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
——基于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调查
2011-10-31许振奇湖北省社区矫正办公室湖北武汉430071
许振奇 (湖北省社区矫正办公室 湖北武汉 430071) ■文
一个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
——基于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调查
The Model of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a Village in the Mountainous Area
许振奇 (湖北省社区矫正办公室 湖北武汉 430071) ■文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比重很大的国家,有约7亿人口生产生活在约100万个村庄①张正词:《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村庄演化方向研究》,《农村经济问题》,2011年第11期。。作为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我国的现有社区服刑人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截至2010年3月,全国已试行社区矫正的地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03234人,其中属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212833人,占70.1%②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简报第11期。。值得特别一提的是,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全面试行的整个时期,大多都是在城市进行的,也就是说直到目前我们所取得的社区矫正的经验主要来自城市以及以城带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比较好的近郊农村。偏远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的社区矫正究竟如何开展,老实说我们了解得不多,研究得不深;由于工作实践短,经验总结和积累很不充分,这势必给目前正在全国试行的农村社区矫正带来很大的盲目性,也对农村社区矫正能否顺利推进提出了严峻挑战。正是带着上述问题和压力,笔者先后数次到位于鄂东山区罗田县乡村,对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进行实地调查,其结果可以肯定地说,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为我国山区农村的社区矫正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模式。
一、模式的概念及问题的提出
所谓模式,就是一种样式,即在特定的一个空间平面内,由各具特征的各个模块相组合为特定的并且与其他样式不同的总体样式③王庆五:《中国道路、中国模式与中国经验》,《江苏行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罗田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就是在罗田这个特定的山区农村空间平面内产生的一个特定的样式。
罗田县属于山区农业县。全县共有60万人口,412个村(居),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3%。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15名,其中农村户籍的人员104名,占90%。该县于2007年初开始社区矫正试点。他们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即以“县——乡镇”的两级管理模式推进实施社区矫正。但试点开始不久,几个问题很快地凸显在他们面前,其一是“不灵”,即组织指挥不灵。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不是接不到通知 (或滞后接到),就是迟到。根据资料记载,2007年5月27日某司法所组织的一次公益劳动中,规定上午8点半开始,应到7人,实际按时到达的仅2人,其余不是迟到就是根本没有接到通知。后来他们了解到,其中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从他家出发坐车到司法所,紧赶慢赶花了三个半小时。其二是“不明”,即情况不明。罗田县版图面积256.54平方公里,地广人稀,最偏远的村庄到县城的距离是90公里,到该乡镇司法所的距离是40公里,且通讯不畅,交通不便。分散在这些乡村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现状、本人表现情况如何,靠司法所直接了解和掌握很难做到。罗田县共有12个建制司法所,平均每个司法所正式工作人员2名,他们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八九项法定职责,还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真正投入社区矫正的力量十分有限。因此,靠司法所直接面对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直接了解掌握它们的情况,存在严重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其三是“不实”,即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困难帮扶工作不落实。由于司法所在各村 (居)没有“脚”,村 (居)群众普遍不了解情况,不明确职责,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成为事实上的“自由人”或是“被遗忘的人”。这样,就出现两个极端的现象,要么司法所找不到他们 (社区服刑人员),要么他们就直接找到司法所 (要求解决问题)。
事实上,罗田县作为山区农村在社区矫正试点中碰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仅表现在其他地方山区农村具有的共性,也反映出整个农村司法行政工作带共性的问题。这引起了罗田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反思。
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组建的行政村不再是国家政府体制的一级组织。村民委员会由行政组织转变为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拥有的行政权力大多收到乡镇政府,乡镇成为国家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行政组织。由于村级不在行政体系之内,村级的自主性增加了,可以自主谋求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镇政府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以行政手段指挥村组织,只能起指导、服务、监督的作用,村与乡镇政府的相互作用和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实质上反映出国家与乡村社会相互关系的变化。
一方面,村 (居)委会的自主性增强,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对村组织的依赖性也增强。乡镇通过党政系统对村一级加以管理,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镇政府指导村委会。镇政府对村 (居)委会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不是直接的经济支持,而是政策性和行政性服务。镇政府直接面对成千上万农户,必须借助国家行政体制之外的村组织的力量。
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场所在农村。其基本特征是立足于农村,依赖于农村,强调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参与,使农民服刑人员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再社会化。在当代中国,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相比具有社区矫正的社区比较优势:村具有相对的同质性和高度整合的人际关系;村民对本村具有良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村民认同村组织的管理、认同村里的文化。改革开放以来,村民和村落的关系发生了些许变化,变化最先出现在经济领域。村民职业的分化、经济活动的广域化趋势使得村民在经济领域特别是在非农产业领域对村集体的依赖程度逐渐减退。但是在行政领域、生活领域——也是社区矫正的主要领域,村民对村组织的依赖程度依然较强,村级仍然是农村居民社会结合的最基层的单位,是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
经过深入思考和调研后的罗田县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了村组织和乡镇政府的相互依赖关系和村组织在农村社区矫正中的优势。在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初始阶段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他们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全局,将社区矫正置于正在实施的“法务前沿工程”④法务前沿工程:是指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以村 (居委会)自治组织为依托,整合司法所干部、村 (居委会)干部、社会志愿者等各种力量,建设融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维权、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为司法行政服务职能延伸到社区 (村级)的综合服务体系。之中,形成了目前的“县—乡镇—村—中心户”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
二、模式的框架
既然是模式,就会有一个形式,亦即框架。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的框架由以下几个模块组成:
组织领导模块:包括乡镇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综治办)→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它处于模式的上层,起着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作用。
平台载体模块:由乡镇社区、农村村 (居)委会及其法务工作站 (含社区矫正,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组成。它们处于模式的基层,起依托、基础和资源整合作用。
行政、政策资源模块:由乡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处于工作推动力模块的外围,起着提供相关行政、政策资源,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的作用。
主体、原发力模块:由乡镇司法所,它处于模式的中层和中心,起着工作主体、主推动的作用。
社区资源模块:由社区、村 (居)委会居民、社区民警、调解中心户、法务前沿工程志愿者和社团组织,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亲友组成,处于模式的基础外围,起着支持、配合和协助及环境舆论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到2011年4月止,罗田全县所有村 (居)委会均建立了法务工作站,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村、组、自然湾落,形成了山区农村全覆盖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共聘用志愿者5000多名。
上述四个模块中,组织领导模块,主体、原发力模块和行政、政策资源模块属行政关系;平台、载体模块和社区资源模块属半行政关系 (根据我国国情)。它们的关系图示如下:
三、模式的主题
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其主题是集中和鲜明的。它是在中国现代山区农村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成功的探索,即以社区、村 (居)委会为平台,将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延伸到社区、村 (居)委会自治组织,有效整合相关资源,并与当前农村开展的相关工作有机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困难帮扶工作有效地落实到基层社区和社区服刑人员头上。罗田模式具有较强的历史厚重感和空间现代感。
首先,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历史发展的一个经验总结。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探索与发展,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以学习前苏联“过失犯劳动改造村”的宽松的监管经验,我党于1943年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回村执行”或“回村服役”,就是从晋察冀边区农村开始的。当时规定:判处5年以下徒刑,后悔有据,群众不反对,可以取保回村执行⑤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3页。。1948年起草制定的《监外执行条例》,对过去“回村执行”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和改进,第2条规定:宣告或执行徒刑的犯人,认为以在监外执行对其改造收效更大者,得经法院院长及首席检察官之核准,改为监外执行,并“赋予了生产就业机会等一系列行刑理念”⑥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这实质上是在“回村执行”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发展成管制刑的雏形,而当时执行管制的主要社会基础还是在农村。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及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管制的对象,规范了管制的程序,改变了过去管制既是刑罚方法,又是行政处罚方法的双重性质,正式明确为一种刑罚。这时的管制方法,仍然是以我党在战争年代建立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各个基层党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周围聚集的大量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分子和人民群众为社会基础的。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先是以刑罚典的形式确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考察内容和执行机关。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也属于社区矫正对象。上述几部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同时,无一例外地明确规定了基层社区、村 (居)委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罪犯所在单位配合监督与管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作为我国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延伸到农村基层一线,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初步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的雏形。农村一些地方还结合我国特有的预防和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的基层群众性治保组织及其帮教工作,创造了利用农村基层群众力量改造罪犯的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⑦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罗田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像中国千万个农村村 (居)一样,不管社区矫正的具体路径和方式如何,都是在这个漫长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起步前行的。
其次,罗田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有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农村发展变化的较强的空间现代感。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着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依靠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格局出现了问题。至“文革”结束以前或者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各个农村的基层群众组织监管“五类”对象,为派出所民警分担了大量的工作。一定程度上,派出所民警不必要事事都直接管理。因此,虽然公安机关各项职能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也就这样“顺理成章”地维持下来。进入改革开放后,具体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形式上虽然仍然是由派出所民警在村 (居)委会及群众配合协助下开展工作,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的村 (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增强,再不像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大队 (小队)那样作为一般基层政权组织接受人民公社的直接行政管理。从村长到每一村民忙于发展经济,农村“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甚至出现了“空心村”。再加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被监管的公民不愿服从没有法定身份或法定职权人员的“管教”。过去那种“只准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的人们熟悉的硬件监管理念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群众组织中的人员也为法律授权不明确或职能单一而不愿去管。公安机关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大,身份证制度对户籍制度的削弱,以及社会矛盾凸显,社会治安恶化而深感警力不足,无暇顾及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⑧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因此,多年来包括农村的社区服刑人员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以致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印象是“出来了,就没事了”。罗田农村的社区矫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试点。
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和农村综合治理和基层组织建设的不断加强,他们碰到了除司法所职能多、人手少的问题外,还碰到了社区、村 (居)委会同样的问题。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杨松在一次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扩大)会议上说:我考察了几个社区、村(居)委会,了解到他们的工作职能有12项之多,而社区、村 (居)委会就那么3-5个人,经费又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罗田县司法行政机关深感到,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忙不过来,社区、村居委会插不进去。”面对上述问题思考探索的结果,一种顺其自然、因势利导的符合实际的农村 (山区)社区矫正模式逐渐“浮出水面”。
四、模式的内容
逻辑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实际存在,都是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的统一,失去了这二元同构元素之中的任何一个就不仅仅是这个单一元素质的缺位,而是该事物本身不存在⑨姚建宗:《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前文勾勒了法务前沿工程中社区矫正模式的形式框架,作为与模式的形式框架互为表里的模式的内容有如下方面:
第一,内在职能机制。首先是领导和组织保障机制,即乡镇党委、政府及综合治理委员会,它对整个模式的运转起着领导、协调、组织保障作用,尤其是有关执法、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部门的协调整合、人、财、物的提供和保障等,是其工作的重点。其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机制,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领导和组织保障机制一起,从业务工作的系统角度,给模式注入信息,发挥指导、监督管理的作用。其三,执行和主力推动机制,即乡镇司法所,它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令,具体执行并主力推动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其四,基层社区力量工作机制,即指社区、村 (居)法务工作站,它按照司法所的布置和安排,充分整合社区村 (居)的有关资源,实现与社区服刑人员零距离接触,协助和具体做好社区矫正的有关日常性工作。它在整个模式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也是整个法务前沿工程中社区矫正模式最具特色的部分。
第二,一线职责任务。即指社区和村 (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社区、村 (居)法务工作站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工作站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接受乡镇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培训。罗田县自从实施法务前沿工程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展这样的教育培训活动500多场次,18万余人。二是具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三是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工作 (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关心、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上反映他们的思想和活动情况。五是协助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处置社区服刑人员突发事件。六是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摸底考察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七是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的其他工作。
第三,协调激励机制。模式由模块组成,模块之间需要有协调、激励机制。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社区矫正模式的协调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会”和“七个纳入”上。“两会”即村民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一般由法务工作站站长 (一般由民调主任或者治保主任担任)主持“两会”的工作。他们作为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的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建立起村级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平台。与工作站站长联系密切的,是中心户长⑩中心户长,一般由“两会”选定的在自然村落中或宗族中比较有威望的素质较好的户长担任,主要负责村民矛盾调解和社会治安工作。,他们也是“两会”和法务工作站成员,对本小组 (一般以垸⑪罗田县地处大别山区,村民居住松散,居住较近的村民形成一个垸。垸,实际上市一个自然村落。居住在同一个垸的居民,基本是同宗同族的本家人。为单位)的社区服刑人员负有监督教育和帮助的责任。通过中心户长,把村与各自然村落,即各湾的社区矫正工作有机地联通、协调起来。“七个纳入”即把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目标任务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与乡镇、村 (居)委会干部绩效工资挂钩的考核内容;纳入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建设”的内容;纳入综治维稳经费保障范围;纳入乡镇“以钱养事”范围;考核结果和绩效作为专项内容纳入全县综合工作总结大会表彰范围。通过“两会”和“七个纳入”,形成了整个模式强有力的协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基层社区,村 (居)委会干部和志愿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在村—湾得到较好落实。
第四,制度、台账和硬件设施。考虑到山区农村的实际情况,模式的工作制度本着简单、易行、管用即可。主要有:法务工作站组织机构、法务工作站职责 (前述)、法务工作站工作制度、法务工程机构图、法务工程维稳流程图等。我们所到之处,这些制度不仅仅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县执行,而且均以统一制式的形式上墙,即他们所说的“五上墙”。同时,他们制定了五项工作台账,即社区服刑人员登记册、学习教育登记册、行为表现登记册、公益劳动登记册、困难帮扶登记册等。有了这些制度和台账,可以基本保障模式的规范运行和工作轨迹的记载与考核。
硬件设施主要指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罗田全县各村(居)法务工作站均达到“五有”,即有房子,有章子,有办公室,有办公桌椅,有电脑电话等。
五、模式的运行及成效
模式的运行可以说是罗田法务前沿工程中社区矫正最有特色、最具活力和最有生命力的一环。它分两个层次:
一是协助司法所完成社区服刑人员从入矫到解矫的全过程。贯穿这一过程全程的是《社区矫正流程图》 (这里从略),在司法所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到社区、村 (居)这一级,这一过程是简易而清晰的。概括起来是接回、登记、施矫、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与调整、解矫。其中施矫是整个模式运行流程的中心环节。社区、村 (居)法务工作站一般会对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过程提出四种调整建议;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时段的调整建议;由严到宽和由宽到严顺向、逆向调整建议;公益劳动场所,内容、时间调整建议;帮教工作主体 (小组)人员调整建议。这些建议经司法所了解核实后,一般都能得到采纳。2010年以来,罗田县通过这样的方式,共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管17人、普管23人、宽管75人。没有从宽管返向严管逆向调整的和受治安处罚的。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除由司法所集中组织的公益劳动外,他们在各自的社区、村 (居)的多个岗位上从事公益劳动。这种公益劳动都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富有人性化的。比如打扫马路、楼道,负责维修一栋住宅 (家属)楼的电器、负责铲除一条街的“牛皮癣”、定时不定时到社区、村 (居)福利院服务,维修一段道路,给受害人家庭帮困解难等等。这些劳动内容都要结合该服刑人员的处遇,经司法所评估核定为多少公益劳动小时。具体从事劳动的时间,由服刑人员本人根据自身情况掌握。但他们劳动的落实情况,都分别有帮教小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记载,并经双方签字为据。每月司法所要派员检查考核,方才得到认定。
二是紧贴社区、村 (居)生活实际,不拘一格地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教育和帮困方式。从时机上分,一般有:
登门造访式:即由工作站负责人或帮教小组志愿者主动到服刑人员家里访问和了解情况,传达指令和解决相关问题。调研中,我们在与DRC村支书WSJ(男,四十多岁)交谈时,有这样一段对话:
A(调研组成员,下同):咱们村是不是有个矫正对象?
WSJ:对,WJZ……
A:咱们村日前对他做过什么工作吗?
WSJ:做过,之前,我们也做一些,法务前沿工程开始后,我们知道这是社区矫正了。
A:那你们具体是怎么做的呢?
WSJ:就说WJZ吧,他回来那天,我就去了趟他家,他们垸的好多人都去了,我不仅以支部书记的名义,还以堂兄的名义对他说,要知错就改,以前的过去了就过去了,别放在心上,只要现在能靠自己那双手把俩孩子养活大,赚钱养家,改掉好吃懒做的坏习惯就好了。
A:你们是不是经常去他家?
WSJ:不是,有特别重要的事就去他家。只要他好好过,不再去偷东西,就没人去打扰他。他这人很爱面子,打扰他不好。
工余饭后式:即利用工余饭后的时间,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询问 (汇报)有关情况,沟通交流思想认识。我们在与WJZ村村长ZLY座谈时,他说了这样一段话:“农村忙,没有专门的时间找这些对象谈事,多半是下工后,或是晚饭后,找他们谈谈,看看他们要做的事落实得怎么样。”
偶尔路遇式:由于一个自然湾村 (垸)地域不大,低头不见抬头见,偶尔在路上碰见,就问情况,做工作。我们在ZJG村座谈时,治保主任ZYL介绍道:“我们村有一名矫正对象,交通肇事,判三缓四,赔了26万。现在自己开一台货车在村里跑运输。”当我们问到你们一般在什么时间做工作时,他说,“我和他几乎天天在路上见面,见面就说。我还是他的师傅。”在与这名社区服刑人员交谈时,他的话也印证了这点: “我师傅见面就说,要求我每月到乡里2次,每月公益劳动两次,一次8小时;每月交一次思想汇报。”当我们问到你们公益劳动通常做些什么时,他说:“因为我在开车,跟村里拖土拖石渣垫路,还为村里修路出一部分钱;有时为受害人家里拖东西、买菜。”
综合列入式:即根据村里的中心工作,有计划地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列入进去,统筹安排,一起实施。我们所到的几个村,每个村都有一个法务工作站,在这里集中对村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等。其中,社区矫正工作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是充分利用农村村垸的多种良性社会关系,多层面、多角度地做好工作。其主要表现是:
沾亲带故关系:即利用湾村亲戚故交关系做好工作。我们在与GSA村的社区服刑人员WDX座谈,当问到谁负责你的工作时,他说,我的亲爷 (干爹、干爸)HJS具体负责我的工作,他要求我每个星期口头汇报一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每月到镇福利院除草、打扫卫生半天,每月到所里 (司法所)学习、劳动一天。
尊长师徒关系:即利用村湾的长辈、师徒等关系做好工作。BMH乡ZJG村社区服刑人员给我们讲了这样一番感受:我是因为法律意识单薄,导致自己违了法、犯了罪,在村里进行社区矫正。村里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和村里的长辈们对我很好,能够及时对我帮助教育,解决我的思想问题和生活困难,对我很关心,非常感谢他们。前文提到的这个村的治保主任ZYL,他同时也是负责监护帮教社区服刑人员W某的师傅 (驾驶)。
外出亲朋托管关系:我们在WJZ村调研时,村支部书记ZYG介绍:全村663户,2476人,18~60岁的劳动力1780人,其中670余人在外打工。罗田县社区服刑人员115人,其中就有70多人经批准外出经商务工。这些服刑人员外出基本都落实了异地托管措施。但他们的异地托管,不是单一或完全通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来落实,而起基础性作用的是亲朋好友的监护责任和管理。罗田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几乎都是通过村里第一批外出闯天下的“能人”带出的。司法所和法务工作站有效地利用了这个关系。在批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经商务工时,其中有一项,必须与同村外出的亲朋好友或带头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落实的矫正措施。这样做的效果很好,全县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矫正措施均得到较好落实。
领导权威关系:这是法务工作站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坚力量,在上述各种关系中起着引导、管理、支持、决断、监督、检查和保障的作用。这些领导主要指兼任法务前沿工作站负责人的村支书、村长、治保 (民调)主任、妇联主任等,他们始终走在法务前沿工作站社区矫正工作的前面。当我们与HSP村的社区服刑人员YZF(男,60余岁)座谈时,有这样一段对话:
A:你刚才提到,你们村的书记对你进行思想教育,大概多久一次呢?
YZF:我一回来书记就到了我家,跟我谈社区矫正的要求,要做什么事。
A:那以后呢?
YZF:以后就是什么时候碰到了,我就主动向他汇报思想,我这一段都做了些什么,参加了哪些劳动。
前文提到的WJZ村社区服刑人员WDX在座谈中也说道,他们村的书记每个月要找他3~5次,有时叫他去村,有时书记来他家。
家庭与工作站联动关系:这一关系主要体现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上。GSO村村长GXZ介绍:我们村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是一名未成年人,是我和书记负责他的工作。日常的工作关键靠父母,通过父母施加压力。但有时父母反映有问题,我们就出面。父母不好说的话,让我们来跟他说,效果会更好。WJZ村的ZLY村长对本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也谈了类似的做法和感受。
实践证明,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是符合现阶段罗田山区农村实际的,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罗田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06年开始试点,2007年8月在全县铺开。而“法务前沿”的试点工作,是从2008年6月开始试点的。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目前已在全县412个社区、村(居)均建立起法务前沿工作站,形成了遍及农村每一个村、湾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试点以来,所有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法务前沿工作站的工作模式 (包括社区矫正)和工作成效,得到了农村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群众反映:这些对象我们知根知底,把他们放回村里,有人管,又能照顾家里,我们放心。WJZ村村长ZLY说:“把他们放在社会上也是一个好办法。回来后,村里和亲戚朋友一起做工作,并不比监狱差。”
法务前沿工作站的工作模式与成效也引起了中央和省市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法制日报》、《新华社内参》、 《中国政府法制网》、 《新华网》、《中国司法》、《法治湖北》等报刊都对此给予了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司法部长吴爱英、副部长陈训秋、郝赤勇,湖北省原省委书记罗清泉、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永文、司法厅厅长汪道胜等领导都作出了重要批示。湖北省已将“法务前沿工程”在全省推广,并对全国产生重要影响。
六、模式的功能及特性
结构功能理论认为,一定的功能是与一定的结构相联系的;特定的结构发挥着特定的功能;结构的变化也会带来功能的改变。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的创新,意味着新的功能的实现。这种功能的实现及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强化了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管理能力。“两院两部”的《通知》明确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这一使命的赋予,无疑给全国绝大多数司法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象罗田县山区农村的司法所更是如此。
人力不足的问题成为推动工作发展的最大瓶颈。实行了法务前沿工程后,给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带来的是职能的转换,即由原来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直接操作,转换成将部分具体任务交给法务前沿工作站完成,司法所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布置、指导、督办、检查、考核上。这不仅使司法所在很大程度上从繁复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而且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了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其二,显著地壮大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队伍的力量。以前是司法所直接面对社区服刑人员,现在是法务前沿工作站直接面对社区服刑人员;以前是司法所的1~2名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全乡镇几十名社区服刑人员,现在是法务前沿工作站的十几名、几十名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一个社区或村 (居)几名或十几名社区服刑人员。工作主体与工作对象的力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三,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得到普遍提高。由于司法所职能的转换,同县级司法局一起,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谋划、学习、研究、分析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对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开展大规模的培训学习,从而大大提升了社区、村 (居)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工作业务素质,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
(二)培育和强化了社区、村 (居)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机制与功能。社区、村 (居)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其自治能力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本社区、村 (居)社会治安和重点人群的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帮扶自然是题中之义。开展法务前沿工程,通过教育培训,大大增强了社区、村 (居)干部和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意识,同时,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机制创新,形成了社区服刑人员从接纳、安置、监管、帮扶等一整套制度措施 (前文已述),使社区服刑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行,有组织管事,有人员做事,形成一套规范的运行机制,它所释放的正是社区、村 (居)社会治安、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自治功能。
(三)有效地整合了村落文化与多重良性社会关系,发挥了社区矫正的综合效应。社会认识价值理论认为:人总是怀着一定的态度和情感来认识和改造社会的,而态度和情感往往表达的是人的价值追求⑬刘强主编:《各国 (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4页。。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要达到此目的,就要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⑭张登巧:《价值论事业中的社会认识研究》,《齐鲁学刊》,2009年第2期。。罗田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将犯罪人置于生他养他的地方和村落,并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的工作,有效地调动起社区和村(居)环境和传统文化中对犯罪人有益的一面,使犯罪人很自然地怀着深深的情感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其中,而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犯罪人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帮扶,又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犯罪人的“价值追求”。这其中,有来自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村 (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志愿者、邻里、师傅和长辈、亲朋好友、家人等多方面的监督、管理帮扶和关爱,让犯罪人真切地体验到了多重良性的社会关系为其编织成的既带有“控制”又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促使他们进一步从情感和态度上产生深深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实现个体内在需求与行为控制的统一,从而自然而然地融入到这个社会环境中去。这也就是罗田县1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不仅无一例重新犯罪,而且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的一个带根本性的原因。
(四)政府推动与群众参与的成功对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无疑需要政府及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推动,但同时需要社会和广大基层群众的参与。实践中,这二者往往出现脱节的现象。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首先,司法所与社区、村 (居)组织建立起一种责任关系。BH乡ZJG村治保主任ZYL告诉我们:“我们每接回一名对象,都要跟司法所签订协议 (实际是责任状),不能出问题。”紧接着,社区、村 (居)组织就要为每一名社服刑人员组成帮教小组。我们在与F乡司法所长CZE的座谈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A:……你一定知道我们所理解的志愿者是什么。咱们这里的志愿者都是一个村的、熟悉的、甚至一家的。
CZE:哎,是这样的。我们这里的规定是,每个矫正对象有3个矫正负责人,3个志愿者。志愿者呢,有一个是村干部,或者是驻点干部,还有一个是组长,村民代表,或者是党员,再有一个就是亲属。
A:嗯,这个我知道了。我想知道的是为什么咱们的志愿者这样设置呢?我的意思是为什么不找些大学生或者其他的退休干部呢?
CZE:我们主要找的就是退休老师。大学生还不方便,我们这里没有大学生。是这样,这些矫正对象的志愿者跟其他志愿者不一样,你们不是也见过了么?
A:你的意思是,这些志愿者他们都熟悉这些矫正对象,愿意和他们接触?
CZE:嗯,对。志愿者对他们也很尊重,知道怎么去做工作。
A:这就是说,彼此都熟悉,矫正对象比较愿意接受他们帮助。
CZE:对,对,是这样的。
A:那这些志愿者都是熟人,他们会撇下熟人关系给他们做工作吗?
CZE:我们给他们签了协议书的,……
A:制约他们?
CZE:没有。志愿者都是志愿的。我们这个协议书就是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这还能方便我们了解情况。
在罗田,作为社区、村 (居)群众参与的骨干和代表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严格说来,他们也许不大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志愿者的条件,但他们有自身的优势:跟社区服刑人员熟悉,同宗同族,同本土文化风俗,彼此有高度的认同感和信任度。通过他们独特的极其个性化的方式,将政府及其社区矫正机构所要求的工作落到实处。
(五)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与其履行义务有机结合。据我们调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一旦回到社区、村 (居),诸如责任田 (林)、住房、找工作等问题和困难都得到解决。同时,给他们一般村民待遇。“村民有的,他们都有。”村干部说。他们所言村民有的,主要指责任田 (林)补助、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低保、农村子女免费义务教育等。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获得合法权益和帮扶救助的基础上,也能较好地履行赡养老人、教育抚养子女以及为社区、村 (居)建设、为受害人补偿等义务。这些都是在一种和谐的自觉自然的状态下完成的。
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模式的特性,也是这篇报告的结语:该模式为当今山区农村条件下开展社区矫正提供了一套符合实际的可行有效的做法。它在强化政府及其社区矫正机构职能和执行力的同时,充分地整合了社区、村(居)组织的有关资源,充分地发挥了居民群众、志愿者的作用,使得社区、村 (居)等自治组织及其民众第一次在现代社区矫正意义上名副其实地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优势和基础性平台作用。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