”⑤“佱”,可释为“定”。
例一、 郭店简《老子甲》简一四:“万物将自定”的“定”。王弼本、河上公本作“定”,马王堆本及传世本或作“正”,写作“天地(或天下)将自正”。“正”、“定”两字音同义近。
为清楚起见,借用李若晖所著《郭店竹简老子论考》一书中的《老子异文对照表》,摘引相关文句如下:⑥
郭甲14万物自定马甲道天地将自正乙道天地将自正指河为政天下将自定想道天地自止王37天下将自定傅37天下将自正
例二、 郭店简《老子乙》简一五:“清静为天下定”的“定”。王弼本作“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马王堆本及传世本或作“正”,写作“为天下正”。
郭乙14—15清清为天下定马甲德请覩可以为天下正乙德指大成若缺能静能清为天下正河洪德清静为天下正想王45清静为天下正傅45知清靖以为天下正
例四,包山简简165:“俈陵君之人登(邓)定”。简文整理者及《简册》均隶释为“定”,其实,也应该隶作“佱”。
以上四例中的“定”字字形简文均隶作“佱”,释为“定”,或者释为“正”,而不释为“法”。此释并非臆断,在《汗简、古文四声韵》卷四中确实存在:此“佱”形,可释为“定”或“正”。⑦从字形上看,上半部分的“人”隶作“宀”也不错。
不过,例二中“清清(静)为天下定”一句,帛书甲本及其它各本均写作“清静为天下正”。对此,高明在《帛书老子校注》中认为“学者多释‘正’为君长,其实不确。‘正’在老子哲学中是一个特定的词,经文多见。蒋锡昌谓其为‘天下清静之模范’,我想不如说它是天下清静无为的最高标准。因为‘正’是直而不衺、中而不偏、纯而不杂之总名。”[2]P46从他们的诸多释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对“正”字的理解多作了词义的引申。我们想,与其辗转求“正”字蕴意,还不如从校勘中去得其本字。此句中的“正”在郭店简《老子》乙本中写作“定”,即“佱”。此“佱”也释作“法”。“清静为天下法”,一个“法”字,与蒋锡昌之模范说、与高明之最高标准说完全合契。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此句在郭店简《老子》乙本中应释为“清静为天下佱(法)”。由此及彼,帛书《老子》甲本及其它各本“清静为天下正”恐亦为“清静为天下法”之误。
是不是还能由此及彼,推及其它三例?
至于第三、四两例中的“佱”字,能否释为“法”的问题,我们将另文讨论。
(三)关于“佱(企)” 和“佱(乏)”
此外,还有释“佱”为“企”的。如《逸周书·籴匡》:“国不称乐,佱不满壑,刑罚不脩,舍用振穷。”今王怀信本作“企”,企,或疑“途”讹,或疑“食”讹。⑧在《汗简、古文四声韵》的附录《齐安郡学本残卷》确将“佱”释为“企”、“跂”。⑨可以说这就是此种解说的依据。朱右曾则认为:“企盖‘佱’讹,古文法字。”⑩解说不一,暂且存疑。
另外,还有将“佱”释为“乏”的。《古文字研究》二十四辑载有刘乐贤《说文“法”字古文补释》一文,认为“法”与“乏”通,其文力图探求古文“法”字的来历,用心良苦。在文中征引李学勤观点以支撑:“近些年发现的秦至汉初简帛有‘乏’字,其形和‘法’字古文接近。‘法’字古属叶部,缉、叶旁转,实例不少,或许其古文就是‘乏’的通假字。”李说的是“或许”,而经过刘文的考证,认为李说“十分精当”。不过存在的问题是,文中征引的例证大多是帛书和古玺,时间上稍嫌晚了,因此论据不给力,文章末尾作者又只得说“我们迄今对‘乏’字的造字本意尚无明确看法”。存疑难免。其实在本文第一部分我们提到的李零所谓“实即‘窆’字,并非‘全’字。”季旭昇所谓“是此字即‘乏’,假为‘法’”的此类说法,就是这一观点的延伸。
此外,还有一个也当存疑的例子,在这里提一下,权作备考:在今传世本《管子·轻重戊篇》“虙戏作造六以迎阴阳”句中有个“峜”字,各本写法又多有不同,学者讨论甚多。洪颐煊、庄述祖认为:“峜”当作“佱”,古“法”字。闻一多力主作“佱”说,认为“‘’从去从止,当与‘’同字,古读一与法同音,故得借为法也。”又对“虙戏作造六法”作说明,“谓虙戏始作卦而文王演之耳。”郭沫若认为“‘六峜’,古本作‘大陆’,甚可贵。‘峜’当是‘坴’字之伪,故书因以‘陆’为之。”
二、释“灋”
“灋”,早见于西周金文,如《大盂鼎》“灋保先王”、《大克鼎》“勿灋朕令”等,但均读为“废”。
近出上博简中“灋”字多出,字形相对稳定,释义有二:一释为“法”,一借作“废”。如:
例二:明明天行,唯复以不灋(废)。(上博三《互先》简5)
例三:两者不灋(废),举天下之为也,无舍也,无与也,而能自为也。(上博三《互先》简11)
例四:先人之所灋勿起。(上博五《季庚子问于孔子》简15)
例五:逆友以载道,精灋以巽艺。(上博简六《慎子曰恭俭》简1)
例六:以翼四践,制灋节刑。(上博六《慎子曰恭俭》简14)
例七:故亡礼大灋(废),亡义大诮。(上博六《天子建州》甲本简4、乙本简3)
值得注意的是:在楚文字中“灋”字多出,或释为“法”,或借作“废”。而且,释为“法”的灋字,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尚须作具体分析。如:“灋”字在包山简中4出,四例中的“法”字简文隶作“灋”,《简册》整理者直接释为“法”:
简16:颈事将法(废)。
简18:宋强法(废)其官事。
简102:以其为其兄蔡断,不法。
整理者的看法是明确的。简16、简18读为“废”。而简102、简145释为“法”,意思是指法律之“法”。其实,它们也当读为“废”。简102中的“不法”,难道是司法官员违犯了法律规定?显然不是的,而只是“不法(废)”,废,废止;未能及时断案、结案而已;简145中“法(废)之”,是指一旦废止了客卿的供给,没有馈遗,无法交代;并不是“法之”,没有给予处罚或法办的意思。《楚辞·招魂》:“娱酒不废”蒋骥注:“废,撤去也。”今成语“半途而废”中“废”即表示罢止的意思。包山简中4出“灋”字,均可读为废,表废弛或罢止之义,无一例外。
在这里,有必要再提一下秦简。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灋”字多出,但都读为“废”。如:“何为‘犯令’、‘灋(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灋(废)’也。”又如“任灋(废)官者,赀二甲。”此灋字在睡虎地秦简的单行本中直接释为“法”。均读为“废”,没有一例作法律意义上的“法”字用。
此外,在睡虎地秦简《语书》中“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中的“法”也写成古文“灋”。这就很值得我们注意,这里“灋律令”中的“灋”,毫无疑义表达的是法律的意思。还有,秦权诏令有云:“灋度量则壹者,皆明壹之”也镌铭作“灋”字。是不是可以这样说:“灋”是个多义词,可通作废,也可表示法令、法规的意思。我们之所以特别要提到《语书》和秦权铭文中的“灋”字,不只在于它的表意有别于“废”,而更主要的是考虑它们之间的时空转换:从时间上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较早,可能是商鞅时期的遗存,而《语书》则是秦始皇二十年发布的文告,其间相隔百余年,“灋”的词义扩大了。词义扩大了,字形却没有改变。不过,过不了多长时间,字形也是要变的。读张家山汉简,我们就已经基本上看不到“灋”字的影子了,由从水从去的“法”字取而代之。
三、释“廌”及獬冠
《说文通训定声》:“廌,假借为薦,实为荐。”“廌”又借作“存”用,如:上博简(四)《曹沫之陈》简14:“三代之陈皆廌(存)”简41:“《周等(志、典)》是廌(存)”。
不过,我们还得回引一下上博简《缁衣》简5“故心以体廌,君以亡”一句,句中“廌”字在郭店简“心以体法”中写作“法”据此将“廌”借作“法”,顺理成章。然而也有认为应读为“存”的,认为“心以体存,君以民亡”是互文足义的典型例句。如若非要将“廌”字借作“薦”或“存”讲,似无不可,似有独出心裁之意。
廌,《说文·廌部》:“廌,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灋”字同义。《广雅疏证》上说:“廌与灋同意。灋亦作法,廌亦作豸”,并引《独断》所云“法冠”以证。法冠,源自“廌”。
清人王念孙氏指法冠为惠文冠,“秦制,执法服之”,则似与战国楚之法冠名称不合。惠文冠,又称武冠,古代武官之服式。相传战国赵武灵王(前325—前299在位)效胡服而始用。惠文,赵武灵王之子何的谥号。王国维《胡服考》有详细求证。究其源,非法服之制明矣。
《淮南子·主术训》是将它们分开说的。刘文典在《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中有详解。
无独有偶,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异时鲁法”一则案例中,有一佐丁犯有盗粟罪,吏卒将他抓来,见他“冠鉥(鹬)冠”。所戴的帽子是“鹬冠”,鹬蚌相争的“鹬”。整理者注云:“鉥,读为‘鹬’,见《说苑·修文》。《庄子·天地》:‘皮弁鹬冠,缙笏绅修。’春秋时已有这种用翠鸟羽毛装饰的冠,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等。”从简文看这种“鹬冠”是儒者所饰:“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礼,(儒)服。”与楚獬冠有别,非法冠明矣。
四、结语
我们企图编织一张关于从佱、灋、廌到“法”字字形的演化图谱,但终因资料不足,只能暂告阙如。
灋,在传统先秦著作中是个常用字,比如它常见于《周礼》中。然而,编撰于战国时期的《左传》和《国语》却不用“灋”而用“法”,据统计,“法”字于《左传》33处,于《国语》31处。[3]P54这60余处的“法”字,毫无疑问都写成从水从去的“法”字,绝无例外。尽管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并不全可通释为法律、政令,但表示政令、法制的意义已赫然存在。如《左传·昭公七年》中的“仆区之法”、《国语·齐语》中所说“遂修旧法”等。我们不禁会这样想:“佱”、“灋”、“廌”诸字怎么会在传世的战国文献中消失殆尽?这似乎不可能。我们不免会做出这样的推断:大凡是汉人重新做了修纂或改窜。
其实,这不单纯是一个字的异写问题。文字,特别是汉字(方块字),它的构形、读音和释义都有着相当丰富的内涵,无论是甲骨、金文,乃至战国古文,它反映出中华民族早期的智慧开发和文明程度;文字是思想的载体,特定时期的人文精神和道德追求都在当时的语言构成形式中得以体现。我们探求“法”字的来龙去脉,正是因为它关乎“法”的渊源及其演变的历程,关乎我国早期“法”概念形成脉络的把握。我们曾经在《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有待纵深发展》一文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其实,这不单纯是一个字的异写问题。我们联想到《法经》之‘法’、联想到商君‘改法为律’的提法,不免背脊冒汗。私下自忖:在李悝、商君那个时候‘法’字会如何写?《法经》伪作之说虽时有申说者,‘改法为律’时有提出异议者,但都还没有考虑到这一层。”
事实是:战国古文中“佱”、“灋”、“廌”诸字的存在,与传世战国历史文献中“法”的普适,发生了无可回避的激烈冲突。我们理当正视它,从矛盾冲突中寻找它们的平衡,从文字演化的路径中去探求法史的奥秘。
注释:
① 参见:《观堂集林》,文中有云:“故古文、籀文者,乃战国时东、西二土文字之异名,其源皆出于殷周金文。”
③ 《上博馆藏楚竹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④ 季旭昇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按语中“上从‘宀’”,当为“上从‘穴’”。
⑤ 《今文尚书考证》:“锡瑞谨案:今文‘法’作‘定’,与下‘今天降定’义贯,于义为优。”十三经清人注疏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88页。
⑥ 表中简称如下:郭(郭店《老子》)、马(马王堆甲乙本《老子》)、指(《道德真经指归》)、河(《道德经河上公注》)、想(《老子想尔注》)、王(王弼《老子道德经注》)、傅(《道德经古本篇》)。
⑦ 《汗简、古文四声韵》,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8页。
⑧ 四部丛刊本《汲冢周书》作“企”。
⑨ 《汉简、古文四声韵》,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5页。又,《汉简》卷上之一“佱”字注云:“法,见《石经》”。
⑩ 朱右曾可能是接受了朱骏声的意见后所作的增改。参见朱骏声:《经史答问校证》卷四:“今择予说之精确者一二,为吾子陈之。如《常训篇》‘困在坌’,‘坌’当作‘佱’,古‘法’字,即下文言‘万民无法’也。《籴匡篇》‘佱不满壑’三句,‘企’亦‘佱’之伪,……”
[1] 林志强.古本尚书文字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
[2] 高明.帛书老子校注[M].台北:中华书局,1996.
[3] 王沛.黄老“法”理论源流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OntheWordofLawintheAncientText
ZhangBo-yua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Science and Law, 200042 Shanghai)
The words of six states in the duration of zhanguo of the ancient in China is the ancient words. The three words of“佱”、“灋”and“廌” in “chujian” is the word of the law in ancient text. The three words of the law in ancient text is explored by using the materials of “guodian jian”,“baoshan jian” and “jin” text and by comparing the literature handed down. There is a problem which needed to be thinked: exploring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the word of law is important to grasp the concept of the law.
law;ancient words;law(佱);law(灋);law(廌)
DF092
A
(责任编辑:黄春燕)
1002—6274(2012)01—058—06
张伯元(1942-),男,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