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毒性药材和饮片归类与分析
2011-11-09夏东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市100045
夏东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市 100045)
毒性药材作为一种特殊类别的药材,其安全性尤其值得重视。《中国药典》将毒性药材与饮片的毒性分为大毒、有毒和小毒3级,其标注归于单味药材的【性味与归经】项下。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1]凡例中规定【性味与归经】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和经验对该饮片性能的概括”。在2010年版《中国药典》刚开始执行之际,对其中毒性药材与饮片进行归类与分析,有利于全面了解新版药典对毒性药材的相关规定,促进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合理运用,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1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收载毒性药材名单与毒性分级情况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共收载毒性中药83种。其中大毒10种、有毒42种、小毒31种,具体名单见表1。其毒性分级情况如下:2010年版《中国药典》凡例中【性味与归经】项下对“有大毒”、“有毒”、“有小毒”的表述,系沿用历代本草的记载,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警示性参考,故临床用药需予以注意。与200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72种毒性药材相比,本版药典增加“有毒”药材与饮片5种,即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狼毒、制天南星;增加“小毒”药材6种,即大皂角、飞扬草、金铁锁、紫萁贯众、榼藤子、翼首草,共计增加毒性药材和
表1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收载毒性药材名单与毒性分级情况Tab 1 Toxic medical materials list and toxicity grading in the first part of Chinese Pharmacopoeia(2010 edition)
2 毒性药材用法与用量情况
2.1 毒性药材用法情况
2010年版《中国药典》凡例中指出: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
2010年版《中国药典》毒性药材中,用法描述分4种情况:①一般为水煎内服用法;②无内服用法描述,只有明确的外用用法描述的共5种药材,包括巴豆、红粉、天南星、狼毒、土荆皮;③同时具有明确的内服和外用两种描述的共34种药材,包括斑蝥、巴豆霜、闹羊花、甘遂、芫花、朱砂、蓖麻子、商陆、京大戟、苦楝皮、木鳖子、硫黄、两头尖、洋金花、雄黄、千金子、千金子霜、半夏、白附子、蟾酥、鸦胆子、苦木、红大戟、川楝子、重楼、两面针、金铁锁、艾叶、蛇床子、吴茱萸、飞扬草、丁公藤、大皂角、猪牙皂;④川乌、草乌的【用法与用量】只描述为一般炮制后用,而无用法用量的详细描述。由上可见,②和④涉及的7种药材(巴豆、天南星、狼毒、红粉、土荆皮、川乌、草乌)仅作为外用。
2.2 毒性药材用量情况
2010年版《中国药典》凡例中【用法与用量】指出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83种毒性药材中,未规定明确用量的毒性药材共7种,即巴豆、天南星、狼毒、红粉、土荆皮、川乌、草乌,故应作为外用使用;有明确用量者共76种。按照2010年版《中国药典》规定的毒性药材最大日常用剂量大小,可将毒性药材常见用量分段,具体见表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毒性药材的用量应与用法结合运用。
3 规定有妊娠禁忌或慎用的毒性药材
“妊娠禁忌”是指在妊娠期间治疗用药的禁忌。依据药材毒性大小、作用强弱及对母体和胎儿影响程度的不同,临床常分为禁用和慎用两类。禁用是指必须严格禁止使用;慎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谨慎使用,但必须观察病情变化及药后反应[2]。禁用药,为剧毒或药性峻猛之品;而慎用药,一般包括通下祛瘀、行气破滞及辛热滑利之品。如,大毒药材均属孕妇禁用范围;毒性药材中的矿物类药除硫黄属孕妇慎用外,也均属孕妇禁用范围;动物类毒性药材也多属孕妇禁用或慎用范围。2010年版《中国药典》中毒性药材的妊娠禁用或慎用药材共计45种,占毒性药材总数半数以上。
3.1 孕妇禁用(共34种)
巴豆、巴豆霜、天仙子、斑蝥、红粉、闹羊花、川乌、草乌、马钱子、马钱子粉、牵牛子、洋金花、轻粉、商陆、干漆、甘遂、京大戟、常山、两头尖、千金子、千金子霜、全蝎、蜈蚣、雄黄、芫花、罂粟壳、制草乌、朱砂、红大戟、大皂角、猪牙皂、丁公藤、水蛭、土鳖虫。
3.2 孕妇慎用(共14种)
白附子、附子、华山参、苦楝皮、硫黄、蟾酥、木鳖子、天南星、制天南星、制川乌、草乌叶、飞扬草、急性子、金铁锁。
4 规定有配伍禁忌的毒性药材
“配伍禁忌”是指不宜相互配合使用的药物,“十八反”、“十九畏”属传统配伍禁忌范畴。
2010年版《中国药典》毒性药材中,规定有配伍禁忌的毒性药材共14种,其中属十八反者9种:草乌、川乌、制草乌、附子、制川乌、半夏、甘遂、京大戟、芫花;属十九畏者5种:巴豆、巴豆霜、牵牛子、硫黄、狼毒。
十八反禁忌包括:1)川乌、草乌、制川乌、制草乌,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2)半夏不宜与川乌、制川乌、草乌、制草乌、附子同用;3)京大戟、芫花、甘遂,不宜与甘草同用。
十九畏禁忌包括:1)巴豆、巴豆霜,不宜与牵牛子同用;2)牵牛子不宜与巴豆、巴豆霜同用;3)硫黄不宜与芒硝、玄明粉同用;4)狼毒不宜与密陀僧同用。
表2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毒性药材最大日常用剂量分段Tab 2 Maximum daily dosage interval of toxic medical materials in the first part of Chinese Pharmacopoeia(2010 edition)
5 常见毒性成分分类与不良反应表现
2010年版《中国药典》毒性药材常见毒性成分分类如下:
5.1 毒性成分为生物碱类
含乌头碱的药材有川乌、草乌、附子等,双酯型乌头碱类是其主要剧毒成分,其毒性主要表现在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对迷走神经有强烈兴奋作用,可引起窦房结抑制、房室传导阻滞,从而导致心率缓慢或不同形式的的心律失常[3];重度中毒者因延髓呼吸中枢和血管运动中枢麻痹,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4]。
含阿托品类莨菪碱、东莨菪碱的药材有洋金花、天仙子、闹羊花等,此类生物碱皆为M-胆碱受体阻滞剂,抑制周围神经的交感神经机能,兴奋中枢神经系统,可出现口干、声音嘶哑、心率加快、皮肤潮红、谵妄、抽搐,严重者转入中枢抑制致嗜睡、昏迷。
含番木鳖碱(士的宁)的药材有马钱子,中毒量下的士的宁可导致脊髓反射性兴奋显著亢进,引起特殊的强直性痉挛,严重者可因呼吸肌强直性收缩而引起窒息死亡。士的宁还能使肠蠕动加强,导致腹痛、腹泻。此外,也可直接损害肾小管上皮细胞,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5.2 毒性成分为苷类
含强心苷类和强心甾体类的药材有洋金花、蟾酥,强心苷主要作用于心脏和神经系统,毒理作用类似洋地黄,可出现传导阻滞、心动过缓、异位节律等,严重者因心室纤颤、循环衰竭而致死。蟾酥的强心成分属强心甾体类化合物,能使心肌收缩增强,心率减慢,其共同特点是小剂量有强心作用,较大剂量或长时间应用可致心脏停搏。
含皂苷类的药材有商陆,主要是对局部有强烈刺激作用,并能抑制呼吸、损害心脏,尚有溶血作用。商陆对交感神经有刺激作用,促进胃肠道蠕动并刺激肠黏膜,引起腹痛腹泻,大剂量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麻痹及运动障碍。
含氰苷类的药材有杏仁、白果等,由于这种毒性成分在水中溶解度较大且不稳定,苷元水解后可产生有毒的氢氰酸,可引起组织缺氧,并损害中枢神经,中毒后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含黄酮苷类的药材有芫花、广豆根等,其毒性作用多为刺激胃肠道和对肝脏损害,引起恶心呕吐、黄疸等症状[5]。
5.3 毒性成分为毒蛋白类
含毒蛋白类的药材有巴豆、苍耳子、蓖麻子等植物种子,对胃肠黏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能引起广泛出血,表现为剧烈呕吐、呕血、血尿,甚至惊厥、死亡[6]。如,巴豆油中主要含有毒性球蛋白,能溶解红血球使局部细胞坏死;苍耳子含苍耳子油、毒蛋白等有毒成分,能损害肾脏及心肝等内脏实质细胞,使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蓖麻毒蛋白是一种细胞原浆毒,易使肝肾等实质细胞发生损害,并有凝集和溶解红细胞及麻痹呼吸中枢、血管运动中枢的作用。
5.4 毒性成分为金属元素类
中药中含金属元素的药物主要是矿物类药物,其中对人体毒性较大的主要有含砷、汞、铅类等药物。
朱砂、轻粉、红粉为含汞类中药,汞化合物对人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作用,并能抑制多种酶的活性,引起中枢神经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中毒后可出现精神失常、胃肠道刺激症状和消化道出血,严重时可引发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含汞中药对肾脏的损害最为突出。
雄黄含硫化砷,砷损害神经细胞,使神经系统发生各种病变。砷可由呼吸道、消化道进入体内,急性中毒者的口腔、胃肠道黏膜可出现水肿、出血、坏死等。砷化物主要经肾脏排泄,可加重肾损害。
5.5 含其他毒性成分类
如斑蝥含斑蝥素,小剂量可损害肾小球,中等量和大剂量主要损害肾小管,易引起肾功能衰竭。另如罂粟壳,含吗啡、可待因,可致恶心呕吐、呼吸抑制、循环衰竭;鸦胆子含鸦胆子油、苦味素,有刺激性、腐蚀性,可致胃肠道出血[7]。
6 讨论
中药的毒性是中药药性理论的核心之一,历史上有关中药毒性的内涵可分3个层次:“毒”即是药;“毒”即药物的偏性;“毒”即药物的毒副作用。前两者属中药广义之“毒”的概念;而后者则属狭义的中药“毒”性。历版《中国药典》在药材与饮片【性味与归经】项下标注的“毒”(包括大毒、有毒和小毒)即属对中药狭义毒性的认识。药材的毒性与其本身特性(毒性大小、毒性特点等)以及临床使用(如用法与用量、妊娠禁忌、配伍禁忌等)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毒性药材的安全范围相对较窄,临床用药需格外慎重,防止因使用不当而导致风险发生。因此,国家有关毒性药材的标准规范是合理用药的基础。《中国药典》依据目前研究与经验共识,对毒性药材标准及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和限定,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了依据与指导。但由于毒性药材基础研究的局限性,《中国药典》在毒性药材相关规定方面还面临许多问题,如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级多是沿袭历代本草的记载,尚缺乏客观的判定标准和试验数据,药典中未标注“毒”的药材也可能具有一定毒性,相同毒性分级的药材其毒性强弱也可能有很大不同;毒性药材毒性成分及检测标准的研究还需进一步完善;毒性药材的安全用量和疗程范围还需进一步研究与细化,某些毒性药材的用法、用量等还需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特殊人群禁忌,如儿童与老人用药禁忌等内容还十分匮乏;目前药典中有关妊娠用药禁忌的内容虽相对较多,但仍需更多数据上的支持,并应进一步明确妊娠禁用与妊娠慎用的范围;毒性药材的用药禁忌目前主要是配伍禁忌内容,除古代流传的“十八反”、“十九畏”外,尚需进一步完善;毒性药材不良反应相关内容也需在我国中药药理毒理学研究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研究进一步加强基础上不断充实。
近年来,中药安全性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对毒性中药的安全性日益重视,科技投入逐步加大,我国科研部门已开展多项包括中药毒性在内的中药安全性研究工作。在系列研究基础上,亟需努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毒性药材界定与分级标准、毒性成分限量标准、毒性药材安全性评价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笔者相信,随着毒性药材基础与应用研究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加强,毒性药材标准规范必然在继承与创新基础上不断发展,为更好指导毒性中药的安全合理使用而发挥重要作用。
[1] 国家药典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S].2010年版.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Ⅻ.
[2] 张志芬.浅谈1995年版《中国药典》中有毒中草药及使用禁忌[J].中草药,1997,28(2):123.
[3] 王宁生.中药毒性与临床前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1.
[4] 陈忆九,乌 仁,黄晓华.心脏性猝死心肌细胞凋亡研究[J].法医学杂志,1999,15(3):1 331.
[5] 孙圆媛,高 月.中药毒性的研究概况[J].航空航天医药,2003,14(4):254.
[6] 刘婵娟,李荣亨.有毒中药的研究进展[J].中国药房,2009,20(6):475.
[7] 翁维良.中药临床药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2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