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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推动创新国际化的路径与对策研究

2011-12-25吴婷玉沈木珠

行政与法 2011年5期
关键词:产学研国际化知识产权

□ 吴婷玉,沈木珠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我国区域推动创新国际化的路径与对策研究

□ 吴婷玉,沈木珠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在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创新国际化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我国地方创新国际化存在的诸多不足,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根据各自区域资源与创新优势,通过产学研战略联盟、知识产权保护及政府财政支持等措施,促进区域的自主创新及其国际化进程。

创新;国际化;产学研;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全球化已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其显著标志即是外国直接投资 (FDI)的快速扩张,而FDI又是影响创新的直接因素之一。其对创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来自发达经济体物化在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中的技术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获得在国内市场无法获得的国外先进技术;国外的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进行的研发活动,有望产生有助于国内产业发展的培训、学习和正外部效应;面对由国外企业带来的竞争,国内企业不得不通过自己的研发和其他创新活动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1](p3)在这种背景下,创新国际化的概念产生及内涵形成将对我国区域创新的国际化形态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通过国际化标准及措施推动企业创新

创新国际化,主要是指企业立足于全球范围,通过跨国并购或直接建立国外研发与开发(R&D)机构以及建立国际技术联盟等形式,将技术创新活动扩展到国外,以获取技术活动全球性、创新人才国际化、创新组织网络化为特征的技术创新新范式。[2](p2)全球的科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技术扩散所决定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深,经济利益的增长已经不仅仅只依赖企业自身技术的发展,企业必须重视国际化的科技扩散。

企业技术创新适应国际化标准的战略途径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⑴R&D活动立足于国内,辅助以技术检测型海外R&D活动,以检测竞争对手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⑵立足国内研发、技术检测和国际合作综合一体。一方面是通过信息搜索战略,扩大企业技术创新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是尝试接近当地市场,支持企业的国际生产运营。⑶主要针对国内市场和国内研发,并在海外设立R&D机构或以并购方式建立海外R&D机构,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那些实力规模很强的企业。[3](p93-98)但上述三种模式只是迎合国际化标准的外在表现,其核心还须由企业兼顾国内外信息,谨防闭门造车。

基于此,我国地方企业对接国际化标准的创新措施,似可采取:

⒈自主创新国际化。自主创新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四类:一是建构技术创新,此类属于从技术根源上寻求创新;二是转型技术创新,属于技术改良;三是技术革命,这一类创新的动作幅度较大;四是标准的创新,属于制度层面的考量。但自主创新有着不可避免的劣势:自主研发需要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需要大量有创新性的高端人才,同时更需要企业承担很高的失败风险。因此需要“国际化”来弥补其不足。

立足于本土资源的“自主创新”和“创新国际化”并不矛盾,相反,“创新国际化”能够弥补“自主创新”的诸多漏洞:它可以使企业通过国际视角参与到从新思想到研发、设计和制造等一系列流程中,这样,企业既能学习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又可以积累自身的经验,真正掌握核心技术,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它还能够根据国际竞争的具体需要,使企业有效掌握最新技术发展动向,使其有的放矢,最终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江苏省企业早年主要依靠资源、交通和劳动力指向,以低成本的外向型产业模式推动经济发展。21世纪以来,江苏各市县逐步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资源和市场的全球化背景下,企业通过综合考虑国内外因素进行自主创新,从而确定自身的技术创新模式,实现自身跨越性发展,带动了本省经济结构的优化转型,如今我们可以充分而明显地看到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重大成效。

⒉资源集成下的国际合作开发。国际合作开发与自主开发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国际合作可以使我国企业快速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同时获得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品牌效应,从而快速提高整体实力。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基于进行国际合作后企业总体营利能力的提高从而增强其创新的实力;另一方面,企业还可以借助跨国公司的优势,快速进入全新的产品创新领域,力图占领制高点。如江苏天源服饰有限公司与德国著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合作,成功中标北京奥运会比赛服和领奖服一例就是证明。

当然,也不能一味地认同国际合作模式就一定会对国内任何企业的创新有益。因为,跨国企业的经营战略和中方企业的合作目标决定其创新动力。国内企业若仅是为了寻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那势必会沦为跨国公司的附庸。所以说,国内企业在和跨国公司进行项目合作时,必须调整合作目标,在寻求利益的同时强调学习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合作成为我国企业创新的推动器,最终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⒊跨国兼并和收购的技术融合。跨国兼并是国内许多企业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例如北京联想集团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浙江吉利集团收购瑞典沃尔沃、江苏南京汽车集团成功收购英国具有百年历史的罗孚汽车公司。尽管兼并的风险很高,但无疑是提升自身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方式。

但是,在跨国兼并和收购中,企业不可忽视技术发展的融合性。即先进的技术只有与企业的核心运行能力有机结合交融后才能确保兼并、收购的成功。当然,这是一个长时间的“引进-学习-再创新”的艰巨过程,企业切不可囫囵吞枣,急于求成。例如联想虽然成功收购了IBM个人电脑业务,却生搬硬套所谓“先进”的技术与经营理念,收效甚微,仅2008年就亏损上亿美元,最终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一教训,国内企业在进行跨国兼并或收购时须引以为戒。

二、产学研战略联盟推动创新国际化进程

产学研联盟创新体系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其知识优势与拥有生产经营优势的企业进行互动,从而建立一个合作创新机制。美国硅谷和斯坦福工业园、英国剑桥科学园、日本的硅岛和筑波科学城、德国的西柏林革新与创业中心等都是产学研合作的典范。这方面中国已经有了北京中关村等实践,但规模效应还难以与美、英国家相比。从地方区域来说,长三角具备先天优势,重点学府和科研机构众多,知识储备基础良好;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经济发达,科研力量相当,便于域内合作。目前,围绕着江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笔者认为,除了在省内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形成互动合作创新模式之外,还可以逐步形成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基于此,国内各区域均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多种产学研合作机制,以实现“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拓展创新合作范围,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4](p127)长此以往,我国最终会实现产学研国际化校企合作的百花齐放。

当前,最为常见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有以下四种:一种是成立相对独立于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的股份公司,其创新成果属于公司,分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一种是研发一体型合作创新模式,即企业研发人员与大学(科研机构)的技术人员共同合作建立研发团队或联合实验室,各方研发人员共同参与,创新成果各方共享;还有战略型合作创新模式,即大学的专家以个人参与形式加入合作,最终成果通常归企业所有,专家按劳动分配薪酬;最后是外包型合作创新模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大学(科研机构)将科研创新项目承包给企业,创新成果的部分由大学(科研机构)享有,而企业享有成果的支配权。[5]以上几种模式是比较典型的,这些合作模式中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各取所需,“出资”和“献智”将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紧密联系起来,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会使各方最终获利。

然而,我国的产学研合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企业作为技术转化主体的创新意识不强,只要能够获取短期利益就不会愿意在研发和人才培养上面投入更多资金。同时,企业在进行技术引进时常常缺乏对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二度创新,更别说注重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其次,各高校或科研机构对产学研合作认识不足,仅仅把产学研理解为“校企合作”,不少学校与企业、市场几乎没有联系,缺乏国外大学的商业化管理能力;最后,产业链与知识链的协调度不够。技术供给和技术需求严重脱节,我国高校很多专利都没有实现市场化。[6]以上问题是合作各方自身及合作过程中逐步暴露出来的,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措施来解决。

产学研战略联盟要成为创新国际化的推动者,首要条件是实现创新市场化,以创新市场化促进创新国际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推进:⑴企业应积极主动地成为合作创新的主体,有选择地与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同时在内部加强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管理,做好产学研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的最终成效分析研究,确保企业的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企业的核心地位是不可撼动的,因为创新技术最终是走向生产,从而进入市场。⑵大学(科研机构)应构建服务于自主创新的内外研发体系。可以设立专门的产学研市场中心和研究院分别负责外部和内部的相关事务,实行从组织到组织的合作模式。[7]使其适合大学 (科研机构)在产学研中的长远发展。传统上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中国科研体制早已不能充分适应创新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要构建新型研发体制,以体制革新推动产学研的长远发展,从而促进创新国际化进程。⑶实现知识与产业的链接。可以建立由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对合作中的各项事宜进行统一管理。委派人员将担负起对合作成效负责的权责,在合作项目每个阶段结束以后,他们要对各阶段成果进行评析,对合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这样,有利于确保知识链和产业链之间的衔接,并最终确保技术转化的可能性。

综上,我们认为可以获得以下启示:首先,企业应该从学习的长远眼光出发,注意在合作过程中吸收有用的知识、技术,培养知识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其次,政府的支持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推动力,政府应在产学研合作方面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和政府采购等非权力行政方式,通过提供资金和构筑合作平台、实施激励政策等措施来缓解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冲突,同时,加强监管,避免学研机构与企业为获取政府资金而采取短期合作行为;最后,在选择合作方式时,企业应该根据所属行业、学科领域以及组织和个人特征积极发展其他合作途径,以期实现产学研合作渠道的多元化发展。[8]从这个层面上看,国际化是途径,也是目的,通过国际化的产学研运作能够实现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完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立足点的法律保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世界各国的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创新立法为创新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创新国际化的引导及推动,其作用不可小觑。

然而,相当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进行跨国研发活动的却多是这些国家。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研发投资的不确定因素,也是最大的风险。[9]这对我国立法、执法及司法均提出了实际要求,也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难题。

除此之外,我国还在其他方面存在问题。如自主知识产权方面,我国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专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以江苏省为例,即使作为中国较发达的省份,江苏的专利申请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些处于技术低端的领域,专利水平较低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产业的竞争力不强。不可否认的是,产业竞争力与自主知识产权密切相关,而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国外企业,国外企业以此为工具构筑技术壁垒,阻止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或向国内企业收取巨额专利使用费,这对于本土企业的创新国际化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我国不能甘做“制造大国”,应该努力晋升为“创造大国”,此时,创新和把握技术标准尤其是对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的领悟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就显得格外重要。

鉴于上述情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笔者以为:

⒈按照TRIPS协议完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TRIPS协议完美地将国际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有机联系起来,我国作为WTO成员,也必须遵守TPRIS协议所确立的国际规则和WTO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且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权力分散,还缺乏一部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典。因此,必须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按照TRIPS规则尽快颁行我国知识产权法典,以协调国际国内法律规范,使创新国际化有法可依。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TRIPS协议并不仅限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我们规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应该结合我国实情。以江苏省为例,泰州医药城的建立表明了医药行业在江苏的蓬勃发展,而中药作为中国的传统国粹,更应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加大保护力度。

⒉构架地方特色的激励机制。为了适应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必须开发高科技领域中的专属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而此时,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至关重要。例如:江苏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并作为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战略。根据人才强省战略的相关文件精神,我们认为,推行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很有必要。为此需要建立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努力使人才资源物化、量化、法制化,直至直接落实为股权或资本,通过直接介入企业的科技研发与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最终实现分配机制、激励机制与创新国际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深化科技创新评价制度改革,对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活动将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⒊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化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产业创新就其本质而言实为一种制度现象。私人的创造动力是由市场利益所推动的,如果市场制度是完善的,将会推动权利人的不断创造。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创新活动方面的市场失败因素,若要使创新活动成为内在的持续过程,需要设计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资金补助,即以公共资金对那些新兴创新产业项目予以奖励或者资助,并鼓励私人公开其研究成果;其次是签订契约,即政府以一方当事人身份直接参与到产业创新中去,并与私人签订契约,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再者是落实产权,即从法律意义上确定知识产权所有人地位,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其垄断地位;[10](p339)最后是创新产业的国际化推广,在创新产业进行出口或国际合作时,政策可稍作宽松性的倾斜,以推动出口与合作的进行。

四、国际化背景下创新环境的培育

(一)政府财税支持政策

创新需要经济驱动力,这就要求政府不断推动适合创新的环境建设,以及做好宏观引导工作。同时,技术创新风险性很高,政府的风险应对机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动力。

⒈税收优惠政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方面,政府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减免,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同时,新兴产业在出口时,政府应给予企业一定的退税优惠,以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此类税收优惠措施,国家可以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当然,各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前提下,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的确定性可以免去企业对“朝令夕改”的担忧。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该项优惠政策的宣传,这种宣传可以通过舆论媒体,也可以通过平日积极贯彻优惠政策从而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⒉优先给予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不应仅仅局限于日用消费品,也应将创新产品广泛纳入采购范围,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同时各个省市还应根据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具有技术首创或自主研发机制的产品制定扶持性的政府采购规则,设立政府首购、订购制度,以便有效促使创新产品迅速成长直至进入国际市场。

⒊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政府应该对新兴产业的各个环节给予适当补贴,以此引导资源向新兴产业集聚,从而形成创新合力。在研发阶段,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给予研发主体以资金支持。在新产品的市场化阶段,可对用户进行补贴,以降低成本。同时也可以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奖励比重,设立企业科技创新奖,对自主创新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不断激发企业这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巩固其在自主创新中的地位。

财政补贴来源亦可走多元化道路:除国库外,还可以让社会资本加入,在扩大财政补贴额度的同时增加示范效应和广告效应。真正做到创新与市场化的有机结合。

⒋企业考核制度的转变。政府往往把GDP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指标,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得企业对自主创新缺乏足够重视。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例,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考核指标主要是经济效益,这些可能导致企业放弃自主创新转而进行设备维护或扩大投资,导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停滞不前甚至缩减,从而降低其国际竞争力。近年来,国资委已经把企业科技投入等创新指标列入对中央企业的考核指标中去,这一举措是值得推广的,多元化的考核机制将有利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在企业考核过程中我们可以引入绿色GDP的概念,除去经济效益之外,还要考虑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以此为动力刺激企业对低碳环保型科技进行创新国际化探索,实现科技创新国际化、可持续发展和企业考核的和谐并行。

⒌放宽信贷条件。开展政府信贷以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在我国已经提倡多年。区域内中小企业集聚容易形成特定的产业集群,从而结成区域创新网络,最终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但是,中小企业在创新初期常常面临创业资本短缺的困难,一些地方要求过苛的信贷条件无疑会加重中小企业的压力,政府应该在该方面给予支持。放宽信贷条件,不失为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的可行路径。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立多种形式灵活、周期合理、准入简便、贷款宽松、还款自由、利率优惠的信贷服务。同时,明确中小企业的创新国际化资质,避免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生产结构落后型企业骗取宽松信贷资格,以确保该项制度的意义得以体现。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⒈构建创新信息交流平台。我国可以创建例如企业联盟或其他准政府形式的特殊公私联合机构,这些机构可以促进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并在政治上形成一个整体代表。譬如说建立国际互动交流协会,该协会可以使得同行业新发展的前沿信息得到交流,从而使其成为我国技术互动的主要场所。当然也不能忽视与世界各国保持紧密的交流,从而优化我国创新网络。区域性网络需要与区域外的多国公司增强联系,最终使本地网络得以发展。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等信息平台均可为我们所用,以此确保企业能够尽快获得世界最新的技术信息,及时更新理念,从而提高创新国际化水平。

⒉设立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是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一体的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公共平台体系的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环境改善的重要方面。该体系的建设一般需要由政府主导,政府也可以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或大学对于此类创新服务平台体系的建设。创新平台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与产学研合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项目合作,推进平台建设的同时加速产学研合作。”[11]

⒊政府“守夜人”角色。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确立了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目标,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守夜人角色。政府的经济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国际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就成为国家“守夜人”的重要职责。

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具有天生的弱点和缺陷,许多企业在利用国际资源推动自主创新的时候难免会遇到一些市场内或市场外的风险,此时政府应该充当好守夜人的角色,通过宏观调控等手段,化解此类市场的或非市场的风险。一方面,在国内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时,常常受到误解,许多国家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阻碍国内企业在当地的活动。这时,政府应该在外交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做好预防措施,利用其政府行为为国内企业的海外活动创造适宜环境。

⒋完善金融创新及金融保障。政府应给予那些例如进行国际兼并的国内企业以金融方面的支持。因为国内企业在实施兼并时,一般都会遇到融资难题,我们可以对该类企业进行低息贷款优惠,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兼并风险。

金融支持国际创新发展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金融服务配套体系。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能否支持创新国际化活动,有赖于金融法律制度是否鼓励金融创新,能否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12](p217)这首先涉及到金融本身的创新国际化问题。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工具都可以赋予新的含义:可以通过设立创新国际化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设立各类相关险种供企业选择,把企业应对创新国际化的风险分散开来,降低企业创新国际化过程中的风险;可以鼓励实施创新国际化的概念股,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证券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获得创新国际化资金,同时该方式不仅能够活跃金融市场,还能以概念股的形式对社会进行创新国际化的宣传。总之,金融创新工具不但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革新,还能为企业的创新国际化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当然,金融的保障作用也不容忽视,以金融创新促金融保障,实有一举多得之效。

⒌加强创新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新型企业基本上都是从中小企业开始起步,又面临严峻的国际竞争,很多高科技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始终没有成长为大型企业,而担保机制就成为此类企业发展融资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创新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首先,应设立再担保机构以有效分散担保风险,从而支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应该积极探索贷款互保机制,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融资机制,拓宽担保渠道。[13](p121)担保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应不断寻求担保模式的多元化。

对于担保机构,我国也可以采取一些鼓励措施,譬如在2011年4月,我国工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对141家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采取此类优惠政策。当然,免征营业税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该类担保机构应该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免征营业税时间限制为3年或者5年,并非无限期地免交营业税。日后,我国可以将类似措施具体落实到相关法律法规等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当中去,以适应中小企业创新国际化的新发展。

⒍合理制定行业(企业)进入标准,实现资源配置平衡。如果任凭各行业(企业)自由进入,企业数量超过社会理想数量时,有限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将会遭受损害。因此,从社会资源(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政府应该对某些行业尤其是高科技行业的进入实施适当限制,在反垄断法修订和实施产业组织政策时均应认识到这一点。政府在制定行业进入标准时,对于技术机会系数较小的行业,可以放宽进入标准;而对于技术机会较高的行业,应该适当提高行业进入标准,限制企业进入数量。唯有这样,资源配置的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才能得到权衡。[14]高科技行业的发展自然是值得鼓励的,但须谨防过犹不及,影响社会总体资源(福利)的配置。因此,笔者以为,在大力提倡创新国际化的同时,对某些行业(企业)进入加以限制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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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 虹)

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ath for promoting innov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by China's Local Government

Wu Tingyu,Shen Muzhu

When global economy increases day by day,innov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turns particularly important.Considering many limitations in local innovation of our country,the government and its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think about their own advantages of regional resources and innovation,and then make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mselves'innov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These suggestions may contain union of production and research,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government financial support and so on.

innov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production and research;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D996

A

1007-8207(2011)05-0076-05

2011-04-20

吴婷玉 (1987—),女,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2010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学;沈木珠 (1955—),女,广东普宁人,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江苏省国际法研究会会长,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本文系江苏省2011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江苏推动创新国际化的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措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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