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社区融合中利益双赢模式的构建
2011-12-25邱玉慧
□ 邱玉慧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社区融合中利益双赢模式的构建
□ 邱玉慧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社区融合是智障人士社区康复模式中极为重要的指导理念之一。智障康复民间组织因其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和诸多客观因素的现实影响,其在社区融合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本文以利益分析为视角,对智障康复民间组织在社区融合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即建构 “利益双赢模式”是实现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社区融合的必然途径。
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社区融合;利益双赢
社区融合是智障人士康复的重要指导理念,它包含正常化、去机构化、全纳教育等思想,主张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康复与健康人群一样享受到基本的社区成员的权利和社会服务。智障儿童应当走出特设康复机构的封闭与隔离,倡导残疾人平等、全面地参与社区生活,与社区全面融合。[1]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康复工作应当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然而,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社区居民与智障康复组织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差异或冲突。因此,如何协调这些利益关系,减少冲突,加强融合,是智障康复组织及政府、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社区融合中利益协调的理论分析
(一)智障康复民间组织及其特殊性
智障康复民间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智障人士的智力训练、智能开发、心理辅导以及生活能力培养等活动,以恢复智障人士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及参与能力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机构。这一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⑴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智障人士因智力上的缺陷在日常生活中存在某些障碍,需要外界的援助;而对智障人士的护理和帮助也增加了健康人的金钱或时间等生活成本,智障人士的生理缺陷也对其有一定的投射性,可能带来其对生理缺陷的通感。⑵资金来源的非国有化。智障康复民间组织是由非国有资产部门举办的,主要包括组织或个人的自有资产和社会捐助,如何靠自己的力量赢得社会资源来维系组织运行已成为重要问题。⑶组织运行的非强制性。智障康复组织活动一般为民间自发,不受国家强制力安排,组织需要自我开发、自我完善,无法依靠国家力量进行组织和拓展。⑷相对于社区的外源性。智障康复民间组织通常自行选址,以外来者的身份进入社区,而非出于本社区居民的利益需求而自然发展起来的内生性组织。⑸组织活动的志愿性。智障康复具有公益性,援助活动体现着志愿精神。
(二)社区及其利益同质性
社区首先是一个地域载体,地域要素是社区界定的基本要素。在我国,城市社区主要指街道办事处下设的辖区。社区又是一个共同体,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传统而自然形成的,是在一定地域或空间内,出于人的血缘、地域或精神方面的本质意志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2](p54)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本质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费孝通也将社区定义为 “若干个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3](p2)在现代社区中,地域性要素与共同体要素通常同时具备,人们对于本地域内的共同生活更加关注,社区成员拥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表现为在地域范围内保持安全整洁的物理环境、营造愉悦的精神环境。
(三)社区融合中的利益差异及利益协调的必要性
“利益”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好处”,英文“interests”解释为advantage(利益);profit(裨益);well-being(福利)。[4]“利益”不仅有着经济学的物质性层面,还具有精神、心理等非物质性的层面,安慰和快乐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形式。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或公民成为利益的载体,[5](p386)处于不同社会群体或地域的人被视为占有不同社会资源、享有不同福利水平的主体,利益差别成为客观现实。
社区融合中的利益差异是客观存在的:首先,智障人士身体和心理状态存在异质性,相对于社区成员也具有成员身份的异质性,其作为组织实体也具有实在的资源占有资格。其次,双方的利益追求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智障康复组织的“利益”在于智障人士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社区居民的关爱和各种形式的利益援助;社区及其居民的“利益”在于居民权利的实现以及社区群体权益的维护。
由此看来,要实现社区融合,就必须实现身份的认同和利益的认同。身份的认同要靠时间来实现,而利益的认同则可以通过可操作的制度和实践来实现,通过各种利益协调的方式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利益的协调在社区融合过程中应该是最基础性的问题。
二、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社区融合中利益冲突的现实分析
(一)利益的差异与认同冲突
⒈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及其对康复组织的利益认同。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社区居民,其利益诉求在于安静整洁的物质环境和宁静愉悦的精神环境,这不仅是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其对康复事业理解和支持的环境基础。在对康复组织的利益认同上,保持其正常生活不被干扰成为社区居民接纳康复组织的必要条件。据一份对上海2270位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的调查结果显示,虽然绝大多数居民支持社区开展助残宣传工作和建立智障人士社区安置机构,但接受将“智障人士活动中心建在我家附近”的只有61.4%,而明确表示会在社区生活中尽量回避智障人士的竟占到70%。[6]现实案例则表现出更明显的利益冲突,如2009年北京某康复组织在入住社区的过程中,居民因担忧智障儿童影响居住环境而强烈抵制其进入,康复训练被迫中断,智障儿童身心受到伤害。[7]可见,社区居民对群体利益的诉求是客观存在的,而其对康复组织的利益认同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受限的。
⒉智障康复组织的利益诉求及其对社区居民的利益认同。康复组织的利益诉求在于智障人士的权益保障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在社区康复中,其公益性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社区居民的理解、支持和援助。而要想实现社区融合,达到社区康复的理想效果,康复组织除关注自身及其成员的利益诉求外,也应关注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如上述案例中的康复组织在入住前,就没有预先与社区居民沟通并征得居民的同意,也没有考虑到老年居民对人身安全、安静环境的特殊要求,出现了因对智障孩子监护失误而使老人受到惊吓的事件。[8]同时,康复组织的利益诉求还存在某种程度的单向性,即单方面地希望得到外界援助,而忽视了自身在社区融合中的主动权和责任,这也是对社区居民利益认同不足的表现。
(二)有限的社区资源诱发利益冲突
社区资源的有限性是产生利益冲突的重要诱因。首先,社区环境的空间资源是有限的,智障组织的入住必然占用部分社区活动空间,还要占用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资源等;其次,康复组织自身在场地、资金、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资源并不充足,也需要社区的援助,如志愿者的人力支持、居民的时间付出、物质和金钱的捐助等;再次,政府对于公立社区康复机构的支持较多,而对于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的援助却是有限的,对民间组织的资源补充及其与社区间的资源协调也不到位。
(三)政策法律体系的缺陷为利益冲突留下空间
目前,我国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国家倡导残疾人社区康复模式,却没有针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指导政策;国家鼓励社会民间力量兴办康复机构,却没有具体的操作和管理规则。而且目前我国智障康复事业发展的依据大多是指导性方针,如《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等并非法律规范,约束力有限,而《残疾人保障法》中也只提到“鼓励和扶持”民间康复组织,如何扶持并没有具体说明。在组织管理上,专门针对智障康复民间组织行业监管和内部管理的具体法律规范尚显不足,许多具体问题都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如在智障康复机构的选址上就无明确要求,因此也谈不上是否应该远离居民区。
(四)宣传导向的缺位影响居民利益认同
主要表现为,对智障康复事业公益性和社区康复模式的优势宣传不够,对智障人士生理及心理特点的医学普及不够,对志愿活动的宣传不充分等。普通居民一般只是粗浅地认识到智障人士需要社会援助,但不了解社区康复模式的特殊价值,更多地是希望康复组织有独立的场所;居民往往过分担忧智障人士的危险性,而不了解大多数智障人士是不具有攻击性的;居民通常只看到了社区康复志愿活动中金钱、物质、时间等成本的付出,而忽视了从中可能获得的精神安慰和内心愉悦。
(五)康复组织管理的局限性促使利益冲突的凸显
由于缺乏资金,规模有限,目前,智障康复民间组织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先进的组织运作流程,不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自身的宣传沟通能力有限并存在内部管理缺陷。如2004年北京某康复中心的一位学员在有教师陪伴活动的情况下将一位老人推倒致重伤,指导教师因害怕承担责任不辞而别,法院判该中心支付赔偿金94000多元,中心面临破产。[9]
三、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社区融合中利益双赢模式的构建
(一)强化双赢的利益认同
推进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的社区融合,首要的问题就是融合双方的利益认同。一方面,社区居民应充分理解智障康复事业的公益性和智障社区康复模式的价值,认识到智障康复事业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居民自身利益的一致性,关爱智障人士、援助社区康复的志愿活动不仅是单方面“施舍”,还是一种可以获得巨大精神满足、促进身心健康的有益行为;在行动上,也需要将其对生活环境方面的利益需求及时与康复组织沟通。另一方面,智障康复民间组织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利益需求,尽量不干扰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残疾人自身应是社区康复的主体,而不是被动接受者”,[10]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由被动的福利接受者变为主动的福利创造者。如通过志愿活动让居民感受到精神回报,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适当让轻度智障人士为社区居民做些力所能及的服务,比如环境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在这方面,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该机构经常向居民赠送小礼品,还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社区服务点与社区居民进行沟通,赢得了居民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整合资源,减少利益冲突的诱因
首先,要建立一个沟通协调机制来合理分配社区资源,就资源分配、设施的具体设置和使用进行协商,保证双方对社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要发动政府、残联、社区组织、居民、官办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资助以及康复组织自身等各种力量进行资源整合,让有限的资源变为共享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市宣武区成年智障康复训练指导中心的经验就是,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成年智障人士的社区康复工作才能顺利进行。[11]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达敏特殊教育学校就是通过对社区资源合理充分利用取得卓越的治疗康复效果的。[12]
(三)协调法律规范以保障双方权益
为保障智障社区康复中的利益双赢,必须尽快健全有关智障人士康复领域的法律法规,将政策性指导变为可操作的法律保障。即尽快完善社区康复和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的管理规范,为社区康复提供利益协调的有效工具,也为社区和康复组织各方的利益维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如就智障康复民间组织准入、法人资格获得、机构选址、组织管理等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协调好各领域、各层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四)强化宣传导向以增进利益认同
应加强对智障康复事业公益性的宣传,在推广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过程中,宣传残疾人康复事业对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意义,倡导社区康复模式,宣传其智障康复的重要作用。同时,普及智障人士生理及心理方面的科学和医学知识,增进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了解和理解,鼓励居民参与智障社区康复。建议相关的宣传工作在中央、地方、公众媒体、社区宣传渠道等多角度、多层次展开,并可结合“残奥会”、“世博会”等大型活动开展配套宣传。
(五)加强智障康复民间组织行业和内部管理
在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的行业管理上,应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加强民间组织在智障康复服务上的标准化管理,对民间组织提供智障康复服务的资质、能力、资金、人力、管理模式等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在智障康复民间组织的内部管理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组织机构建设的支持和培训,帮助其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体制和危机应对机制,组织自身也应加强人员素质的培训和管理,既要保障智障康复的进程,又要保障社区居民不受干扰,形成和平共处的双赢局面。
[1]邓猛.社区融合理念下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模式探析[J].中国特殊教育,2005,(08):23.
[2](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9.
[3]娄成武,孙萍.社区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Oxford Advanced Learner’sDictionaryofCurrentEnglish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The Commercial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596.
[5]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英文版主编.邓正来中译本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马红英.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7,(03):06.
[7][8]北京晨报[N].2009-10-13.
[9]韩辉.智障社区康复民间机构困境求解[N].人民政协报,2005-08-23(B02).
[10]唐斌尧,丛晓峰.国内社区康复事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德州学院学报,2003,(01):17.
[11]姚洁,郭文富.成年智障人士社区康复实践探索[J].中国特殊教育,2008,(06):14.
[12]陈敏.智障孩子变聪明了——海曙区特殊教育社区化模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了新方向[N].宁波日报,2009-05-05(A02).
(责任编辑:高 静)
The Construction of Win-win Benefits Model in Community Inclusion of Mental Retardation Rehabilitation NGOs
Qiu Yuhui
Community Inclusion is one of important ideas for mentally retarded people's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Because of limited organizational abilities and the effect from some objective factors,mental retardation rehabilitation NGOs may be confronted with some benefit conflicts in the process of community inclusion.This article use benefit analysis as the perspective,deeply analyzes the benefit conflicts and the reasons that happens in the community inclusion of mental retardation rehabilitation NGOs,and states the idea that win-win benefits model is an necessary way for mental retardation rehabilitation NGOs to reach community inclusion.
mental retardation rehabilitation;NGOs;community inclusion;win-win benefits
D912.83
A
1007-8207(2011)05-0046-03
2011-03-20
邱玉慧 (198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理论与社会保障。
本文得到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非营利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及其实现途径”(项目编号:11534094)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人的需要与转型时期的公共政策行为研究” (项目编号:08JA810007)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