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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人的尊严的内涵

2011-08-15张三元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人权马克思权利

张三元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论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人的尊严的内涵

张三元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尊严及其实现的科学。作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尊严为本。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域中,人的尊严包含着丰富内涵: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自由,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人的权利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自由个性是自由的实质性内涵;满足人的基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是人的发展的基础;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和最高原则。

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自由;人的需要;人的发展

在一般意义上,尊严是指人以及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身份和地位,而且这种身份和地位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因此,所谓人的尊严,就是每个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得到尊重。在伦理学的视野中,人的尊严是一项权利,即不被侮辱;在社会学的语境中,人的尊严是他人和社会对个人给予的价值承认和尊重;而在法学家看来,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尊严权是人权的核心。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论述过人的尊严,甚至在他们的著作中很少使用“尊严”一词,但人的尊严始终是他们思想中的一个核心因子。“我建议把马克思主义首先看成是一种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1](P7)。何谓人的解放?或者说,为何要实现人的解放?一句话,为了人的尊严。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尊严及其实现的科学。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域中,人的尊严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尊重人的权利,实现人的自由,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

一、尊重人的权利

在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中,权利是个关键因素。权利是利益的合法化和集中体现,人权则是权利最一般的表现形式。因此,为了叙述的方便,在本文中,人的权利和人权是同一个概念。人的权利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在一定意义上,人拥有权利并得到尊重,几乎是人的尊严的全部。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思想,是资产阶级的产物。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一些思想家们提出了“天赋人权”、“永恒的正义”和“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等理性原则。这一伟大思想由于其鲜明的阶级性和抽象性,在很长时期内,我们总是回避它,不谈人权或不敢谈人权,甚至把人权同马克思主义、同社会主义对立起来,从而使人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实,马克思主义是最讲人权的。马克思曾开宗明义地指出,无产阶级解放“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2](P15)。争取无产阶级的权利,是马克思一生的追求,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争取自己权利的思想武器。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出发,马克思深入分析了权利产生的经济根源,批判了“天赋人权”的抽象性和虚幻性,建立了科学的人权观。这种科学的人权观,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部的本质”[3](P123)。这是真正的彻底的人权。尽管这样的人权只有在未来新社会才能得到真正实现,但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价值取向。人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主义,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

那么,以人的哪些权利为本?或者说,主要以人的哪些权利为本?也许,在有些人看来,这个问题提得没有意义。以人的权利为本,当然包括人的所有的权利。这种理解当然是正确的。但必须看到,人的利益和权利十分广泛,且具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在一个人权(马克思所说的人权)还不能完全地真正地实现的条件下,如果以人的所有权利为本,一泛则滥,很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笔者主张,以人的权利为本,重点是以公民权为本。这是以人为本最基本的内涵和要求。

公民权和人权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辞海》区分了这个不同: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可以看出,人权是基于自然法基础上的人的自然权利,其内涵极为宽泛,是“应当”而非“必须”;公民权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必须”而非“应当”。之所以主张以公民权为本,主要基于三个理由:其一,公民权是宪法主张的权利,有法律的保障;其二,公民权明确而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其三,一般而言,公民是表达个体的概念,范围广泛,其利益表达和实现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表现。因此,以公民权为本,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权,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当广泛,体现了人的基本尊严。但不能否认,公民权建设滞后,公民权发展不足,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并进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人的交往的日益丰富,人民的权利需求日趋强烈,扩大公民权已是当务之急。譬如,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我们看来,在我国现阶段,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大的人权,可我国宪法却没有对此予以确认和规定。要知道,生存权和发展权既是全体人民的集体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应平等地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又譬如,知情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参政权和监督权,而知情是有效参政和行使监督权的必要前提。遗憾的是,我们的社会透明度并不高,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口头上。还有很多权利,如环境权、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网络著作权、迁徙自由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等,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只有不断丰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才有自豪感和归宿感,国家的发展才有最基本的保证。

当然,人的权利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和具体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批评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向另一个阶级”[4](P178),提出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P610)的命题。如果说权利是获得,那义务则是付出。一方面,付出是获得的前提,没有付出,就没有获得;另一方面,付出也是一种获得,即你的付出,意味着他人的获得。获得和付出,权利和义务,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充分彰显了人的价值和尊严。

二、保障人的自由

自由是一个歧义丛生且以多种方式打动人心的词,它几乎承载了人类全部的理想和情感,具有最大的包容性和复合性。自由的最初含义是指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由自己独立作主,从外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是社会制度进步的产物,主要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社会成员能够免于他人的限制和强制,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洛克认为,自由是指社会成员“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6](P36)。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7](P154)。

马克思主义最具魅力的地方,就在于它的实践精神和自由精神,而它的实践精神又总是和自由精神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8](P233),是“理性的存在物”[8](P237)。从青年学生时期提倡“勇敢的自由精神”,到在《莱茵报》时期为出版自由而奋斗,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主活动以及《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的“自由的人”和“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的一生都在为自由而战斗。在讲到社会主义时,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9](P570)。也就是说,自由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自由就没有社会主义。

马克思对自由的论述,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一是马克思关于“自由自觉的活动”的论述。人们往往把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同劳动等同起来,又把劳动同物质资料生产划上等号,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既包括物质劳动,也包括人们从事科学、宗教、政治、艺术和文学活动[3](P127)。也就是说,人的自由极为广泛;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这两部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标志性著作中,马克思在讲到人的全面发展时,强调的是“自己的个性”和“自由发展”。这两个重要观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具有重要意义。

人的自由具有广泛性和无限性。从横向的角度看,人的自由是全面的。在某种意义上,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同一性,权利即自由,自由即权利。前面说过,人的利益和权利具有丰富性和广泛性,因此,人的自由也具有全面性和广泛性。人的自由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或者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人的自由的诉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等,社会生活的空间有多大,人的自由空间就应该有多大。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丰富的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人身、通讯和文化活动自由等等。其实,人的自由的要求远不止这些。从纵向的角度看,人的自由具有无限发展的性质和趋势。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永远也没有终点,基本的自由需求实现了,又会产生出新的自由需求。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人们新的自由要求的不断产生提供了必要和可能。

自由个性是自由的实质性内涵。人的自由包括类的自由和个性的自由。过去,我们对类的自由强调得过多,而忽视了个性的自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自由个性与集体主义不相容,从而使个性“泯灭”于集体的汪洋大海之中。其实,集体主义的生命力不在于“铁板一块”,而在于鲜明个性的互补和激励。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以个性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离开了自由个性,类的自由只是一个抽象的空洞。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从人的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三阶段说”,明确把个性自由作为人的发展的最终目标。自由个性要求每个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应该充分表现和张扬个性,其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主性,即自我决定,自我做主,人是自己的主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把“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明确表述为“自主活动”(Selbstbetaetigung),是大有深意的。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主性的人,才能成为“有个性的人”;二是创造性,这是自由个性的最高表现,也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最高表现形式。在马克思看来,个人的创造性包括个人活动的“惟一性”和个人发展的自律性,是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具体来说,自由个性主要表现为人自由地实现或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和人的各方面能力的自由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个性还具有特别的意蕴,即充分个性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我们说保障人的自由,其核心是要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个性。

精神自由是自由的重要一维。在有的学者看来,精神自由或意志自由与唯物史观的基本精神相去甚远,从而加以否定。其实,马克思从来没有否定精神自由,而是把精神自由或意志自由看成是人的天性,认为只有当人愿意想自己之所想并将之表达出来,才是幸福的。自由的本质在于精神,精神是人类头顶上的“王冠”。人之高贵与尊严,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上的满足与慰藉。马克思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抨击,对出版自由的呐喊,其实质是对精神自由的向往和追求。“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8](P111)当然,马克思的精神自由和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康德的“自由意志”是根本不同的,后者抽去了其中的物质利益关系,从而使自由成为脱离现实的、仅仅存在于观念之中的空洞的精神自由,而马克思所讲的精神自由是现实的自由。社会主义应该是精神自由的花圃,精神自由之花遍地开放。原因很简单,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自由与民主是并蒂之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离开自由谈民主,民主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离开民主谈自由,自由只是一种假设。人们常说,比草原辽阔的是大海,比大海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辽阔的是思想。思想或精神没有也不可能有疆界,只有行为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仅是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繁荣的基本特征,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思想者”。

当然,作为一种权利,自由是一种历史性活动,其实现程度“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P305)。也就是说,自由是和一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要受到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状况或制度安排的制约,因而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没有约束的自由是放纵,是对秩序与和谐的破坏。因此,自由总是和“限制”相对应,是对制度、规则的遵守和服从。发展人的自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我们的自由行为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合理合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当人的自由权利遭到不法权利、权力的侵害时,我们必须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总之,一句话,即“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P176)。

三、满足人的需要

需要是人的本性,是自然史和人类史交互作用、不断演化的内在根据。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具有多方面的特征。一是客观性。人的需要是人的一种“天然必然性”[8](P439)。二是多样性。“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0](P326)。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包括肉体需要和伴随着劳动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需要”。我们可以把需要分为三个层次,即物质生活需要(衣、食、住、行等)和精神生活需要(思想、文化、情感、认知、审美等),以及作为二者统一的综合需要(生存、享受、发展等)。三是无限性。人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现实的人及其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人们通过劳动满足了一种需要,很快就会产生出更多“新的需要”。每一种需要的满足,并不意味着需要范围的缩小,恰恰相反,它意味着需要范围的扩大。四是文化性。文化性是社会性的最高体现。人的需要并不体现一种纯粹的自然性,而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譬如,吃喝住穿等“不是纯粹的自然需要,而是历史上随着一定的文化水平而发生变化的自然需要”[11](P52)。

在人的需要体系中,人的物质需要是最基本的。人只有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物质需要,才能产生并实现其他的需要。马克思告诉我们:“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2](P78-79)。恩格斯在谈到权利的实现时也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2](P239)。离开物质利益来谈权利、自由和发展,都是海市蜃楼。可以说,满足人基本的物质需要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人发展的基础。

有人以为,我国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因此,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已得到满足,生存问题已不再是一个问题。这种看法颇有些盲目乐观。温饱不等于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更不是人的生存需要的全部。的确,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从贫穷到温饱、再到基本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并正在向全面小康进发。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现实是,人们基本的生存需要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满足。吃喝住行医教等,温饱只是解决了前面两个,尚未解决或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譬如医疗。医疗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直指人的尊严的“命门”,但“病有所医”的目标离我们仍有一定的距离,看不起病、看不好病的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在高昂的医价、药价面前,生命向死神低头,尊严向贪婪折腰。再譬如住房。最近一些年,房价问题搞得全国上下人心惶惶,住房问题似乎一下子成了一个天大的问题。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难道连住房问题都没有解决?当然不是的,而是出现了新情况。大量人口涌进城市,而我们的国家和城市还没有作好准备。买不起房,只能“蜗居”或“群蚁”,作为一个“城市人”,严重的“生存危机”不言而喻。还譬如教育。可能有人认为教育属于发展的范畴,其实不然,基本的教育涉及到人的生存。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生活所迫,有的人根本上不起学,其结果是,传统的文盲尚未消除,新的文盲又大量产生。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07年我国粗文盲率,城镇为4.30%,乡村为9.48%。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不具备起码的技能,必然遭到淘汰,必然面临生存困境。而人们基本的生存技能主要是通过教育培养的。

人不是动物。动物的生存需要即是它需要的全部,而人则不是。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条件下,人们除了基本的物质需要外还有基本的精神需要。我们处在人的需要不断丰富的现代社会之中,基本的物质需要是肉体的需要,即作为“自然存在物”的需要,而基本的精神需要则是“人”的需要,即“社会存在物”的需要。也就是说,基本的精神需要亦是人的生存需要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的条件下,即基本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以后,精神需要甚至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原因很简单,人不只是“自然”的动物,更是“社会”的或“文化”的动物,基本的精神、文化和心理等方面的需要成为人的生存需要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精神空虚,心灵萎缩,浑浑噩噩,“人”的“生存”就是一个问题。当然,这种意义上的“人的生存”是一个与肉体存在有别的概念,是人本质力量的表现和确证。因此,满足人的需要,除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外,也必须满足人基本的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塑造人,改造人,提升人。

四、促进人的发展

发展需要和生存需要是不同的。生存需要是消费性需要,即对生活资料(物质的和文化的)的消费,而发展需要则是生产性需要、创造性需要,是对社会财富(物质的和文化的)的生产和创造,是人在创造性劳动过程中体力和智力的全面而自由地发挥和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生存需要是有限的,容易得到满足,而发展需要则是无限的,任何满足都只是暂时的。这也是本文对发展需要和生存需要进行分别论述的重要原因。当然,两者又具有同一性,互为目的,互为前提。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生存。因此,发展需要集中体现着“人的发展的本质”,是更重要的需要。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和最高原则。

在理解和实践马克思主义人的发展理论时,要注意三个基本点:其一,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的“人”,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每一个人”。关于“每一个人”和“一切人”的关系,马克思曾有两个著名论断,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294);“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0](P515)。这两个论述看似矛盾的,实则是统一的,因为“一切人”其实指的就是“每一个人”。也就是说,发展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的发展,而是“每一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的发展。据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每一个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离开每一个人的发展来谈社会发展,无异于缘木求鱼。以人的发展为本,就是要以“每一个人”的发展为本。其二,把人的发展看成是“每一个人”的发展,将发展落实到每一个个体身上,就必然导致人的个性发展,即自由个性。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发展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自主性的自觉自愿的发展。个性即特色。个性发展就是保持和发展自己的特色。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离开个性发展来谈全面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以人的发展为本,要正确处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关系。其三,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而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人的发展,特别是人的自由个性,是以自由时间为条件的。在马克思看来,“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11](P532)。一句话,自由时间是个人发展自己的空间。在自由时间里,人及其一切活动摆脱了单纯物质需要的束缚,人们可以在科学、文化、艺术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尽情地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而自由时间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因此,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来谈人的发展没有意义。以人的发展为本,发展生产力是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发展生产力,人的发展是关键因素。其实,发展生产力,首先是发展人,因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首要的因素。把发展生产力看成是单纯地发展经济,把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指出:“节约劳动时间即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从直接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看,节约劳动时间可以看作生产固定资本,这种固定资本就是人本身”[12](P225)。当然,在任何时候,发展生产力只是手段,实现人的发展才是目的。

在我国,人们已基本告别“生存型”阶段而走向“发展型”阶段。“在新的阶段,人民群众将会提出与‘生存型’阶段不同的新的需求,这类需求越来越具有多样性、升级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如果说,在‘生存型’阶段,讲究GDP指标还有一定的合理因素的话,那么,在以追求人自身发展为主要诉求的‘发展型’新阶段,讲究‘健康、教育和人均国民收入三个分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的HDI(‘人类发展指数’)指标则更有意义”[13]。因此,以人为本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就是要满足人的多样性的、升级性的发展需要。

在人们多样性、升级性和可持续性发展需要中,有两种需要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即休闲需要和幸福感。

在马克思看来,人们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可分为自由时间和闲暇时间。闲暇时间是“非劳动时间”,“不被生产劳动所吸收的时间”,是人们提高生命质量、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的重要空间。在闲暇时间里,人们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消除体力上的疲劳和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实现生理和心理上的和谐。我们以前在讲人的发展时,不把闲暇时间纳入人的发展空间的范畴,这个观念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日益凸显出来。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现代社会,整个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不断缩短,人们的闲暇时间不断增多。针对这种趋势,国外学者提出了“新的闲暇时代”的概念,休闲日益成为推动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们的休闲权日益受到尊重。休闲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为更好地工作和劳动创造条件,是“加油站”;三是休闲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文化创造、文化欣赏和文化建构的生命状态和行为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一种文化的“生活方式”;三是休闲有利于促进消费,从而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是一种“拉动力”。在我国,随着小康生活的来临,人们用于休闲的时间和资金越来越多,休闲生活已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休闲的多少已成为衡量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休闲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发展权利,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可侵犯。

“幸福指数”是近几年社会上最热门的词语之一。幸福指数是人们幸福程度的量化指标体系,是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综合性指标。事实上,随着时代文明的不断进步,国际社会核心价值的嬗变,正从经济发展回归到增进民生福祉的目的上。诺贝尔奖得主卡尼曼等人于2006年起编制幸福指数,使之与GDP一样成为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联合国,开始采用GNH(国民幸福总值)来统计和评测经济价值。所以,关注人的幸福指数已成为世界的发展趋势。以人为本,说到底,就是要谋求人民的福祉。这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价值目的之所在。幸福当然是以物质需要的满足为基础,但在一定意义上,幸福感是一种主观体验,是人们内心对人生、生活、现实和未来满意、满足的情感体验,它和人们的安全感、价值实现、精神快乐、身心健康等紧密相关。物质上的满足,并不一定幸福。因此,人的幸福首先表现为一种价值感,即人对自己价值实现的满足;其次表现为一种尊严感,只有有尊严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再次表现为一种安全感,即人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所以,以人的发展为本,幸福才是目标。离开幸福来谈发展,发展只能是一种数量上的增长。也就是说,偏离幸福的轨道,发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1][英]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M].伍庆,王文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3]常修泽.论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新华文摘,2010,(15).

张三元(1962-),男,湖北红安人,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人学和制度思维研究。

A161

A

1671-7155(2011)05-0005-06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5.001

2011-08-01

湖北省教育厅2011年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视域中人的尊严问题研究”(2011jyte110)之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何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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