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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2011-09-27贵州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贵州财经学院课题组

国际税收 2011年4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非营利税收政策

贵州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贵州财经学院课题组

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贵州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贵州财经学院课题组

本文首先对现代服务业进行概述,并梳理了国外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特点,同时提出了我国目前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了一些思路。

现代服务业 税收政策

一、现代服务业概述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现代服务业”的提法。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和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目标。以后的历届会议中都沿用这一提法。但是,我国并没有给出“现代服务业”的明确定义,在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我们认为,简单说来,现代服务业就是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体现了时代特征的服务业,它是相对于传统服务业而言的,也就是说所谓的现代服务业具有时空上的可变性。有些服务业在过去属于现代服务业,在现在则可能属于传统服务业;有些服务业现在属于现代服务业,那么,未来则可能属于传统服务业。同样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有些服务业在一国属于现代服务业,在另一国则可能属于传统服务业。总而言之,现代服务业的内涵具有可变性,国情不同、时期不同将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我国地域广袤,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在各地并不相同。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已经达到了发达水平,其现代服务业主要以金融业、高科技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东北地区、中部地区等发展水平居中的地区,其现代服务业主要以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等消费性服务业为主;广大的西部地区的现代服务业则主要以旅游业等更为传统的消费性服务业为主。

本文所指的现代服务业是我国统计口径上剔除了非营利的第三产业。

二、各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税收优惠方式多样

国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方式基本以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方式为主,尤其是投资抵免运用得相当广泛,同时直接优惠方式也有所体现。这点恰好与我国的情况相反。

(二)注重新理念

很多国家在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目的往往是多元的,并且融入了很多时代的因素,注重了新的理念。比如,泰国的“可持续旅游”战略。很多国家要求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都必须满足一定的环保门槛,这体现了“绿色税制”理念。另外,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十分注重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扶持,而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非常少,更不用说对这种机构的扶持了。这种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相关税收政策变动频繁

由于现代服务业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再加之国际、国内市场的频繁波动,而以提高现代服务业竞争优势为主要目的的相关税收政策就必然会处于频繁波动之中,一直呈现出动态调整的态势。事实上,各国的相关税收优惠力度、优惠范围、优惠条件等政策基本上每年都有一些小的调整。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要结合本国实际

综观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不难看出,各国在全面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基础之上,侧重点都放在了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上,比如,新加坡的金融业、泰国的旅游业和印度的高科技业。这是各国结合各自国情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一定要结合本国情况。

(五)税收政策只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众多手段中的一种

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手段是多样的,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也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但经常采用的是经济手段。在经济手段中,财政手段、金融手段、产业手段、外贸手段以及税收手段均可采用。税收手段并不是惟一的,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这一点我们从印度的“信息技术超级大国”计划政策纲领和泰国的“可持续旅游”战略中很容易看出。因此,我们在承认税收手段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时,千万不要夸大税收手段的作用,必须采取能够相互配合的一揽子政策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我国目前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现代服务业,从整体上看,其涉及税种繁多、税收优惠比较杂乱却又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明显偏高

与发达国家对现代服务业普遍实行较低的流转税负或零税负的做法相比,我国服务业的税负明显偏高。首先,在我国服务业涉及的税种较多,主要有营业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等,服务业各税目涉及的税种少的有5~6个,多的则达十余个税种。服务业企业虽然有某些优惠,但优惠力度和范围远远不如第一、第二产业。其次,我国营业税重复征税严重,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全部负担。按照国际惯例,金融业、建筑业、运输业等领域主要实行增值税,而在我国则征收营业税。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项目合作的多方,可能出现双重甚至三重征收营业税的不合理情况。

(二)缺乏配套设计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立足于单个税种的设计,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少,看上去相当杂乱,缺乏针对现代服务业的配套组合的税收鼓励政策。这样,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将大打折扣。

(三)缺乏具体可行的扶持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由于现代服务业对社会经济生活极强的渗透力,蕴含了大量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型服务业领域。同时,现代服务业对高新技术有着天然的依赖性,更加剧了资金短缺和资金风险。从国际上看,这个问题往往由风险投资基金解决。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乏国家税收政策扶植,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比如,国家对技术密集的高科技行业发展给予了较为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依托知识、信息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则相当滞后,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瓶颈”。

(四)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力度有限

非营利科研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尚属于摸索阶段。我国现行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对非营利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非营利科研机构从事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则征收各项税收。同时,社会力量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只允许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显然,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较为单一,鼓励措施力度较小。

(五)各区域之间税收优惠力度存在差异

由于现代服务业的税收在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地方政府,而税收优惠作为一种税式支出,其力度与地方的财政实力是紧密挂钩的。除了中央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地方必须执行外,财力雄厚的发达地方往往又出台了诸多配套优惠措施,而财力薄弱的落后地区囿于财力约束就只能浅尝辄止。这造成了现代服务业税收负担在地区间的不均衡,由此加剧了现代服务业向发达地区的聚集,产生“马太效应”。

四、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思路

国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在借鉴国外经验时,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有所取舍,才能够真正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适度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

为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应在税制设计上遵循适度降低税负的原则,完善我国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房地产及社区服务业等流转税政策。可考虑将营业税最高税率降为3%,并对以高科技、信息技术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实行1%~2%的营业税税率或零税率。在进一步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的基础上,可在适当的时机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实行免税,对金融机构的一些辅助性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等征收增值税,对出口业务或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逐步缩小我国现代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税收负担的差距,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二)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组合拳”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组合拳”的集合优势,在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注重发挥诸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通过各税种配套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其组合优势。为此,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可制定以行业为主、多税种并举的综合性税收扶持政策。如通过对现代服务业的科学界定,制定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一揽子的税收优惠组合政策,推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配套协作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单一税种扶持的格局。

(三)利用税收政策强化现代服务业集群化发展

现代服务业集群化发展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和趋势。所谓集群化,就是指某个特定产业中相互关联的若干企业和机构在地理位置上的相对集中。由于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相对集中,如果说服务业中的企业单体比较容易在其他区域进行扩张,而作为一个区域的服务业集群则很难在其他区域进行复制或转移,从而容易形成较强的群体竞争优势,使区域竞争的优势更加明显。为此,国家通过制定以区域为特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地依托中心城市和区域发展各类现代服务业,形成服务业集群发展的区域,通过集群区内核心服务业的发展,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丰富商圈内的经营业态,促进集聚区的扩容增效和能级提升。因此,可对形成规模的服务集群区域实行以区域为特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集群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并且为以高科技、信息技术为主的集群区域内的商业企业和高技术企业,提供水、电力成本折扣优惠,从而不断扶持各类服务型企业的发展,打造较强的现代服务业竞争优势。这样,通过以点带面,促进各地现代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引导现代服务业担保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解决中小服务企业因融资缺乏担保造成的资金短缺和资金风险,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应大力扶植担保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此,一方面可通过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担保服务机构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担保。担保发展基金侧重扶持贷款难的中小现代服务企业。可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收入、所得,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可允许担保机构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另一方面,可探索采用国有资本引导性出资与有限合伙制的新模式,建立以民营资本为主体、以现代服务业为主要投资领域的股权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本身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对有效解决中小服务企业的融资问题、鼓励民间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对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资金使用跟踪管理办法,对资金资助的中小服务企业实行营业税减免措施。同时,可以考虑对风险投资基金在5年内全部免税,并对免税期满后的投资收益部分免除所得税,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投资与经批准的风险企业造成的损失,而且对于连续3年亏损的风险投资者提供亏损额50%的政府补助。

(五)鼓励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发展

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发展,但与国际上的零税率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所有收入免征营业税,全部所得实行所得税豁免。应鼓励非营利科研机构发行债券,从而有效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科学研究和公共事业,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优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应尽量平衡各地相关优惠政策力度的差异,对于因财力原因而无法提供配套优惠措施的落后地区,可以适当考虑由中央财政买单。其次,考虑我国国情,应尽量对所有的服务业一视同仁,在保证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要考虑照顾落后地区传统服务业的实际,尽量促进服务业在我国各区域间的均衡发展。最后,在税收优惠方式上,应尽量多增加一些间接减免,适当控制直接减免。

课题组组长:陈 焰

副组长:黄 静 黄 兰

成 员:李汉文 蒋 琳宋红枚 杨 杨梁 倩 章晓雯

执 笔:李汉文 蒋 琳

责任编辑:赵薇薇

This paper first briefly introduces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reign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and then raises existing problems concerning tax policies promoting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in China,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on how to boost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through tax means in China.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Tax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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