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应对传媒霸权的策略
2011-10-15王飞
王 飞
(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自19世纪以来,整个世界的传媒发展态势一直处于不平衡状态,情势一直未有好转。在全球传媒态势图谱中,美国处在圆心位置,其传播霸权辐射全球;非美国的西方处在次级位置,受美国影响的同时,还辐射发展中国家。一些西方国家为了抵制美国汹涌的文化入侵,已经制定了很多相关政策并广泛开展对策研究,例如法国、德国、加拿大、比利时以及日本等都走在了前列。然而,再观察处在同心圆最外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其政治地位、经济发展水平等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传媒业也相当滞后。因此,在与美国和西方的传媒交锋对决中,发展中国家受到了非常剧烈的冲击,有的传统文化受到了威胁;有的媒体产业受到了波及;有的国家名誉扫地;有的则是政权覆灭,国家易名……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的夫人说:“东欧剧变、美国和西方没用一兵一卒,南斯拉夫人坐在沙发上,听着自由欧洲电台(属美国国际广播网),看着西方的卫星电视,还没等从沙发上站起来南斯拉夫就没了,西方在用媒体打仗……”[1]
因此,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寻求改变信息传播的非平衡状态的途径:要建设多点对多点的国际网状传播,而不是几个国家的信息单向流动到其他国家;要维护国家的文化和经济主权,要在世界文化传媒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而不是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传统文化惨淡的消失;要在国际社会的构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是任由大国把持国际舆论渠道。
目标很明确,但是要找到达到这些目标的有效途径并非易事。众所周知,建立一个和谐平衡的信息传播的世界,需要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需要传播强国和弱国的共同磋商与协调,但这个想法却很不现实,传播强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也不会放弃扩大权利的机会。笔者认为,应对传播霸权,发展中国家可以从构建和改善国际和国内传媒环境两方面入手,当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高有低。(如下图)
传播弱国应对传播霸权的策略构成要素可行性国际环境1、国际传播法立法机关、国际传播公法、国际权威低2、加强在各国际传播组织中的权力斗争,改变不合理的资源分配和规则国际传播组织会员资格、斗争领域、权力实现途径等中3、国家间、地区间媒体合作合作意识、合作途径高国内环境4、国内大力发展新闻传媒事业国家战略、传播制度改革、传媒素质教育、科技支持等高
一 、国际传播法,一朵不结果实的花
构建国际传媒环境,国际传播法是一个不可不提的重要部分,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对传播霸权的一个对策,其可行性是比较低的。笔者认为,国际传播法真正起到约束各国传播行为的作用必须具备三个紧密联结的环节:第一、 必须确立国际传播法的立法机关;第二、必须建立公正完备的国际传播法;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具有充分权威的国际执法者。综合看来,以上三点没有一项是完全确定的,国际传播法更像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
首先, 整个国际社会是处在一种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间关系是松散的。国际社会中缺乏公认的政治权威和公正行使暴力的机构,也就是说,任何国际法都是平等法,而不是下位法。众国家不对彼此负责,也不用对上负责。一些大国在权衡国家利益时,如感到违反国际法的利益所得要大于遵守国际法的利益所得时,就甘愿铤而走险。例如,乔治·w·布什上台以来,美国的单边主义彰显,他上台两年内,美国政府撕毁国际条约和违背的联合国协议比世界上其他国家过去二十年的总和还多。在这种没有政治权力和相应暴力机构为基础的情况下,国际法只具有国际道德规范的性质。[2]更进一步说,国际传播法只是一些散见的条约、公约和原则宣言,基本上可以被称作国际传播道德。道德和法律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自律和他律的差别,没有他律的结果是仁爱之国践行道德,狡诈之国利用道德。因此,不难看到,一些国家及其媒体一而再、再而三地打擦边球、踩红线。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权威和暴力机关是其一,除此之外,唯一能够审理国际间纠纷的——国际法院,没有被授权主动调查和审理主权国家的行动,或过问其内政。国际法院不是世界法治的监督者,它只遵循着“诉即受理”的原则,意思是只有当一个国家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国际法院才能审理争端,国际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国家间的纠纷。但即使作出判决,也不一定能够被执行。另外,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十分缓慢,平均都在4年,这样一来,四年过后已经事过境迁了,而四年中又不断发生新的事情。受害国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国际法的约束对象并非包括国际社会中的一切行为主体,国际法的权力对象往往是由其约束对象―主权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地区、国际组织等)通过协商予以确定,这也就是说国家可以接受法的约束,也可以拒绝该法。即一些不加入此项条约的国家是游离于法的约束之外的。
再次,制定完善的国际传播法困难重重。由于各国历史、政治、文化、宗教信仰方面的情况千差万别,国际上关于“新闻自由” 的概念和内容有诸多理解,争议很大。这直接涉及到传播的信息哪些是合法,而哪些是不合法的。人们无法界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某些信息、观念或图像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但在另一些国家就是非法的。A 国认为B 国的某些信息侵犯了其国家主权,但B 国可能认为这些信息是言论自由的结果,是应受到保护的。因此,这意味着国际传播法必须在“新闻自由的范畴和实践”问题上做出一个所有国家都赞同的方案,而目前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广播、卫星电视,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发布者多元化——国家政府、大众传媒、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发布信息。因此监管分布散乱、目的各异的信息发布者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综上所述,依靠国际传播法来协调各国的传播行为和约束国际传播霸权,其可能性和可行性都是令人相当忧虑的。所以传播弱国和利益受到侵害的国家不能依靠等待,还必须通过其他的多种途径来应对国际传播霸权。
二、运用国际传播组织和国际会议进行权利斗争,改变不合理的规则和资源分配状况
上世纪70年代,第三世界掀起了构建国际信息传播新秩序的浪潮,然而,这种斗争应该说以失败而告终,美国和英国不甘传播旧秩序被颠覆,先后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第三世界一个软钉子,迫使他们放弃这个想法。随着各国传媒实力的不断提升,第三世界对过去所确立传媒资源的分配和陈旧的国际传媒运作规则越发不满,要求重新分配传媒资源,使资源得到合理化和平等化运用。并且,信息传播新秩序的需要愈发迫切,卫星电视、卫星广播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的流行,使“信息溢出效应”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颠覆旧的国际信息传播秩序离不开国际组织,因为国家间的文化贸易和文化交流的规则一直是由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主导制定的,作为国际社会的论坛和谈判场所,国际组织在解决争端或规则制定等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时间或空间。比较目前各国国际组织的参与度的排名,明显发现美国、欧洲和日本有着最高的参与度。不仅如此,在某些国际组织中,这些国家作为创始会员国,以自身利益来定义游戏规则,以致后来加入的国家,不得不被动的遵守这些成规,而难于改变现状。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实力的差异,国家在各国际组织中的权重比例也是不同的,大国可以左右国际组织的决定,而弱国则影响力甚微。
纵观目前涉及国际传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贸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国际通讯卫星组织等。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国际新闻电影协会、国际新闻电讯理事会、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国际新闻学会等,除此之外,还有地区性的媒体组织,如阿拉伯国家广播联盟、非洲国家广播电视组织联盟、亚太广播联合会等。这些国际组织在调整国际媒介生态和文化生态方面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上至文化经济贸易、资源管理、资源分配,下至新闻工作者的交流、培训、教育等。但如前所述,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国际传播组织的运作和规则的制定,继续坚守着旧的信息传播秩序,并且欲将这种秩序扩大化,以博得更多的权利。
国际组织承担着国际社会的管理责任,不应是由某几个国家说了算,全球治理的关键就在于一切管理途径和方法均来自所有国家的互动和协商。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改变不合理的信息传播旧秩序,就必须积极参与到各种国际传播组织中,扩大自己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促进国际传播组织的改革,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力斗争,使国际传播的规则和协定朝着合理、平等规划和分配全球信息资源的方向发展,以改变由西方主导的陈旧国际规则。
三、促进国家间、地区间的媒体合作,开展文化交流
在全球化的大形势下,文化和信息的传播超越了世界地图上的国界线,新的信息地图逐渐形成,单就一个国家的信息量和传媒实力来看,肯定不如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媒体联合起来的信息量大和媒体经济运作能力强。国家和地区间的媒体合作并不是一件易事,这是因为媒体是关乎到文化、意识形态、舆论导向等社会和政治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国际间所存有的不信任和怀疑态度都会让媒体合作计划付诸东流。
因此,国家、地区间的媒体合作必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合作意识,二是合作途径。合作意识来源于各国政府和媒体对于竞争和合作关系的认识,竞争是存在的,而且将越来越激烈。另一方面,合作作为一种发展自我的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地区间的媒体合作能扩大受众群体与市场份额,使多方受益;合作还能使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得到有效的融合,给传统文化以新的活力与生机;除此之外,媒体合作的意义还在于共同抵抗霸权主义,打破某几个国家对信息的垄断,使来自霸权国家的虚假信息不攻自破,使错误信息得以澄清,使负面形象得以重塑,从而促进国际信息传播新秩序的建立等等。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打破思想的桎梏,寻求多种合作途径。笔者认为,合作可以涉及如下方面:
1.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员交流(人员培训、交换记者、媒体高层互访等), 学习和借鉴对方优秀的传媒运作理念,加深了解,增信释疑;
2.实施新闻交换、节目交换,联合拍摄等项目,以丰富信息源与节目源;
3.建立联合电视台、广播电台、联合通讯社或联合办网站等;
4.定期举办传媒研讨会,寻求多种长效的合作机制并积极解决矛盾争端;
5.媒体推动举办文化节,相互介绍对方文化,促进文化交流。
四、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国内传媒事业
1.从全局角度制定文化战略
国际传播是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被纳入国家大战略的范畴中。所谓国家大战略,就是综合运用国家战略资源实现国家安全及国际目标的科学与艺术,即一个国家运用自身的各种战略资源和战略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意识形态等,保护并扩展本国整体安全机制观念和国家战略利益。[3]
当代的文化与传播利益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信息安全构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系统。把传媒业的发展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上,结合国外的传媒发展态势,对国内的媒体产业做出不同时期的发展规划,才可以做到总揽全局,有的放矢。面对来自美国来势汹汹的传播霸权,欧洲诸国都已迅速的制定了文化传播政策,而对于实力更弱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更有必要从国家战略的角度上制定适合自己的文化传播政策。在笔者参阅的文献资料中,已有学者提议有必要建立一个高层次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吸收各方面、各部门的人从国家安全的整体出发研究文化安全的现状,梳理以往的文化政策,结合今天的国际国内的现实情况,找出文化安全的薄弱环节,制定文化发展战略和维护文化安全的一整套完整的措施。[4]这个提议是有价值的,可行性也很高。
2.给国内媒介发展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加速传播制度改革
广大发展中国家要应对来自西方的传播霸权,就必须清除国内限制传播业发展的障碍和壁垒。传播制度,是对媒介的发展具有最根本的影响的社会制度,对传播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制约和控制作用,是包括宏观的国家传播体制和传媒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5]从一定程度来说,发展中国家的传媒业陷入困局部分原因是由于没有理顺国内的传播制度。冷战格局对世界传播体制影响就在于一些国家照搬了欧美的传播制度,而一些国家,例如中国是苏联传播模式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借来的传播制度显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弊端,阻碍了传媒业的发展壮大。
优秀的制度才能培育强大的传媒业,这是毋庸置疑的。从宏观上讲,国家在调整传媒生产关系时,应从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三方面入手,因为这是任何有效制度变迁的必由之路,举例来说,传媒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是媒介所有权关系,一旦媒介所有权被限定,媒介的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就相应的被确定了,直接影响到媒介的资本运营方式,服务手段和服务意识等关乎媒介生死存亡的问题。与此同时,制定媒体政策又要以发展的眼光结合传媒功能的变迁和拓展,促进传媒结构和功能的耦合。当代传媒的功能已不仅仅是文化传承、环境监视、社会协调,还有娱乐功能及经济功能等等。所以,发展中国家的传播制度改革应该朝着使媒介各方面功能的全面发挥而进行调整,不可因重其中一种功能,而偏废其他功能。
3.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促进传播技术的更新换代
21世纪是信息社会,科技要素的含金量更加突出。科学技术是决定国家竞争力的首要因素,而技术创新是先进工业化国家实力增长的最主要来源。[6]19世纪的美国领跑了世界电气化的大潮,到了20世纪中后期又引领数字化风暴。有些地区看到了科技所带来的甜头,立志用科技来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台湾要做科技岛,新加坡要做智慧岛,香港要做数字港等。发展中国家的传媒业发展面临着起步晚、规模小、信息传播的速度、数量和质量方面都难尽如人意等一系列问题,从科技的更新方面入手会迅速的改变以上问题。施拉姆认为,所有第三世界国家都应该毫不犹豫地利用适合其需要和能力的新的传播技术。[7]另外,据估计,科学技术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与美国长期以来研发经费居各国之首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发展中国家应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促进传播技术的更新,而决不能仅以接收发达国家的二手技术为幸事。据笔者观点,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大在互联网技术、卫星通讯技术、纳米技术等前沿传播科技的投入,以改变发展中国家传播硬件与软件的进口赤字地位,缩小信息鸿沟,进以提高本国传媒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4.普及传媒素养教育,使公众建立正确的媒介观
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政治改革、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时,总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而西方国家为了某种政治目的,片面将这些负面信息扩大化,并大肆传播,十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安康和国家安全。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及03-05年东欧国家的颜色革命,西方媒体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为了防止负面信息对发展中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危害,防疫论的创立者麦奎尔提出,一可采用“滋补法”,即让人预先接受正面的信息;二是“防疫法”,让人接受一种弱性的负面信息,增加免疫能力。这也就是说,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遵循传播规律,客观、真实、迅速的把信息告知百姓,不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则必须推广传媒素养教育,培养人们建立起解读媒体本质与表象、真实与虚假的基本能力,能够客观的评价媒介的性质、功能和局限,认清媒体的组织建构及其与政治、经济的各种微妙隐性关系,从而对媒体所传播的信息进行思辨、解读,透视信息背后所隐含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提高自身对传媒信息的正确评估和选择的能力。[8]作为一种“疫苗”,媒介素养教育使公众有了一定的鉴别能力和政治敏感性,在遇到负面信息的时候,自身的抵抗力会很好的抵制反面的宣传,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何富麟.舆论导向论 [M]. 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22.
[2]韦正翔.软和平:国际政治中的强权与道德[M].石家庄: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49.
[3]金冠军,郑涵,孙绍谊主编.国际传媒政策新视野[M].上海:三联书店,2005:113.
[4]门洪华.构筑中国大战略的框架:国家实力、战略观念与国际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5.
[5]张玉国.国际利益与文化政策[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135.
[6]徐桂权.传播图景中的制度——由英尼斯的媒介理论谈起傲视传媒[OB].http://www.oursee.com.
[7]门洪华.霸权之翼——美国国际制度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0.
[8]孙聚成.信息力——新闻传播与国家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