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规范银保合作经营的制度性思考

2011-09-22

关键词:银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

陆 芳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1)

规范银保合作经营的制度性思考

陆 芳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1)

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产物的“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从1995年进入我国,优化了中国资源的配置,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实现了保险、银行、客户在合作中“三赢”。随着银保合作规模的快速扩大,制约银行保险业发展的制度性矛盾日益突显。结合实际,分析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中的深层矛盾和制约因素,提出新形势下促进银保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是加大金融制度创新、改革营销管理体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调整银保业务结构、协调银保合作监管。

银保合作; 深层矛盾; 制约因素; 制度创新; 规范银保合作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最早于1973年出现在法国,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它是在欧洲金融管制放松、税法和立法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我国银行保险起步较晚,从1995年开始,历时15年。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银行保险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实现了保险、银行、客户在合作中“三赢”。但是,随着银保合作规模的快速扩大,银保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困扰银行保险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其内在深层的制度性矛盾日益突显,银保合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违规操作现象不断发生,极大地制约了银保合作的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本文拟对我国银保合作的深层矛盾和制约因素及如何规范银保合作进行探讨。

一、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中的深层矛盾和制约因素分析

(一)分业经营体制制约了银行保险合作的深层次发展

国外银保合作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法规是银保合作的决定性因素,得到法律支持的金融业务通常都会迅速发展。例如在美国,1999年底克林顿政府取消了1933年和1956年制定的严格分业经营的相关法律,使得银行、保险、证券三者之间可以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极大地推动了美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得到迅猛发展的法国银行保险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

从金融管制上看,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同,我国在法律上明文规定金融业分业经营,这种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是历史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各大银行纷纷开始经营证券业务,投资房地产和保险,导致银行资金流入股市,股市投机现象严重,金融秩序出现了混乱。从1993年开始,我国对金融业开始治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格局: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9年《证券法》第6条规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自此,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已完全实现。2002年我国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再次重申了混业经营不可为。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银保深度合作的制度障碍。虽然近年来我国放松了金融管制,允许一定相互持股,但相比其他欧美国家,国家法律、政策环境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混业经营。同时,国家政策的支持程度还没有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提出明确的战略性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只能停留在操作层面,无法进入资本层面,而政策对银行保险的支持、激励也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二)浅层次合作背景下银保双方受利益驱动,合作行为短期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身处其中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例外。由于国内银行保险仍处于浅层次的分销代理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极不稳固。

从经济学的视角,处在分销协议阶段的银行保险本质上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利益驱动基础上相互交换销售资源的制度安排。保险公司用于交换的资源是保险产品,而银行用于交换的资源是销售渠道、银行信誉、客户资源。从合作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希望通过银行扩大销售渠道,提高保费规模,增加市场份额,银行则可以获得手续费收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以更好地保留客户以及获得保险业务经营经验。在严格分业法律背景下,保单的核保、核赔等关键业务流程必须由保险公司运作,这就使得银行通过银保合作获取保险经营经验的目的变得不太现实,手续费收入变成为银行开展银保业务的最直接、最强劲的驱动因索。但是,银保业务的开展却使银行面临着储蓄分流和信誉受损的风险。因此,在银保合作中,银行的积极性并不高。

2002年修订后的《保险法》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银行保险经营出现“一对多”合作模式,一家银行可以选择多家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由于保险产品本身严重的同质性,银行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多看重的是手续费的高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较大的银行更是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面对“狼”多“肉”少的局面,保险公司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日益激烈,相互博弈的结果导致手续费支付标准不断攀升,保险公司陷入赔本赚吆喝的局面。同时,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违规行为不断发生。这一方面扰乱了银行代理保险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影响偿付能力,给整个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三)营销员的收益分配及业务培训机制加剧了违规操作和误导现象

现行的寿险营销体制是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我国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为委托与代理关系,采用佣金制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营销员的营销业绩支付佣金,营销员不享受公司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业绩的考核几乎成了保险公司对营销业务人员考核的唯一指标。在追求速度和规模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对营销业务人员的培训往往注重和强调的是营销技巧和通关话术,忽视了对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其结果是保险营销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并没有真正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为其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及优质的保险服务,而是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一旦推销保单成功,获得丰厚的佣金后就抽身走人,将风险留给保险公司。

与此同时,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手续费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纳入各银行总、分行账务,缺乏对销售人员的直接激励。相对其他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难度更大、消耗时间更多,导致银行职员缺乏推销保险产品的内在积极性。面对日益激烈的抢占市场份额的同业竞争状态,保险公司为了赢得银行柜员的支持,在与银行已经签订代理手续费的前提下,不得不另外拿出业务推动费用专门对前台操作柜员进行具体激励,保险营销人员也不得不将自己的保费佣金与银行柜员进行分成,甚至银行柜员拿大头,银行柜员在保险公司同业博弈中坐收渔利。浅层次银保合作状况下,银行不愿投入费用为柜面人员进行保险知识的培训,而保险公司对银行柜员的培训也大多流于形式,银行销售人员因缺乏专业系统的长期培训,对所销售的产品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不熟悉保险业务运作规范,加上银行保险市场的行业自律规范执行不够严格,一些银行柜员为完成销售任务或赚取高额手续费,在销售过程中违规操作,误导客户,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混为一谈。近年来自银保渠道的保险误导投诉案件比例不断上升,严重损害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形象。

(四)银行保险合作监管相对滞后,弱化了对银保合作行为的规范管理

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有独立的《银行法》和《保险法》,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一般依照自己的监管职能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而对银保业务的合作监管还相对落后。从现实情况看,保监会只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对于银行缺乏约束力,同时与银监会的协调力度较弱,所以往往将银行保险合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都归咎于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多处于有求于银行的弱势地位,对银行行为的控制能力有限,削弱了监管措施落实的力度。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合作过程中的业务行为规则和程序性规定也不够明确。尽管银保合作中的兼业代理方面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监管机构对银保合作的方式、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合作责任承担机制也不完善,对银行保险合作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新的风险因素,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银监会和保监会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这对银行保险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新形势下规范我国银保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金融制度创新,促进银保深度合作

借鉴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相机抉择,加大金融制度创新,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1.扩大银行保险股权合作试点,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国际经验表明,多元化综合经营模式促成了美国乃至世界金融业的繁荣。相对于分业经营单一业务,综合经营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具体表现为:将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实现规模经济优势;金融产品交叉使商业银行演变成金融超市,提高了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实现范围经济优势;具备了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财务上现金流量的协同效应优势,以及通过分散经营带来的风险递减优势。借鉴欧美金融混业的经验教训,开展适度而有序的综合经营是在全球金融化背景下增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将促进规模经济、协同效应,推动保险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升。日前,保监会已正式宣布并于2010年6月10日开始实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突破此前20%的限制,同时考虑到财务的良好稳定,本着审慎稳妥的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进入的资质门槛有所提高,鼓励引进优质资本。银行保险股权合作的大幕已经拉开,我们要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扩大股权合作的试点范围,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银保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在银行保险发展史上也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在西方国家,银行保险得到了政府的扶持,如瑞士联合银行开发的现代化银行保险产品都是为瑞士居民精心设计的,它们充分利用了寿险保单的税收优惠,这也正是它对客户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我国政府可以借鉴欧洲的做法,对银行保险合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保险产品的保费缴纳和给付进行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待遇,以促进银行保险的发展。

(二)改革营销管理体制,遏制银保违规操作

在现行保险营销管理体制下,保险营销员缺乏归属感和社会保障,加上严格甚至严厉的业绩考核,使他们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销售保障的人自身毫无保障,导致保险营销代理人社会行为观念扭曲,对企业的忠诚感和对社会、对客户的责任感缺失。因此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已经将保险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保险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献爱心的经营理念抛到脑后,一心只想着如何把手中的保险产品推销出去,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欺诈投保人,导致保险营销误导行为屡禁不止,改革保险营销管理体制已经刻不容缓。保险业界、学界应加大调研与探讨的力度,积极推进保险营销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当前应着重解决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理顺法律关系问题;二是削弱金字塔式人员和利益管理机制问题。切实解决保险营销人员的保障问题,关心其切身利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和和谐的工作环境,使他们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感受到保险这份职业给予他们的社会认同感,才能由内而外地热爱保险这份职业,并将保险的爱传递给社会,真正做到爱岗敬业、诚信经营,才能有效遏制保险营销违规误导操作。

(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推进银保良性合作

在积极推进银行保险股权深度融合试点的同时,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大部分仍处于分销协议合作阶段的银行保险合作企业,应积极探讨建立和完善银行保险业务利益分配体系,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推进银行保险合作良性发展。首先,保险公司应与银行高层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将代理保险业绩纳入银行的考核体系并建立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办法,用制度来保证对柜员的激励。银行要把银行保险业务的数量指针和质量指针真正纳入到业务员的奖励机制中,代理手续费收入向销售一线的柜员倾斜并保证及时分配,使柜台人员在银保合作中享受到真正的实惠。同时,平衡首期和续期手续费支付比例,促使柜员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其次,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加强行业自律,杜绝不惜增加成本对银行支付额外利益的做法,实行一个协议、一个手续费比例、转账付费,积极配合银行建立和完善透明度高、操作性强的银行保险业务奖励机制和利益分配体系,在节约成本的同时,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四)调整银保业务结构,规避银保经营风险

积极应对金融风暴,调整银保业务结构。后危机时代,银保双方应本着双赢互利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不断强化风险监管的同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市场变化,着重对市场环境和客户有效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银保合作产品的多样性创新。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组成业务开发项目组,建立动态设计工作机制,形成横跨银行、保险机构的市场需求收集、反馈、产品设计、销售流程,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群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产品融入到银行的服务产品系列中去,实现与银行理财产品的有效链接,树立品牌意识,共同打造银行保险精品,以加强社会认同感和客户依赖感,改善银保产品结构,提高银保业务的内含价值,规避银保合作的经营风险。

(五)协调银保合作监管,促进银保规范经营

后危机时代,应重点加强银保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促进银保规范经营。银行保险股权合作开展综合经营,需要进行产品创新、机构创新和服务创新,市场须谨记过度和无序将诱发风险,尤其在金融环境尚不成熟、金融政策尚不健全的我国,风险隔离和监管协调两个机制的完善应成为此轮金融综合经营的主题。后危机时代,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针对跨行业跨市场操作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监管机构要制定周全的监管制度和方案,审慎监管,做到风险隔离。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风险防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等方式,对业务交叉地带实行重点监控,并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力量进行整合,排除监管真空,使我国银保合作在适度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规范的发展。

[1] 仝春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大势所趋[N/OL].中国保险报.http://money.stockstar.com/ JL2010020100002519.shtml,2010-02-01.

[2] 银保启动深度合作中小寿险公司忙于打通渠道[N/ OL].解放网:解放日报.http://www.china-insurance.com/news-center/newslist.asp?id=144473, 2010-02-04.

[3] 谢永林.我国银行保险共赢中的矛盾与出路[J].江汉论坛,2004,(9).

[4] 翁子清,周雷,倪雯.我国银行保险合作问题研究与瓶颈突破[J].新金融,2006,(7).

[5] 姚晓维.我国银行保险合作危机与最优手续费求解[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 (2).

[6] 尹成龙.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及趋势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9.

[7] 于开红.完善三峡库区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分析——以重庆市万州区为例[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9,25(6).

[8] 肖卫东.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演进的经济社会学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 (4).

Regulating the Cooperative Operation between Banking and Insurance Institutionally

LU Fang
(Fuzhou Polytechnic,Fuzhou,Fujian 350001,China)

“Bank Insurance”(Bancassurance),as an innovative produc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financial integration and convergence of financial services,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in 1995.For the past 15 years,under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n China,it hasoptimize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the whole society and achieved the win-win cooperation between insurance,banking and customer.However,with the rapid expansion of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ing and insurance,it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evident that the institutional contradiction has restricted the development of banking and insurance.In combination with practical problems,deep-seated contradictions and constrain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Bancassurance are analyzed and it is concluded that under the present new circumstances,the key to a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Bancassurance is to increase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system,reform marketing management system,improve the mechanism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adjust the bank and insurance business structure,and to coordine Bancassurance regulation.

corporation between bank and insurance;deep-seated contradictions;constraint;institutional innovation;regulating Bancassurance

F840.682

A

1674-0297(2011)01-0031-04

(责任编辑:张 璠)

2010-09-23

陆 芳(1964-),女,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宏观经济与就业、区域经济研究。

猜你喜欢

银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
扩散风险模型下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最优再保险策略选择博弈
不慎撞死亲生儿 保险公司也应赔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未来已来,探讨银保业务转型发展之道
互联网保险新业态下的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探讨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银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前需“扫雷”
企业年金基金配置投资型保险产品研究
“银保互动”对我国农户收入波动影响效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