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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快发展新型科研机构的综合思考

2021-11-22杨思思李媛媛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21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吉林省评估

杨思思,李媛媛

(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长春 130000)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在创新活跃和产业集聚的地区,出现一类新型科研机构,这类新型科研机构重视源头性技术创新,通过先进前沿技术引领带动行业和产业发展,成为各地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力量[1]。新型科研机构为传统的企学研发主体提供了转型的方向,提供了市场化机制和研发事业相结合的方向,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更好地以市场化、互相竞争的方式展示资本、人才在创新中的力量,能够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市场化进程。

吉林省作为科技基础条件较好,但科技创新实力呈现下滑趋势的区域,有必要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加快发展新型科研机构,重塑吉林省科技创新生态,进一步强化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地位[2]。

1 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现状

1.1 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三个态势

1.1.1 新型科研机构基础良好

虽然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相对恶劣,但是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也在逐步成长之中。吉林大学工业技术研究总院、吉林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东北师范大学理想信息技术研究院、一汽技术中心等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在履行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吉林省科技大市场、长春科技大市场以及有关双创园区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特征。有些高校、科研机构在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具有较好的运营新型研发机构的经验,如吉林大学在珠海的“珠海市吉林大学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重点实验室”、在青岛的 “吉林大学青岛汽车研究院”“吉林大学青岛海洋研究院”、长春应化所的“青岛中科应化技术研究院”等。尽管新型研发机构具有良好基础,但也应看到吉林省具备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更多的是到其他省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墙内开花墙外香”的现状需要加快扭转。

1.1.2 新型科研机构需求趋增

由于东北经济板块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下滑表现,吉林省经济发展转型升级需求极为迫切,中小企业发展对新型科研机构的需求日渐增多。2017 年调研的多个企业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都有强烈的需求,调研的多个园区都希望得到科技方面的支撑。从经济发展阶段看,吉林省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由中等收入水平向高等收入水平转变的发展期,对“中等收入陷阱”的突破也亟需新型科研机构强化创新动能。而吉林省科技大市场、长春科技大市场、绿园区双创基地等平台从自身看也都需要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进一步集聚科技资源并向新型科研机构延伸。

1.1.3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可能进入加速期

吉林省已经把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列为2017 年重点工作之一,吉林省科技部门已就新型科研机构发展进行了相关调研并起草了相关方案,这意味着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即将进入一个有序发展时期,也意味着其发展可能进入一个加速期。但是受制于吉林省的经济基础和发展环境,如何认定新型科研机构、如何资助新型科研机构、如何设立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目标、如何确保新型科研机构未来发展“不走样”、新型科研机构与原有科研机构的区别等问题短期内仍需加以重视并尽快解决。

1.2 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总体判断

总体上看,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处于孵化期或培育期,但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根据吉林省与广东省经济规模、企业数量以及新型研发机构数量的关系,目前吉林省可以按照广东省1/5 或1/7 的数量比例推动新型科研机构建设,也就是吉林省需要尽快制定出相关标准、筛选25~35 家新型科研机构试点培育单位并加大扶持力度,使之尽快成长为真正的新型科研机构。同时借鉴广东省发展新型科研机构的思路,吉林省需要加强与域外知名科研机构的合作,借助与浙江、天津等地对口合作的契机,建立服务于区域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新型科研机构,可考虑成立浙江大学吉林研究院、天津大学长春研究院、南开大学长春研究院以及在中科院长春技术转移中心基础上成立长春先进技术研究院等。总而言之,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太过关注组织形式,而是要强化市场导向、实效导向、共享导向,以正确的导向引领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快速发展。

2 吉林省加快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对策措施

吉林省加快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必须实施具有本地特色的、具有跨越性思维的思路和政策,才能兼顾自身的独特性、经济实力的局限性,才能真正实现新型科研机构的跨越式发展。

2.1 吉林省加快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基本思路

2.1.1 跨越性思维引领

立足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象,必须以跨越性思维引领全省的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工作,超越发展阶段的理念、政策来支撑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如果不具有跨越性思维,即使认定了、资助了新型科研机构,也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2.1.2 多渠道推动支撑

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不能局限在一个地域空间内或已有基础的行业内,引进的科研机构、合作成立的股份制科研机构、企业内科研部门的独立运营、按新型科研机构目标发展的事业单位、科研平台等都是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模式,以各类产业基金为引导、市场化资金为主体、政府性资金为补充等是新型科研机构资金构成的重要选择,新型科研机构必须按照市场化思维进行运营,但不一定必须采取理事会治理的模式。

2.1.3 合理化目标引导

吉林省的经济规模和创新规模,不可能需要太多的新型科研机构,必须兼顾前瞻性、合理性测算吉林省未来的新型科研机构数量,之后才能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

2.1.4 市场化绩效考核

新型科研机构不能再按照政府规定的复杂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必须按照市场的经验,按照能者上、庸者汰的原则进行考核,必须经过较长周期考核,根据吉林省实际,要把新型科研机构的绩效简化为经济效益和人才引进两个指标予以考核。

2.1.5 公平性竞争保障

新型科研机构和传统科研机构在一定领域会发生竞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制度建设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能为了解决短期问题牺牲长期发展利益,不能因为竞争不过就打压新型科研机构,不能因为竞争不过就给传统科研机构多拨款、多批项目。

2.1.6 开放性发展提升

开放性以及平台属性是新型科研机构的重要特点,甚至可以说新型科研机构不只是为了科研而存在,其更大的作用在于配置资源,尤其是面向全球配置科技资源的能力。也就是说,新型科研机构可以从外引进,新型科研机构不一定要本地的科技人员和科研成果。这些在吉林省加快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进程中都必须加以重视。

2.2 吉林省加快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基本路径

在以上基本思路基础上,结合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的特点,吉林省加快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基本路径应与发达省份有所区别,以“市场化主导、多模式并举、备案制推动、普惠性支持”为主。

2.2.1 市场化主导

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要更加强化市场化思维,新型科研机构的申报要有相关行业的若干企业或产业联盟进行推荐,新型科研机构要有外聘的科研团队进行支撑,新型科研机构要有较大比例的市场化融资份额或渠道。

2.2.2 多模式并举

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要强化企业化管理机制,但是不等于全部推行企业制的管理机构。根据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处于培育期发展的需要,吉林省必须实现企业转科研机构、企业化科研机构、事业化科研机构、股份制科研机构、合作型科研机构、外资型科研机构多模式并举,放宽条件,宽进严出,适度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进程。

2.2.3 备案制推动

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发育不足,不适合一开始就搞 “认定”,广东省新型科研机构是在发展近20 年基础上才开始认定的。吉林省不可急于开展认定工作,要搞清楚新型科研机构是什么、哪些机构具备向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潜力,要从备案制开始,先扶持培育、后认定规范,打造具有吉林省特色的、模式独特的新型科研机构发展之路。

2.2.4 普惠性支持

普惠性政策支持的关键是把新型科研机构和传统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同等对待,让普惠性政策自动的、主动的覆盖到新型科研机构,还要让传统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将新型科研机构以及在新型科研机构工作的兼职科研人员在评职晋级、科研奖励、项目推荐等方面同等对待,避免出现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自我感觉“低人一等”的情况。

2.3 吉林省加快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2.3.1 解放思想,深化对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认识

新型科研机构并不是纯粹的科研机构,而是科研的平台或者科研的服务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新机制和新动能。从本质上说,新型科研机构承认科研是人的活动,而不是机构的活动。这需要科技部门、党建部门、宣传部门、文化部门等加强宣传,不要让社会各界把新型科研机构与传统科研机构混为一谈,不要让科研人员把新型科研机构与传统科研机构混为一谈,不要让科技成果的需求者把新型科研机构与传统科研机构混为一谈。

2.3.2 深化改革,统筹新型科研机构和传统科研机构发展

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其对成果转化、人才活力等方面的作用;但是传统科研机构的存在也有必要性,尤其是在关键行业、关键技术的开发、科研人才的培养、大型设备的采购等方面以及在科研机构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仍有巨大的作用。至少在吉林省当前的发展阶段,新型科研机构和传统科研机构的并存还将保持很长一段时间。传统科研机构需要深化改革,新型科研机构需要加快培育,科技管理部门必须两者并重,并给予同等政策、同等待遇且须促进两者之间的协同发展[3]。

2.3.3 创新模式,“扩改引并剥分”多渠道推进新型科研机构发展

吉林省发展新型科研机构必须走创新模式、多渠道并举之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创新模式方面,要强化备案制管理,放开各种约束条件,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创办新型科研机构的活力。按照吉林省与发达省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10 年左右的差距,用3~5 年时间对备案机构进行加速培育之后再进行科学认定和严格管理,建立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加速器,专门负责对备案的新型科研机构扶持和培育。

在多渠道并举方面,要强化“扩改引并剥分”多种方式,支持具有新型科研机构潜质的科研单位或科技型企业扩大科研队伍和科研业务建设新型科研机构,支持企业属、高校属科研机构按相关标准改制成新型科研机构,支持引进域外新型科研机构到吉林省建设分支机构或者引进域外大学、科研机构到吉林省建设新型科研机构,支持不同科研机构之间业务接近的研究部门按科研链条和市场机制合并重组成新型科研机构,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剥离非主营业务向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如高校附属科研机构人员剥离教学任务等),支持规模过于庞大、制度性运行成本过高、科研绩效不足的科研机构按科研链条拆分成公益属性强的传统科研机构和市场属性强的新型科研机构。

2.3.4 强化竞争,统筹推进新型科研机构绩效评估机制

政府引导和推进新型科研机构建设离不开对绩效的评估,在新型科研机构建设过程中必须采用第三方评估机制,同时还要重视如下五个方面的绩效评估。一是统筹新型科研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绩效评估,新型科研机构内部需要绩效评估机制提供动力,外部需要绩效评估机制增加压力;二是统筹新型科研机构和传统科研机构之间的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评估发现新型科研机构新的程度、新的特征以及新型科研机构在模式创新等方面经验;三是统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新型科研机构绩效评估,在绩效评估中设置共性指标和特色指标,强化对评估结果的动态考察和综合考量;四是统筹推进不同地区的新型科研机构建设及绩效评估,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需要建设新型科研机构,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适用于同一的标准;五是统筹推进省内与省外新型科研机构的对标型评估,重点评估我省与发达地区新型科研机构的绩效差距是呈现扩大状态还是缩小状态,从而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我省新型科研机构的跨越发展。

2.3.5 比照先进,推进形成新型科研机构的普惠性政策支撑体系

新型科研机构需要政府资金以更灵活、更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支持,传统的项目资助方式无法满足新型科研机构的需要。与前述备案制和新型科研机构加速器相结合,吉林省应采用与绩效评估结果相结合的、基于普惠性政策的新型科研机构发展政策支撑体系。一是要强化税费减免政策,获准备案的新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科研项目要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免,通过认定的新型科研机构要在备案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费减免的幅度和周期。二是强化基金式管理或股权式参与。对于获准备案的新型科研机构,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要通过新型科研机构加速器以股权方式进行投入,同时也利用股权的权利加速新型科研机构的治理现代化进程。三是不断对标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区的支持政策和力度,吉林省支持新型科研机构经费强度不能显著低于发达地区,吉林省应针对性地改善和加强新型科研机构需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3 结论

本项研究认为吉林省具有较好的发展新型科研机构的基础条件,目前也已经进入到推动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关键时期。吉林省需要的是更灵活的、更市场化的、更具地方特色的新型科研机构发展机制和模式。本项研究建议吉林省应按“跨越性思维引领、多渠道推动支撑、合理化目标引导、市场化绩效考核、公平性竞争保障”的总体思路和“市场化主导、多模式并举、备案制推动、普惠性支持”发展路径予以推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吉林省要强化备案制管理、普惠性政策、新型科研机构加速器、“扩改引并剥分”并举等政策措施,推进吉林省新型科研机构更好地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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