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再研究*
——从公民社会的视角切入
2011-08-15刘子平魏宪朝
刘子平,魏宪朝
(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59)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度变迁,利益分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发展与变化导致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的深层次矛盾逐渐表露出来,可以说,中国社会已步入群体性事件多发阶段。作为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集中表现的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张力不断加大和社会稳定性下降的现实表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体性事件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障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1]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除了一般的研究与分析以外,我们还应该从公民社会理论的视角来分析原因。可以说,致使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深层次根源是公民社会建设的滞后,公民社会组织力量的薄弱。
一、现阶段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与特点
目前,中国正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与多发,作为社会失范行为的群体性事件的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与特点。总体看来,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发展态势与特点呈现三个“增多”
通过对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观察与分析,我们可以用三个“增多”来概括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与特点。一是数量急剧增多。“据有关部门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年平均增长17%,1994年由1万起增长至2003年的6万起,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平均增长12%,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从数量来看,一直保持着上升势头”。[2]P37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阶段性高发频发的趋势。二是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增多。20世纪90年代,我国发生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很少,公众更多的是通过如上访、静坐等和平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近几年来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群体性事件相继爆发,这些群体性事件以“规模大,影响广”著称,事态的严重性逐步上升,冲突的形式越来越激烈,暴力型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造成警民重大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三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以前常见的如国企破产、城市拆迁改造、建设征地、劳资纠纷等经济利益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都是直接利益相关者。近几年,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增多的同时,与多数参与者直接利益无关的群体性事件也在日趋增多。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属于这类群体性事件。
2.现实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并行发展
一般而言,由于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如贵州瓮安事件、吉林通钢事件等。但近年来,现实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呼应,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制造网络舆论以聚焦和强化特定公共利益或较有争议的现实主题,形成对社会系统现实或潜在压力的网络集群事件”[3]P46。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矛盾的不断累积,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在不断增多,发展形式也复杂多样,影响也日益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南京周久耕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关注和聚焦官民矛盾、社会伦理等社会问题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3]P46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很多领导干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认识不足,缺乏了解,对网上民意重视不够,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解决不及时、不充分,由此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引发现实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关专家对近几年发生的十多起互联网内外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后发现,这些事件有“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三种类型,并呈现出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联动的特点。[4]P10-12因此,这种现象应值得政府高度重视和警惕,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引导和正确处置,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消极因素,从而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可以说,随着社会公众素质的提高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必将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经常遭遇的一种社会危机形态。
3.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向,组织化程度逐渐增强
随着中国社会化程度的加深,相对于20世纪90年代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成分相对单一的状况,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愈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行业日益增多,波及城市、农村、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参与主体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人或职工、农民及农民工、教师、学生、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非特定身份的各种主体,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与群体,其中大部分为弱势群体人员。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在逐渐增强,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从策划到聚散进退都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操纵和影响,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开始出现。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在规模较大、持续时间长的群体性事件中表现更为突出,它们一般都有明确的目标,周密的策划和一致的行动。[5]P54
4.环境问题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与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健康要求和生态环境要求也是逐日提高,人们对周遭的环境越来越重视,环境权益也成为事关公众利益的敏感性话题,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各地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呈显著上升趋势,并进入高发期。根据相关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总体上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6]P31。可以说,近年来污染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快速增多,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多数涉及食品安全、垃圾处理、有害化学物外泄等环境问题。[7]
二、群体性事件:公民社会理论的机理分析
1.公民社会理论:一种分析视角
公民社会理论产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公民社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既与资本主义的成长紧密联系,也与现代国家的发展紧密相关。公民社会原本是一个哲学术语,后又成为经济学术语,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学也涉及这一领域并发展为政治社会学。无论它怎么变化,它与国家和政治始终保持着一种联系,它现在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政治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核心问题。虽然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历史上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西方思想家们对公民社会作出了观点纷繁复杂的界定,但从这些含义不同的公民社会概念中,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第一,公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领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第二,公民社会是指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某种或多种资源,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第三,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成长。第四,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因而,正确地理解这一关系,对于处理个人与社会、私利与公益、自由与民主、效率与公平等现代性难题具有重大的意义。”[8]P27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是实现了公民社会与国家及市场领域的区分,通过这种区分可以更好的找到分析和研究现实社会问题的工具,这也是公民社会理论发展的基石与支点。公民社会理论是一种研究方法,它可以从宏观上准确把握它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公民社会也是一种分析概念,它可以从微观上体现公民共同体的本质特征。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西方大放异彩的公民社会理论被引入中国,经过中国学术界多年的研究与消化,与中国实际国情的结合程度已经大大加深,近年来逐渐被当作一种分析框架来分析与探讨中国的社会现实问题。可以说,在缺乏更好社会理论分析框架的前提下,公民社会理论作为既有较好的理论根基又有较为实用特点的分析框架,必然在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这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2.群体性事件成因的公民社会理论分析
近年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态势,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激烈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诱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公民社会不健全,公民社会力量薄弱,从而导致缺乏吸纳社会公众正当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机制是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1)由于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公民社会组织严重匮乏,公民缺乏表达正当利益的制度化机制,最终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公民正常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表达与保护是政治国家应担的责任与义务。然而现实中却缺乏相应的利益表达渠道,导致公众利益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通,公众利益表达长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回应,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公众与政府的矛盾积累,最终导致冲突与对抗的发生,这可以从很多的群体性事件中得到验证。公民社会组织的匮乏使民众利益表达的游离化、分散化程度较高,这就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在问题的萌芽阶段时很难发现问题。一旦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后,利益表达机制的缺乏使得公众利益表达呈现个人游离化状态,各级政府很难实现与公众的正常协商与沟通。正是政府与无数个人之间缺乏沟通与协商机制,使得社会稳定的成本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态势也就在所难免了。
(2)由于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公民社会组织严重匮乏,增大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
公民社会组织社会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它们产生于社会公众领域,因此使得它们与社会联系较为广泛、紧密。与基层民众的紧密接触也使得它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因此,它们可以很好的实现对社会民意的了解与掌握。另外,公民社会组织在信息收集和整合方面有自己的优势,它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对社会运作状况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地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征兆,它们为各级政府提供的信息有利于政府提升预警和应急机制的科学性。然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匮乏,使群体性事件在潜伏、露头、爆发的各个阶段,缺少相关的代言组织或机构,从而使得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无法实现,能谈不上对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发现与化解。另外,由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缺失,使得政府在解决群体性事件时面对的是分散的个体,无法找到为民众所认可的代表组织进行沟通、协商与谈判,只能面对分散的个体利益诉求,这就使得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难度与成本大大增加。
(3)由于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公民社会组织严重匮乏,导致公众无法实现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公权力滥用呈现常态化发展,进一步推动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发生。
公民社会的发展可以推动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权的有效途径,公民社会组织是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有效形式。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进程,可以较好的实现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与管理效果,扩大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社会的发展滞后导致公民社会组织严重匮乏,高度分散化的社会个体缺少凝聚成一股强大力量的组织形式,无法形成足够的力量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从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侵害,而民众对侵害的抗争与表达被滥用的公权力漠视和压制时,群体性事件发生也不足为奇了。
三、建构公民社会:防治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多元化的利益冲突,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对于正常的社会利益冲突如何实现疏导与解决是一个核心而关键的问题。如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社会得到迅速发展与成熟,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得到建立与发展,这不仅给处于分散化的个体利益诉求整合提供了组织形式,还为国家与公众进行利益协商提供了制度化的机制和平台,这将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政治治理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与制约,这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公众正常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是避免公众意见和情绪走向非理性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应主动向公民社会力量开放公共空间,积极建构和培育公民社会才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的根本方向。目前,从整体而言,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还处于形成过程之中,具有显著的过渡性特征[9]。这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
1.完善和优化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环境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加快和国外先进经济与社会管理经验的引入,中国逐步改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规范和促进公民社会组织成长的法律和政策,形成了一个主要有法律法规、党的政策等组成的相对完整的立体制度体系,为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各种相应的环境。“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现存的制度环境已经有很多方面不适应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一些制度性因素成为我国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必须对相应的改革从而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扫清障碍。”[10]P4为此,要进一步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遭遇严重的体制性困境,建立起一个更有利于中国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
2.培育公民意识,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政治的素质
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相对臣民意识而言的,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及自己与国家关系的理性认识,是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发展是公民社会兴起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更多的是臣民意识、小民意识和百姓意识,缺乏公民意识。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来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改变传统的公民政治文化意识,强化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法治意思、民主意识、宪政意识的启蒙与普及,这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素质的重要途径。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扩大公民有序又理性的政治参与,体现了民主和法治、参与和秩序、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结合,这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新阶段政治发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公民有序又理性参与的素质提升对于阻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3.推动公民社会发展与公民社会组织壮大,拓宽公众政治参与的渠道
公民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属性,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目标的民间组织。相当数量与规模的公民社会组织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仅靠政府力量已经远远不够,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群体,都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积极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公民社会组织具有与政府公共机构相同的价值目标。二者在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多样化、高水平的公共服务方面是不冲突的。同时,公民社会组织掌握的某些重要资源决定了它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具有独特优势。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的健康、有效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是可以有效化解利益冲突,消除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对抗,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二是可以培养公众的社会公共意识和精神,促进公众的社会政治参与;三是可以防止社会的分散化,推动社会的组织系统性;四是可以拓宽公众的政治参与渠道,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11]P24现实生活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由公众的非理性行为所导致,而非理性行为的产生又源于公众由于正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维护时产生的不满与怨愤情绪。群体性事件就是这种不满与怨愤情绪长期累积到一定程度而引发的非理性行为的产物。公民社会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以有效地抵御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权势——无论是政府当局的权力,还是市场经济组织的强势”[11]P24,有效又有序地保护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极大减轻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成本。因而,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拓宽公众的有效政治参与渠道,实现对不同主体利益诉求的整合等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公众的政治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性、有序和组织性,这也是当今政治发展的大趋势。因而我们要加快公民社会建设,大力培育和壮大公民社会组织,不断拓宽公众正当利益表达和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使之真正成为各阶层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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