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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和穷二代犯罪的内涵、界定及分析工具

2011-08-15周羚敏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动机犯罪

周羚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一、类型独立的疑问:社会现象或命题

思想体系上的偏差、定义上的模糊、概念上的不成型以及学科范式上的壁垒,这些都会造成犯罪学研究的障碍。二代犯罪能不能成为一个犯罪类型,或者说富二代、穷二代犯罪可不可以成为一个犯罪类型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把犯罪人归为六类,就包含犯罪社会学分类因素;斯蒂芬·谢弗把犯罪人类型共分为七类,其中就有社会学维度的犯罪类型。而且历代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类型的分类都不仅局限于一个维度,通常以犯罪目的、犯罪经历、犯罪行为特点和犯罪后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二代犯罪必须结合社会变迁的角度进行考量,富二代、穷二代犯罪拥有鲜明的时代性关注。在当今的社会转型期,某种程度上财富和权力等资源是可以发生代际世袭传递的,各种资源可以成为一种“特权”符号,在此大前提下,二代犯罪于社会环境和犯罪人家庭及个体之间的互动效应之基础上所确立产生。严景耀先生认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1]2富二代、穷二代犯罪是对二代犯罪进一步分类的犯罪类型学研究(还有官二代、独二代等)。确定此类犯罪,有助于促进对于此类犯罪现象背后的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的揭示,整合犯罪学科际研究,并推动实证化发展。

有人认为富二代犯罪这个概念要慎提。第一,富二代怎么界定,多少才算富?第二,富二代犯罪的内涵是什么?是不是只要是有钱人子弟犯罪都是富二代犯罪?第三,富二代犯罪毕竟是这个群体的少数,会不会误导舆论,将民众对于仇富的心态和对富人的为富不仁谴责扩大化,因此贴上标签效应[2]?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一个对于各阶层二代犯罪整体比率、各自占有比率的调查,笔者期待有财力、有热情、有水平的机构或组织能承担一个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社会各阶层青少年犯罪调查课题,从而为理论定位提供坚实的基础。

有学者以萨瑟兰教授对于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为例进行了“富二代”犯罪不是伪命题的回应[3]。仅因为“富二代”犯罪在司法统计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小就将其视为一个伪命题是草率的。虽然没有调查表明,但是犯罪的主体是贫穷者这一理念还是深深植入社会各阶层之中,就如很多人认为职校的孩子更容易比大学生产生犯罪行为。富二代犯罪命题将犯罪学的视角投向了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群,将引发贫富差距和资源分配不公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反省。我们认为对于富二代的界定,不一定要人为设置一个多少家庭财产的槛,条件优越,收入高于普通工薪家庭,衣食无忧、工作无忧的群体都可以纳入进来。如果非要有一个亿的资产才被称为富二代未免太机械,某种意义上官二代也是富二代,其背后体现了特权,即其身份享有各方面更多的特殊资源。再者,美国犯罪学家通过实证调查表明,贫富家庭的孩子犯罪占各自阶层的比率是相当的;我国社会是金字塔结构,再加上固有观念和刑事司法中的资源偏向,导致富二代犯罪貌似很少。富二代犯罪背后承载的是对富一代各种问题的思考,在刑事领域,也将推动国家思考应当如何消除贫富分化及其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冲击,实现从贫穷社会的犯罪控制机制向富裕社会的犯罪控制机制转型。

笔者认为,富二代犯罪和穷二代犯罪能成为一个犯罪学研究的类型或命题基于以下理由:(1)目的性。两种犯罪类型确立关键是:一要分析这个犯罪现象并找出其深层次的原因,二要能解决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上改善环境从而预防和矫治犯罪;(2)可操作性。有研究的价值和研究的可能性,两种犯罪可以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社会转型期犯罪特点进行对比,并作本土化对策研究;(3)社会性,或者称为群众回应性。两种类型是社会所关注的,实际上二代犯罪能受到重视,并得到研究,社会的回应和认同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媒体也把握住了炒作的机会。犯罪学不应该光是理论上的阳春白雪,必须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

二、概念的界定:富二代犯罪和穷二代犯罪之内涵

肖建国教授认为在对富二代犯罪作出具有具体内涵的定义前,对于富二代所作的研究结论都要谨慎[4]。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要对富二代犯罪概念赋予一定的意义实际上需要一个过程。其科学性和准确性仍然需要在实证调查和司法实务总结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理论升华,进行不断之否定和建构。笔者认为,对于二代犯罪概念定义可以从以下微观层面角度考量:(1)社会阶层。犯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实际就是资源享有程度,独特的二代身份背后所特有的成长环境、社会评价、命运前途是造成犯罪的一大深层次诱因;(2)犯罪动机和目的。富、穷二代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应该是有清晰区别的;(3)犯罪具体内容和行为;(4)犯罪后的态度。

萨瑟兰对白领犯罪定义是“由受人尊敬并有很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进行的犯罪”[5]。提出一个界定科学的富二代犯罪概念是极其困难的,参照白领犯罪定义,这个概念起码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必要的要素:1.主体身份。是指家庭优越、衣食无忧的社会上层二代,父母多为企业家、白领、公务员;2.犯罪动机。动机是指推动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在力量,它是引起和维持个体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的愿望和意念。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我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11类,分别是:(1)政治动机;(2)财物动机;(3)性动机;(4)报复动机;(5)自尊动机;(6)友情动机;(7)妒忌动机;(8)戏谑动机;(9)恐惧动机;(10)好奇动机;(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富二代犯罪多处出于游戏、寻求刺激、享乐,所以应将其犯罪动机定位为戏谑,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3.主观犯罪形态及过程。富二代犯罪多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比如胡斌等人在杭州城区进行S型飙车,南京宝马案中肇事者在街道上玩“漂移”。当然也有故意犯罪,比如典型的毒品犯罪和电影《新警察故事》中的权贵子弟的犯罪。他们的犯罪经过较为简单,很少有依靠身体暴力的原始型犯罪;4.犯罪后的态度。之所以关注富二代犯罪就是他们在犯罪后(逮捕之前)表现出来的嚣张和不可一世,以为钱权能解决责任承担,比如以前著名的谢霆锋顶包案可以说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富二代犯罪。

那么穷二代犯罪呢?上海人民检察院樊荣庆处长认为,上海80%犯罪人属于外来人口,多数是贫困人群,要研究也应该研究新二代、农民工二代问题[6]。是不是大量的所有贫困人群二代犯罪都应该研究呢?虽然有着穷二代的身份,却因为跟别人抢女朋友犯罪,算不算穷二代犯罪呢?穷二代犯罪必须要有个边界和内涵在里面。对于穷二代犯罪的概念界定也大体如此:1.身份前提。属于家庭贫困的社会下层的二代子女。同样,不必要机械地设置一个经济的数字底线,但是在具体调查研究的时候,可以把家庭收入和职业种类纳入进来,以确定比较合理的水平线。如果非要确定一个水准,最低工资水平是一个可以衡量的标准;2.犯罪动机。贫富差距导致的心理不平衡,多为谋财牟利,也有报复动机,仇富而憎恨社会和富人群体,即所谓的财物动机;3.主观方面、具体类型及过程。多为故意犯罪,多为原始的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原始型犯罪,由于环境条件的缺失和个人能力的制约,很少有智能型犯罪和渎职犯罪;4.犯罪后的态度。多为侥幸,多次重复犯罪,一旦觉察便会后悔痛苦。

富二代和穷二代犯罪是结合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两方面特征确立而来。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由于富二代和穷二代犯罪的时代性和社会性特征,其犯罪的内涵有没有必要借助西方少年罪错的概念,把身份犯罪引入其中,还是单指刑事犯罪,这也是需要取得共识的。

三、分析的理论工具:传统犯罪学理论下的解构

(一)控制理论。此理论建立在每个人都是潜在犯罪人的基础上,通过对非犯罪人的考量,得出只要抑制或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力量弱化,个人中人性部分就会驱使自己犯罪。阿瑟·比利认为两种控制因素的削弱导致犯罪:(1)自我控制因素:生理和心理的疾病、不良的生活习惯。个人自我控制指控制自己不用与社会规范相冲突的方式满足其需要;(2)社会控制因素:宏观环境——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政治环境、都市化进程;中观环境——就业工作条件、社区环境、邻里关系;微观环境——家庭亲属关系、学校教育、交友网络。

迪尔凯姆认为,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的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7]。穷、富二代犯罪被重视的一大原因在于其鲜明的时代性,其依托于我国社会转型下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深层环境。在追求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们脱离原来单位的束缚,化为一个个原子人,一些共同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观念被背弃或者扭曲(称之为社会解体或社会解组),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社会规范控制因素迅速减弱。我们通常可以发现富二代犯罪者们的父母对于他们疏于管教,但是有求必应,缺少沟通;在周围人群中高高捧起,优越感很强,自私程度高,多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而穷二代犯罪者不同,但同样存在着家庭缺少联系、脱离熟人社会等状况。两者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因素都存在各自削弱。如果个人需要能得到适当、及时合法的满足,违法犯罪可能就会降低。穷二代犯罪很大程度上在于机会的天然和后天不平等,各种歧视待遇造成了他们手中资源的稀缺,在个人努力后绝望,所以穷二代犯罪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善,包括他们的医疗、教育、就学、就业。穷二代犯罪者认为通过犯罪能迅速改变生存状态,而且获得利益的效益比法律的惩罚要高,他们自认为前途暗淡,并且这种效应会通过亚文化影响得到同辈支持。对犯罪的富二代来说,他们不是在绝望中去衡量得失,而是相信能躲避法律的制裁从而表现出自信和随意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社会联系理论是控制理论的发展。赫希认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和犯罪,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与随意进行犯罪。官、富二代拥有贵族式的小圈子,有他们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这种道德价值观有可能是与社会最基本最朴素的价值观冲突和偏离的,比如说撞死人后无所谓的态度所展现出来的对生命的漠视。官、富二代应该多参加公益活动,增加精神的富足,培养成西方式的贵族,参与慈善活动,多与农民、工人等接触,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社会冲突理论。该理论起源于社会学家达伦多夫,由犯罪学家乔治·沃尔德第一次引入犯罪学研究,其根源更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思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这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美国犯罪学家用这个理论多用于分析黑人犯罪,指出该种犯罪背后还是社会地位不平等,资源享有不平均等深层次问题。

冲突理论的一大贡献在于将注意力从公民转向社会中的不平等,认识到犯罪在下层阶级的严重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提出一个观点:下层阶级更容易在刑事司法中受到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为什么胡斌会受到顶包质疑,为什么人们怕药家鑫不被判处死刑,不是对他个人的仇恨,而是人们怕法律输给特权、财力。冲突理论把犯罪看成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法律成为有权势者控制下层阶级的工具,犯罪是统治阶级给予的定义,没有权势的人们更容易受到严厉的惩罚。

冲突理论以一种问题意识关注社会中的变迁、冲突和矛盾,该理论认识到被统治者为了改变自己生存状态而犯罪的可能性,将犯罪视为进行资源再分配和顺利实现自己生活目标而进行的有意识斗争。犯罪是对个人所属的社会阶层生活条件的一种反应。可以看到,穷二代犯罪大多表现为原始的暴力财产犯罪、街头犯罪,而白领犯罪、渎职犯罪恰恰为一种理性行为,多为办公室犯罪。

(三)整合马克思主义理论。该类理论是以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为基础,整合前期一系列传统犯罪理论而来,以施文丁格夫妇工具理论为代表。施文丁格夫妇以冲突理论为主要框架,整合亚文化理论以及主流犯罪学理论,提出工具理论。与主流犯罪学认为犯罪多属于下层社会、穷人社会不同,他们通过许多调查报告研究,经济生产方式是少年犯罪产生的根源。经济生产方式导致经济个人主义盛行,从而导致社会利益从属个人利益,使那些漠不关心他人或社会为基础的道德原则发展起来,比如拜金文化,成为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这样自然而然会把自己的需要放在他人需要之上。分层群体中经济贫穷的青少年比中产阶级更有可能进行经济型犯罪行为,他们将犯罪作为工具,借此获得经济利益。他们提到了非正式群体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里面就有所谓社会名流的恶作剧和街角群体犯罪,给了我们富二代犯罪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

四、分析二代犯罪背后的深远意义

富二代和穷二代(包括官二代犯罪)犯罪背后隐藏着一个阶层固化造就特权阶层的问题,尤其是特权在犯罪后所带来的规避效应,显示出人的不平等。富二代在犯罪之后有更多的资源去获得法律的保护,甚至是越轨的保护,而穷二代只能寄希望于法律的适用正义和当局的政策的良善。实际上中国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纨绔子弟的寻衅滋事、欺霸一方,穷人为了生活而进行劫富济贫,所以说二代犯罪不仅具有时代性的特征,还具有某种历史的延续性。分析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犯罪,并为矫正犯罪提供立法依据,和谐社会囊括了民主、法治、平等一切积极社会应有之义,在此条件下,更有必要研究富二代和穷二代犯罪。

在中国矛盾多发的当下,每一个犯罪问题背后都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必须引起犯罪学和法学领域学界和实务界的思考。权力资本化、资本权力化在诸多领域慢慢开始渗透,如果不加重视会影响司法公正。通过对富二代犯罪和穷二代犯罪概念的提出,研究这些犯罪现象,解释犯罪行为,预防犯罪,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社会和谐。现在的社会,对富二代、官二代既羡慕又仇恨;对穷二代是既同情又歧视。为什么胡斌、李启铭、药家鑫等的犯罪以及马加爵的犯罪会引起不断的思考,实际上富二代、官二代与穷二代犯罪背后是对公平正义的再次责问,贫穷和特权是不是能代际传递?富、穷二代犯罪同时也反映城乡矛盾和社会转型的问题,社会转型不能以剥夺弱势群体的权利为代价,各界对于富二代、穷二代犯罪概念、现象的热议和探讨也许会推动国家决策层对于贫富差距在犯罪问题中的认识。犯罪学应在这个领域发出呐喊,发展出剖析其犯罪的理论,尤其是在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固化的大背景下,得出具有实施性意见的理论,为我们在社会转型中具有时代性特征的犯罪问题背后深层次的问题呐喊,这是学术责任,也是社会责任。

[1]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 杨永明.“富二代”犯罪提法应慎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6).

[3] 姚建龙.富二代犯罪不是伪命题[J].检察风云,2009,(20).

[4] 肖建国.“富二代”犯罪研究要讲究科学性和准确性[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6).

[5] 黄锦就,梅建明,黄慧霞.论白领犯罪[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

[6] 樊荣庆.“富二代”犯罪与司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6).

[7] 夏玉珍.转型期中国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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