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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还有上调空间

2012-01-13

中国石化 2012年4期
关键词:计征资源税起征点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石油生产企业减负。CFP供图

石油特别收益金减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油气企业的税负压力。随着国际油价的攀升和油气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还有进一步上调的空间。

石油特别收益金通常被称为“暴利税”,是指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宣布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这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6年首次调整起征点。

石油特别收益金顺势减征

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06年3月26日起,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收取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为40美元/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去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对石油、天然气采用5%~10%的浮动税率。资源税从价计征后,虽对于调整我国经济结构、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都有积极意义,但对三大油企——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来说,每年将减少近500亿元的利润。也就是说,资源税的开征将至少增加三大油企近500亿元的“成本”。

事实上,从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之后,考虑到资源税改革、人工、成本上升、国际油价上涨等因素,三大油企便多次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表示,在征收资源税之后,政府应对油气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进行调整。值得欣慰的是,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的愿望终于变成现实。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其中55~60美元/桶的征收比率为20%,60~65美元/桶的征收比率为25%,65~70美元/桶的征收比率为30%,70~75美元/桶的征收比率为35%,75美元/桶以上的征收比率为40%。相比原来40美元/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新的起征点上调了15美元/桶,上调幅度达37.5%。

油企税负压力减轻

起征点提高意味着石油公司或将向政府少缴税,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资源税改革给油气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次提高符合实际。

我们关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都是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样,当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从40美元/桶上调到55美元/桶时,无疑将减轻三大油企的税负压力,减少资源税改革对其收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公告,2011年上半年,中国石油缴纳特别收益金510亿元,中国石化缴纳112亿元,中国海油缴纳172亿元。经测算,当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从目前40美元/桶上调到50美元/桶时,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少缴的特别收益金对每股红利(EPS)的贡献分别为0.07、0.09元,基本抵消资源税改革对两家公司EPS的不利影响。

此次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至55美元/桶,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少缴的特别收益金对EPS的贡献分别为0.11、0.13元。综合考虑资源税从价计征、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的影响,在静态情况下,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EPS都有望净增厚0.04元。

由于调整时间点为2011年11月1日,故实际增厚业绩并不能在2011年完全反映,业绩增厚将在2012年体现。

起征点上调还有空间

对起征点进行上调在意料之中,但方案提及的幅度比预想中要低。可查资料显示,美元指数在2006年3月27日为90.07,截至今年2月10日已跌至79.01,缩水了12.28%。油价方面,2006年3月27日WTI原油价格为64.94美元/桶,布伦特原油价格为63.61美元/桶。而在当前情况下,油价已远高出当时的标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已常态化。

另外,中东局势恶化,目前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的WTI国际原油价格维持在95美元/桶以上。而随着中东局势的恶化加剧,油价大幅飙升不是不可能。75美元/桶以上的征收比率为40%,这对三大油企转嫁成本是一种考验。事实上,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一直很高,据测算到2020年可能达到80%。进口依存度的高企及国际油价高位运行的常态化决定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还有上调空间。

石油企业在最近一次提交的报告中曾提议将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调至70美元/桶。报告称,“2006年以来,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油气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美元贬值、油田桶油成本提高、国际油价变化等均对税金征收产生影响。”这也从企业层面上说明,石油生产企业有提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迫切要求。

收益金使用应透明

一直以来,石油特别收益金只是以一种“非税收”的形式出现在石油公司和公众面前的。它并不像资源税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性,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公司年报统计,2006年~2010年,三大石油公司累计缴纳特别收益金3615亿元。如此规模庞大的资金如何使用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两大石油公司财税研究人士就曾有微词:“我们对特别收益金的去向也不掌握。财政部一直未公布特别收益金使用明细。官方虽然对特别收益金使用定调,但没有具体数据做支撑。”

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提高成品油价格。在就调整成品油价格问题答记者问中,国家发改委提出:“征收特别收益金的收入,用于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较大的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用途并不像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而是相对比较“灵活”。这就意味着,特别收益金难以保障被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难以确保让公众从中受益。如今特别收益金征收环境的各要素相继变化,必须调整此种态势。有财税研究专家建议,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使特别收益金支出管理更为程序化。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让人们了解特别收益金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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