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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偏差及其对策

2011-08-15李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课程

李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教务处,湖南长沙410205)

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偏差及其对策

李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教务处,湖南长沙410205)

目前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不仅忽略了教学对象的法律需求,也造成了自身的严重价值偏差。要改变这样的困境,必须对法律教育的价值进行反思,构建以法制教育为中心、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体系,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基础教育的目的。

法律基础教育;教育对象;价值;偏差

一、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法学院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高校相继成立,然而法学教育数量的增长并没有带来法学的全面繁荣。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情况以及社会上形形色色大学生由于不懂法而误入歧途的种种实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法律基础教育的缺失。如果说2005年以前,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还只是在教学手段和方法上未能圆满地完成法制教育的任务,那么从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联合发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把“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新的课程以来,法律基础教育就丧失了它的完整性,决策者们认为两课合并是实现法律基础课从法律常识教育到法律素质教育的转变,是实现大学生法律体验式教学的新模式,是培养大学生最终形成正确坚定法律信仰的改革方式。然而现实的教学却不容乐观,笔者曾调查过300多名在校本科生,有85%以上的学生认为没有从合并后的这门新课程中学到法律基础知识,更谈不上有初步的法律意识。

从目前的状况看,两课的合并,使得法律基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得以凸显。

首先,从教材体例上看,法律基础教学的内容和学时明显减少,我校学生使用的高教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本中,只有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第五章和第六章的最后一个小节中一部分内容涉及到法律知识。这些内容的课时最多能占到36课时中的6-8课时。据调查的大多数学生反映,老师们讲到这些内容的时候大都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没有时间详细阐述分析。其实,即使我们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这么短的课时范围内,以一种体验式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形成法律信仰是很难的事情。

其次,从学生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态度来看,在所收的300多份对我校本科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问卷中,大学生普遍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兴趣不高,但有80%以上的学生想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希望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可以看出,现有的课程并不能满足学生对法律的需求。

第三,两课的合并给任课教师带来了一定的困扰。“课程改革的关键与其说是编写新的教材,不如说是转变教师及整个社会的课程价值观。”[1]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虽然文科类课程不存在隔行如隔山的巨大差距,但每门课程都有它独特的属性和内涵。只有深入学习和研究,才能深刻领会,融会贯通。思政专业的老师来对于法律知识的讲授有点力不从心,难以成功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偏差

价值论规定着行为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对法律基础教学现状及其危机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价值偏差,导致了法律基础教育的功能无法得到体现,法律教育的目的无法实现。

(一)法律基础教育未脱离思想道德教育的范畴,无法达到提升法律素质的目的

法律基础课定性为高校德育的一个环节,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一门思想品德课。相对于道德素质而言,法律素质教育没有独立的范畴和地位,不利于我们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性质是相异的,品德教育更多是一种感性教育,是一种价值观的教育,需要长期才能形成;而法律基础教育更多是一种理性教育,是一种行为观念的教育,是可以通过短期的培养而打下基础的。以提高法律素质为任务的法律基础课却是一门思想品德课,两种不同性质的课程当作为一种课程,势必有所偏颇。因此,法律基础课作为思想品德课的性质就决定了其提升法律素质的目的不太可能实现,毕竟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是两个有着不同内涵的知识体系。

(二)法律基础教育与法学教育、法律教育的界限不明确,导致了对法律基础教育的认识不足

法律基础教育定性为思想品德课,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表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应该不同于法律概述和法律专业教学。笔者认为,之所以有此认识,是因为对法律基础教育本身的性质以及其与法学教育、法律教育等专业教育的区别认识模糊所造成的。其实两者从课程开设的目的和任务上存在不同的价值,不可混淆。法律专业教育,诸如法学教育,法律教育,是为了让学生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架及其运行方式,掌握法律知识点,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解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运用的能力。法律专业教育包括了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技能的学习和利用法律进行诉讼等能力的训练。而法律基础教育的重点是要挖掘法律知识背后蕴含着的法律精神,通过阐述这些精神和法律原则,树立学生对法制的向往和法治的崇尚理念。这种基础教育阶段处于专业教育中的法律认知阶段,它包含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以及道德评价。这个阶段的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多深刻的理解,也不是要求学生能够记忆法律条文,而是通过生活化的场景和知识的讲授让大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让学生相信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益方法,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法律基础教育忽视了对教育对象的研究

人是世界的本源,也是价值的意义之源,在价值论的意义上,也要坚持以人为本。这种人本主义的价值论在法律基础教育上体现为要以学生的需要和发展作为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要充分发挥法律基础教育的功能,必须对大学生的法律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针对大学生在法律认识方面得的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来确定教学的难点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而不应该将其简单的归于思想道德类课程。从调查问卷的比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是存在的,还有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毫无印象,是因为他们通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学习,并没有获得法律知识,所以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仍然是朦胧的不具体的。高等教育对于法律基础教育的忽视,使得很多大学生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律作用和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三、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构建

(一)抵制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我国法律从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德主刑辅”,法大多通过道德人情得以体现的历史背景中走来,从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完全抛弃的历史中走来,从法律仅仅作为政治训导的工具且在社会生活中从未真正发挥过作用的特殊环境中走来,这些深刻的文化背景都深深地影响着对法律教育的定位。随着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和改革,政治训导式的教育模式转向了学科教育,但这一重大转变并没有改变法律基础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那些权威而拥有了一种精神超越的品格,至少是理想层面的超越。”[2]也就是说,法律在现代社会不仅是一种协调社会的工具,而是一种塑造人类生活的文化。作为人类生活的一种文化,不是靠法学教育转变为学科教育就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法律基础教育,让所有的大学生们都能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都培养起法律意识和对法律信仰,把法律作为人世生活的方式,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文化而存在。

(二)法律基础教育应以法制教育为中心

法律基础教育有着不同于德育的价值内核,所以法律基础教育必须树立以法制教育为中心的理念。法律基础教育引导学生通过解读法律规范中所蕴含的道德准则,通过法律案例的分析,激发学生对法律争议的认同,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批判,进而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让学生通过法律知识的习得,法律意识的培养,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即“法律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就是特定时期民众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在法律的具体运作中,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也应该与法律判断结果大致相当。”[3]因此否认法律基础教育以德育为中心的理念,并不是否认它作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以法制教育为中心的法律基础教育可以采用整合和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但绝不能以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来代替法律教育。

(三)法律基础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导向

重新定位我国法律基础教育的地位,也就是在厘清法律基础教育、法律专业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基础上,确立正确的教育导向。如上所述,教育应以学生的需求为本,法律基础教育针对的对象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关键的问题是通过法律基础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树立起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对法律的信仰。这种权利意识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认同就是法律素质提升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容易在学习中获得和建立的。而最终的法律信仰的建立,法律素质的养成,需要他们在自己的生活中去体会、去感受、去建立。因为法律信仰不仅“是一种主体对法律的心理状态”,也“是主体对法律的行为拜从”[4]。也就是说只有把内心对法的认知转换为自身的法律行为时,法律信仰才能得以树立。所以法律基础教育所欲达到的目的是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感知自身权利,在以后的生活中,以主体的身份,以主体的意识来反思生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的时候,不至于迷失方向,而是懂得寻求法律的帮助。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言“没有生活作中心的教育是死教育。”[5]教育最终只能在生活体会中才能显现其自身的价值和效果。

[1]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234.

[2]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

[3]孙成山.浅谈法制教育对思想道德建设的作用[J].赤峰学院学报,2005,(4):12-14.

[4]房文萃.当代法学教育的法理学思考[J].法学家,2002,(3):118.

[5]何国华.陶行知教育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3.

ValueDeviation ofCollegeLegalEducation and theCountermeasures

LI Ting
(Teaching AffairsDepartment,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205)

The present legal education has not only overlooked the teaching objects'needs,but also caused their seriousvalue deviation.To change thissituation,we must self-examine the valu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construct a legal education system centering on legal educ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quality educa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aim of legal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educational object;value;deviation

G641

A

1674-831X(2011)06-0081-03

2011-08-18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10年度研究课题(XYS10S44)

李婷(1982-),女,湖南邵阳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葛春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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