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生是首要人权
2011-08-15彭中礼
彭中礼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2.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湖南长沙 410007)
论民生是首要人权
彭中礼1,2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2.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湖南长沙 410007)
当代中国关注民生和改善民生,实际上就是关注了人权。从本质上说,民生不仅仅是人权,而且是首要人权。确定民生为首要人权可以考量其在法律制度中的价值,特别是在法治中的价值,具有学术层面上的、法律层面上的和政治层面上的意义,进而为国家关注民生、促进民生和保障民生提供理论基础。
民生; 人权; 首要人权
作为当代中国人以资获得幸福生活需求的现实追求,作为中国人在历史发展之中不断获得丰足和富裕的时代话题,民生既是最古老的命题,又是崭新的命题;既是学术理论讨论需要深刻的命题,也是民众生活实践最关注的命题,因而在当代中国获得了人们的首肯与前所未有的关切。关心和保障民生,在实践层面上就要为民生提供法治保障;在理论层面上就要对民生之价值进行适合当前中国发展语境的必然分析,使之为民生政策之制定与实施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进一步明确我国政府的现实责任和历史使命。从法哲学的视野来看,民生作为时代话语,本身充满了对价值的追问。同时其对人生的关注,对于人的生活需要的关注,本身就是对人的存在本质的思考,特别是由于民生充满对人性的关怀,从人权的角度来考量民生更突显出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人权的权利位阶体系
人权是什么?简言之即人之为人的权利。我们知道,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话语中,权利是一个既能够唤起人们同情,也能够获得人们瞩目的词汇。这绝不是因为权利成为虚有其表的“矫情”代名词,也不是因为权利是张牙舞爪的“统治工具”,更不是因为权利是打扮时髦的“野兽外衣”,而是人之为人的制度彰显和理论需求。
人权从诞生的那一刻开始,注定了其必然有永恒的生命力、超越时空的承续力和生生不息的接受力。因此,人权概念是当今时代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词藻之一,并且成为我们时代最强有力的呼声,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享金在《权利的时代》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的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通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1这种重要性获取的基本缘由是权利能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进步的动力,能够为人类自身的发展带来政治的、道德的,最终归结为法律的保障,“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享有权利乃是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将人仅仅作为手段否定了属于他的一切东西,也就否定了他享有任何权利,如果他不仅仅被视为手段,而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他就必须享有权利。不仅仅是要有社会就要有权利,而且若是要遵从普遍的低度道德标准的要求,就必须让每个人类成员都享有权利”[1]23。享有充分的人权,是近代以来人类的追求。自从人权思想进入我们的视野之后,我们就已经把人权作为一个价值标准,即认为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便是坏制度[1]1。可见,人权概念和理论的发展,获得的不仅仅是知识上的极大丰富,而且是政治和道德实践的长足跨越,并成为一个时代改变现有政治、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标准。
要追问的是,人权的权利体系中,有先后之分吗?我们知道,在法理学中,权利是存在位阶,是法的价值位阶的一部分。所谓法的价值位阶,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法律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范,但规范并不是制定法律的目的。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法律本身就承担了立法者的诸多期待和目的。这种期待和目的是一种包含了价值意味于其中的目的,如自由、秩序、人权、公平、正义、平等、效率等。可见,法律对于不同的部门法,甚至对于不同的国家来说,其价值取舍现象是十分明显的。在当代社会当中,通过法律保护权利已经成为立法者的共识。而对于权利而言,其体系是庞大的,在人类的行为中,就会存在权利的冲突。关于权利冲突的存在的原因,已有学者做过深入研究。从人的角度来,现代社会强调人生而平等,不存在等级差别。因此,每一个人在同等的意义上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法律的义务,也是法律的明文宣示。但是,对于权利的享有者来说,其行使权利的时候,必然碰到诸如此类的情形:即享受自己的甲权利,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就会侵犯别人的乙权利。这意味着,权利本身并不是清晰地,相反它的边界和范围都是模糊的,因此,就产生了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
关键问题在于,权利之间是否会是平等的呢?也就是说,是不是不存在某种权利凌驾于它种权利之上的情形呢?从理论来看,权利之间存在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无论从纯粹的法学理论上还是从实定法的实际运作上来看,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恐怕都是一种独特的臆想”[2]。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权利是存在位阶的,因为权利的利益可测量度是很难得到界定的。因此,我们也许很难凭借自己的主观意图为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各种高低的排列。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人的确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3]400。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必须将所有利益都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亦不意味着任何质的评价都是行不通的。例如,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 (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高”[3]399-400。从博登海默的话语来看,权利位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的,而且是应该的,并且具有相应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权利存在位阶表明人类对价值的认识有高低之分,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价值一视同仁地给与对待的。当然,严格认真地对待权利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在时机不成熟的时候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所有的权利,这不仅不可能,而且也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如在人类赤贫的状态下,你片面追求精神文化的享受就是一种错误,即所谓“吃不上老母鸡,怎能拥有计算机”,可见权利的拥有不具有同等性。只有在条件相同和全面具备的情况下,所有的权利才有可能同时实现,如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等理想社会当中。
其次,从理论来看,区分权利位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刘作翔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权利类型能否得到平等保护?”刘作翔的具体设问是在一个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在“学理上的以及法律上的划分,是否就意味着它们之间天然的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中的各个权利种类之间有无大小、高低、主次等分别?是否认为在发生权利冲突时,有些权利种类相对于另一些权利种类就显得重要,因而优于另一些权利?”[4]刘作翔还在事实上对权利冲突的存在做了认真的研讨。而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就是划分各种权利之间的位阶。只是要注意的是,“权利位阶之所以没有整体的确定性,最主要是由于涉及价值判断而很难确定,基于人类对价值问题认识的有限能力,我们无法脱离具体情形而先在地把每个权利正确地镶嵌在权利体系的图谱之上,以此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所以,在具体情形 (包括具体个案)中进行具体的考量,就成为人们认识权利位阶,解决权利冲突的暂定方案”[2]。
二、人权权利位阶体系的逻辑
既然权利存在位阶,那么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定然也有位阶,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上述我们再论及民生是人的需要之时,就已经讨论过人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五种需要。而人权作为人的需要的一个侧面的反应,我们也可以从人的需要的排序中对人权的价值位阶进行一番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我们可以这样来看,人的生理需要和人的安全需要所对应的是人的生存权,人的社交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等对应的则是人的发展权,其他的需要也相应地对应一些权利。
首先,对于人来说,能够成为人,特别是能够活着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也是最关键的,否则,一切其他人权都是浪费和空洞。可见,从生物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的存在首先不是因为人的意识的支撑,而是人的本能的支撑。人的意识不能够代替人在饥饿、干渴、疼痛等自然需要,也只有满足这些最基本的自然需要,人的生命才能够得到维持。没有了食物、没有了水,人的一切都会“完蛋”。所以,从这个需要的层面来看,生存权是最为重要的。观之当代世界,许多人还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像非洲的一些黑人,他们没有食物,得了病没有药物可以治疗,没有防止野兽攻击的居所,等等,他们的生命无时不受到威胁,在这样的境界下,我们还能够谈论其他的高层次的人权么?不能。再如,在许多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天灾对人所带来的影响。如在古时候一场大旱造成许多民众颗粒无收,在食物并不发达的那个时代,这就意味着他们的生命将会受到最为严格的挑战。历史上,“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的惨剧经常以现实摆在人们的面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持生命成为最紧迫问题的时候,还能够谈论其他权利么?不能。我国 20世纪 30年代,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中华民族要救亡图存,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的集体人权。解放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的许多人挨饿,特别是农民的生存和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当时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生存已成为问题,而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在错误路线的误导下,不顾农民生活,还一味虚夸谎报“卫星”,大搞“一平二调”,使农民无米可炊,这时农民的生存受到否定的社会势力 (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的严重威胁,生存权受到严重侵犯,成为他们的首要人权[5]。可见,在常态下,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是人权的第一要务。
第二,当人的生存权得到了基本保障之后,如何使人类的心思不再完全花在如何活下去,及如何保证生存权的稳定成为第二层次的问题。从自然资源的获取来看,人类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获取资源的数量有限;况且,即使人类的能力再强大,整个地球上的资源也是有限的,这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由于人人都需要在生物学意义上生存下去,都需要获得能够生存的物质产品,所以,人类通过各种方式从自然界获得物质产品还可能面临其他人的争抢。这需要通过规则来制止这种同类之间的争夺。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一套维护生存权的附加权利体系就成为人权的基本目的,如,从我们的法律实践来看,主要设置了财产权、安全权等来保证人的生存权的稳定。这些权利设置之后,人们的心目中就有了“你的”“我的”之区别,并且促进人们认识到不应该抢“你的”,但是也应该全力以赴地保护“我的”,除非我愿意无偿地贡献出来。
第三,当人已经摆脱了纯粹的物质生活需要以后,特别是当人脱离了野蛮生活给人类带来的基本状态之后,新的需要产生了。此时,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体现了出来,因为人在基本生存权得到满足以后,就会寻找新的要求,如娱乐权利,精神享受,获得尊重,等等,这一切都可以与发展权的需要相衔接。如《汉城宣言》指出,作为国际公法一般法律原则的发展权,意味着各国彼此合作,基于对普遍承认的人权和关于建立各国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共同理解,制定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案中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标准。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其行政、立法政策和其他措施时应考虑这些标准,以便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实现发展权。有的学者指出,发展权是使人权与各国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法律努力,旨在创设个人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件,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尊重,旨在促使国家通过有关行为责任或效果责任严格遵守其有关人权的承诺。因此,发展权应视为国家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权利[6]。这意味着,发展权作为当代世界国家对人权的新的认识成果,既是必要的,也是能够获得民众认可的。对发展权的保障体现了人本质的一个基本转变,仅仅它的自然属性依然存在,但是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本质却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值得指出的是,强调人权存在位阶,那是由于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经济文化状况差异很大,人权的表现和实现程度也就不一样。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和实现,不仅与个人的追求和呵护有关,而且与国家有关。总之,由于社会的变动性,有人的发展性,人的需要基本上处于不断变更之中。“每一次轮回都是对上次的进步,因为生产力得到了发展,上一阶段的人在精神上的成果也能得到保留,虽然不会成为追求的主导方向,但是更上一阶段的精神成果则会发扬光大。这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过程,观察历史可以发现众多的契合之处。”[7]
三、民生是人权位阶中的首要人权
前面已经论证过,民生是关于人的生存、发展等方面的生活需要。它涉及到的主要人权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首先,民生关注“生”,即人们的生存和生活,从法理上看,解决的是生存权的问题。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8]31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人们只有获得了生存权,才具有现实条件有效地行使其他人权。生存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只有人的肉身首先得以存在,人的更高意义的存在和自我发展才能够实现。可见,民生解决了人之为人的根本性问题——生存问题,它是一种把人们的生存权放在社会发展首位的人权观念。从原始人类的生存来看,其能够进化的基本前提就是在不停地寻觅能够果腹的食物以及寻找能够不挨饿的更好的办法中获得了前进的动力。自从人类进入国家以后,一部分人过着花天酒地、“朱门酒肉臭”的生活,另一部分人却依然挣扎在生存的边缘,从而出现“路有冻死骨”的残酷景象,所谓“灾祸频仍、赤地千里、哀鸣遍野、饿殍载道之类记载,史不绝书”。因此,民不聊生也就成了朝代更替、王朝兴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中国历史上,谁能够成功地解决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谁就能够使得江山永固、长治久安。
其次,民生关注不仅关注民之“生”,从法理上看,而且关注人的发展,以实现发展权为又一核心价值。对人来说,生存是第一核心要件,但不是唯一的核心价值。人的物质问题得到满足以后,还需要在精神享受和精神世界方面得到升华。这是民生的又一境界的追求。这一追求实际上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1948年,联合国制订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指出:“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第二十九条强调:“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1969年,联合国制订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第一条规定:每个人“均应有权在尊严和自由中生活和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而他们本人则应对此作出贡献”,并在第二部分“目标”中指出,“社会进步和发展目的应在尊重与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件下……不断地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准”。1986年,联合国的《发展权宣言》中明确地确立了发展权的概念和内涵,该宣言第一条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所有的个人和民族均有资格参与、从事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从而能够充分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而“创造有利于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并且:“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可见,促进人的和谐发展,应该是一切社会发展的目标,或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尺[9]。在人类社会,人之为人的目的性活动是通过享有最充分的人权为表现式的,但是在具体的人权实践中,却不是为了仅仅享有人权而去争取人权,人权的享有与行使是人为了发展完善其自身而运用的一种方法,人权相对于主体性而言,就是实现目的的手段[10]113。人权内容的主体性无一不是围绕着人这一主体展开的,实现人的全面的充分的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11]。人是主体,他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因此,道德的人格不是别的,它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自由。“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这是每个人生就有的品质,根据这种品质,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自己的主人。”[12]34-35从民生的角度来看,但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民众精神上的“生”即幸福感,如何摆脱曾经合理追求过的单纯的物质的“生”,如何实现更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还需要民生的不断改善。只有这样,人的自我发展才能够在社会的发展中实现。
总之,从法理来看,生存问题和发展问题作为民生的两大核心价值,理顺了笔者在开篇中所提出的疑问的逻辑,是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构建民生核心价值体系的法理基础,也是我们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理论逻辑基础,并将进一步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价值功用。
四、民生作为首要人权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各种民生问题突出。其中有许多问题关涉到了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这不仅提醒我们改革已经到了纵深时期,而且也提醒我们这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时期。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国内环境会比较安稳,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因此,将民生作为首要人权的法律意义是非常深刻的。
首先,将民生视为第一人权,具有学术层面的意义。在法学研究中,人们常常在某种程度上拒绝“政治词汇”。有些人甚至还觉得法理学研究政治词汇有损法理学的形象,担心别人将之归纳为“政法法学”系列。这种想法当然是必要的,法理学与政治学毕竟是两回事,政治上出现了新的词汇,法理学就去研究这个词汇,这似乎也不是很正常。并且有的时候,一些学者还喜欢牵强一些词汇来生造理论。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但是,我们认为,民生话语的提出,实际上点中了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或者说是抓住了当代中国问题的根本之根本。对于很多人来说,民生需要就是生活的之核心,离开了这个核心,民众就会陷入心慌与无根之中。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形式上说,研究民生的法理学问题是“政治正确”的表现,但是实质上,这表明了一位学问追求者的学术良心。关心法理学,不仅仅是关心形而上的纯粹理论,更要结合当代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解决当代中国的普遍社会问题,这也是一种学术上的贡献。就民生问题而言,当农民工在中午 1点接受地面温度 40度的炙烤而工资依然非常低的时候,当很多贫困人家因为没钱治病看着自己的亲人活活病死的时候,当很多人一辈子也买不起一套可以蜗居的房子的时候,这实际上都在拷问学者们的良心。学者们该以怎么样的方式来对待这些现实问题,尽管未必是完全的标准,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个人的价值追求。从这个角度讲,将民生视作首要人权,实际上表明的是法理学研究的一种学术态度和学术立场,当然更是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的一种思考的路径和方式。这实际上也告诉我们,法理学不是多么深奥的知识,也不是那么的高不可攀,只要我们将之落实在具体的问题当中和具体的层面上,我们也能发现知识的真谛和生活的真理。
其次,将民生视为首要人权,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民生问题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强音,但是这还不够。人们每天在嘴巴上念叨的就未必是真正被充分落实和贯彻了的。这是因为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或者没有法律作为补充,再美好的词汇也仅仅只是词汇,而不会成为法律上的真正制度。并且,如果一种美好的设想没有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长期稳定性的保证,还有可能因为领导人的变化而设想也随之变化,这样都会形成一种政随人在、人走政亡的局面。在世界性的人权话语下,将民生视为首要人权不仅仅是一种追随大流,而是一种能够确实保证民生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认可和保障的具体操作。特别是在当前的情形,我们的民生问题有一部分体现在无法可依上,有一部分问题本身就来自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公正,还有一部分问题则是由于国家没有勇于承担起历史责任,因而造成了许多的民生问题。这些民生问题,如果能够权利化,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则会促进国家对此高度重视。这有国际人权法作为说明例证。在国家人权法领域中,国家是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主要义务承担者。当然,这种义务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向国际人权保护机构提供人权报告,二是在国内负有人权法律实施之职责。这意味着,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民生,则容易把该问题转变法律问题,特别是通过立法承认、执法重视和司法认可结合起来进行,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民生保护的人权体系和组织结构体系。
最后,将民生视为首要人权,还具有政治层面的意义。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正当性依据来源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中国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为了中国的民族富强、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懈奋斗的历史[13]。但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时候,没有打过为人民争取人权的政治口号,而是用中国人民都容易听懂和理解的词汇表达了最朴素的宗旨。这是一条有别于西方以人权为口号的革命历程。但是,实际上,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实践来看,其所作所为却在事实上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实际上也是一场人权革命。在当今时代,人权成为别国干涉内政的幌子,而中国共产党将民生作为首要人权,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是高度重视人权,比那些嘴巴上喊着要重视人权的国家更重视人权。只是,一直以来,由于有关人权的话语没有接轨,没有让世界其他国家看到中国是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错失过话语权的掌握。在此种背景下,将民生视为首要人权也是政治上获得先发制人机会的战略性命题,这也是与我们国家最近多年以来的人权发展战略一脉相承。
[1] 路易斯·享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2] 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5]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J].政法论坛,2004(2).
[6] 冯颜利.主权与人权解读[J].政治学研究,2006(3).
[7] 刘 强,丁君营.人权内容中的价值位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9] 夏 勇.人权概念的历史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徐显明.人权研究:第 1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11]于沛霖.关于人权的价值分析和评价标准 [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3).
[12]康 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13]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改善民生的战略意义[N].光明日报,2008-9-19.
D 082
A
1672-6219(2011)03-0036-05
2010-12-25
彭中礼,男,山东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
[责任编辑:马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