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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2011-08-15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服刑人员特殊性

刘 斌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刘 斌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在劳动目的、劳动任务、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工具以及劳动产品中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在道德意识上比其他职业道德具有更高的要求,在道德行为上比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强烈的示范性等特点。

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道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点,但它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点主要取决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因此,在分析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特点之前,有必要先分析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特殊性。

一、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特殊性决定着其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劳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的领域。与其他职业劳动相比,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目的和任务的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劳动的最大特点是将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之才。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目的不是直接创造某种物质财富或精神产品,而是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依法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和进行教育改造,把服刑人员由社会的“不合格”产品教育改造为社会的“合格”产品。监狱人民警察承担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神圣职责。使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和人民,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才算尽到了一个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二)劳动对象的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对象,既不是无生命的自然物,也不是一般的动物或植物,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确切地说,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对象,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由于教育改造对象的犯罪恶习、年龄特征不同、性格特点各异、家庭环境不一样,个性心理品质千差万别,更重要的是大多数服刑人员受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思想影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为了追求腐朽糜烂生活和一己之私,不惜进行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等犯罪活动。因此每个服刑人员就是一个特殊的世界,对他们不可能像生产物质产品那样按固定的工艺流程、统一的型号来铸造。这些都决定监狱人民警察劳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创造性。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劳动中只有辛勤工作,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三)劳动手段和工具的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劳动,同其他一切劳动一样,也需要工具和手段。但劳动手段和工具仅仅起着辅助作用。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最主要的工具和手段是自身所具有的综合素质,包括监狱人民警察个体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个性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和才能,以及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本领与技巧等。在工农业劳动中,劳动者与劳动工具和手段是两种不同的因素,即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两者是可以分离的,而在监狱工作这一特殊的劳动中,劳动者——监狱人民警察与主要劳动工具和手段——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的综合素质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监狱工作劳动的质量高低与效果好坏,直接取决于劳动工具的完善程度,即取决于监狱人民警察思想的好坏,品德的高低,知识的多少,能力的强弱,情感和意志的状况等。更具体地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各种素质中,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影响更大。因此,监狱人民警察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完善自己的各种素质,是改善监狱工作劳动工具、提高教育改造服刑人员质量的重要方面。

(四)监狱工作中人际关系的特殊性 与其他职业劳动相比较,监狱工作中的人际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关系复杂众多。从各行各业劳动过程中所要处理的关系来看,任何劳动过程的主体都是人,任何劳动过程也都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工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每天大部分时间直接接触的是机器、原料、工具、土地、产品等具体实物。而监狱人民警察的劳动,却自始至终都要围绕着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监狱人民警察不仅要处理好与劳动对象即服刑人员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与其他监狱人民警察个体、集体、领导、各业务部门、服刑人员家属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系;二是关系重要。由于服刑人员处在服刑人员群体、监狱人民警察集体、服刑人员家属和社会环境的共同影响作用下,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劳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个体劳动与整体性劳动的统一。因而,一个监狱人民警察要完成对服刑人员的刑法执行和教育改造工作任务,就必须处理和调节好众多复杂的各种关系。否则,会直接影响到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而监狱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则是处理好这些关系的重要因素。

(五)监狱工作劳动产品的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劳动的结果是把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之材。这种特殊的劳动“产品”,具有其他劳动产品无法比拟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因为这种“产品”,即受过教育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是活动着的,具有正反面双向发展的,他们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能够产生直接作用和深远影响。从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来看,如果说在改造一般自然物的生产中,随着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的结束,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影响也就此结束的话,那么,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和教育改造劳动中对服刑人员的影响,却并不因教育改造过程的结束而随之消失,而是继续对服刑人员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常常会伴随服刑人员的一生。从整个社会来讲,监狱人民警察不仅直接对其劳动“产品”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还会通过他们去影响社会上更多的人。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对其劳动“产品”高度负责、对整个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1](P64-65)

二、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取决于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特殊性,或者说,正是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点。

(一)在道德意识上比其他职业道德有更高的要求 所谓道德意识,是指人们在道德活动中所形成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论体系。我们在此所讲的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意识主要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劳动中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一定的职业道德认识、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志和职业道德信念。

道德意识是道德行为的思想根据。只有在正确、高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才可能做出高尚的道德行为。因此,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高水准首先体现在道德意识上的高水准,具体表现在正确而深刻的职业道德认识、丰富深厚的职业道德情感、坚定崇高的职业道德信念、顽强的职业道德意志等方面。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充分认识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和特殊价值,深刻理解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从而为自觉地遵循监狱人民警察道德要求、履行监狱人民警察道德义务奠定科学的、理性的基础。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要懂得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对从业者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高、非常严格的。要做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要完成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神圣职责,就必须灵魂纯正,道德高尚,就必须比一般人有着更高的道德水准,有着更好的道德修养。就职业道德情感而言,主要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培养和具备热爱监狱工作事业、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深厚的职业情感。诚然,从事任何职业都需要对本职业的热爱和忠诚,但从事神圣而平凡、复杂而艰巨、与升官发财无缘的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就需要更深的爱和更多的忠诚。热爱监狱工作事业,意味着监狱人民警察在情感上能够以从事监狱工作事业为荣,以献身监狱工作事业为乐,意味着监狱人民警察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劳动中的热情、积极性、创造性、责任感和进取精神。可见,对监狱工作事业的深厚的情感,是激励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劳动中兢兢业业、尽心竭力、有所作为的强大的内在情感动力。相反,不乐于监狱工作事业,不安于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就肯定不专于监狱工作业务,就必然表现为一种消极怠倦的工作态度。

就职业道德信念和职业道德意志而言,主要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信自己所从事的监狱工作事业是神圣而崇高的,都能以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去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偏见、诱惑和困难,矢志不渝地献身监狱工作事业。一直以来,人们都给予监狱人民警察及其劳动以很高的评价:“改造罪犯灵魂的工程师”、“无名英雄”、“攀登十八盘的勇士”。监狱人民警察职业既然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他们的劳动就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就应当是崇高的,他们就应当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但事实并不完全如此。由于种种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监狱工作事业社会价值的模糊认识和肤浅理解,存在着对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的轻视和偏见。即使是在监狱工作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监狱人民警察地位有了很大提高的今天,仍有一些人不重视监狱工作事业,看不起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特别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监狱设立在边远山区,交通和生活都十分不便,义务教育的水平相当落后,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完善,合理健全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分配不公、脑体倒挂的社会现象还远远没有消除。监狱人民警察的生活还比较清苦,各方面的待遇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必然使一些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受到一定的冲击。因此,在新的条件下,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信念的确立和坚持就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才能使监狱人民警察不为各种偏见所左右,不为各种诱惑而迷茫,始终保持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始终保持对监狱工作事业的热爱和忠诚。

(二)在道德行为上比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强烈的示范性 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在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符合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行为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有着更强烈的示范性。这是因为:首先,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手段和工具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道德行为是对服刑人员进行道德教育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如前所述,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劳动的主要手段和工具是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而监狱人民警察道德行为是监狱人民警察思想道德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它必然在监狱工作劳动中履行着教育手段和工具的职能。特别是在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改造方面,监狱人民警察道德行为本身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育手段。其次,在道德影响上比其他职业道德更具广泛性。社会上的各种职业,都会跟人们发生一定的联系,各种职业道德也就必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职业劳动的特点不同,其职业道德对社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就会有差别。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较,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对社会的影响显得更广泛、更深远。所谓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影响的广泛性,是指监狱人民警察道德不仅直接作用于每一个服刑人员,而且会通过服刑人员影响其家庭和整个社会。监狱是服刑人员改造的基地,服刑人员从监狱刑满释放回归到社会,其思想道德面貌如何,对社会有直接的影响。而监狱人民警察道德面貌对服刑人员的道德面貌有重大的影响。所谓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影响的深远性,是指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影响着服刑人员走进社会的做人品质,并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2](P143-162)

[1]刘斌.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修养[M].深圳: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2008.

[2]李春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B822.9

A

1003-8078(2011)02-141-03

2011-03-04

10.3969/j.issn.1003-8078.2011.02.43

刘 斌 (1966-),男,广东始兴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2008年中国监狱学会监狱政治工作学专业委员会重点课题,课题批准号:Z-004。

责任编辑 周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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