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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现代主权国家的历史建构

2011-08-15邱永文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王权教皇世俗

邱永文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观察与思考

欧洲现代主权国家的历史建构

邱永文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区别,不仅是国家权威的合法性渊源由君权神授和家族世袭转向主权在民,更重要的是此过程中普通民众观念的变化。传统的国家权威向现代的国家权威转变过程中,欧洲成功塑造的以主权在民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文化。由被动接受统治的臣民到主动要求权利的公民,这种政治文化的形成是国家现代化的最重要的政治成果。

主权 权威 现代国家 建构

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当今一种普遍的现象,而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却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由教皇权力至上到王权至上再到主权在民,这种权力观念的转化过程就是现代主权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

一、国家、主权和权威

西塞罗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1](P39)。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马克斯·韦伯则认为,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理性的法律权力是近代世界权力的最主要形式,并已取代了传统的和所谓的神授的权力;而官僚则是这种权力的结构表现。”[2](P791)总之,国家是一种政治联合形式,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国家要行使凌驾于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力必须有足够的权威,所以,主权作为国家的特性必不可少。“现代国家和主权观念的出现与国家权力的增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主权国家拥有最高的权力,不必服从某个外部权力的统治,也不必服从其领土范围内的竞争对手的统治。正是这些思想的新颖之处将这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3](P281)因此,主权被界定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性。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无论是个人或者组织)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类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体制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2](P778)。所以主权意味着一种人类社会的权威形态,正是由于主权理论的诞生,现代国家随之诞生,以既不同于古代希腊城邦、罗马帝国也不同于中世纪的国家形态的一种特殊的主权国家的形态而呈现在世人面前。所以,现代国家是建立在主权基础之上的,而主权又是建构在社会成员对主权者合法权威认同的基础之上的。

毫无疑问,主权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而主权观念地确立则体现了近代欧洲随着近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兴起,原本宗教色彩浓厚的权威认同也逐渐被纳入到对世俗国家认同这一历史进程。在近代欧洲的各国,权威逐渐被确认为由主权者来掌握的最高权威,反映了先前基于血缘、情感或信仰的脆弱认同逐步演变成了对主权——国家权威的一种理性的认同,西方现代主权国家由此形成。

二、中世纪权威的重塑与争夺

1、中世纪早期——宗教权威的扩大

恩格斯说,中世纪的西欧“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化、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都从头做起。它从没落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4](P33)。

罗马帝国末期,获得国教地位的基督教会已拥有庞大地产,形成一股特殊的政治势力。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教会极力向蛮族统治者靠拢,而蛮族国王也需要教会的支持。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与其他蛮族国王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就是率先把日耳曼人的军事武装同教会组织结合起来,从而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基督教尽管在罗马帝国解体之前就已成为国教,但是教会的权力完全垄断在王权之下。罗马帝国灭亡后,帝国的行政组织完全瓦解,而教会组织却依然幸存下来,并且法兰克王国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与教会组织互有借重,教会的权力空间陡然拓宽。

由于教会职能的扩大并行使国家机构的功能,使得王权有意识的加强对教会的控制:首先,王权取代宗教法规,有权任命主教和教会神职人员。其次,王权还控制着教会对内对外的立法。再次,为防止主教因地产和权势的增长而危害王权,以教会法规来束缚教士的生活。所以,当时的教会权威的增长是紧紧依附于王权并作为一种可以强化王权的工具形式而存在的。

2、中世纪中期——教会权威的顶峰

“在10世纪和11世纪前70年,正教关系虽然存在困难和问题,但总的来说是友好的。没有证据表明国王或皇帝存心侵犯教会自由,教皇和主教也没有越出传统的范围,要求任何政治权力。两种权力合作促进欧洲文明,不是没有偶然的摩擦,但整体上是和谐的,就双方杰出的代表而言,是互相理解的。”[5](P195)

11世纪中期以前,教会实际上是世俗王权、领主的权力工具。这一时期,教皇一直为意大利贵族和德意志国王所左右,对其世袭领地教皇的治理权也失控。由于教会的世俗化和封建化,其组织力量和宗教权威明显削弱。追求灵魂拯救、精神生活的教会完全陷入世俗生活,使教会腐化现象严重:许多教士娶妻,教职公开买卖,称为“买卖圣职”,甚至连教皇职位也买卖。由此引起教会内部的一系列改革运动。

新寺院团特别是克吕尼改革运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教会的腐朽和黑暗,加强了教会的组织管理,加之教皇倡导的十字军东征的一系列军事活动,大大提高了教会的权威,拉开了欧洲中世纪政教权威之争的序幕。

教皇尼古拉二世上台后,于1059年颁布了著名的《教皇选举条例》。规定教皇必须由红衣主教选举产生,希望选举教皇时能排除来自教会以外的影响。当时红衣主教就是罗马城各教堂的教士和附近主教区的主教,这是教权摆脱王权和世俗权力的开始。从此红衣主教选举教皇,教皇转而任命红衣主教。选举教皇的新办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排斥外部势力对教皇选举的干涉,摆脱世俗君主对教皇废立的控制。这一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提高了教会的自主权和教皇的权威。

带领教会冲击世俗权威最为狂热的是教皇格利高里七世(1073~1085年)。1073年,改革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希尔德布兰当选教皇,称格利高里七世。他认为教会应站在尘世社会以外,对人类的全部活动进行判断和引导.社会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巨大的宗教共同体,由忠诚笃信、纪律严明的教士负责管理。他要求实行教士独身制度,宣布主教不再是封臣,主教和教士不得接受俗人赐封教职,由此引发了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间的主教续任权之争。

主教的任命权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本是惯例,现在格利高里要与皇帝争夺任命权,德国皇帝亨利四世寸步不让,双方兵戎相见,教皇格利高里七世为此付出了生命,但最终教会颇有斩获。到德皇亨利五世末期,政教双方态度都有所缓和。1122年签订沃姆斯宗教协定,规定主教和修道院长由教士选举,选举时须有皇帝或其代表参加,教皇赐予主教代表教权的指环和权杖,德皇赐予主教代表世俗权力的权节。在此之前,就主教叙任权问题教皇已与英法两国达成类似协议,教皇权威进一步扩大。

从格利高里七世开始到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教皇政体完全确立,主教和大主教必须服从教皇的直接统治,早已存在的教阶制这时真正处于教皇控制之下,俨然是一个世俗帝国的教皇帝国业已雄立于欧洲。

教皇们不但觊觎世俗大权,而且不断构筑精神霸权理论,借以提高其世界主义之权威。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不仅发表了富有革命性的颠覆世俗政权性质的《教皇宣言》,还力图将教皇的权力置于皇帝权力之上。他强调教士等级高于世俗等级,还援引《圣经》的经文,为教皇的司法权辩护。他将自己比作是圣徒彼得的代理人,自认为继承了彼得对基督教世界的责任,是所有基督徒的牧者。他否认了国王是圣职的观点,特别指出,皇帝亨利四世也是一个俗人,也是交给教皇管辖的一只羊。[5](P206-207)

教皇英诺森三世则进一步阐述了教皇派的理论。他明确要求高于皇帝的权力,他说:教皇和国王,犹如太阳和月亮,月亮从太阳获得光辉,国王从教皇手中获得权力。还说:王公选举皇帝的权力是教皇赋予的。教皇有权决定皇帝的人选,使教皇的权力成为强制性的。由此,教皇攀登到了社会权力顶峰。

3、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和教会权威的衰落

从12世纪起,西欧城市发展迅速,商品经济繁荣,到14世纪西欧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的最初萌芽。经济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消除封建割据,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强王权,统一国家;在和皇帝争霸过程中,教皇插手世俗事务,日益世俗化,它对各国教会的控制、对国家司法的干涉,以及它苛重的税收,都必然加深教皇与普通基督教徒之间的鸿沟,引起西欧各国王权的不满,从12世纪起,西欧各国国王便以宗教宗主权为武器来加强王权。

由于自身的堕落和腐朽,加之十字军东征的失败,教会无法挽回地走向没落。

三、王权的胜利和近代主权国家的形成

盛极而衰似乎是世间万物的规律。中世纪中期的罗马教皇权势达到了顶峰,顺理成章,其衰退的趋势业已开始。在教权式微,王权凸显之际,1324年,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完成了其著名的《和平保卫者》一书,标志着教皇权威的削弱和王权理论的重新建构。此后,历经马丁·路德、霍布斯、博丹和卢梭等人的努力,现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建构最终成型。

1、主权理论重构

《和平保卫者》是中世纪继罗马帝国之后主权再次系统构造,也可以视为现代主权理论的萌芽。

“中世纪社会对主权问题一片混乱,但是有一点得到广泛的认同,即上帝的法律高于万众的法律:封建法、国内法、习惯法、帝国法、法院和王国制定之法。合法之法都‘来自上帝’。由此似乎可以推出,一切合法的权威都来自上帝。权威是天降于地的。由此又可以推出,纯属人类的立法者,无论其为个人或团体,都不是真正的‘造法’,因为人类拥有的一切造法权威,无一而非统治宇宙的至高权威所授。”[6](P159)马西利乌斯论证的主题是“世俗权威在教外事务上优于教会权威”,“以病理学的角度说明教皇干涉世俗权威正当行使权力”。[6](P161)他的主权理论没敢直接抛弃上帝,但他主张“上帝透过国家而进行”、“透过自然而做工”与“教皇所说上帝透过教会来达成的事情,似乎颇有抵触”[6](P163)。在国家形成的问题上他承认亚里斯多德的国家自然形成观,引证则以先贤和人类的理性为先,《圣经》次之。他否定了世俗权威是来自于教皇的授予,主张尘世主权“来自人民”。

虽然主权来自人民和人民行使主权是两个问题,而且他提出“主权在民”是站在加强世俗统治者的立场,抑制教会的世俗管辖权。但此学说引发的主权理论的进一步探讨足以成为日后削弱王权的利器。所以就难怪英国的亨利八世为加强王权,反对教皇在英格兰的管辖权而积极翻译出版《和平保卫者》,但却完全删除了书中讨论主权在民的文字。[6](P175)

2、宗教改革的后果

教皇权威衰退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宗教改革和罗马天主教会的分裂。“倘若当初没有路德,就永远不可能有路易十四”[7](P159)这句话清楚的反映出路德的宗教改革思想对加强近代欧洲王权的作用。

1523年,路德发表了《论世俗权威》一文,全面阐述了他的政治思想。路德以奥古斯丁精神和肉体二元对立的观点为依据,提出了精神和世俗两个界限分明的世界。他认为:“所有的基督徒都同样生活在两个王国,即基督的王国和世俗的王国……因此教会被认为全然由基督统治,他的权力全然是精神的”。[7](P20)他明确表示排斥“教会拥有管辖权,因而有权力控制和管理基督徒的生活”的观点。路德不仅攻击教会的管辖权,还要极力支持和维护世俗王权的扩大。认为“世俗当局必然拥有可以行使管制教会权力在内的一切强制权力的唯一权利”[8](P21)。

路德破除了中世纪教权高于世俗权力的观念,竭力维护世俗权威。“他以圣保罗《罗马书》中‘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授’这句话为依据,强调世界上的统治者是上帝授权建立的,教皇须让皇权成为名副其实的皇权,使世俗统治者成为真正‘剑’的持有者。”[8](P53)“如菲吉斯所说,路德消灭了‘两把剑的暗喻;从今以后只应有一把由一位有正确的智囊并且信神的君主来挥舞的剑。’”[7](P21)

路德的宗教改革思想的最大的历史作用在于沉重的打击并分裂了基督教,在不断衰退的宗教权威中给予致命一击,成为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在德国的大多数城市,在丹麦、瑞典、英国和稍后的瑞士、法国等地方,世俗当局都热烈欢迎路德的新教和学说,“官方采取的下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步骤是召开国民议会,政府在各种情况下都利用国民议会来宣布断然否定教廷和天主教会迄今在各该国领土上行使的独立的法定权力和司法权。”“上述每一个国家,政府采取的最后的步骤是利用从这种运动得出的必然推论来对付教会的独立权力。在这些国家里,这种步骤的形式无不是宣布国王而非教皇为教会首脑,并将在此前教会所行使的一切司法权力移交给国王。”[7](P123)

毫无疑问,在近代欧洲早期,路德的政治学说的主要影响在于鼓励统一的专制王权的崛起并使之合法化。从此王权以不可阻挡之势崛起,而分裂后的罗马教廷的权威一落千丈,转而专守精神管理之职。政教分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

3、近代主权理论的建构

从宗教改革中发展出来的王权至上理论最终演变成了国家主权学说,主权理论的现代化及其完善为欧洲现代主权国家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博丹是第一个系统提出主权(sovereignty)学说的人。尽管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都有人探讨过“最高权力”等问题。但是,博丹首次把主权同国家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某个具体的统治者联系在一起,从而把主权这种抽象的和至高无上的决定的权力,归属于国家。

博丹的主权定义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的一种绝对的、永恒的权力”,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8](P73-74)它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无限的。博丹主张主权的目的就是为君主专制作论证,但不意味着他把主权归为统治者所拥有,相反主权永远属于国家,君主只不过是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主权要受到自然法和上帝法的限制,“地球上的国王都要服从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违反它们,就是反叛上帝的意志,……国王和领主的绝对权力不可以触及上帝法和自然法”[8](P74)。所以,博丹的主权思想(也许是不自觉的)没有为专制王权发展成为君主独裁提供太多空间,而是为现代国家的宪政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之后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同主权理论结合在一起,则出现了主权者的权威来源由上帝到人民的一个转化过程,“用卢梭自己的话说,人民在其积极的能力上是作为立法者的最高统治者,在其消极能力上是国家,组成人民的个人,在制定法律时是公民,在服从这样制定的法律时是臣民。”[3](P283)从此,将主权置于人民之上还是将主权置于人民中间成为判断臣民和公民的根本标准,也是区分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的根本区别。

公民是法律的制订者,是最高权力的来源,他接受统治是源于他对国家主权的认可,而不是被强制。这以后成为韦伯判断统治权威的合法性重要标准。至此,现代主权国家理论的构建已经完成。

四、结论

现代国家和主权观念的出现是与国家权力的增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在此过程中,国家排斥了教会的干涉,逐步镇压了地方和社团等不同形式的自治体,或者将它们限制在中央权力的范围内,从而确立了自己的最高权威。

现代主权国家的胜利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主权一词最早体现在最高统治权威的确立,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王权战胜教皇的过程,而后主权逐渐演化成一种抽象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最高权威。

现代主权理论明确主张抽象的国家拥有主权,而主权者也发生了变化:由中世纪的国王主权逐渐演化为议会主权、法律主权和人民主权,其权威渊源即最高权威的合法性来源由上帝变成了人民,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反映了人民在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法律地位的根本变化,由被动的接受统治的古代臣民变成了积极享受权利的现代公民,称谓的变化所折射出的是人民和国家关系根本性的变化。所以,有没有国王或者皇帝并不是区分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准。当人民理所当然的视自己为国家的主人,而国王则明确的称自己为“国家的第一公仆”的时候(19世纪早期,德国弗雷德里克大帝自称为“国家的第一公仆”,有人视为这是德国现代国家的开始),现代国家就诞生了。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英]大卫·韦戈尔著.政治思想导读[M].舒小昀,李霞,赵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4][德]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M].人民出版社,1975.

[5]丛日云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6][意]约翰·麦克里兰著.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

[7][英]昆廷·斯纳金著.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8]高建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D992

A

1671-2803(2011)05-0075-05

2011-06-11

邱永文(1973—),男,山东莱州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理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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