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珠三角地区洗钱犯罪的现状和防控*
2011-08-15许莹尹斐
许莹,尹斐
(1.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300;2.南华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洗钱犯罪活动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并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洗钱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方式多样,打击难度较大。如何遏制该地区的洗钱犯罪,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迫切需要面临的问题。
一、洗钱犯罪的由来与含义
洗钱一词来源于上世纪初美国旧金山市一位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的典故。据说,他为了避免饭店找赎的硬币污染了食客们的白手套,每天晚上都将柜台里的硬币用碱水清洗一番,然后第二天再投入使用。这可以说是对洗钱一词最原始的解释,但这时的洗钱还没有真正法律上的意义。
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市出现了一个以阿里·卡彭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个犯罪集团设立了不少企业,借以谋取非法的巨额利润。该犯罪组织中的一个财务总管为掩饰、隐瞒这些非法收入,开设了一家洗衣店,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收取服务费。他在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将犯罪组织的非法收入和洗衣店的合法收入混在一起,把非法收入作为洗衣店的合法收入申报,这样纳税以后的所有收入就成为了合法收入,从而将“黑钱”清洗。
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洗钱案例的增多,洗钱犯罪被认为是将犯罪或非法渠道获得的金钱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再以合法的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我国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的定义是将毒品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由于各国在法律、体制的差异所形成的漏洞,以及在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的不同所引发的矛盾乃至冲突,各国在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时往往难以统一标准和政策,难以形成合力,从而给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珠三角地区洗钱犯罪的特点
依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洗钱规模在2000亿人民币左右,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我国的洗钱犯罪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陕西和四川等地,其中以广东省和浙江省为重点,两省的重点可疑交易信息占全国洗钱总量的61.4%,特别是广东省尤其突出,占全国洗钱总量的40.5%。而珠三角地区作为广东经济的核心区域,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为犯罪分子从事洗钱犯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导致珠三角地区的洗钱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且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珠三角地区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性日益严重
2008年,仅陈裕潮洗钱案涉案金额便达28亿元人民币,交易对手涉及深圳、北京、武汉、海南等地230多家企业;而开平的“10·12”案涉案金额高达
高达9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11.52亿元、美元8.98亿元、德国马克1.6亿元,而且大部分资金现已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上述洗钱案件严重冲击了珠三角地区的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减少国家税收,造成外汇流失。除了经济上的危害,洗钱行为还会诱发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珠三角地区的整体社会治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2.非法经营买卖外汇业务的地下钱庄较多,外汇可疑交易的情况比较明显
以珠海为例,拱北口岸是全国最大的港口客运口岸。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为非法跨境汇兑活动提供了便利。目前,珠海市拱北口岸地区非法跨境汇兑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依托小商品店铺进行的非法跨境汇兑。在拱北口岸聚集着一些小商品店铺,这些店铺多以从事非法跨境汇兑活动为主。它们一边直接从事小额汇兑活动,一边伺机招揽"大生意",交易金额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一种是隐匿于居民小区进行的非法跨境汇兑。部分不法分子在珠海拱北口岸的一些居民小区里从事大宗非法跨境汇兑活动,交易金额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调查显示,这种非法跨境汇兑活动隐蔽性强,陌生人根本无法接近。拱北口岸非法跨境汇兑活动的交易过程也是非常专业和复杂。珠海拱北口岸地区非法跨境汇兑活动的组织非常严密,经营者一般来自同一地区并有亲属关系,经营活动往往具有家族性质。
此外,为逃避监管当局的打击和应付其他不利情况,不法分子采取多种保护措施,如在经营场所安装摄像头,实时监视进出人员,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地下室,咨询专业人员设计非法跨境汇兑活动方式等。澳门一些赌场设立了专为境内赌客服务的赌厅,并派出外围人员到境内“开拓市场”。在境内活动时,这些赌场外围人员会与珠海拱北口岸地区的不法分子建立“合作关系”,以便为境内赌客提供赌资兑换、转移以及高利贷等"一条龙服务"。
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黄光裕案”宣判,检方的起诉书显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很显然,上述非法外汇交易行为是地下钱庄的惯用手法,即利用境内外地下钱庄间的结算就完成了隐蔽、快捷的洗钱转移过程,如此大额的钱款能够轻易通过地下钱庄渠道“来去自如”,实际也给中国反洗钱防线的有效性和严密度敲响了警钟。
3.犯罪手段升级,洗钱方式多样化
传统的洗钱犯罪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转移犯罪所得等方式进行。近年来,互联网在广东等发达地区得到普及,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网络交易等支付手段在珠三角地区被普遍适用,这也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洗钱创造了便利的条件。通过网络进行洗钱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通过
网络银行进行洗钱。由于网上银行交易并不需要“面对面”进行,因此不能做到有效的、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犯罪分子可以随时转账并且一般无金额和交易笔数的限制,再通过银行自助设备进行提取,迅速转移脏款。(2)通过虚拟货币实现洗钱。在珠三角地区,由于互联网普及较早,因此人们对于互联网的适用已经从早期的单纯查找网络信息发展到通过虚拟货币实现网上娱乐,洗钱分子通过大量收购虚拟货币,参与网络游戏或网络赌博,再将游戏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最后通过专门销售“虚拟货币”的网站,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中的人民币,通过如此循环,达到洗钱目的。(3)通过开设网店进行。洗钱分子通过在网上注册虚拟店铺、买家资金账号和商品图片,再设置不同的卖家进行商品买卖即可完成貌似真实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网上商品交易,实现资金的转移,从而完成洗钱过程。
4.洗钱犯罪与贪腐性犯罪相伴而生
中国人民大学财经系教授陶湘认为,“腐败不仅需要洗钱,腐败也保护了洗钱。”在广东省近年来查处的重大洗钱案件的背后,都伴随有贪腐性案件的发生,因此,洗钱犯罪与贪腐性案件相伴而生,也成为珠三角地区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两点原因造成的:(1)对于实施了贪腐犯罪的公职人员而言,他们必须通过各类的洗钱手段,将自己的非法收入合法化,为自己巨额财产寻找合理解释,甚至为自己以后出逃打下基础。公职人员洗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先实施贪腐犯罪获得足够的资本,然后辞去公职身份“下海经营”,以此掩盖自己的真正收入来源。第二种是公职人员自己在所任职的岗位上通过非法手段贪污受贿后,通过他的代理人,例如,直系亲属或者是专门的洗钱犯罪组织,由他们出面进行经营活动来掩盖黑钱的来源。第三种是通过专门的洗钱犯罪组织,把账款直接转移到境外,以逃脱国内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例如,如前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巨额贪污、贿赂所得就是通过黑社会组织的地下钱庄流向境外。(2)而对于洗钱犯罪组织而言,可以通过为公职人员洗钱而得到公权力的庇护和支持,使他们从事的非法活动,例如,开设地下钱庄、贩卖毒品等不被公权力查处。因此,洗钱犯罪组织与腐败分子为了彼此的利益,相互勾结,相互利用。
三、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
洗钱犯罪在我国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呈现出迅速蔓延之势,鉴于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们必须对洗钱犯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惩治和预防。
1.应当从思想上提高对于洗钱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确保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取得实效,首先必须提高对于洗钱犯罪的思想认识。一是要正确认识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充分认识当前对于洗钱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建设的大局上来,把打击洗钱犯罪作为事关珠三角地区社会稳定、珠三角地区长远发展的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到位。二是要树立起“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思想”。各行业部门应自觉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部门、行业经济利益而放任不法行为蔓延,要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各类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对于洗钱犯罪进行打击。
2.进一步完善有关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威慑力
采取法律措施是最有效、最重要的反洗钱手段,因此我们应完善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在现行反洗钱立法的基础上,修订刑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在洗钱犯罪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的标准。同时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各种处罚标准,增强洗钱犯罪惩处及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规定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尽快制定有关规定,明确银行等各金融机构在防控洗钱犯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出台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等相关配套措施,压制洗钱犯罪的活动空间。
3.加强多方联动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和整治,要顺利防控洗钱案件,需要区域或部门的鼎力合作。首先,应当建立情报信息预警的共享机制。凡是掌握涉及洗钱犯罪信息的,都要及时进行通报,实现金融机构和税务、工商、审计、海关、缉毒、纪检等相关执行机关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其次,建立银行与上述执法部门的长效合作机制,例如“即使封锁账号工作机制”、“重点筛选可疑账号的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服务防控洗钱犯罪工作。要求金融部门指定专人配合相关行政机关研究、解决打击整治的对策和难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控洗钱犯罪,认真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调查和取证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开展新业务应征求公安机关在犯罪防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把对于洗钱犯罪的防控纳入与洗钱犯罪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考核机制中,对于因为个人过失而导致洗钱犯罪得逞而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在考核时应追究其个人责任,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予以嘉奖,以推进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有效开展和高效运作。
[1]李艳华,张伟.洗钱罪的基本问题及反洗钱对策探析[J].甘肃金融,2010,(7).
[2]蔡葭霖,李华博.洗钱犯罪及其防治策略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7).
[3]伍孟林.浅议洗钱犯罪及我国反洗钱对策[J].铜陵学院学报,2008,(2).
[4]任燕珠.论我国现代洗钱犯罪特点及对策[J].九江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