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求民情赋》“钩金”商榷
2011-08-15李梦
李 梦
(广西大学 文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三法求民情赋》“钩金”商榷
李 梦
(广西大学 文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孔凡礼点校、中华书局版《苏轼文集》中的《三法求民情赋》,其中“虽入钩金,未可谓之坚;虽入束矢,孰可然其直?”里的“钩金”一词值得商榷。经过多方论证发现,“束矢”、“钧金”二词往往同时并用,所见之处与诉讼、断狱之类相关,而“钩金”与“束矢”的并用情况暂时无明确的文献记载,亦不见“钩”字有任何与法律相关联的用法,本文以为“钩金”应是“钧金”之误。
钩金;钧金;束矢
由孔凡礼先生点校,中华书局出版的《苏轼文集》七十三卷是目前苏轼文章收录最全、整理最精的版本,堪称一部句读准确、校勘精审的优秀校本。但笔者在研读《苏轼文集》的过程中,对《三法求民情赋——王用三法断民得中》一文中“虽入钩金,未可谓之坚;虽入束矢,孰可然其直?”的“钩”字产生了怀疑。继而,查阅《苏轼全集 》、《苏东坡集 》、《东坡集 》、《全宋文 》、《三苏全书》等文献,载录该赋,均作“虽入钩金,未可谓之坚;虽入束矢,孰可然其直?”而四部丛刊本、四库本、《丛书集成》均未收录该赋。笔者在翻阅相关文献后认为,此处“钩”作“钧”更为允当。特撰此文略述管见,与方家商榷。
一、从赋文内容来看此“钩”字之误《三法求民情赋——王用三法断民得中》,是一篇关于古代律令的赋文,意在阐述刑罚应轻重适中。“三法 ”一词是“三刺之法 ”、“三宥之法 ”、“三赦之法”的合称,该词出自《周礼·秋官·司制》:“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施上服下之罪。”“虽入钩金,未可谓之坚;虽入束矢,孰可然其直?”该句意为即使诉讼者缴纳了金和矢 (即诉讼费),也非理直气壮定能够赢得官司。苏轼在后文中以召伯和皋陶公正执法为例,旨在告诉断狱者不要因收受费用而影响断案,要做到公正严明。
“钩”在《辞源》里有十八种释义:⑴钩子。用于钩取、连接或悬挂的工具。⑵镰刀。⑶兵器名。⑷圆规。⑸摽车轴之木。⑹攻城具之一。⑺博具之一。⑻汉字笔形之一。⑼弯曲。⑽钩取,探取。⑾诱敌。⑿牵连。⒀截留。⒁绕。⒂改动。⒃草名。一名芺,蓟属。⒄星名。⒅姓。显然,这里“钩”字所有释义都与句中意思不符,笔者疑此“钩”为他字所误。
同样出自《周礼》,有句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狱,谓以财货相告者;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钧金,则是自服不直者也。三十斤曰钧。”
《周礼》的“入束矢”“入钧金”相当于现今的诉讼费,古人用一百支矢和三十斤铜来代替。有一般案件的诉讼请求,诉讼双方都必须到场,并缴纳束矢,然后受理诉讼;凡是不到场和不缴纳束矢的一方,就是自认理曲,官司审理完毕,胜诉者退还其矢,败诉者则没收其矢,这里的矢象征意义是“直”。有重大案件的起诉,诉讼双方都必须上交券书,也即保证所言是实的状纸,并且缴纳钧金,三日后听审;若不写状纸和不缴纳钧金的一方,就自认理曲,官司审理完毕,胜诉者退还其金,败诉者则没收其金,这里的金象征意义是“坚”。
孙诒让《周礼正义》曰:“狱未断之先,两入钧金;既断之后,则不直者没入金以示罚,直者仍还其金。故《易·噬嗑》为狱讼之象,其九四《爻辞》云‘得金矢’,又六五云‘得黄金’,即谓讼得直而归其钧金束矢也。”钧金、束矢并不是判决的罚金,只是作为接受投诉的先决条件。“金矢者取其刚直”,所以矢、金具有双重意义,既是作为诉讼正当、理直的信物,又可作为罚物使用。
此处的“入束矢”“入钧金”以及“钧金束矢”与赋文“虽入钩金”“虽入束矢”用法上有相似之处,且“钩”与“钧”字从字形上看极其相似,故笔者疑此“钩”乃“钧”之误。
二、从结构用法上看“钩”与“钧”“束矢”与“钩金”并用及“钩”与“金”连用情况。现存文献中暂未见“束矢”与“钩金”并用情况记载。“钩”只与“矢”有连用情况:“申孙之矢,集于桓钩 ”(《国语·晋语 》)韦昭注 :“钩 ,带钩 ,在腹 ”;“少焉气衰力倦,弓拨矢钩,一发不中者,百发尽息 ”。(《三家注史记·周本纪第四 》)注:“钩,矢锋屈也。或作拘。古通。”(《康熙字典》)此处“矢 ”虽与“钩 ”连用 ,但“钩 ”通“拘 ”,形容矢 ,无并列关系。另有“钩”与“金”连用情况:“得金革带钩,隐起雕镂甚精巧”(《梁书卷第一十》)此处“金钩”为兵器名,形似剑而曲;“示之金,且赐金带钩”(《明史卷一百七十八》);“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与一舆羽之谓哉?”(《孟子·告子章句下 》)朱熹《四书集注 》注曰:“钩 ,带钩也。”焦循《孟子正义》注曰:“一带钩之金,岂重一车羽邪?”何谓“带钩”?“束腰革带上的金属钩。春秋战国时由北方游牧民族传入中原。”“带钩”是古人系连腰带的小饰件,用在《孟子》中意味着以“一带钩金”来形象的表达出所含金的数量之少。
由上可知,古人多将“钩金”的“钩”解释为“带钩”,表示一种小饰物。且“钩金”与“束矢”连用暂时无明确的文献记载,亦不见“钩”字有任何与法律相关联的用法,故笔者由此生疑。
三、“束矢 ”与“钧金 ”并用及“钧 ”与“金 ”连用情况①“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周礼·秋官·大司寇》②“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罪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钧,无所抑而讼者,成以束矢”—《管子·小匡第十九》③“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胁、二戟,轻罪入兰、盾、鞈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一束矢以罚之。”—《管子·小匡第二十》这里诉讼所交的费用名目更加精细,而且种类繁多,文中“钧分”意思是一钧有半,也即十五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金”也是由“钧”来修饰。④“讼者坐成,以束矢入于朝,乃听其讼。两人讼,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则曲,曲则服,入两矢乃治之。矢取往而不反也。”—《国语·齐语》韦昭注。案件的起诉,当事人要缴纳束矢,借此表示自己有理并能够胜诉。不难看出,“束矢”、“钧金”二词往往同时并用,所见之处与诉讼、断狱之类相关,是古代律令文献中明文规定的诉讼费用,这里的“束”和“钧”都是修饰“矢”和“金”的固定量词。
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尚书·虞夏书·五子之歌其四》,蔡沈《书集传》说:“百十二斤为石,三十斤为钧。钧与石,王权之最重者也。”又说:“又按法度之制,始与权,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圆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是权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钧石言之”。由此可以看出“钧”与法制的密切联系。
四、综合考查“钩”、“钧”与赋文的联系从“钩”“钧”释义中可以看出,“钩”无量词作用,而“钧”的普遍用法就是做量词,表示三十斤。因此可以说,“钩金”中的“钩”只是一个形象用法,强调数量之少;而“钧金”中的“钧”就是一个量词,表示三十斤。试想,若此处的“钩金”运用得当,那一带钩的金子何谓“坚”?前面笔者已经谈过“钩”主要强调的是数量之少,而“钧”指的是三十斤,这数量之多可以想象。苏轼在文中重点说的是很多数量的金也不能说其“坚”,如果用“钩”,那如此之少的金子就不能加强文章力度,反问语气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五、从文体写作来看“钩”与“钧”就文体来看,赋最讲究的就是骈偶,上下文词性之间的对仗,既然“束矢”“钧金”在法律上是一对词,且与“直”和“坚”一一对应,由此可知苏赋中的“钩”当为“钧”。
六、致误原因由于“钩、钧”字形十分相似,笔者以为应属于“形近而讹”,致讹原因主要是人们在传写或刊印书籍时,对原稿或底本的字形的误解,误解导致误改。
据以上分析,《三法求民情赋》中“虽入钩金,未可谓之坚;虽入束矢,孰可然其直?”中的“钩”应当为“钧”之误。
K207
A
1003-8078(2011)02-032-02
2010-12-15
10.3969/j.issn.1003-8078.2011.02.10
李 梦 (1986-),女,湖北黄石人,广西大学文学院 2009级研究生。
责任编辑 高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