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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2011-08-15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权利法治

孙 静

(中共聊城市委党校,山东聊城25200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由中华民族特定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所决定的、数千年来一脉相传的法律成果及心理的统称,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过深远影响。它作为中华民族历史上主导性的文化模式,体现的是自然经济的精神,无法与现代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精神相契合。虽然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制定了大量的市场法律法规,但是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建设。“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1]467当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工业文明冲击农业文明古国时,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与市场文化发生激烈冲突。

一、市场经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观念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隐性的力量,至今仍然存在于中国人的思维中,指导着人们的法律行为,这是我们不应忽视的事实。虽然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着合理成分,是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本土资源,但是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崇尚平等,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平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都在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责任。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取消区别对待的现象,就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如果对市场主体给予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解决纠纷的办法不一视同仁,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的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这种不平等的理念影响深远,具体到经济层面来说,表现为一系列的差异,如中国经营者和外国经营者的政策不平等,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城乡经济政策不平等,等等。这种普遍的政策歧视现象,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相悖。

(二)市场经济需要个人自由,但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忽视个人权利

自由是市场经济成功的先决条件。只有拥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公民才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才能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由和公平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个人、团体有充分选择自己的经营者的权利,经营者有选择自己的所有者的权利,这种双向的选择造就了一种人、财、物流动的机制,形成了不同的责、权、利相互结合的方式,从而使人从一种被统治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获得自由。而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这种国家本位的法律文化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延缓了社会前进的速度。今天国家本位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自由。

(三)市场经济鼓励先富与传统的“重义轻利”法律文化相冲突

现代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欲望和追求,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并保护人们所创造的财富。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重义轻利,崇公非私,“存天理,灭人欲”,片面追求道德价值,竭力否定和贬低个人利益,认为利乃罪恶之源。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以农为本成了社会成员生存的必要条件。古代统治者认识到这一社会环境后,推行了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业和商人阶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打击。商人阶层“追利”的思想受到唾弃,由此,“轻利”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财产观念一直被囚禁在“礼仪”的樊篱中。

(四)市场经济崇尚法治,而传统法律文化崇尚人治

传统社会中儒家的人治思想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贤人政治”认为“政在人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将国家兴盛衰亡系于有无贤明的君主。当然儒家的人治也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观念的存在,使得法律只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因此,这种情况下至高无上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法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备的国家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宗旨,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

二、市场经济呼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它是一种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只有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情感对法律有自觉的需求时,社会群体的行为模式自觉选择法律时,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法治才能真正实现。

(一)缺乏现代化成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但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传统法律文化反市场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私权神圣、财产保护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在当前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化社会进程中必须实现转型。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决定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实现转型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动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具有永恒的进步性。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模式,所以它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着必须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济,绝非像有的人所想像的那样是“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三、以市场经济为契机,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一)思想观念方面——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改变传统法律文化首先应从思想观念入手,“只有首先从精神、观念和意识着手,改变人心,而后才能改革政治法律,而当人心有,政令法律也有了改革,文明的基础才能建立起来,至于那些衣食住等有形物资,必将随自然的趋势,不招而至,不求而得。所以说,吸取欧洲文明,必须先其难者而后其易者,首先变革人心,然后改革政令,最后达到有形的物质。”[2]14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法学课程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教育,公开审判,等等。总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开展市场法治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市场主体认真地对待私权利。

(二)法律属性方面——从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不能充分保护经济的发展。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民事类的案件,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三)法律体系方面——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

重刑轻民倾向的基础就是在经济上的重农抑商。“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3]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

(四)法律价值方面——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

中国现代社会开始重视个人权利,并正向权利本位扩展,无论是从主体抽象人格及财产权的绝对保护,还是对个人隐私权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确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本位观念的提出和推广,对人们积极地创造财富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一种人文主义关怀。例如,中国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权利性的立法,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及各种权利的行使,最为瞩目的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这本身就是确认权利归属,以及对权利,特别是对私权利的保护,从而鼓励了人们对财富的进取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已是势在必行。反之,只有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才能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

[1]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 [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M].北京编译社,译.北京:九州出版社,1994.

[3] 胡利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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